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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之關係人交易。Kohlbeck and Mayhew(2010)指出關係人交易揭露可 以提供投資者必要的資訊據以防止內部人士從事機會主義行為(opportunistic 護自我不受損害(Kohlbeck and Mayhew 2010),Jensen and Meckling(1976)指 出一旦投資者是以透過減少握有公司股份之方式,其對於公司進行關係人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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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 and Wong(2011)針對影響中國關係人交易揭露決策之因素進行研究,

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較高與政府持股比例較高的公司較可能自願揭露移轉訂價決 策,同時也較不可能因未遵循有關關係人交易之強制性揭露規定而受到懲罰,因 此,獨立董事及政府股東有助於監督管理階層對於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決策。另外,

也發現當利用關係人交易達到盈餘管理的程度愈高時,基於成本考量,愈可能減 少對於移轉訂價決策之揭露;而當機構投資者之比例愈高,愈不可能受到上海證 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不遵循關係人交易之強制性揭露的 懲罰。最後,研究建議,為改善自願揭露之情形,應以將報酬與公司股權價值而 非盈餘報導連結在一起的方式激勵管理階層;另為避免揭露不充分將造成公司的 財務醜聞,主管機關及股東應考量增加獨立董事之設立並鼓勵更多機構投資者對 公司進行投資。

Utama and Utama(2014)指出印尼上市公司對於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程度相 當高,然而,大部分公司並未作出其交易條件係與一般公平交易條件相當之揭露,

表示關係人交易可能多以不利於己之價格來進行。此外,實證結果顯示,公司治 理實施情形對於關係人交易揭露有正向影響,表示公司治理為一個有效減少資訊 不對稱及代理問題的內部監督機制;關係人交易規模、公司規模大小與揭露程度 則呈現些微的正向相關,代表當關係人交易規模達重大水準時,會揭露愈多的相 關資訊,但倘若所進行的多屬侵犯非控制股東權益之非常規交易,公司會為了避 免引起市場、主管機關的關注及遭受懲罰而減少資訊的揭露,而有抵消正相關之 效果;審計品質、產業規範、所有權結構及負債比率則不影響關係人交易揭露之 水準。

另外,研究也發現,公司治理機制及關係人交易規模對於揭露程度的正向影 響效果在規模相對大的公司較為顯著,因此研究認為,小公司傾向於從事濫用

(abusive)的關係人交易,大公司則傾向於從事效率(efficient)的關係人交易。

事兩名及獨立監察人一名2。而OECD(2009)針對關係人交易,也提出由董事會 監督與審核關係人交易,且建議公司可針對關係人交易建立相關政策,包含授權 由非利益衝突之董事負責審查公司關係人交易之必要性與條件,並可由獨立董事 發揮主要監督與審核交易之功能。可見相關機關認為設立獨立董事對於監督關係 人交易性質之重要性。此外,過去的研究大致上也支持較具獨立性的董事會能有 效監督管理階層並降低企業舞弊發生之機率。Beasley(1996)將外部董事區分為 灰色董事(gray directors)與獨立董事兩種類型3,發現兩者占董事會人數比例皆 與舞弊發生的機率呈現負相關。廖益興(2004)則指出,董事會獨立性愈高,裁

3 Beasley(1996)將外部董事區分為兩種類型,一類為灰色董事,為與公司管理階層、顧問或 供應商具有關係者,如法律諮詢顧問、退休之總經理…等。而另一類則是獨立董事,其除了具 備董事之身分外,與公司並無任何關係。

舞弊公司,舞弊公司的負債比率顯著較高。而在資訊揭露上,Hossain et al.(1995)

及 Eng and Mak(2003)發現公司資訊揭露與負債程度呈現負向相關之關係。

綜上所述,以具財務危機的公司其負債比率通常比較高之特性來看,負債比 率高的公司較有動機透過關係人交易彌補資金缺口抑或提高經營績效,而其在財 務資訊的提供上也較不透明,故本研究認為如此動機會使得公司刻意減少相關資 訊之揭露,尤其在遵循規定較寬鬆的 IAS 24 下更為明顯,從而發展出下列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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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說三:採行 IAS 24 後,負債比率愈高的公司,關係人交易揭露內容下降的幅 度愈大。

四、 公司規模

公司規模常被用來作為公司可取得公開資訊量之代理變數。整理過去研究,

可歸納出以下三點說明規模較大之公司會提供較多財務資訊的原因:1.資訊透明 度的提升可以降低公司未來在資本市場上所需的外部融資成本(Singvhi and Desai,1971;Botosan,1997);2.相較於小規模公司,大公司較會受到財務分析 師與投資人之檢視,因此被迫揭露較多財務資訊(Botosan,1997;Gul and Leung,

2004);3.取得與準備財務資訊需要相對之成本,因此大公司較有能力、財務資源 提供財務資訊(Botosan,1997;Depoers,2000;Arcay and Vasquez,2005)。

基於小公司原先在公開資訊的提供上就較為不足,故本研究認為倘若 IAS 24 的採行致使小公司關係人交易資訊大幅減少,則投資人可獲取的相關資訊又更顯 缺乏,對其未來進行評估的困難度更加提升,因此預期公司規模與關係人交易揭 露字數之變動為負向關係,亦即國內改採 IAS 24 後,大規模公司揭露內容減少 比例愈多,小公司減少比例愈少屬於合理的現象。

假說四:採行 IAS 24 後,規模愈大的公司,關係人交易揭露內容下降的幅度愈 大。

五、 關係人交易

一般而言,當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往來愈多、規模愈大,則其在財務報表 上揭露之關係人資訊預期會愈豐富。Lo and Wong(2011)探討影響中國公司自 願揭露關係人交易移轉訂價政策之因素,發現關係人交易活動(以關係人交易金 額取對數加以衡量)與公司揭露程度呈正向相關。 同樣地,Utama and Utama

(2014)研究指出,當關係人交易規模達重大水準時,其交易規模與資訊揭露程 度呈現些微之正向關係(因公司減少對於非常規交易揭露的行為會抵消其正相關 之效果)

此外,在遵循 IAS 24 之下,對於各種交易之揭露方式改為彙總列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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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類別,如子公司、關聯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分別揭露)而非依照個別關 係人予以揭露。因此,本研究認為準則的轉換對於關係人交易比重大的公司會產 生較大影響,原先因其擁有較多關係人交易而在財務報表上有較多的個別關係人 資訊之現象已不如從前明顯,取而代之的是,無論關係人多寡、交易規模大小,

其資訊皆以彙總性的方式加以列示。倘若改採 IAS 24 後,關係人交易比重小的 公司對於交易的揭露內容下降幅度反而比較大,則不免對於公司是否刻意隱瞞某 些非常規交易有所疑慮,從而發展出下列假說:

假說五:採行 IAS 24 後,關係人交易比重愈大的公司,對其交易揭露內容下降 的幅度愈大。

Change=β0+β1IndBoard+β2Deviation+β3Leverage+β4Size+β5Duality

+β6BigN+β7MB+β8ROA+ΣθIndustry

Change=β0+β1IndBoard+β2Deviation+β3Leverage+β4Size+β5Duality

+β6BigN +β7MB+β8ROA+β9RP_Transactions+ΣθIndustry 其中,

RP_Transactions 為關係人交易比例總稱,分別代表:

RP_Sales =關係人銷貨比例,關係人銷貨加工收入除以營業收入淨額。

RP_Disposal =關係人財產交易損益比例,關係人財產交易利益及財產交易 損失之和除以營業收入淨額。

RP_Interest =關係人利息收支比例,關係人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之和除以 營業收入淨額。

RP_Nonoperating =關係人業外收支比例,關係人營業外收入及業外費用支出之 和除以營業收入淨額。

RP_Guarantee =關係人背書保證比例,為關係人之融資貸款所作的背書或保 證除以營業收入淨額。

二、 應變數

2013 年關係人交易揭露字數之變動比例(Change)

根據前面章節得知,IAS 24 之揭露方式導致個別關係人交易資訊的缺乏,

Change=(2013 年合併報表附註中關係人交易揭露的字數-2012 合併報表附註中 關係人交易揭露的字數)/2012 年字數。

茲以本文第貳章第四節財務報告揭露釋例中,群創於 2012 年年報中對於關 係人銷貨之揭露為例,說明字數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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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揭露字數之計算方式釋例

在此段落中,本文計算出之揭露字數為 118 字,段落中之數字(如”100”年度、

銷貨金額”28,399,548”)皆以一個字做計算,同樣的,標點符號也視同為一個字。

三、 解釋變數

1.獨立董事比例(IndBoard)

=獨立董事席次⁄ 全部董事席次。

衡量董事會對於關係人交易揭露之監督效果,預期其係數為正。

2.投票權與現金流量權偏離程度(Deviation)

=控制持股百分比-盈餘分配百分比。

衡量控制股東之經營態度,預期其係數為負。

3.負債比率(Leverage)

=總負債帳面值 總資產帳面值⁄ 。

衡量公司資本結構之健全度,預期其係數為負。

4.公司規模(Size)

=總資產取自然對數,以此作公司規模的衡量,並預期其係數為負。

5. 關係人交易比例總稱(RP_Transactions)

假說五將關係人交易分為八項,預期係數皆為負,其分別為:

(1)關係人銷貨比例(RP_Sales)

=關係人銷貨加工收入/營業收入淨額。

(2)關係人進貨比例(RP_Purchase)

=關係人進貨外包加工/營業收入淨額。

擔任。Fama and Jensen(1983)指出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決策控制權 與決策管理權缺乏分離,董事會無法有效率發揮監督之功能,除非對於個別高階 管理人決策裁量權予以限制。另外相關研究指出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將增加公司發 生舞弊的機率(Dechow et al. 1996; Abbott et al. 2000; Farber 2005)。本研究認為當 董事長身兼總經理職務時,可能利用職務之便,追求自身利益而影響到董事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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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值淨值比(MB)

=市值/股東權益帳面價值。

當公司之市價相對於帳面價值比率較高時,表示公司的成長性較高、未來成

當公司之市價相對於帳面價值比率較高時,表示公司的成長性較高、未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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