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打擊行動成功因素之分析與國際合作理
第二節 國際合作理論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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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合作理論檢視
綜觀本文所探析的五次成功打擊暗網交易市場行動,本研究發現在打擊暗網 交易市場的行動中,歐洲刑警組織以及 2013 年該組織成立的歐洲網路犯罪中心 (EC3),在打擊暗網交易市場的打擊行動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歐洲刑警組 織以及該網路犯罪中心統籌相關資訊與技術資源、協調歐盟各國執法機關的執法,
在 2014 年「去匿名化行動」 (Europol, 2014)、2017 年「刺刀行動」 (Europol, 2017)、
以及 2019 年針對「Valhalla」與「Wall Street Market」(Europol, 2019),歐洲刑警 組織以及該網路犯罪中心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2014 年「去匿名化行動」成 為資訊協調與統籌中樞,幫助參與的歐洲國家拿捕國內賣家或市場。在 2017 年 針對「Hansa」市場的行動中,有關網站伺服器的線報,便是來自一家網路安全 私人公司,該公司與歐洲網路犯罪中心有密切合作。2019 年對「Wall Street Market」
以及「Valhalla」市場的打擊行動,雖然皆未對外透露發現網站伺服器方式,然 依照歐洲刑警組織的新聞稿判斷,同樣一家網路安全公司似乎也參與其中。據上,
本文認為,歐洲刑警組織以及旗下的網路犯罪中心的努力,是後續打擊行動成功 的關鍵。在此,新自由制度主義的國際合作觀點,似乎的確如同先前本文所假設,
較能解釋歐洲國家們在打擊暗網交易市場上的順利合作。在 2013 年歐洲網路犯 罪中心成立後,該中心便成為日後幾次行動的資訊協調與統籌中樞,歐洲國家經 過此些成功的合作打擊經驗後,在往後的打擊行動合作程度相信會更加深化的發 展、更加順利。
然而同時,本研究也發現美國執法機關在此些重要成功打擊暗網交易市場的 行動中皆扮演關鍵的角色。從 2012 年拿下「農民市場」的跨國販毒集團,到「絲 綢之路」絕大部分憑自身能力找到市場網站設計漏洞與逮捕負責人,2014 年以 國內突破 Tor 網路安全漏洞的研究成果來結束「絲綢之路 2.0」等市場、2017 年 拿下暗網規模最大的交易市場「Alphabay」,2019 年憑藉對網站伺服器及加密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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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金流分析幫助德國將「Wall Street Market」其中一名負責人定罪。由這些案例 中美國這個大國種種作為可看出其打擊暗網交易市場的能力與決心兼具,非常符 合霸權穩定論的觀點。從霸權穩定論的觀點來看,大國願意且有能力提供國際公 共財,在這當中還是會與其他國家合作,不論是用強制力或是吸引力。
在針對 2012 年的打擊行動中,由於負責人與其毒品來源來自荷蘭,美國執 法機關向荷蘭警方告知,並與荷蘭警方合作,進行監聽以及後續引渡負責人至美 國受審等。本案在荷蘭國內有引起一些議論,認為美國利用佯裝買家的方式進而 取得毒品包裹以及跟負責人對話等線索可能有與荷蘭國內法律相悖,且甚至質疑 美國執法機關是否有在荷蘭本土進行執法活動,侵犯荷蘭國家主權 (Modderkolk
& Kreling, 2016b)。以此判斷,儘管荷蘭與美國兩國本身皆有打擊國內毒品販運 的動機,然而美國身為大國的事實,似乎在此次合作中隱隱若現。2013 年針對
「絲綢之路」的打擊行動中,美國絕大部分依靠本身能力,藉由國內多方執法機 關合作,逮捕多位賣家,以臥底的方式慢慢向交易市場運作核心邁進,同時憑藉 聯邦調查局發現市場網站設計漏洞從而找到網站伺服器位址。後續因為伺服器位 於冰島,便得到冰島幫助形成鑑識成像以及流量分析協助。2014 年與歐洲各國 之間合作打擊行動成果多來自國內受國防部贊助的破解 Tor 網路安全漏洞研究 成果。2017 年與加拿大、泰國合作打擊「Alphabay」過程中與加拿大合作程度 增加,但將查出負責人身分、金流分析立證等皆為美國,行動也似乎是由美國執 法機關所主導。2019 年針對「Wall Street Market」其中一名負責人,美國也是憑 藉自身能力分析加密貨幣金流,幫助德國警方將其定罪。總體觀察,美國在本文 所檢視的五次打擊行動皆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打擊決心以及其關鍵的網路技 術能力使本文傾向將有美國參與的打擊行動以霸權穩定論觀點來解釋。
在霸權穩定論觀點上,本文同時也發現到,相較於霸權穩定論傳統上所認知 的霸權大國以經濟或軍事實力的權力形態行使其吸引力或強制力,在打擊暗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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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市場的行動中,美國所展現的是以網路技術為主的科技實力,此種科技實力由 於是暗網交易市場打擊行動中致勝關鍵,本文認為,科技實力這道門檻,是國際 合作理論發展,所應更加關注的點。也許他國雖然經過一定時間也能達成打擊行 動所需的科技實力,然而考慮到暗網交易市場與網路科技發展瞬息萬變,霸權國 的科技實力,更能及時性、有效地提供必要的打擊資源,此種權力形態是欲打擊 暗網交易市場之國家所不能忽視的。
因此,本文認為,有關暗網交易市場的打擊行動,以過往這幾次成功例子來 觀察,歐洲國家之間經由歐洲刑警組織與網路犯罪中心作為中樞的合作模式,新 自由制度主義較能解釋其發展。然而美國網路技術主導的實力造就其關鍵性的參 與角色,此不容忽視之事實應受到霸權穩定論的強烈支持。傳統霸權穩定論中較 為強調大國經濟與軍事的實力,然經由本研究針對暗網交易市場打擊行動實際經 驗觀察,「科技力」才是成功打擊行動之關鍵,這也正是過去霸權穩定論中較少 強調的權力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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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Tor 網路(Tor Network):
一套分散於世界各地的電腦所組成的網路,由洋蔥路由計畫所開發。該電腦 網路特色是隱藏網路中用戶所使用的電腦之真實 IP 位址以及加密及中繼其連線 路徑,進而提供用戶本人之身分隱私與通訊隱私。該網路上存在的隱藏服務網站 之真實 IP 位址也受到 Tor 網路保護得到隱藏,因此此類隱藏服務網站需要洋蔥 路由計畫所開發的一個特殊瀏覽器瀏覽。
洋蔥路由(The Onion Router, Tor)、洋蔥路由計畫(Tor Project):
簡稱 Tor,最初在 1990 年代由美國海軍研究實驗室所開發,是一套特殊的 電腦網路加密與中繼連線機制。其特色是將用戶之間的連線層層加密,如同層層 洋蔥表皮般包覆其連線內容。每一層加密皆須由連線路徑中各個節點電腦(nodes) 來解密,連線路徑中的各台電腦彼此無法得知該連線最初傳送端以及最終接收端 電腦之真實 IP 位址,從而隱藏最初傳送端與最終接收端之間連線之事實。洋蔥 路由開發者在 2006 年依照美國聯邦 501(c)3 條款規定而登記成為非營利組織,
名稱為洋蔥路由計畫(Tor Project)。
明網,表網(Clear Web; Surface Web):
為經過一般瀏覽器索引、並未特意受到隱藏之網站總稱。
深網(Deep Web):
為無法或未經一般瀏覽器索引、受到或未受到特意隱藏之網站總稱。付費網 站內容或是需要帳號密碼進入的網頁皆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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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網(Darknet; Dark Web):
即是相對於明網而言,屬於深網意義中的一部份,意指沒有經過一般搜尋引 擎索引,且因具備特殊通訊協議以及加密機制而受到隱藏,必須以特殊瀏覽器瀏 覽的電腦網路以及電腦網路上網站。英文中「Darknet」以及「Dark Web」可互 為通用,中文則通稱為暗網。其中,「Darknet」即是上述之特殊電腦網路之總稱,
Tor 網路、自由網路(Freenet)、或是 I2P 皆為例子。而「Dark Web」,顧名思義,
即是存在於上述特殊電腦網路上的網站,以 Tor 網路為例,存在於 Tor 網路上的 隱藏服務網站即是「Dark Web」。
伺服器(server):
是一套接受網路上客戶端(client)的服務請求(request)並回復其請求之軟體兼 硬體。主要分為網頁伺服器、應用程式伺服器、以及資料庫伺服器等,而執行伺 服器之電腦可以簡稱為伺服器,或為主機(host)。其中,網頁伺服器/網站伺服器 (web server)含有構成網頁之檔案,在接受網路上客戶端的網頁服務請求時回復其 請求,於該客戶端電腦的瀏覽器上呈現網頁。因此,執行該網頁伺服器之電腦可 以說是網站位置所在。而由於並非所有經營網站的負責人皆能自行購置主機以及 維護主機運作,因此多向專門出租伺服器之公司承租。這類公司提供伺服器主機 以及設備上維護,減少網站負責人負擔。
刑事控告書(criminal complaint):
在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控告書是一份向有管轄權的聯邦司法官所提出 之文書,該文書目的即是向法官說明某一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並且告知構成該犯 罪之重要事實。通常由聯邦執法機關針對犯罪完成調查後所提出。若該刑事控告 書附上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便可以據此申請逮捕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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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又稱執法機構或執法單位,其目的為代表國家查緝犯罪、並執行相關法律。
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層級執法機關分工精細,分別具有不同但不完全互斥之職 掌。如美國聯邦調查局可以偵辦跨州、或者重大的刑案;緝毒局主掌毒品案件的 偵辦;美國菸酒槍炮及爆裂物管理局顧名思義即是針對與菸、酒、槍械相關重大 犯罪案件之偵辦。
加密貨幣(crypocurrency):
是由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以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虛擬貨幣。不同於 國家背書的貨幣,此類貨幣不能被偽造、能不受國境限制地進行跨國交易、不占 空間地儲存於數位設備中、並且沒有通貨膨脹之憂慮。比特幣(Bitcoin)可以說是 當今最有名的加密貨幣,其交易皆紀錄於一個公開的、分散式大型電子帳本 (public ledger),稱之為區塊鍊(Blockchain),交易則是建立在端對端認證機制(peer to peer verification)基礎上。雖然交易紀錄列於區塊鍊上,但交易雙方真實身分並
是由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以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虛擬貨幣。不同於 國家背書的貨幣,此類貨幣不能被偽造、能不受國境限制地進行跨國交易、不占 空間地儲存於數位設備中、並且沒有通貨膨脹之憂慮。比特幣(Bitcoin)可以說是 當今最有名的加密貨幣,其交易皆紀錄於一個公開的、分散式大型電子帳本 (public ledger),稱之為區塊鍊(Blockchain),交易則是建立在端對端認證機制(peer to peer verification)基礎上。雖然交易紀錄列於區塊鍊上,但交易雙方真實身分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