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地基本資料調查
設置保水滲透設施所需蒐集計畫地區現況資料,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土地 利用情形以及現有排水系統等;基本資料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探勘或地 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二節辦理。
1. 地形
由各機關現有之地形圖(1/1000)、實測地圖、航照圖及 GIS 等判斷之。
2. 地質
保水滲透設施的設置位置多近於地表面,必須能充分掌握表層土壤、表層地 質、填土狀況等資料。
3. 基地土地利用
蒐集現地土地利用資料 4. 地下探勘
原則及內容: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四條辦理。
探勘點數: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五條辦理。
試驗方法: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五之一條辦理。
調查報告::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六條辦理。
5. 禁止保水設施設置之區域 (1) 雨、污水未分流區域。
(2) 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之虞處。
(3) 沖積低地、人工堆積地、切土舊河道、濕地、舊湖泊及有潛在污染之區 域,如化工廠、掩埋場等
(4) 坡地、檔土牆及有地盤滑動流失之虞處。
(5) 依法禁止開發之區域。
(6) 建築基地坡度超過 20%。
(7) 建築基地距離岩盤小於 1m。
(8) 建築基地距地下水位小於 2m。
(9) 距離抽水井小於 30m 者。
附錄一 基地保水設施整體配置指引 (10)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二六○條規定之山坡地。
(11) 地盤滑動危機之區域。
(12) 基地上遇有 30 度以上坡坎時,距離其高差兩倍以內之區域。
(13) 中央建築機關另有規定之區域。
6. 土壤改良
表層土壤土質、滲透性等條件較差者,可評估施行土壤改良。施作土壤改良 時,不得對鄰近構造物或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必要時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7. 劃分基地子排水區
依據基地之坡度坡向圖,或排水系統配置圖,初步劃分數個基地子排水區
(Ai),以作為後續選址可行性評估,及保水設施控制面積規劃之依據。
2-2 設施設置點及基地子排水區保水可行性評估
保水設施設置點應於子排水區逕流匯集處,以達保水最佳效果,此子排水區 即為此設施之控制排水區域。控制排水區域是否適宜設置保水設施,則可建議以 下列項目進行篩選。
1. 保水設施設置前之調查項目
設置區域滲透區域與不滲透區域比例
地表土壤組成概況
地表下土壤組成概況
地表坡度
地表覆蓋及植生狀況
土地使用概況 2. 篩選原則
—總分高於 30 分:適合設置
—總分介於 20 至 30 分之間:有條件設置
—總分小於 20 分:則不適合設置 詳細篩選原則如表4-5 所示。
表 2-1 保水設施設置前之初步建議調查項目與評估原則
附錄一 基地保水設施整體配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