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為風險管理的工具,經此過程可預估民眾暴露在 不同程度的毒性物質中,對其健康所造成的風險增加程度。透過場址環境、人體 暴露狀況及污染狀況之調查,計算人體可能接受之污染物劑量,並透過毒理資料 之換算,以科學之數據來判斷可能的致癌率以及是否可能對人體產生直接之傷害。
實際結果
均質
流速儀 地電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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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可藉由風險評估建立法規與標準來減少居民受毒性污染物的暴露與所 可能導致的健康問題。
我國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為環境污染事件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法 源,其中第 17 條『如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或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 治至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
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這所謂以風險為基礎之決策(Risk Based Decision Making)方式,或以風險為基礎之復育措施(Risk Based Corrective Action, RBCA),
隨美國超級基金法案之推動,成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之決策工具,而我 國也在土水法中採納成為整治方案決策之工具。
雖然我國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採納了可以考慮風險來訂定整治 目標的規定,而且亦於 95 年明訂以健康風險評估進行初步評估的辦法,但是從 民國 89 年該法公告至今,基於風險評估之結果來選擇整治方案的做法僅有桃園 美國無線電舊廠一例,後來仍選擇依管制標準做為整治完成之標準,並沒有被充 分的利用;以健康風險評估進行初步評估的案例也僅有台南市統一精工小北加油 站、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台南縣永信、新營長榮路、嘉仁加油站、台北台亞新 莊及等 6 例,其中僅一案通過免公告為整治場址。相較於 2128 個曾被公告的場 址,這樣的數目明顯偏低(吳先琪,2008)。
各國風險評估模式以美國為例,近年來聯邦與各州環保局,以及顧問公司在 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時,經常利用電腦模式之輔助,來完成土壤與地下水汙染整治 目標之制定。常被引用之模式包括:美國試驗及材料協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STM)於 1995 年發展之 RBCA 模式,USEPA 於 1989 年 發表之超級基金場址風險評估準則(Risk Assessment Guidance for Superfund, RAGS),及美國石油學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於 1999 年發表之健康 風險評估決策支援系統(Exposure and Risk Assessment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DSS)等模式。我國環保署民國 95 年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健康風 險評估評析原則』,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第六條,提供作 為健康風險評估結果之引用,進一步判斷控制場址是否應公告為整治場址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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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健康風險評估模式
在風險評估方面,本研究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藉由危害鑑定、劑量反應評估、暴露量評 估與風險判定推估,模擬污染場址暴露氯烯類關切污染物的總致癌風險與總非致 癌風險。模擬關切污染物為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二氯乙烯和氯乙烯,其中二氯 乙烯以順 1,2-二氯乙烯為主來計算其風險值。
風險評估一般是以 NAS-NRC(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所發展出的評估模式,包括四個步驟:(1)危害性之鑑定 (Hazard Identification) 。(2)劑量效應之評估(Dose Response Assessment)。(3)暴露 程度之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4)危險性之評估(Risk Characterization),如圖 2-11。
圖 2-11 風險評估模式
2.3.2 危害鑑定
危害鑑定為確認關切污染物與判定致癌性及非致癌性,依據國際癌症研究署 (IARC)和美國環保署綜合風險資訊系统(IRIS)的致癌性分類標準,4種目標污染 物致癌性判定结果為:四氯乙烯為第二A類極可能人體致癌物(IARC Group 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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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乙烯也是第二A類極可能人體致癌物(IARC Group 2A),即在動物試驗具 充分的證據支持其致癌性,而人類流行病學研究則為有限之證據支持其致癌性。
氯乙烯為第一類人體致癌物(IARC Group 1),由人類流行病學研究確定對人體 具致癌性。而二氯乙烯為非致癌物,目前無致癌性之相關數據。 吸收途徑之毒性因子有時可以相互引用,稱為吸收途徑外推(route to route extrapolation)。其中口服吸收毒性因子,可同時於口服、吸入與皮膚接觸三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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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mal
RfD ABS
RfD
(2-15)ABSGI:消化道吸收分率(unitless)
消化道吸收分率大於或等於0.5 時,則可以免除轉換的過程,直接以口服吸 收之毒性因子為皮膚接觸吸收之毒性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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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ake
oral waterC
water oral water
暴露劑量(USEPA, 1989)AT
Intake
inhC
a a shower
29 收之暴露劑量(USEPA, 1989)
AT BW
ED EF IR
Intake
inhC
air inh
-Intake
inh 吸入吸收暴露劑量 -- mg/kg-day
30 之暴露劑量(USEPA, 2004)
AT
Intake
dermal waterDA
event shower
DA
event p water event若 t1≦2.4event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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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 3.34E-02 TCE, 1.2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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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服吸收途徑之風險計算:
oral water
oral
oral Intake SF
R (2-25) Roral:經由口服吸收暴露途徑之致癌風險
Intakeoral-water:一生中帄均每人每天每公斤經由飲用地下水吸收關切污 染物之暴露劑量
SForal:經由口服吸收關切污染物之致癌斜率 2. 吸入吸收途徑之風險計算:
inh inh
inh
Intake SF
R
-water(total)
(2-26)Rinh:經由吸入吸收暴露途徑之致癌風險
Intakeinh-water(total):一生中帄均每人每天每公斤經由吸入吸收地下水蒸氣 之關切污染物之暴露劑量,包括洗澡用途及日常清洗用途經吸入吸收之
dermal
Intake SF
R
(2-27)Rdermal:經由皮膚接觸吸收暴露途徑之致癌風險
Intakedermal-water:一生中帄均每人每天每公斤經由皮膚接觸吸收地下水中 關切污染物之暴露劑量
SFdermal:經由皮膚接觸吸收關切污染物之致癌斜率
4. 各關切污染物經由各暴露途徑之總致癌風險則為:
inh dermaltotal
R
oral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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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akeoral-water:一生中帄均每人每天每公斤經由飲地下水吸收關切污染 物暴露途徑之暴露劑量
Intakeinh-water(total):一生中帄均每人每天每公斤經由吸入吸收地下水蒸氣 之關切污染物之暴露劑量,包括洗澡用途及日常清洗用途經吸入吸收之
Intakedermal-water:一生中帄均每人每天每公斤經由皮膚接觸地下水吸收關 切污染物之暴露劑量
RfDdermal:某一非致癌物之皮膚接觸吸收參考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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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關切污染物經由各暴露途徑之危害指數(Hazard Index, HI)則為:
dermal inh
oral HQ HQ
HQ
HI (2-32) 此危害指數(HI)即為受體一生中因暴露於各關切污染物所致的非致癌風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