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山坡地不可開發限制之探討
第三節 法令規範
一、台灣現行法令上對坡度之限制規定
台灣現行法令上有就坡地開發之限制相當多,包括整體性的禁建或 限建,如保留區劃設之禁限建及國家公園區之禁限建;亦有就部分之限 制,如某坡度以下可建築使用,某坡度以上不可建築使用。因此,現今 台灣之山坡地限制需視其是屬何種規範範圍內,才能瞭解其受限之程度。
然而,本研究主要是就坡度面來探討台灣現今之限制狀況,以瞭解 坡度的規範程度在何範圍內。以下即為台灣現行法令上有關山坡地開發 坡度限制之相關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主要乃為配合區域發展政策,以促進非都 市土地資源之永續利用。因此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除了在規範開發 上之面積限制、開發回饋、限制開發區及申請開發時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外,亦有對於山坡地之開發就坡度上加以限制。另外對於山坡地開發坡 度上之限制主要規定在總篇之第十八條,其規範之內容主要為平均坡度 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土地應維持原始地 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 使用;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百分之四十者,其使用則以作為 開放性公共設施為主,不得建築使用。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主要乃是在保育及利用山坡地上之相關規定。
而有關山坡地開發坡度上之限制,主要規定在其施行細則。在其施行細 則上,其將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劃分為六個坡度級別,各級別如下:
1、一級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2、二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但未達百分之十五 3、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但未達百分之三十 4、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但未達百分之四十 5、五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但未達百分之五十五 6、六及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而在各級坡之利用上,一、二、三、四級坡地之可利用別為宜農牧 地;第五級坡地為宜林地,第六級坡地為加強保育地。
因此,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上之規定可知,可進行開發使用為農、
牧使用,但有一前提,皆須依省市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實施水土保持。
(三)其他法令上之規定
關於其他法令上之規定,包括:
1、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
其規範內容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同,為坵塊圖上之 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在百分之八十以上之 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 地可供做道路、公園及綠地設施使用,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 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其使用則以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為主。
但如為整體規劃上之需要,則可開發建築,不過其開發面積不得 超過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2、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 審議規範
此二審議規範之規定內容相同,主要乃為平均坡度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土地應維持原始地 貌,不可開發,但得作為生態綠地,其餘部分得就整體規劃需要 開發建築。
由以上之資料可知,台灣現今在坡地開發之管制上也以坡度 30%為一界線。30%以上之坡地開發必須受法令上之限制,例如 作為開放空間使用、維持原有地貌或者必須有開發面積比例之限 制。然而國外在山坡地開發之限制上,除了坡度之考量外,尚考 量基地之環境基本條件,如地質條件、水文條件、地貌..等,另 外更透過責任制或簽證制來規範坡地之開發(如美國)。因此未 來台灣在規範坡地之開發上,亦可仿照國外之作法,不只規範坡 度,亦可參考基地之條件狀況,以責任制或簽證制來加以規範現 今國內之坡地開發。
二、山坡地開發區位上之限制
由於人口的增加,生活形態的改變,致使山坡地開發成為一種趨勢,
但由於坡地的自然資源、水文及環境生態因地理空間上之差異而有相當 大的不同,因此在開發上就必須考量各種環境資源下所能承受的開發 量,亦即對土地的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加以考量,以避免超出 土地之容受力而造成災害事件。因此本章節將以環境之容受力的觀念來 考量環境敏感區,並藉此區劃出山坡地的開發限制區位。
由於此些環境敏感地並非全部位於山坡地地區,因此,在此將選取 較位於坡地地區之之敏感地加以討論。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1985 年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規劃與管理之研究」,將環境敏感地劃分
(一)生態敏感地:
包括野生動物棲息地、自然生態地區、科學研究地區。生態敏感地 區(Ecological Critical Area)的劃定是基於資源之品質、稀有性、或其 在生態體系中所扮演之角色而定,因而其劃設生態敏感地時,其區位較 有可能位於坡地上者包括:
1、野生動物棲息地:包括現有野生動物棲息地、溪流、河川及湖 泊等能提供動物食物與生存環境之地區。
2、自然生態地區:主要包括多樣性質動物群落及獨特植物群落,
其次為野生動物棲息地、稀有動植物、河、溪、湖泊等。
3、科學研究地區:主要包括溪、河、湖泊、濕地、獨特植物群落、
野生動物棲息地、稀有動物等。至於劃設之區域如表 3-15。
(二)文化景觀敏感地:
包括特殊景觀地區、自然遊憩地區、歷史、考古及文化地區。景觀 敏感地一般而言,特定之景觀如古蹟、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等,係法令 中規定計畫開發、保留之景觀地區。而景觀敏感地在此將之劃分為以下 幾項,如表 3-16
1、特殊景觀地區:以有特殊、豐富之自然景象為主,包括水、泉山 峰、海灘、特殊植物群落、海岸、溪、湖等。
2、自然遊憩區:具有獨特性質、富有視覺景觀、生態教育及娛功能 之地區
3、歷史、考古及文化區:主要為古蹟及文化遺址。
表 3-15 生態敏感地之劃設區域表
表 3- 16 景觀敏感地劃分區域表
地區 文化景觀敏感地
北部地區 主要分佈於陽明山國家公園、雪山山脈稜線附近(風景特定區、
自然保留區、雪霸國家公園)
中部地區 主要分佈於廣大的高山地區、低山丘陵及各台地的邊緣,尤其高 山地區間具陡坡、河谷及林地等多重特性,是中部地區珍貴的自 然資源寶庫。
南部地區 包括曾文水庫、仁義潭、吳鳳廟、烏山頭、關仔嶺、澄清湖等風 景特定區以及國有林保護區、出雲山自然保育區以及玉山、墾丁 國家公園內之特別景觀區。
花東地區 1、史蹟文化敏感地的分佈地,除太魯閣及玉山國家公園的史蹟保 存區外,東部區域的古蹟與遺址多分佈於縱谷平原與海岸平原 上。
2、自然景觀敏感地最敏感的Ⅲ 級敏感地主要分佈於中央山脈及海 岸山脈上屬高山陡坡且具有特殊值被或河谷或河谷景觀的地 區。而次一級的Ⅱ 級敏感地則位於中央山脈及海岸山脈上坡度 較緩,或與平原區交會的台地邊緣,以及一些河谷溪流附近的 地區。敏感地Ⅰ 級的地區則主要位於縱谷地區及部分海岸平原 區。
資料來源:1、內政部營建署,1992,台灣地區環境敏感地劃設與土地適宜性分析技 術報告(北部及南部區域)
2、內政部營建署,1996,台灣地區環境敏感地劃設與土地適宜性分析技 術報告(中部區域)
3、內政部營建署網路查詢:環境敏感區及限制發展區劃設準則查詢,
http://www.cpami.gov.tw/Welcome1.htm
(三)資源生產敏感地:
包括農業地區、水源保護區及礦產區。水為人類生活與生產活動所 必須,亦為動植物為生所不可或缺,因此依據營建署之「台灣地區環境 敏地劃設與土地適宜性分析技術報告」中將資源生產敏感地定義為:
1、地表水源維護區域。
2、地下水補注區。
由於地下水補注區主要位於各河川之沖積平原上,因此在此不做討 論,而只討論地表水源維護區域。
依據營建署之技術報告中,將之區劃成四類同質區,其劃分原則乃 是依因素組合法來決定地表水源維護敏感地之各項分級。其分級如下:
A區:本區坡度較D區緩但比C區陡,開發時容易造成中度程度之 土壤流失,對水質之影響較大,為水質維護地區。
B區:本區自然儲水能力不佳,降雨時易形成逕流而流失,且地勢 平坦,若無大量水流沖刷應不致引發大量土壤流失;但由於 距離河川較近,因此在開發時對於緩衝區之設置須加以考慮。
C區:此區之儲水功能為次佳,地勢較為緩和,不致因開發造成大 量土壤流失,所引發之污染程度較小,為水量維護地區。
D區:此區之儲水功能為最佳,且坡度極陡,易因開發行為而造成 大量地表逕流及土壤流失,因此將本區劃設為為水質水量最 為敏感之地區,且必須加以維護之地區,因此此區應限制開 發並加強水土保持。
而其中B區大多位於平原地區,因此在此不將其考慮。而在考量水
域如表 3-17。
(四)天然災害敏感地:洪患地區、火災地區、地質災害地區及空氣污染 地區。
在天然災害敏感地部分包括以下兩項:
1、洪患地區:此範圍為人類活動有遭受洪水侵襲的潛在可能,包 括平原地區以及海岸地區。
2、地質災害地區:地質災害包括地震、地滑、山崩、地陷、嚴重 沖蝕等發生頻率較高之地區。
2、地質災害地區:地質災害包括地震、地滑、山崩、地陷、嚴重 沖蝕等發生頻率較高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