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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山坡地不可開發限制之探討

第一節 總量管制

本節主要是試從土地的開發量以及使用情形來檢視山坡地的開發問題,以 總量控制的觀念來看山坡地未來開發的需求量。

第一部份是針對國內已劃設的都市計畫區中住宅及商業區用地、非都市土 地中甲、乙、丙三種編定之土地以及農地釋出的土地量等來計算土地可容納的 人口數,以作為檢視山坡地開發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檢視未來的人口發展對土地使用的需求量,依據台灣地區之人 口預測,來推估未來人口在各分區用地上之需要發展面積,以及藉此來計算其 發展用地之需求量。

第三部分是分析都市計畫中住宅區的開發量,對於目前住宅區中未開發的 存量以及所能再容納之人口數量。

由以上所述三部份來檢視山坡地區目前土地的供給與需求的狀況,作為未 來土地政策考量時的依據,此三部份的詳細分析內容如下:

一、土地容納人口量

本節計算之土地容納人口量是指目前已計畫地區所能容納的人口數 量。

(一)範圍及標準訂定

1、範圍:土地容納人口量之計算包含以下三部分:

(1)都市計畫區

都市土地方面,根據行政院經建會所出版統計之「都市及區 域發展統計彙編」之各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商業區來計算土地 容納人口。

(2)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方面,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所出版統計之「都市及 區域發展統計彙編」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出版之「台灣省統計年 報」等,以非都市土地中之甲、乙、丙等三種建築用地用地來計 算之。

(3)農地釋出

在農地釋出量方面,由於我國即將參加「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組織」(GATT);屆時,台灣的各種產業將整合於世界上之資本 主義市場,基於此,調整國內之農業環境是必須的。而國內在考 量土地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使用以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 整,因此農委會即將進行總量之監控,以避免農地之損失。另在 監控時程方面,以國土計畫法中之農地變更需求總量,估計至民 國 100 年,需求量將達到四萬八千公頃,此為第一期監控;另外 依農委會所估計全部之總釋出量約為十六萬公頃,此為第二期監 控。據此,原都市計畫中所劃設之各使用分區再加上農地之釋出 量,預計將可提供大量的可建築用地。

2、計算人口標準:

(1)每人擁有樓地板面積

在換算容納人口方面,非都市土地及台灣省部分以營建署建 議之每人擁有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計算,而在台北市及高雄 市方面,目前每人擁有樓地板面積分別為 26 平方公尺及 28 平方 公尺,故在台北市及高雄市部分以 30 平方公尺計算。

(2)可提供住宅使用比率

在可提供住宅使用比率方面,住宅區以 1 來計算,而商業區 方面,因為一般都委會審查時認為台灣省商業區的總樓地板並非 全部供為商業使用,其中約有 3/8 的樓地板面積係供為住宅使用。

(二)容納人口推算

因此在土地容納人口量之計算上,本研究是包含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中之住宅區、商業區、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農地 釋出的面積為探討之依據,以下即為土地容納人口數量的計算。

1、都市計畫區

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存量的計算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為 台灣省地區,為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其住宅區之建 蔽率為 60%,商業區之建蔽率為 80%,而容積率的標準訂定是 依「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及增修第 三十條之三條文」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規定,如表 3-1。

第二部分是台北市及高雄市地區,分別根據都市計畫法台北 及高雄市施行細則為標準。

表 3-1 容積率訂定標準表 居住密度(人/

公頃)

分區別 鄰里性公共設施 用地比值十五%

以下

鄰里性公共設施用 地比值超過十五%

住宅區 120% 150%

未達 200

商業區 180% 210%

住宅區 150% 180%

200 以上未達

300 商業區 210% 240%

住宅區 180% 200%

300 以上未達

400 商業區 240% 280%

住宅區 200% 240%

400 以上

商業區 280% 320%

資料來源: 台灣省政府,1998,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實行細則

(1) 住宅區

A、容積及建蔽率 a、台灣省地區

台灣省地區之都市計畫住宅區以保守的估計方式,採「鄰 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十五%以下」之標準計算,居住密度 未達 200 人/公頃,容積率 120%;居住密度 200 人/公頃~

300 人/公頃,容積率 150%;居住密度 300 人/公頃~400 人/公頃,容積率 180%;居住密度 400 人/公頃以上者,容

計算。

b、台北市及高雄市

台北市及高雄市的建蔽率及容積率是以中標準來計算,

故以住三的標準計算,建蔽率 50%、容積率 240%,而每 人擁有之樓地板面積以 30 平方公尺計算。

B、可供住宅使用比率

可供住宅使用比率以 1 計算之,詳見表 3-2 至 3-5。

(2)商業區

A、容積及建蔽率

商業區部分的推估也同前項住宅區的標準,台灣省地區之 商業區建蔽率為 80%,居住密度未達 200 人/公頃,容積率 180%;居住密度 200 人/公頃~300 人/公頃,容積率 210%;

居住密度 300 人/公頃~400 人/公頃,容積率 240%;居住密 度 400 人/公頃以上者,容積率 280%,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商 業地區以商三之標準,建蔽率 60%,容積率 490%。

B、可供住宅使用比率

總樓地板面積可供住宅使用比率以 3/8 計算之,詳見表 3-2 至 3-5。

(3)各區域的計畫容納人口

將台灣地區依照區域計畫所劃分之地區為依據,檢視各區域 的都市計畫區中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存量,而各區域所包含之縣 市是根據行政院經建會所出版統計之「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 編」之分類,各區域說明如下:

表 3-2 北部區域土地容納人口量表

總和 21,872 456,506,578 414,603,702 10,729,104 資料來源:1、台灣省政府地政處,1998,台灣省統計年報。

2、行政院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1998,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 彙編。

表 3-3 中部區域土地容納人口量表

總和 32,840 612,947,416 593,563,516 14,103,402 資料來源: 1、台灣省政府地政處,1998,台灣省統計年報。

2、行政院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1998,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 彙編。

3、本研究整理。

表 3-4 南部區域土地容納人口量表 小計 21,927 326,833,680 326,833,680 7,589,323 商業區 未達 200 837 1.8 15,064,560 3/8 5,649,210 50 112,984

200~300 578 2.1 12,138,210 3/8 4,551,829 50 91,037 300~400 84 2.4 2,026,320 3/8 759,870 50 15,197 400 以上 1 2.8 28,000 3/8 10,500 50 210 高雄市 1,037 4.9 50,813,000 3/8 19,054,875 30 635,163 小計 2,537 80,070,090 30,026,284 854,591 甲種建地 / 3,026 2.4 72,630,480 1 72,630,480 50 1,452,610 乙種建地 / 674 2.4 16,181,582 1 16,181,582 50 323,632

農地釋出 2,115,151

總和 28,165 495,715,832 445,672,026 12,335,306 資料來源:1、台灣省政府地政處,1998,台灣省統計年報。

2、行政院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1998,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 彙編。

表 3-5 東部區域土地容納人口量表

A、北部區域

包括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桃園縣、

宜蘭縣,住宅區面積 14,753 公頃,容納人口約 6,520,700 人,

商業區面積 1,849 公頃,容納人口約 729,100 人,見表 3-2。

B、中部區域

包括台中縣、台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住宅區面積 16,821 公頃,容納人口約 4,691,400 人,商業區 面積 1,545 公頃,容納人口約 232,600 人,見表 3-3。

C、南部區域

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台南市、嘉義市、台南縣、嘉義縣、

屏東縣、澎湖縣。住宅區面積 21,927 公頃,容納人口約 7,589,300 人,商業區面積 2537 公頃,容納人口約 854,500 人,見表 3-4。

D、東部區域

包括花蓮縣、台東縣。住宅區面積 2,740 公頃,容納人口 約 696,800 人,商業區面積 322 公頃,容納人口約 46,500 人,

見表 3-5。

2、非都市計畫地區

非都市計畫地區之住宅存量推算是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第九條之規定,甲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 60%,容積率 為 240%,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 60%,容積率為 240%,丙 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120%,而每人擁之樓地 板面積以 50 平方公尺計算,然而根據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出版的

「台灣省地政統計年報」得知丙種建築用地皆位於森林區、風景

3、農地釋出

農地釋出之總量監控以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之農地變更需 求總量所估計至民國 100 年約四萬八千公頃,其中住宅區部分為 20,000 公頃,以中密度標準之人口密度 300 人/公頃計算,推估 所能容納之人口數為 6,000,000 人。各區域的容納人口是根據目 前各北、中、南、東四區域所存在之農業用地百分比例來分配農 地釋出之量,見表 3-6、3-7。

表 3- 6 農地釋出土地存量表

農地釋出 面積(公頃) 人口密度 計畫容納人口數(人)

住宅用地 20,000 300 6,000,000 資料來源:台灣省政府地政處,1998,台灣省統計年報及本研究整理

表 3-7 各區域農地釋出容納人口分配表

區域 現存農業用地 比例 農地釋出容納人口 北 126,267 16% 967,687 中 291,256 37% 2,232,132 南 275,992 35% 2,115,151 東 89,385 11% 685,030 總和 782,900 100% 6,000,000 資料來源:台灣省政府地政處,1998,台灣省統計年報及本研究整理

4、各區域土地容納人口量

以下針對台灣目前的四個區域來檢視土地容納人口量,包含 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非都市土地之甲、乙建築用地與 農地釋出之面積,其中各區域之推估量如表 3-2 至 3-5:

由表 3-2~5 可知台灣北部區域的總樓地板約為 456,506,578 平方公尺,可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為 414,603,702 平方公尺,

容納 10,729,104 人;中部區域的總樓地板約為 612,947,416 平 方公尺,可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為 593,563,516 平方公尺,容 納 14,103,402 人;南部區域的總樓地板約為 495,715,832 平方 公尺,可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為 445,672,026 平方公尺,容納 12,335,306 人;東部區域的總樓地板約為 86,789,700 平方公尺,

可 供 住 宅 使 用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82,907,513 平 方 公 尺 , 容 納 2,343,180 人;總計台灣地區目前可容納人口約為 39,511,000 人。

二、台灣地區人口預測

台灣地區的人口成長預測是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 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民國 87 年至 140 年人口推計」,其推計的資料是 以 86 年底人口為基期資料。

(一)人口推計之各種基本假設 1、社會動態

國際人口遷徙 85 年以前數字為淨移出,但戶籍法於 86 年修 正,將出國超過三個月自動除籍的規定延長為二年,致 86 年國 內淨移民率由往年移出轉為移入,87 年淨移入人口高達 36,888 人。臺灣地區過去十年之國際人口遷徙平均每年淨移出人數約 8,500,其中男性約 4,000 人,女性約 4,500 人,此一現象對人 口年齡結構頗具影響,故推計考慮國際遷徙因素,分高、中及低

國際人口遷徙 85 年以前數字為淨移出,但戶籍法於 86 年修 正,將出國超過三個月自動除籍的規定延長為二年,致 86 年國 內淨移民率由往年移出轉為移入,87 年淨移入人口高達 36,888 人。臺灣地區過去十年之國際人口遷徙平均每年淨移出人數約 8,500,其中男性約 4,000 人,女性約 4,500 人,此一現象對人 口年齡結構頗具影響,故推計考慮國際遷徙因素,分高、中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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