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坡地開發管理體系及相關法令
一、國內部分
有關國內山坡地開發之管制方面,其牽涉到的法令相當多,有上位之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以及實質管理方面之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 以及水土保持法等,另外如環境影響評估法、森林法、國家公園法、非都市土 地使用開發審議規範……等,其中亦有對於山坡地之開發有相關之規定。有關 國內山坡地開發相關法規體系如表 2-1。
而台灣在山坡地之開發,就其在土地使用計畫、開發管制上之規定如下:
(一)土地使用計畫體系
台灣之山坡地開發管理依其位屬之地區,分屬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 計畫區,其法令之規定亦不同。一般非都市土地之開發管理為屬區域計 畫法之規範範圍,其下之法令尚包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非都 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另外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山 坡地專章為都市及非都市地區之山坡地皆適用之規定。而台灣非都市土 地之山坡地開發,基本上又依其是否按原規定使用(註1),而有不同。若 不符合原規定,則必須受山開辦法十公頃之規定;另外,依其開發之項 目類別,尚受限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對於不同開發內容之規定,
如高爾夫球場、住宅區之開發等,如圖 2-1(林建元,1992)。
表 2-1 山坡地開發相關法規體系表 類別 相關法令規定
山坡地管理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 土地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 土地法及其施行細則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建築法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省(市)建築管理規則
環境資源保育 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 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 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 森林遊憩 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
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 觀光法展條例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生產事業 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促進產業升級條理及其施行細則 礦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張益三,1997,山坡地開發衍生問題探討相關法令制度之改善策略,山坡 地開發災害防治研討會,第 20 頁
圖 2-1 非都市體系開發管制體系圖
資料來源:1.林建元,1992,開發許可制之改進及影響費課征方式之研究,台大建築 城鄉研究所
` 2.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另外在都市計畫地區,若開發內容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則需依都 市計畫程序及山坡地開發程序辦理。若未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其是否 完成細部計畫,其規定亦不相同。已實施細部計畫之地區,則免受山開 辦法有關十公頃之規定,然需受細部計畫及山開法部分條文之限制;而 未實施細部計畫之地區,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如能指定建築 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開發建築,則免受山開 辦法十公頃之規定。若無法指定建築線,其開發面積需受十公頃之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
山坡地 非山坡地
十公頃以上用地變更
十公頃以下用地變更
各該區域計畫原 擬定機關同意
變更編定 按原編定使用
各類用地中央或省市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使 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 則限制及其他相關行政命令限制
免十公頃限制辦受山開辦法部分條文規定及相關行政命令限制
十公頃以上並受非都市土地各項開
發
審議規範及山開辦法規定
分區變更
不屬區域計畫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者,若認為需加以資源保育或需加以開發利用,則可逕為或聲請變更編定。
資料來源:1、林建元,1992,開發許可制之改進及影響費課征方式之研究,台大建築
而前三個時期,因管理及立法上之疏失,造成老丙建之山坡 物管理辦法(62/12/14)
省、縣、市
續表 2-2
何處可開發、該開發之程度是多大,其相關規定該如何?皆是我們所需討論的。
以下以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作為主要探討之重點。
(1)區域計畫法
依區域計畫法實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將非都市地區劃分 為九種使用區(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而山坡地則大 多分布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經編 定為各使用分區者,依各分區之分區管制加以規範。另外,區 域計畫法尚將非都市土地劃分為十八種用地,其中與山坡地較 相關的包括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 地、國土保安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編定為各種使用分 區者,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加以規範。此外,本法業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 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 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以落實開發 許可之精神與明訂審議程序。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非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做較為 細項之規範,在山坡地方面為對山坡地之開發強度做一限制,
如容許使用之項目、建蔽率、容積率以及其變更編定等。而屬 於山坡地之丙種建築用地其建蔽率為 40%,容積率 120%。
另外第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之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 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而
對於回饋之規定,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開發為遊憩設施需設置 生態綠地、公共設施及回饋金等。
另外在第二十六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依第十三條至第 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者,其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四 條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時,得不受同辦法第三條面積不得少於十 公頃之限制。
(3)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為對山坡地之開發較為細項之管 制,如第三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由於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納入了英國式的開發許可制,因此現今 山坡地之開發需透過申請開發許可、申請雜項執照及申請建照 執照等三階段辦理。由於山坡地之開發需透過開發許可制度,
因此,在山開辦法中規定下列各款情形者為不可開發建築之地 區:
A、坡度陡峭者
B、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C、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D、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E、有崩塌及洪患之虞者
F、有礙自然文化景觀者
G、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而此不可開發區之認定標準則由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之 山坡地專章來規定。
另外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對於山坡地之規範,除了定出 不可開發之項目外,尚包括開發面積限制、申請許可程序、申
請雜項執照所須之文件以及施工之管理。
(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主要為防止坡地沖蝕、崩坍、地滑、土 石流等災害,以自然特徵及應用工程等方法來加以維護。而其 規範之項目包括對山坡地之定義(標高 100 公尺以上或未滿 100 公尺,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使用類別上之限制,如 農業使用與非農業使用之相關限制。
(5)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非都市審議規範為對各項非都市土地之開發做一詳細之規 定。而與坡地開發較相關的主要項目包括有住宅社區之開發、
高爾夫球場之開發、遊樂區之開發、大專院校之開發、一般廢 棄物掩埋場及墳墓用地等。
而在坡地不可開發方面,其規定如下:
A、總篇之第十項規定:申請開發之基地,不得位於左列之地區:
(A)森林區、重要集水區。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 計畫委員會同意興辦之各項公共設施,不在此限。
(B)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應保護之地區。
B、第十一項規定:申請開發之基地,如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之範圍者,其開發除應依自來水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事項管 制外,基地污水排放之承受水體如未能達到政府公告該水體分 類之水質標準或河川水體之容納污染量已超過主管機關依該 水體之涵容能力所定之管制總量者,應不得開發,並應符合下 列之規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興 辦之各項公共設施,不在此限:
之範圍):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地行為。
(B)取水口緩衝區(指取水口上游一公里半徑內集水區及下 游半徑四百公尺):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 地行為。
(C)一般管制區:(指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 尺以外之水源保護區)其開發管制應依自來水主管機關 公告之管制事項管制。
各主管機關依本編第七點審查有關書圖文件,且各該主管機 關同意者。
C、而在第十八項之規定主要為劃定不可開發區以及其開發限
C、而在第十八項之規定主要為劃定不可開發區以及其開發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