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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對於土地徵收 制度的反應

在文檔中 日本時代臺灣的土地徵收 (頁 106-150)

第四章 土地徵收制度的運作與改變

第三節 臺灣人對於土地徵收 制度的反應

雖然臺灣人素來有為公共事業捐輸之傳統,但由於總督府過於強力推進捐獻、

收購土地的方針,極力避免「收用規則」的使用,打算以最低成本完成最高效率 的公共建設,導致進入了 1920 年代以後,臺灣人對於強制捐獻、收購土地的不 滿之聲已相當常見。

52 「臺北廳大龍峒街ノ土地傳染病院建設ノ為メ土地收用方指定」《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大 正 1 年 12 月 25 日,第 1935 冊,第 6 號。

53《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大正七年分)》第二十四編,(1920.3.31),頁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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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21 年的總督府評議會上已有評議員提到,「人民的土地如果位於道路線 上,不論其願不願意都必須捐獻出該筆土地,這是由於政策沒有預算的情況下所 致,對人民自然是很大的困擾」。541924 年時還出現過原本打算在宜蘭建無線電 信局,在以街庄役場的名義將土地捐獻完之後,政府也屢次督促拆除該地的房屋,

沒想到,後來才又傳出說要建在淡水或板橋的消息,令宜蘭街民非常不滿,因此 招開街民大會還被強制解散。55

政府對人民欺壓捐獻土地之事臺灣人並不陌生。1927 年時新竹郡舊港庄役 場要造新社到舊港間的道路,會計役的人出來向業主勸說,此次要修理的小路若 是侵占用地希望地主見諒,眾業主皆答應。沒想到建設的竟是一丈五尺寬的保甲 道路,聽說是要給自動車營業、輕鐵會社敷設軌道,地方人士大多敢怒不敢言。

一位業主王有木出面質問會計役,卻得到建設道路是受庶務課長和警察課長之命 令的回答。王氏一氣之下打算向檢查局提出侵占人民土地的告訴,庄役場態度才 軟化,庄長親自到王氏家裡懇談。王氏的兒子王金鈴對此事說到,「庄役場先前 若是善意的前來交涉,我們不難捐獻土地,而今他是用官權威壓不過,才來討情 的,所以斷不能讓步」。56

基於傳統舊慣,臺灣人對於公益用途的捐獻土地其實不容易拒絕,可是對不 合理的政府逼迫卻展現出抵抗到底的態度。1928 年時在淡水郡三芝庄發生更強 硬的土地「勸捐」,有地方人士孫清南早年因為警察要求,捐獻土地給壯丁團練 習用地,現在練習地要追加捐獻時拒絕要求,竟遭警察強行搜索、弄亂家屋,之 後更被毆打,向郡役所警察課提出告訴也遲遲沒有回音。57類似這樣從 1920 年 代後半一直到 1930 年,臺灣人開始意識到、甚至抵抗不合理的強制捐獻土地的 案例,在《臺灣民報》中屢見不鮮。58

54 蔡龍保,〈日治時期臺灣道路事業的推進─民力之徵用與臺灣人之拒適〉,《國史館學術集刊》

15,(2008.3),頁 22-28。

55 《臺灣民報》,〈時事短評─宜蘭無線電信的問題〉,1924 年 9 月 21 日,第 2 卷,第 18 號。

56 《臺灣民報》,〈侵占人民的所有權 舊港庄役場的亂來〉,1927 年 3 月 6 日,第 147 號,第 6 版。

57 《臺灣民報》〈寄附禍三則 土地再寄附を拒絕して毆打さる〉,1928 年 7 月 29 日,第 219 號,

第 11 版。

58 譬如以下案例:《臺灣民報》,〈新設道路 貧農含淚受苦〉,1928 年 1 月 29 日,第 193 號,第 3 版;〈私用自動車の為め 道路改修の賦役事實だつたら問題〉,1928 年 12 月 9 日,第 238 號,第 11 版;〈自動車路の為 道路擴張の計劃 地主は反對陳情 保甲民も大反對〉,1928 年 12 月 16 日,第 239 號,第 11 版;《臺灣新民報》,〈強制使用人家土地 會社沒有誠意解決 業主憤慨提出訴訟〉,1930 年 5 月 3 日,第 311 號,第 4 版;〈結托惡勢力 強制使用人地〉,

1930 年 7 月 12 日,第 321 號,第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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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路用地徵收也開始有注意到土地不應無償徵收,而應適用土地徵收法 補償的聲音。591929 年時臺中州下為完成道路網開始大規模的強制徵收土地及民 工,引起民眾很大的議論。因為臺中州下沒有準備相當的經費就開始獨斷強制實 行,抱怨之聲瀰漫,如何賠償被徵收之土地、拆毀之房屋、與造路工資和其他經 費已經是最需要考究的問題。60甚至即便這樣的道路計畫對公眾而言很有利,但 是其徵收土地採取無償強制捐獻此種侵害人民所有權的行為,毫無法律上根據,

依據「收用規則」第十三條,應該給予相當的補償,不過當地人民還是擔心州當 局的補助不夠,認為受益最大的自動車公司也應支付權利金代償才是。61臺灣人 已經很清楚的意識到,捐獻土地給道路建設,已不只是單純的公益,而是會圖利 會社或官員。甚至連非知識分子的地主,在遇到庄役場想私用民地時也懂得主張 自己的權利,要求相當價格的賠償。62

臺灣人對於土地權利的覺醒過程中,感到最為憤怒的是,製糖會社長期以來 強制收購土地一事。無法依據「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強制徵收的製糖會社等一般 的私企業,購入民有地之際,經常藉由警察機關、保甲役員等壓迫,用不當的便 宜價格頻繁執行土地的大量取得。使民有地的強制收購惹起不少農民反抗。63譬 如 1925 年時帝國製糖會社強制收購臺南萬斗六的土地種蔗,令當地十九戶住戶、

居民四十餘人立刻退去,與居民起了不小紛擾。641920 年代中,耕種甘蔗的土地 甲數逐漸減少,各製糖會社為了確保原料,又開始思考該如何收購土地。65約在 同一時間爆發的,是製糖會社鐵道用地的爭議。製糖會社私設鐵道可以分為「營 業線」與「專用線」(原料線),前者雖然還是以營利為主,但是對地方交通有一 定貢獻,可看作公共利益事業;「專用線」則純然是會社私益使用,提供其軌道 敷設的土地必須從土地使用者收購或借貸。66至 1931 年為止,未經土地所有者 承諾強制使用的原料線土地就約有二千筆。67

59 《臺灣民報》,〈競爭請自動車許可 苦哉保甲民 作無錢工〉,1928 年 3 月 25 日,第 201 號,

第 6 版。

60 《臺灣民報》,〈不顧民艱的 臺中州築路問題〉,1929 年 12 月 15 日,第 291 號,第 2 版。

61 《臺灣民報》〈臺中州的道路網小民蒙損失極大〉,1929 年 12 月 15 日,第 291 號,第 3 版。

62 《臺灣民報》,〈假官命使用民地 女地主不服興訟 有力者調停無效〉,1929 年 6 月 23 日,第 266 號,第 3 版。

63 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台湾民族運動史》(東京:中央経済研究所,1987),頁 330。

64 《臺灣民報》,〈時事小言─可憐的農民〉,1925 年 2 月 11 日,第 3 卷,第 5 號。

65 《臺灣民報》,〈各糖社又極力收買土地了〉,1926 年 1 月 17 日,第 88 號,第 4 版。

66 陳逢源,《新臺灣經濟論》(臺北市:臺灣新民報社,1937.6.28),頁 268。

67 連溫卿,《臺灣政治運動史》(臺北縣板橋市:稻鄉,2003),頁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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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年 7、8 月間,大日本製糖虎尾工廠為了造專用線,任意在別人所有的 田園自由敷設鐵路,損害該地農產物。且在敷設後才寫了承諾書要業主蓋印,還 不寫地價要任由日糖自由評定。臺中的吳子瑜因土地也被建造鐵道,在 1926 年 4 月間向嘉義法院提出訴訟,會社意外展現出低姿態,糖廠長與農務課長多次拜 訪吳氏意欲妥協,但未被答應。68之後在斗六方面的業主也相繼提起訴訟,11 月 3 日嘉義訴訟庭再開,日糖辯護律師語計窮盡,無從答辯,僅說欲求和。判官合 議後不敢判決,裁判長宣告欲為兩方和解。69後來日糖央託臺銀臺中支店長出面 斡旋,於 1927 年 2 月 27 日圓滿解決,日糖需補償吳氏九千圓,還要在島內三新 聞刊載道歉文。70製糖會社強制收購土地的行為,碰到主張自己土地權利的地主 即無法進行。

1928 年 1 月 28 日,上山滿之進總督在《府報》上刊出了一條看起來非常簡 單的「府令」,內容是:「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從昭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施行之」。71 這條看起來沒什麼的內容,實際上是將「收用規則」的施行地域一口氣擴張到全 臺灣,也就是說,以後如果要發布「土地收用指定」的「公告」,不再需要針對 每一件個案再另外發布公布施行地域的「府令」。這一改正除了有簡化徵收案手 續的功用外,也可以看作是總督府對近來一連串反對動作的反應。72總督府面對 臺灣人在土地權利意識高漲之後,以往用「舊慣」徵收土地逐漸遭遇阻力的情況 下,使平時極少使用的「收用規則」再度被政府注意。

1929 年大日本製糖會社董事鈴木重臣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製糖用鐵道用地 的收購多年來都是懸案,甚至某製糖會社的鐵道線附近還有人建築小屋監視通行 狀況,當列車來時便橫臥在軌道上阻礙。這兩三年來由於各種運動勃興,土地收 購問題愈來愈難處理,在經過兩任總督之後終於看見曙光。最終製糖鐵道用地可 期待與日本內地同樣適用「土地收用法」。尤其是在經過多年調查研究立案之後,

希望能早一日將此事盡快解決」。73原來製糖會社已開始與總督府研究有關製糖

68 《臺灣民報》〈日糖的大橫暴 為造鐵路濫侵人家的土地 吳子瑜氏已經提出訴訟了〉,1926 年 6 月 13 日,第 109 號,第 5 版。

69 《臺灣民報》,〈日糖被告訴事件 判官不敢判決 欲為兩方作說客〉,1926 年 11 月 28 日,第 133 號,第 7 版。

70 《臺灣民報》〈日糖向吳氏謝罪 算是便宜的辨法〉,1927 年 3 月 27 日,第 150 號,第 10 版。

71 《府報》,第 295 號,昭和 3 年 1 月 28 日。

72 《臺灣日日新報》〈土地收用規則改正 取扱ひが頗ろ簡略となる〉,1928 年 1 月 28 日,第 2 版。

73 鈴木重臣,〈鐵道敷地收用問題〉,《糖業》16:9,(1929.9.20),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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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用地收購的問題,且已經希望用土地徵收法來解決,甚至已有多年的調查與 研究。

1930 年 8 月 30 日黃及時在《臺灣新民報》上的一篇文章,從報紙得知臺灣 總督府打算制定「甘蔗搬運土地使用規則」,正在跟拓務省申請中,但是現在還 不知道這個規則的內容,無法作出完整的批判,只是覺得這是擁護製糖會社的利 益,認可土地的強制使用。他認為,因為製糖會社為了搬運甘蔗,一旦使用土地 幾乎都半永久的繼續使用,土地所有者不甘低廉的租借金,希望乾脆放手的很多。

土地所有者無法忍受強制使用,反倒希望土地徵收,所以他希望甘蔗搬運規則應

土地所有者無法忍受強制使用,反倒希望土地徵收,所以他希望甘蔗搬運規則應

在文檔中 日本時代臺灣的土地徵收 (頁 10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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