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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變動比例(%)=2013 年合併報表附註中關係人交易揭露的字數−2012 年字數 2012 年字數

根據字數統計結果,以下將以兩間與母體的揭露內容及變化比例相似的公司 為例,說明 ROC GAAP 6 與 IAS 24 間規範之差異。此兩間公司分別為云辰電子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 2390,以下簡稱云辰)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碼 3481,以下簡稱群創),而下列揭露情形的釋例則擷取自合併報表附 註中關係人交易揭露的段落。

一、 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1. 2012 年揭露情形

依照 ROC GAAP 6 第 4 段規定,公司若與關係人間有進行重大交易事項,

則應揭露其關係人之名稱以及與關係人之關係。以下為群創於附註中之揭露:

圖 2-1 群創 2012 年關係人名稱及關係揭露

群創在關係人交易揭露部分的最一開頭,即揭露其在 2011 年度與 2012 年度 共與八個關係人進行重大交易事項,並個別提供此八個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因 此,報表使用者可以透過自行查看其關係人之財務報表,對於公司之損益及財務 狀況是否可能受到關係人的影響公司,以及其所面臨的風險及機會進行評估。

貿易百貨 13 1271.92 694.62 -43.93 油電燃氣 7 1754.71 1011.29 -28.44 其他 40 1216.70 699.48 -31.45 合計 730 1046.47 642.33 -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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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3 年揭露情形

IAS 24 第 13 段要求母子公司間無論有無進行交易,都應揭露彼此的關係,

而當母公司不是最終控制者時,也要求另外揭露其最終控制者的名稱。第 18 段 則要求若與關係人間有進行交易,應揭露關係人關係之性質。

觀察群創 2013 年合併報表關係人交易揭露段落,發現其完全未提供公司個 別關係人之名稱,而是一開頭即揭露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顯示 IAS 24 在關係人資訊提供上反而驟減,報表使用者無法得知公司於當期究竟與哪些關係 人發生交易,而無從判斷公司相關營運風險。

二、 揭露方式 1. 2012 年揭露情形

依照 ROC GAAP 6 第 5 段規定,原則上每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當期 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 10%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以下將以群 創之關係人銷貨及進貨交易舉例說明其交易之揭露方式:

圖 2-2 群創 2012 年關係人銷貨及進貨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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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創原則上係按照個別關係人單獨揭露各項交易之金額,只有在個別交易總 額或餘額很小時,才會區分至“其他”之類別。由以上揭露內容,不難發現 2011 年至 2013 年,群創與奇美實業及子公司、鴻海公司及子公司兩集團間進行之銷 貨及進貨交易佔有較高比重,表示其對於群創之營業具有一定之影響。

2. 2013 年揭露情形

IAS 24 第 24 段要求交易應按照每一關係人類別匯總揭露,亦即將各項交易 分為母公司、對公司具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之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該公司 為合資者之合資、該公司或其母公司之主要管理人員及其他關係人等七大類別予 以揭露。

圖 2-3 群創 2013 年關係人銷貨及進貨揭露

群創於 2013 年之揭露方式係將關係人分為關聯企業及其他關係人兩類,依 此兩類別列示銷貨及進貨情形。與 2012 年之差異在於,現在只能看到彙總的金 額,而不再個別揭露與重要關係人的交易資訊,例如無法得知群創與奇美實業及 子公司、鴻海公司及子公司兩集團間之交易往來情形,如此投資人僅能依據類別 之資訊,而無法較準確地評估個別關係人交易之性質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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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金融通

1. 2012 年揭露情形

ROC GAAP 6 第 6 段中明確要求公司與關係人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時,必須揭 露其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息總額,以下將以云辰對於關係人 之資金融通揭露為例:

圖 2-4 云辰 2012 年關係人資金融通揭露

由云辰的揭露可以得知其向關係人-旭柴在 2012 年度最高之借款金額為 25,000 元,期末這筆金額之借款尚未償還,而旭柴係按照 3%之利率向云辰收取 利息費用,金額為 750 元。

2. 2013 年揭露情形

IAS 24 僅在第 21 段中舉例“籌資協議下之移轉”為應揭露之關係人交易 類型之一,除了期末餘額之揭露外未對其他應揭露之交易要素有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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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 云辰 2013 年關係人資金融通揭露

云辰 2013 年有關關係人資金融通,僅列示了期末餘額並說明借款利率與市 場利率相當(未有明確利率之數值),比起 2012 年減少了最高餘額、利率區間、

及當期利息總額之資訊。而查閱部分上市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本研究發現多數 公司在採用 IAS 24 後,因準則未明確規定,大多缺乏當期資金往來最高餘額的 資訊,而部分公司則少了利率區間、當期利息總額、應收(付)利息等相關資訊。

由於公司對於資金借貸可設法於期末償還,下一期再行借款,抑或公司可能 僅透過銀行帳戶之轉帳以虛飾期末財務報表,因此,IAS 24 僅要求揭露期末餘額,

對於投資人了解交易之全貌會有所影響。

四、 主要管理階層薪酬資訊 1. 2012 年揭露情形

ROC GAAP 6 並無揭露主要管理階層薪酬之規定,然而自民國 97 年行政院 金管會發佈金管證六字第 0970053275 號起,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 註關係人交易項下揭露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階層薪 酬總額相關資訊,包括薪資、獎金、特支費、業務執行費用及紅利總額等,並得 敘明相關詳細資訊可參閱股東會年報內容。以下將以群創之揭露情形作說明:

圖 2-6 群創 2012 年主要管理階層薪酬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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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管會函令發佈前,僅在年報應記載事項規定中明訂須揭露薪酬資訊,而 現則須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揭露訊息的時間提早,但項目仍與年報中揭露的 內容相同,強化了薪酬資訊之揭露。群創於 2012 年依照規定,將主要管理階層 薪酬分為薪資、獎金及業務執行費用等三項加以列示。

2. 2013 年揭露情形

IAS 24 第 17 段規定須於財務報表中按照短期員工福利、退職後福利、其他 長期員工福利、離職福利及股份基礎給付之類別揭露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且 不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皆應作此揭露。

圖 2-7 群創 2013 年主要管理階層薪酬揭露

群創 2013 年分三類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之薪酬總額,其與 2012 年之分類方式 不同,然規定相似,沒有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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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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