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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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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地下水

2.3.6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

民國94 年 10 月 2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420219000 號令,訂定嚴重地層下 陷地區之劃設作業,如以下所示。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進 行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劃設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係考量地層下陷累積總量、下陷年平均速率達 一定程度以上,且對防洪、排水、禦潮或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等相關因素劃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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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前項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本部得每五年或依實際 狀況檢討變更之。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累積下陷量:指地面某定點自有檢測資料開始歷年高程之下陷總量。

(二)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指近五年內地面某定點之年平均下陷量。

四、劃設或變更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參據資料如下:

(一)地層下陷資料:符合二等水準點閉合標準之地面高程檢測資料及本部水利署管 理之地層下陷監測井資料。

(二)易淹水區域資料:以本部水利署繪製之感潮線、台灣地區常淹水地區及颱風豪 雨水災常淹水地區等區域之聯集範圍為主,各縣(市)政府淹水地區調查資料 為輔。

五、網格數據取得:將擬檢討地區分割為長寬各一公里之正方形網格,並將具有參據 之累積下陷量與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地層下陷檢測資料,經空間內插方法分 配於網格。

六、網格狀態判釋原則如下:

(一)地層下陷明顯網格

符合下列任一目規定之網格,該網格即為地層下陷明顯網格:

1、累積下陷量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2、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達每年十公分以上者。

(二)嚴重地層下陷網格:前款地層下陷明顯網格,經判釋後位於易淹水區域內,該 網格列為嚴重地層下陷網格。

七、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經檢討嚴重地層下陷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以全鄉(鎮、市、區)列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二)經檢討嚴重地層下陷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 達百分之七十者,得依應列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周邊之明顯地形、地貌、

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劃設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但該劃設為嚴重地層下 陷範圍不得小於應列入之嚴重地層下陷網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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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檢討嚴重地層下陷網格範圍未達全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三十者,該 鄉(鎮、市、區)不予列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本部依據農地釋出方案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經(八八)水字第八八二六

○○三○號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直接納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

八、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已完成防洪排水與防災設施之興建及改善工程,明顯可降低洪 氾、暴潮或淹水災害發生頻率者,得依實際改善情況檢討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範圍。

九、進行劃設作業時,該鄉(鎮、市、區)於前五年均無符合第四點資料者,則視為 資料不足,暫不予以檢討,俟資料完備後再依本規範辦理劃設作業。

2.3.7 政府施救措施與地下水管制辦法

由於地層下陷為不可逆之行為,只能採取預防與減緩沉降為主,經濟部、內政部 等單位於民國85 年開始陸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工研院能資所受經濟部水利署 委託在部分地區設立地下水觀測網(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 2012/9/22 瀏覽),

時時監測其地下水位的變化,如圖2.6 與圖 2.7 所示。民國 87 年由經濟部水利署委託 國立成功大學成立的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隊(經濟部水利署,地層下陷防治智識服務 計畫,2009),以專職的人力協助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業務的推動、協調、溝 通、整合及執行,並建立幕僚技術,協助處理敏感地帶或地區之地層下陷問題,並提 出對策加以分析及研討,也對地下水管制區與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的變化進行監控防治 等,並定期舉辦多種活動,藉簡單的觀念宣導建立防治地層下陷的概念,使社會大眾 更加清楚了解與重視相關問題。馬英九總統透過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2008 年 12 月提出的「愛台 12 建設」計畫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愛台 12 建設總體計畫,

2013/1/21 瀏覽),在防洪治水議題中曾明列「加強地下水補注,有效改善地層下陷」

的目標,期望把全台持續下陷面積控制在800 平方公里以內,深地層的最大平均壓縮 速率控制在每年5 公分內,並倡導改用海水供應養殖漁業的需要,以減少地下水的抽 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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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 年經濟部曾提出高屏大湖計畫,又名吉洋人工湖計畫,希冀能藉由該計 畫調節荖濃溪豐枯期的水量,解決高屏地區的缺水危機,並補注地下水層(經濟部水 利署,高屏大湖(第一階段工程)可行性研究,2008)。由「高屏大湖工程計畫-地下水 文監測追蹤與檢討評估(99 年度)」的成果報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2010) 得知:由於荖濃溪的溪水含泥量過高,河水懸浮固體濃度偏高,底泥經篩分析與比重 計分析後粒徑屬細沙、粉土與黏土,水力傳導係數為1.3~1.7×10-6公尺/秒,屬低滲透 性,入滲量會因孔隙堵塞而遞減,又該計畫牽涉環境保護等因素的考量,對當地居民 的影響甚鉅,本計畫是否繼續推動,尚在評估中。

經濟部在民國91 年 2 月曾訂定並發布地下水管制辦法,並於 95 年 2 月加以修正,

全文共計18 條。該辦法為依照水利法第 47 條之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當主管機關考量 地層下陷程度、地下水變化、地質條件等因素後,可據以劃定地下水管制區,該法在 第五條有詳細規定管制區內鑿井引水需符合其規定,並經由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發放 水權狀,並規定使用期限與使用量,管制範圍如圖2.8 所示。

圖2.6 雲林縣大埤鄉嘉興國小地下水觀測井 1(謝適任攝,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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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7 雲林縣大埤鄉嘉興國小地下水觀測井 2(謝適任攝,2012)

圖2.8 地下水管制區

(經濟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檔案下載 -- 水文技術組,2012/11/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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