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地台的安全議題、權限爭議及處理方式
第三節、 基地台陳訴案件類型及處理方式
筆者藉由主管職務之便,有機會親自翻閱這幾年多如牛毛的基地台陳訴檔案 以及相關資料,本節將藉由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以呈現民眾對於電磁波的關切、
疑慮甚至恐懼,其形諸文字的樣態。而身為受理民眾基地台鄰避陳訴的風險管理 主管機關,又是如何回應民眾?以下係以中部地區 6 縣市(台中縣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自 2006 年 2 月 NCC 成立以來至 2010 年 2 月底,4 年 期間所收集的陳訴及要求量測案件約 2132 件加以區分,64大致上可劃分為如下六 大類:
壹、 合法性查詢
這類的函件大部分是陳情人針對住家附近或敏感區域如國小等,發現有基地 台而直接來函或透過縣市政府來函查詢其合法性。例如,台中市政府轉函:
有關民眾陳情本市西屯區四 X 路 200 號頂樓設置大哥大基地台乙案,該 址是否有合法申請,惠請查明惠覆,請 查照。
NCC 會進入資訊系統查詢是否該址已申請了架設許可或合法執照,再回復陳 情人。若為非法架設而且查證屬實,俗稱黑台,NCC 將依法處罰業者。類似的查 詢有詢問基地台架設相關法仙、程序、規定等等,此類的案件約佔 3.5%。
貳、 疑發射過量要求量測
民眾可以直接撥打免費專線要求量測住家附近基地台的電磁波,而由經過 NCC 認證過的技術單位負責量測,其結果將逕寄給陳情人或申請人。不過仍有不 少民眾是透過來函申請量測的:
由於敝宅對面有電信公司的基地台且鄰居也有加裝一組不明的基地 台,不知是否有電磁波超量的嫌疑,煩請委員會能夠即刻來此做電磁波量
64 以下斜體字部分皆是真實案例,資料來源:NCC 中區監理處公文處理系統。
測,也好讓這附近的住戶安心…謝謝!!
目前受理專線、受理人員、量測費用係 NCC 責成由各家行動通信業者合組之 電信產業協會負責。目前為止全國所受理之量測結果尚未有超出規定限值之案 例。2006-2009 四年間中部地區受理的要求量測數量共 792 件,約佔 37.5%。其中 2006 至 2007 年是密集受理量測的高峰期,共受理 535 件。
參、 電磁波健康疑慮要求拆除
民眾親自來函或透過縣市政府申訴管道,向電信公司抗議或函轉 NCC 陳訴,
例如,台中市政府轉民眾陳情給 NCC 希望逕予處理:
依市民反映經貴會核准設立於本市北屯區文 X 東七街 56 巷 XX 號 7 樓 頂樓行動電話基地台,未經大樓住戶同意設立影響身體健康一案,請妥處。
或是民眾自陳:
為威 X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法在南投市鳳鳴里鳳 X 路 22-1 號陳 XX 住 家頂樓新架設基地台威脅居民身心健康,依法提出檢舉,並表示抗議,請 貴主管機關依法取締並飭令拆除。
除要求量測之外,這類的陳訴案件最多,約佔 34%,一般均經由資訊系統查 證或現場勘查,確定為合法設置之基地台後以制式例稿回復,強調基地台之必要 性,基地台依法規之嚴格標準合法設立等等。
肆、 透過民代要求拆除
約有 11%的陳情案件是經由縣市議員或立法委員等民意付表函轉而來,連署 動員人數多達幾百人的,或陳情的意見領袖透過政治技巧迫使民意付表出陎的個 案,NCC 會視個案情形慎重處理,但是因為電磁波危害健康在法律上無法舉證,
已取得合法執照的基地台 NCC 是無法以檯陎上的違背法仙理由仙其拆除,爰視情 形轉以柔性勸導、檯陎下政治交換的方式驅使電信業者拆除或遷移他處。例如 2009 年 6 月,彰化縣永靖鄉民透過立法委員翁金珠來函:
彰化縣永靖鄉魏 X 利、林 X 娟、陳 X 義、陳 X 澍、盧 X 男及陳 X 煌先 生等數百位居民陳情表示,誓死反對電信公司於永靖鄉古嶺路旁田地(永 靖鄉同安 X 段同安 X 小段 268~284 地號問)建置基地台,渠等陳情希望貴 會要求業者遵照 96.08.06 會議決議(筆者註:96 年透過江昭儀立委協調 決議在 275 地號附近不得設基地台)辦理,敬請惠予參照辦理。
與此同時,陳情人亦積極要求立法委員出函舉辦協調會,要求業者及 NCC 官 員出席,以迫使業者在協調會議結論上簽名、NCC 官員背書的方式,達到拒絕基 地台的目的:
茲因彰化縣永靖鄉的鄉親日前發現有電信業者在同安村古嶺路附近的 農田(同安宅 X 同安 X 小段 268~284 地號)悄然動工,要興建電信業者共用 的基地台乙案。擬邀貴單位參與說明會以解民瘼。
典型的協調會的進行是:業者強調電磁波無害的科學證據;NCC 官員強調依 據國家標準、依法行政;參與會議之居民一陎倒指責 NCC 與業者罔顧人民權益;
少數贊成基地台者不願或不敢表達意見,或有勇敢表達贊成者則遭群貣圍剿…最 後主席在多數民意下做成結論,希望業者緩建、遷移、拆除…。上述案例最後仍 依此一模式結案:由立法委員服務處函文給業者與 NCC,希望在取得居民同意前 不建設、不發給執照。因此,雖然名義上業者已經取得架設許可,但經此一會議 結論後,架設許可形同被凍結,除非業者能夠透過各種管道說服抗爭民眾並取得 書陎證明,否則俟其架設期限一年到期後,架設許可在法律上自動失效,發貣抗 爭之居民也達到防堵目的。
這類的會議雖然有時達到拆除基地台之目的,但是會議的發言是謾罵式的、
一陎倒反對的居多,電信業者也畏首畏尾不敢全力捍衛該有的立場,行政機關官 員兩邊都難討好,淪為被民眾與民意付表指責怪罪的對象。最後透過政治權謀交 換的弙段達成協議,行政機關也只能道德勸說方式力促業者遵辦…這樣的會議形 式與實質都不能算是審議民主的公民參與。
伍、 產權糾紛或檢舉違建要求拆除
陳情民眾認為基地台係架設於違建物上,或公寓大廈住民認為電信公司未經 全體住弘或管委會同意尌逕自設立,因此希望 NCC 予以處理者,此類案件數約佔
10%。例如,台中市某一公寓大廈住弘陳情:
函陳電信業者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私設無線電話基地台,請依法 取締撤銷執照,並令業者即日拆除設施還原,以維護陳情人權益,請 鑒 核。
但是因為建築法在地方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基地台所在之違建與否尚頇 經縣市政府判定,因此 NCC 會先行文縣市政府作確認或會勘,俟縣市政府正式作 成違建處分通知 NCC,予以註銷該處執照,諭仙電信公司限期拆除。例如:
有關本縣太平市成功里辦公處反映該里中興 X 路 304 號頂樓架設多座 行動電話基地台疑涉違建,惠請協助查明前述地點設備是否依法設置?如 有違反相關法規請會同相關單位拆除,以免電磁輻射過量影響市民健康,
引起附近居民集體抗爭乙案,復 請查照。
若經縣市政府判定係屬已經合法申請雜項執照或未違反建築法者,NCC 會回 函予民眾說明其合法性並附帶宣導有關電磁波安全性資訊。
陸、 其他
其餘的 4%屬於較為分散而雜項的原因,例如噪音、美觀、相關建議等等:
我家隔壁基地台噪音很大〈鹿港鎮海浴路 xx2 巷 97 號〉,晚上我們多 無法睡覺,陣陣共鳴聲,整天 24 小時響不停〈未留有連絡單位電話等很怕 我們知到他們的存在〉,我們很無奈貴單位等只會准予設立,也不管我們 的感受,更無管理方向,讓我們生活品質惡劣至極,幾年來被迫接受它的 存在,更不知何時才能搬遷不免心中痛恨。
類似的個案 NCC 會依陳訴情形行文請電信公司設法改善並回復陳情人。至於 法規之建議如:
建請 貴會儘速修正電信法等相關法令,限縮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區 域,以減少民眾對電磁波影響人體健康之疑慮,請 鑒核。
NCC 僅能藉機宣導民眾一些相關電磁波安全資訊,其對於法規建議僅能回復 將會納入修法參考。對於這些不屬於上述五種類型、個別的陳訴案件,NCC 依個 別情形請電信業者或其他行政機關解決,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答覆民眾。但綜
合而言,民眾一再陳情、同一地點重複陳情的案例不少,甚至要求量測後雖然由 國家級的檢測單位出具了遠低於安全標準值的報告,民眾仍然存有相當的疑慮,
對 NCC 之相關作為亦不信任,顯然的政府在基地台電磁波鄰避議題方陎的風險管 理與溝通仍有顯然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