• 沒有找到結果。

國道基金自償率試算之基本資料

第五章 資料分析

5.3 考量國道基金自償性之最適策略分析

5.3.1 國道基金自償率試算之基本資料

圖 5.2 計次轉計程後可降價之起迄對及旅次變化(費率 0 ~ 1.2 元/公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5.3 考量國道基金自償性之最適策略分析

本節內容主要引入國道基金自償性之概念,試算計程收費後若全年總通行費 收入維持在 200 億元(計次收費下之水準),則如何讓自償率能達到法定水準(目前 為 78%)之最佳實施方案。

5.3.1 國道基金自償率試算之基本資料

本節計算自償率之假設條件、參數及基金相關收入與支出主要依據民國 99 年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淡江大學進行「高速公路按里程電子收費通 行費率之研究」中之設計進行試算,參考項目如表 5.1、表 5.2 及表 5.3 所示:

表 5.1 假設條件與參數 評估年期 民國 76~126 年 營運期起始年 民國 102 年

折現率 6.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00%

88% 88% 88% 88% 88% 87% 84%

77%

63%

42%

23%

14%

100%

30% 30% 30% 30% 30% 30% 29% 28% 26% 23% 20%

17%

100%100% 100% 100% 100% 100% 99% 98%

93%

86%

77%

66%

57%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 1.1 1.2 可降價起迄對佔總起迄對之百分比

可降價旅次佔總旅次之百分比

可降價旅次佔總旅次之百分比(扣除原本未收費旅次)

未付費旅次 量約佔70%

費率

百分比

表 5.2 基金主要支出

建設計劃資本支出 1. 國道基金 22 項資本支出建設計劃表如附錄三。

2. 國道基金資本支出分年經費彙計表如附錄四。

維護管理費用

1. 國道基金維護管理費用分年彙計表如附錄五。

2. 102 年起計程階段電子收費之委辦服務費用為委辦 服務費率每延車公里 0.03554 元乘以本研究推估之全 年總延車公里數。

3. 102 年起計程階段電子收費之呆帳費用為全年總通 行費收入乘以預估平均呆帳率(預估呆帳率參見附錄 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5.3 基金主要收入

通行費收入

1. 計次收費階段:國道基金主要收入分年彙計表如附錄 七。

2. 計程收費階段:全年總通行費收入為計程費率乘以本 研究推估之全年總延車公里。

服務收入 國道基金主要收入分年彙計表如附錄七。

汽燃費收入 國道基金主要收入分年彙計表如附錄七。

違規罰鍰收入 國道基金主要收入分年彙計表如附錄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5.3.2 考量國道基金自償性之最適策略分析

在考量國道基金自償性之策略分析中,主要有四項重要因素須考慮:總通行 費收入、自償率、自償年限及折現率。其中,因推行計程收費之目的主要希望能 同時達到「使用者付費」及「公平付費」二項原則,其並非是為了增加政府收入 來源。因此,本研究期能在一個使總通行費收入仍維持於計次收費水準下來進行 分析。有鑑於此,本研究將總通行費收入設定為須維持於全年 200 億元之下為策 略須滿足的必要條件,同時達法定自償率水準(目前為 78%)為策略之目標。而策 略調整之變項,先以延長自償年限為主要調整變項,倘若目標仍難以達成,再考 慮若其他項目得以調整其對自償率提升之效果。

因此,本研究第一步先計算假設民國 102~126 年每年的總通行費收入為等額 的 200 億元,折現率為 6.2%,在自償年限不延長下(即自償年至民國 126 年)之自 償率。附錄八為在上述條件下國道基金自償率計算總表,自償率計算結果如下

% 83 . ) 67 87(

1,741,271.

) 79(

1,181,045.

% ) 100

(

)

(   

 百萬元

百萬元 營運年初終值

工程成本

營運年初現值 營運現金淨收入

自償率

由上式結果可知,若計程收費後每年總通行費收入維持在 200 億元,自償年 限不延長且以折現率 6.2%進行試算,則自償率只有 67.83%。本研究若假設在其 他條件不變下,反推欲達 78%之自償率,在自償年限不延長且以折現率 6.2%之 條件下,計程收費後每年之等額總通行費收入至少須達 33,297.57(百萬元)。(詳 細計算過程請參見附錄九)

因此,本研究第二步將在民國 102~126 年每年總通行費收入為等額的 200 億元且自償率須達到 78%的假設下進行策略分析,藉由觀察延長自償年限及其他 項目調整對提升自償率之效果,提供最適之解決方案。

一、 延長自償年限

表 5.4 為延長自償年限對自償率提升幅度之變化情形,其中自償率成長 率定義如下:

前一年度自償率水準

前一年度自償率水準 當年度自償率水準

自償率成長率 

由表中可知延長自償年限對於自償率提升之效果不僅相當微弱,隨著年 限之延長每年所提升的幅度還呈現遞減的狀態,且縱使將自償年限延長至民 國 200 年,自償率仍無法達到法定自償率水準(78%)。(詳細計算過程可參見 附錄十)

表 5.4 延長自償年限對自償率提升幅度之變化情形 延長年限 自償年限(民國) 自償率 自償率成長率

0 126 67.83% --

1 127 68.06% 0.34%

2 128 68.28% 0.32%

3 129 68.48% 0.30%

4 130 68.68% 0.28%

5 131 68.86% 0.27%

6 132 69.03% 0.25%

7 133 69.19% 0.23%

8 134 69.35% 0.22%

9 135 69.49% 0.21%

10 136 69.62% 0.19%

11 137 69.75% 0.18%

24 150 70.86% 0.08%

74 200 71.76% 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降低折現率

表 5.5 為降低折現率對自償率提升幅度之變化情形,由表中可知當折現 率降為 5%時,自償率將從原本的 67.83%提升至 71.35%,成長率達到 5%;

若折現率降至 4%時,自償率更可提升至 74.91%,雖然仍未達到法定自償率 水準,但已可知若折現率得以降低,對自償率提升乃有一定程度之效果。因 此,本研究將再分析同時考慮延長自償年限及降低折現率之策略對自償率達 成法定水準之效果。此外,本研究也試算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當要達到自償 率 78%且自償年限不延長(即 126 年)的情況下,若以 4%的折現率進行估算,

則計程收費後每年之等額總通行費收入僅需 22,535.68(百萬元)(詳細計算過 程可參見附錄十一及附錄十二)。

表 5.5 降低折現率對自償率提升幅度之變化情形

折現率 自償率 自償率成長率

6.20% 67.83% --

5% 71.35% 5.19%

4% 74.91% 4.9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 延長自償年限,同時降低折現率至 4%

表 5.6 為在折現率 4%下延長自償年限對自償率提升幅度之變化情形,

由表中可得知若折現率降低至 4%時,只要同時延長自償年限 7 年至民國 133 年,即可達到法定自償率水準(78%)。因此,若折現率可降低至 4%,同時延 長自償年限 7 年為達成法定自償率水準之可行方案。此外,本研究也試算在 其他條件不變下,自償率為 78%且自償年限延長 7 年的情況下,若以 4%的 折現率進行估算,則計程收費後每年之等額總通行費收入僅需 19,926.02(百 萬元)。(詳細計算過程可參見附錄十三及附錄十四)

表 5.6 在折現率 4%下延長自償年限對自償率提升幅度之變化情形 延長年限 自償年限(民國) 自償率 自償率成長率

0 126 74.91%

--1 --127 75.42% 0.68%

2 128 75.91% 0.65%

3 129 76.38% 0.62%

4 130 76.84% 0.60%

5 131 77.28% 0.57%

6 132 77.70% 0.54%

7 133 78.10% 0.5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 對可降價起迄對及旅次之影響比較

表 5.7 為在四種策略下對可降價起迄對及旅次之影響比較,在此四種 策略分別為不延長自償年限與延長 7 年以及折現率 6.2%與 4%的交叉組合 結果。而計程費率的計算方式為先分別求算在此四種策略下欲達到法定自 償率水準(78%),則計程收費後每年至少所需之總通行費收入;接著,將每 年至少所需之總通行費收入除以本研究所推估之全年總延車公里(國一加 上國三共約為 21,274,601,397 車公里),即可得到若要達到 78%的自償率,

其每種策略下之最適計程費率。最後,同 5.2 小節之分析,透過計次轉計 程後的收費差額計算找到在該費率之下計程收費後可降價之起迄對及旅次 之百分比(此部分可參見圖 5.3)。

因此,由表 5.7 可得知策略四為可行之最佳策略,其計程收費後每年 所需之總通行費收入只要約 199 億元即可達到自償率 78%之水準,此時費

率僅須訂在 0.94 元/公里。而在 0.94 元/公里之費率水準下,將有 55.39%的 起迄對在計程收費後可降價,約有 24.78%的旅次在計程收費後可降價;而 原本在計次收費下有付費之旅次,將有 82.78%的旅次在計程收費後可降 價。

倘若將不作任何調整動作(策略一)與調整後之最佳策略(策略四)進行 比較,可發現調整後之最佳策略(策略四)比不作任何調整動作之策略(策略 一)增加 51.36%的起迄對在計程收費後可降價,增加 12.62%的旅次可降價;

而若只看原先在計次收費下有付費之旅次,則可增加 42.15%的旅次可降 價。

表 5.7 在四種策略下對可降價起迄對及旅次之影響比較 達到自償率 78%之

四種策略

每年至少所 需總通行費 收入(百萬元)

費率(元/

公里)

可降價起迄對 佔總起迄對之 百分比

可降價旅次 佔總旅次之 百分比

可降價旅次佔總旅 次之百分比(扣除原 本未收費旅次) 一、不延長,折

現率 6.2% 33,297.57 1.57 4.03% 12.16% 40.62%

二、不延長,折

現率 4% 22,535.68 1.06 28.56% 20.65% 68.99%

三、延長,折現率

6.2%,延長 7 年 30,482.28 1.43 5.79% 13.76% 45.96%

四、延長,折現率

4%,延長 7 年 19,926.02 0.94 55.39% 24.78% 82.7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5.3 計次轉計程後可降價之起迄對及旅次變化(費率 0.5 ~ 1.6 元/公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