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上 節 所 歸 納 之 影 響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 性 的 主 要 問 題 現 象 , 本 節 將 從 運 動 賽 會 管 理 、 國 際 標 準 舞 、 其 它 類 似 國 際 標 準 舞 運 動 項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中 , 尋 找 可 解 決 上 述 三 大 公 平 性 問 題 的 參 考 執 行 方 式 。
一 、 主 辦 單 位 問 題
上 節 所 歸 納 之 主 辦 單 位 問 題 , 包 括 : 1 . 舉 辦 單 位 無 限 制 , 不 一 定 具 公 信 力 。
2 . 比 賽 場 次 過 多 , 選 手 獲 得 金 牌 容 易 , 比 賽 品 質 低 落 。 3 . 比 賽 之 申 請 與 辦 理 缺 乏 強 制 性 與 公 信 力 。
其 實 上 述 應 不 難 解 決 , 參 考 許 樹 淵 ( 2 0 0 4 ) 於 其 所 著 運 動 賽 會 管 理 , 其 提 及 舉 辦 競 賽 之 申 請 與 準 則 :「 依 據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 全 國 性 比 賽 需 由 地 方 政 府 向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申 請 舉 辦 , 學 校 層 級 比 賽 則 由 各 大 專 院 校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 」 現 行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多 未 符 合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 可 歸 屬 為 非 正 式
比 賽 ; 且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中 規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舞 蹈 運 動 協 會 來 審 核 各 單 位 之 比 賽 申 請 與 選 拔 國 手 , 也 不 合 乎 政 府 相 關 規 範 的 規 定 。
如 果 重 要 的 國 家 級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 均 能 由 地 方 政 府 或 大 專 院 校 向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申 請 舉 辦 , 其 實 即 可 解 決 上 述 比 賽 場 次 過 多 、 舉 辦 單 位 公 信 力 等 問 題 。 實 際 作 法 建 議 如 下 :
1 . 每 年 限 制 全 國 性 正 式 比 賽 次 數 , 最 多 每 季 一 次 。 2 . 由 地 方 政 府 及 大 專 院 校 申 請 輪 流 主 辦 比 賽 。 3 . 由 體 委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核 指 導 , 並 提 撥 辦 理 經 費 。 4 . 主 辦 單 位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招 商 辦 理 。
相 信 如 此 即 可 避 免 比 賽 過 多 或 壟 斷 情 形 , 並 提 升 公 信 力 , 選 手 參 賽 意 願 及 比 賽 水 準 也 將 能 提 高 。
二 、 裁 判 制 度 問 題
上 節 所 歸 納 之 裁 判 制 度 問 題 , 包 括 : 1 . 裁 判 資 格 取 得 的 客 觀 標 準 。
2 . 比 賽 裁 判 人 數 。
3 . 評 審 時 間 與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
4 . 評 分 方 式 - 序 位 法 無 法 區 辨 不 同 組 別 的 實 力 差 距 。 5 . 無 裁 判 評 審 基 準 之 訂 定 。
6 . 評 審 單 無 需 簽 名 , 裁 判 無 需 對 自 己 的 評 審 負 責 。 7 . 裁 判 迴 避 評 審 對 象 之 規 定 。
在 裁 判 資 格 取 得 之 問 題 , 可 參 考 劉 建 軍 ( 2 0 0 4 ) 所 著 體 育 舞 蹈 中 之 比 賽 篇 所 述:『 世 界 比 賽 之 專 業 裁 判 須 由 英 國 皇 家 舞 蹈 教 師 協 會 考 核 審 定 , 分 「 學 士 」( 掌 握 5 種 舞 蹈 的 5 0 個 動 作 組 合 )、「 會 士 」( 掌 握 5 種 舞 蹈 的 1 0 0 個 動 作 組 合 )、「 範
士 」( 掌 握 1 0 種 舞 蹈 的 1 0 0 個 動 作 組 合 , 並 兼 考 官 資 格 )。 』 故 本 文 亦 認 為 裁 判 應 分 三 級 頒 聘 。
在 裁 判 人 數 部 份 , 劉 建 軍 亦 提 出 ,「 裁 判 組 組 成 應 設 裁 判 長 一 名 、 裁 判 員 若 干 名 , 人 數 須 為 單 數 , 約 為 7 ~ 1 1 名 。 」 另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亦 規 定 , 全 國 錦 標 賽 與 國 家 選 拔 賽 至 少 7 名 裁 判 ; 團 體 隊 型 舞 比 賽 、 省 市 級 錦 標 賽 或 選 拔 賽 、 區 域 錦 標 賽 、 全 國 邀 請 賽 至 少 裁 判 5 名 ; 團 體 對 抗 賽 和 縣 市 級 比 賽 至 少 裁 判 3 名 。 故 本 文 認 為 重 要 之 國 家 級 比 賽 應 至 少 7 名 裁 判 。
在 評 審 時 間 與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方 面 , 需 視 比 賽 場 地 大 小 作 適 當 調 配 ; 評 審 時 間 可 參 照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之 規 定 , 至 少 在 7 0 - 1 0 0 秒 ( 約 1 . 5 分 鐘 ), 而 一 般 舞 池 大 小 不 一 , 約 在 3 0 坪 左 右 , 則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應 以 不 超 過 6 對 為 宜 。
在 評 分 方 式 部 份 , 參 考 許 樹 淵 ( 2 0 0 4 ) 於 其 所 著 運 動 賽 會 管 理 中 , 提 及 競 賽 規 則 和 制 度 :「 競 技 體 操 、 運 動 舞 蹈 、 跳 水 、 武 術 和 花 式 滑 冰 等 表 演 賽 , 均 由 裁 判 按 競 賽 規 程 和 規 則 , 判 斷 運 動 員 完 成 動 作 的 定 量 、 定 性 和 動 作 難 度 等 評 定 成 績 , 再 以 得 分 多 少 計 算 成 績 名 次 , 屬 於 姿 勢 分 勝 負 之 比 賽 種 類 。 」
國 際 標 準 舞 也 屬 姿 勢 分 勝 負 之 比 賽 , 所 以 應 可 參 考 體 操 或 跳 水 比 賽 , 指 定 舞 步 或 舞 序 , 並 採 用 十 分 總 分 法 之 評 分 方 式 , 當 場 舉 牌 公 佈 分 數 ; 並 學 習 其 規 定 上 下 基 準 分 數 , 其 分 數 計 算 時 , 甚 至 還 可 刪 去 最 高 分 及 最 低 分 後 再 取 平 均 值 , 以 避 免 單 一 評 審 個 人 偏 好 落 差 , 而 嚴 重 影 響 得 分 平 均 。
在 評 判 基 準 之 問 題 方 面 , 則 有 許 多 學 者 專 家 提 出 不 同 看 法 :
( 一 ) 劉 建 軍 ( 2 0 0 4 ) 提 出 :「 包 括 基 本 技 術 、 表 現 力 、
舞 蹈 風 格 、 動 作 編 排 與 臨 場 表 現 等 五 要 素 。 初 賽 和 複 賽 著 重 於 前 三 項 技 藝 水 準 之 評 判 , 準 決 賽 著 重 於 後 兩 項 藝 術 魅 力 , 決 賽 應 全 面 評 價 。 」
( 二 ) 楊 昌 雄 ( 1 9 9 5 ) 在 「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評 審 觀 點 研 究 」則 提 出 , 評 審 觀 點 以 舞 蹈 技 巧 為 最 重 要 因 素 , 除 此 之 外 , 音 感 、 外 型 、 觀 眾 的 加 油 聲 、 服 裝 、 人 際 關 係 也 是 重 要 因 素 。 而 舞 蹈 技 巧 中 , 以 基 本 動 作 、 音 樂 的 掌 握 、 重 心 的 控 制 、 動 作 的 連 貫 性 、 身 體 線 條 等 最 為 重 要 , 其 次 為 穩 定 性 、 有 速 度 、 力 量 感 , 並 能 發 揮 各 種 舞 的 特 色 , 至 於 高 難 度 的 動 作 及 創 新 的 舞 步 重 要 性 稍 低 。
( 三 ) 鄭 仕 一 ( 2 0 0 2 ) 於 其 所 著 國 術 、 武 術 、 競 技 體 操 、 韻 律 體 操 及 體 育 運 動 舞 蹈 之 競 賽 規 則 比 較 研 究 中 提 出 , 在 現 代 評 分 制 競 賽 中 , 裁 判 應 分 組 判 分 , 並 規 定 動 作 等 級 的 起 評 分 , 另 外 在 創 新 難 度 與 美 感 方 面 加 分 , 至 少 一 組 專 門 評 舞 序 編 排 , 一 組 則 評 技 術 難 度 等 方 式 , 以 增 加 評 分 客 觀 性 。 難 美 表 現 性 的 特 質 與 共 性 有 :
1 . 以 動 作 質 量 、 動 作 難 度 評 分 計 算 成 績 。 2 . 動 作 形 式 多 樣 、 內 容 豐 富 、 藝 術 性 高 。 3 . 要 求 流 暢 、 姿 態 線 條 、 節 奏 韻 律 感 。 4 . 要 求 肢 體 外 形 與 精 神 的 高 度 協 調 。 5 . 場 地 空 間 的 變 化 與 方 向 的 使 用 。
至 於 裁 判 應 對 自 己 的 評 審 負 責 、 以 及 迴 避 評 審 對 象 等 問 題 , 則 無 需 參 考 任 何 文 獻 , 而 是 眾 人 皆 知 之 原 則 , 實 際 執 行 方 式 除 明 文 規 定 外 , 可 由 監 督 一 員 來 查 核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 建 議 實 際 作 法 如 下 :
1 . 裁 判 資 格 應 具 備 為 國 家 職 業 級 選 手 資 格 , 並 由 具 公 信
力 之 單 位 考 核 審 定 , 分 A 、 B 、 C 三 種 層 次 頒 發 裁 判 證 。 2 . 重 要 之 國 家 級 比 賽 應 至 少 7 名 裁 判 。
3 . 評 審 時 間 至 少 1 . 5 分 鐘 ,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應 以 不 超 過 6 對 為 宜 。
4 . 指 定 舞 序 , 評 分 方 式 應 採 十 分 總 分 制 , 公 佈 評 審 給 分 名 單 或 當 場 舉 牌 宣 佈 分 數 。 並 規 定 上 下 基 準 分 數 , 其 分 數 計 算 時 可 刪 去 最 高 分 及 最 低 分 後 再 取 平 均 值 。
5 . 評 審 基 準 應 包 括 : 基 本 技 術 、 整 體 形 象 、 音 感 節 奏 、 舞 蹈 風 格 、 技 巧 難 度 、 臨 場 表 現 等 方 面 來 評 分 。 例 如 基 本 技 術 方 面 包 括 基 本 動 作 、 穩 定 性 、 流 暢 性 等 ; 整 體 形 象 方 面 包 括 服 裝 儀 容 、 身 材 、 風 度 氣 質 等 ; 音 感 節 奏 方 面 包 括 節 拍 準 確 、 音 樂 韻 律 、 情 感 詮 釋 等 ; 舞 蹈 風 格 包 括 獨 特 風 格 、 創 新 舞 步 、 舞 序 編 排 等 ; 技 巧 難 度 方 面 包 括 身 體 線 條 、 重 心 的 控 制 、 速 度 感 等 ; 臨 場 表 現 方 面 包 括 應 變 能 力 、 大 將 之 風 等 。
6 . 明 列 加 扣 分 之 因 素 , 例 如 摔 跤 、 跳 出 場 外 、 蓄 意 傷 害 或 撞 倒 對 手 等 情 形 之 扣 分 程 度 。
7 . 裁 判 應 於 評 審 單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 並 迴 避 評 審 二 等 親 內 親 人 及 自 己 學 生 。
三 、 選 手 分 級 分 組 問 題
本 研 究 歸 納 之 選 手 分 級 分 組 問 題 , 包 括 :
1 . 三 種 分 組 方 式 、 十 數 組 參 賽 組 別 複 雜 混 亂 , 導 致 有 些 組 別 沒 人 參 賽 , 有 些 卻 又 競 爭 激 烈 。
2 . 選 手 分 級 與 晉 級 之 依 據 , 無 督 察 來 審 核 組 別 及 級 別 。
在 分 組 方 式 , 則 可 簡 化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之 規 定 ,
僅 依 年 齡 與 程 度 分 組 比 賽 , 因 為 學 生 或 公 教 人 員 身 份 仍 可 選 擇 其 它 組 別 參 賽 , 獨 立 成 組 意 義 不 大 。 年 齡 分 組 可 分 為 未 成 年 的 少 年 組 或 青 年 組 , 與 年 紀 過 大 而 體 能 退 化 的 長 青 組 , 其 餘 均 參 加 成 年 人 的 程 度 分 組 : 新 人 、 業 餘 與 職 業 三 組 。
或 以 棒 球 賽 之 五 分 級 為 例 , 我 國 將 在 成 棒 之 前 的 棒 球 分 級 分 為 三 個 級 別 , 分 別 為 :「 少 棒 」 以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體 組 成 ;「 青 少 棒 」 以 國 中 學 生 為 主 體 組 成 ;「 青 棒 」 以 高 中 學 生 為 主 體 組 成 。 而 成 棒 則 分 為 「 業 餘 棒 球 」 與 「 職 業 棒 球 」 兩 級 。
在 分 級 部 份 , 少 年 組 、 青 年 組 、 新 人 組 、 業 餘 組 、 職 業 組 之 分 組 均 可 再 分 A 級 、 B 級 等 , 即 為 不 同 組 別 之 程 度 分 級 。 參 考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之 規 定 , 當 選 手 在 該 組 場 次 第 一 名 , 可 得 技 術 積 分 一 點 , 除 職 業 選 手 外 , 選 手 在 該 級 得 到 三 個 技 術 積 分 , 就 必 須 升 級 。
而 全 國 性 比 賽 , 應 由 省 市 級 比 賽 優 勝 選 手 報 名 參 賽 ; 省 市 級 比 賽 , 應 由 縣 市 區 級 比 賽 優 勝 選 手 報 名 參 賽 。 而 督 察 有 權 和 義 務 依 證 明 文 件 來 裁 定 更 改 選 手 所 能 參 賽 的 年 齡 、 技 術 組 別 。
綜 合 上 述 , 建 議 實 際 作 法 如 下 :
1 . 依 年 齡 與 程 度 分 組 , 共 分 為 少 年 組 、 青 年 組 、 新 人 組 、 業 餘 組 、 職 業 組 。
2 . 選 手 在 該 級 得 到 三 個 技 術 積 分 , 就 必 須 升 級 。 3 . 全 國 性 比 賽 , 應 由 省 市 級 比 賽 優 勝 選 手 報 名 參 賽 。 4 . 由 督 察 裁 定 更 改 選 手 所 能 參 賽 的 年 齡 、 技 術 組 別 。
第 參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章 旨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主 題 中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架 構 、 工 具 與 步 驟 等 , 共 分 六 節 , 包 括 :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 和 步 驟 、 第 三 節 研 究 樣 本 、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 第 五 節 研 究 實 施 以 及 第 六 節 資 料 處 理 分 析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