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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用」的實際執行方式

在文檔中 日本時代臺灣的土地徵收 (頁 91-106)

第四章 土地徵收制度的運作與改變

第二節 「土地收用」的實際執行方式

繼討論過法規與施行的整體概況之後,接下來要探究的是實際執行的過程,

提供有關「土地收用」的鮮明樣貌。首先,土地徵收制度的執行在施政上有何方 針?從結果來看,總督府不依賴根據「收用規則」的土地徵收獲得土地,那麼用 甚麼方式獲得土地?再來,分析「土地收用」的實際案例,討論究竟在甚麼樣的

13 広瀨貞三,〈南朝鮮鉄道工事と土地収用令〉,收錄在《地域社会から見る帝国日本と植民地

─朝鮮・台湾・満洲》(京都市:思文閣,2013),頁 530。

14 広瀨貞三,〈朝鮮における土地収用令─1910~1920 年代を中心に─〉,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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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總督府才會使用「收用規則」,以及在施行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一)後藤新平的主張

1901 年 5 月 23 日「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在發布後過兩天,25 日時鐵道部長 後藤新平很快便急著針對此規則的施行地域一事向總督兒玉源太郎提出意見。他 認為,鐵道用地是以捐獻為獲得方針在依賴地方廳執行,目前基隆、苗栗間及打 狗、嘉義間的獻納手續已大略完成,至於苗栗經臺中到嘉義區段的土地則尚未徵 用,如果該區間的土地可適用「土地收用規則」的施行,恐怕將來在影響鐵道用 地徵用上會有不能貫徹「捐獻方針」的疑慮,因此特地告知總督希望這段鐵路區 間能夠不適用「收用規則」。15後藤新平不希望依法執行土地徵收的原因,很可 能是因為「收用規則」中存有應補償的規定,會大幅提高建設成本。16另外,由 於總督的確是具有能否執行徵收指定的決定權,因此後藤新平才會直接上告總督 希望能夠擋住關於鐵道建設的適用。因此,又過兩天 27 日時,民政部縣治課因 為鐵道部長提出意見的關係,就以「民縣第六五八號」通知各地方長官開始詳細 調查,看看各地有沒有可認定為有施行必要的地域。17

各地方回覆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調查結果,6 月 6 日臺中縣知事木下周一回 覆說沒有施行必要的地域,6 月 15 日澎湖廳長淺田知定也回覆說沒有。16 日的 時候因為剩下的地方長官還沒回覆的關係,又發出「民縣第六五八號之二」,催 促剩下的地方長官請「至急」回覆。18 日恆春廳長森尾茂助回覆說沒有,19 日 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則只是回覆說希望能夠照一般情況申請,26 日宜蘭廳長西 鄉菊次郎也以電報回覆欲申請的意願,但兩者都沒有提出申請。有趣的是,29 日的時候臺南縣知事今井艮一竟然在其所轄的臺南、嘉義、鳳山辨務署之下列了 20 幾個有施行必要的街庄里,一反其他地方長官的回答,展現出積極申請的態 度。7 月 9 日時「民縣第六五八號之三」報告了地方調查成果,眼下只有臺南縣 有實施的必要。事實上,民政部不想要積極施行「收用規則」的意思應該已經很

15 「臺南市街外一里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府令第五十七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34 年 7 月 25 日,第 665 冊,第 30 號。

16 統治初期縱貫鐵道的建設在資金來源上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最初原本計劃開放民營,

但當時日本經濟界不景氣募資困難,後藤新平只好在 1899 年時與日本中央斡旋之後發布了「臺 灣事業公債法」,才獲得二千八百八十萬元的鐵路建設費,並成立臺灣總督府鐵道部掌管一切 鐵道相關事宜。林淑華,〈日治前期臺灣縱貫鐵路之研究(1895~1920)〉,頁 40-50。

17 「臺南市街外一里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府令第五十七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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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臺南縣知事的回覆想必讓中央很困擾。因此,7 月 15 日時縣治課已開始 針對臺南縣的回覆有立案的打算,其內容中原本要明言如果施行「收用規則」之 後,預期會對鐵道用地的捐獻產生影響,因此才要徵詢各地方廳的意見,不過 7 月 18 日時又以「民縣第六五八號之四」重新立案。此號中指出,從地方的回應 看來,目前「收用規則」可說是沒有任何急迫施行的必要,要言之,以認可不使 該規則發布的精神貫徹之結果,向地方政府發布內訓。18

7 月 25 日,在「民縣第六五八號之四」中已擬定的臺灣總督向各地方長官 發送的「內訓第十七號」,內容如下:

關於本年五月以律令第三號發布的臺灣土地收用規則,為了將來公 共事業,需要徵收土地或使用之際,於徵用上不得已的情況,經由 地方長官的報告,在審議之上限制其區域施行之,以緩慢將之實施 為方針,以往本島正在進行的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物件由人民捐獻 的美好風俗,應可越發獎勵之。應多加注意不促使該規則施行。

民政長官同時也在這份文件中直接對有意願施行的臺北、臺南縣知事、宜蘭 廳長發文:

對於臺灣土地收用規則施行地域相關的五月二十七日民縣第六五 八號的詢問,雖然之前已經有依序回答,但因為這次以內訓第十七 號,依照附件發出訓令,如事先協議的鐵道及道路敷地就不用說,

即使是其他公共事業,也依據應可使之依賴捐獻的方針,再完成更 詳細的調查,僅限於實際施行之不得已的部分,希望以施行之預估 進行調查,對此再次詢問。19

後藤新平對於想要施行「收用規則」的地方長官提醒,鐵道與道路用地以往 便已依賴捐獻為土地徵收的方針。他為了不讓「收用規則」能夠正常施行,直言 其他的公共事業都應該要像鐵道與道路一樣以依賴捐獻為獲得土地的方針,並且 還以總督內訓的方式發文地方長官,希望能夠不促進該規則的施行,命令臺北縣、

臺南縣、宜蘭廳再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在確定無法以其他方式徵收土地之時才可 以施行。等於是以他的個人意志將「收用規則」給半冷凍住。至於以總督名義發

18 「臺南市街外一里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府令第五十七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19 〈臺灣土地收用規則ヲ發布ス〉《臺灣史料稿本》(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會: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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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內訓第十七號」中,提到「正在進行的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物件由人民捐 獻的美好風氣,應可越發獎勵之」,只要順著臺灣人捐獻土地的慣習並進一步施 以獎勵,行政上以最小限度施行「收用規則」是可能的,這應是為何日本時代「收 用規則」的適用案例極少的主因。

從這段過程可以看見,後藤新平在「收用規則」一發布的當下就非常敏銳的 注意到此法會對於他利用臺灣人捐獻土地的風氣來建設鐵路產生影響,便以個人 意志強行限制此法的施行,甚至以間接的方式命令地方政府在一般的公共事業上 都要推行以土地捐獻為方針,因而在統治初期便對於適用「收用規則」的「必要 性」拉了一條相當高的標準。之後「收用規則」的徵收件數雖然隨著時間有所變 化,但是每年件數都很少,不得不說後藤新平所建立的政策方針一直影響著整個 日本時代臺灣土地徵收的執行。

臺北縣、臺南縣知事、宜蘭廳長在收到「民縣第六五八號之四」與其中的「內 訓第十七號」後,分別對民政長官有不同反應。宜蘭廳長西鄉菊次郎在五天後 7 月 30 日就回覆,取消上月 26 日電報的回應,「明白了遵循內訓第十七號的必要」。 8 月 13 日臺南縣知事今井艮一也回覆瞭解了依據總督內訓照會的「民縣第六五 八號之四」的旨趣,不過在限制區域後,臺南市街與永康下里還是有不得已需要 施行的地方。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則是到 11 月 10 日才回覆,他認為以往的土地 徵用處理上沒有顯著障礙,本就想避開規則適用,但因規則第八條天災事變場合 的適用很難限定地域,這部分還是要正常施行。另外,他也認為現在關於該規則 已特別有內訓,因此不會違背其旨趣,對於不指定施行地域沒有妨礙。看起來各 地方長官對於中央的態度似有微妙的不同。

在這之間,9 月 25 日時第一件「臺灣土地收用規則施行地域及日期」發布,

施行前還為了是否會有關於鐵道用地徵收的障礙,特地與鐵道部直接交涉,鐵道 部在回答此施行沒有問題後,26 日才以「府令第五十七號」完成《府報》刊載。

20此徵收案施行於臺南縣臺南市街及永康下里,起業者為臺南縣知事,事業種類 則是監獄敷地。21原本想正常運作「收用規則」的臺南縣知事今井艮一是學法律 的出身,原來是日本的行政裁判所評定官,1899 年 9 月 21 日時被任命為臺灣總 督府覆審法院院長。221900 年 2 月 3 日轉任為臺南縣知事。23隔年 11 月 11 日因

20 「臺南市街外一里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府令第五十七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21 《府報》,第 1027 號,明治 34 年 9 月 26 日。

22 《府報》,第 612 號,明治 3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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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方官官制改正被廢官,24後來就沒有在臺灣任官的紀錄。

事實上,後藤新平個人在「收用規則」制定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已經注意到了 此法,才得以在制定完成後快速的反應。從《後藤新平文書》當中,在「臺灣民 政長官時代」所留存的文件中,有關土地制度的事項還保存著一份「臺灣土地收 用規則」制定的公文書,同樣的內容也在總督府檔案中出現。另外在該份公文的 前面,也有不少的篇幅在討論關於土地徵收法的原理,內容總共分為六章,包括

「土地收用的意義」、「土地收用法的沿革」、「土地收用的原則」、「土地收用的主 格」、「賠償」、「土地收用手續」等。此份文件中對於當時歐洲各國的土地徵收法 有相當深入的認識與精彩的討論。25後藤新平想必是在很清楚土地徵收法法理的

「土地收用的意義」、「土地收用法的沿革」、「土地收用的原則」、「土地收用的主 格」、「賠償」、「土地收用手續」等。此份文件中對於當時歐洲各國的土地徵收法 有相當深入的認識與精彩的討論。25後藤新平想必是在很清楚土地徵收法法理的

在文檔中 日本時代臺灣的土地徵收 (頁 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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