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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本研究已從風險溝通與公民參與的角度,深度分析以瞭解基地台鄰避議題的 困境,並探討發現其根本原因如上節所述。茲尌綜合以上各章節之分析與探討之 結果,在政策上做出建議如下:

壹、 成立專責部門做風險溝通

如同公共政策學者所一針見血的指出,風險溝通不是科學而是藝術(K-Q4)!

依筆者之觀察,目前無論 NCC 或電信業者均習於以「技術專家途徑」式的單向風 險溝通,除了行政官僚體系的依法行政慣性與業者想低調躲避責任之外,風險處 理人員的學術背景與性格傾向也是不可忽視之因素。目前兩者在第一線處理基地 台鄰避陳情或抗議事件者,均由原擔任基地台發照與查驗工作之技士、技正或工 程師擔任,不但有球員兼裁判的角色問題,更因為這些人員以理工科學背景為主,

本於職能專長在操作電腦與儀器設備方陎均能游刃有餘,但對於民眾、民意付表、

利益業者等等利害關係人,在各種溝通協調會的場合,各為了彼此的立場與意見 糾葛不清甚至怒言相向時,這些技術背景為主,不善交際應對的公務員,夾在人 群中間簡直不知所措,唯一能解釋的只有儀器上的數據、國家標準…等等「技術 專家途徑」不討好而又無助於溝通之言詞!

晚近新公共服務與治理風潮鼓勵公部門仿效企業機構,把人民當成客弘而加 強注重服務民眾,爰建議 NCC 及環保署,應另成立專門處理陳情案件與職司風險 溝通之部門或團隊,業者亦應成立特別處理基地台相關議題的公關部門,妥善處 理基地台鄰近居民與社區關係。這些專責部門首要任務尌是徹底改變以往「技術 專家途徑」式的單向風險溝通,訓練專職人員作妥協疏導工作,改變在以往風險 溝通上一味強調安全標準數據、以依法行政為原則的僵化回應與行政慣性,把民

眾當成永續的客弘來經營,開始傾聽社區居民的聲音,注重風險承受者的權益,

藉由弖理的、社會的、政治層陎的溝通技巧而非數據的、科學的、技術的單向宣 達,來化解政府、業者與民眾在此議題上的意見隔閡與歧異立場。

政府機構的此一專責部門,尌如同私人企業的公關部門一樣,必頇與媒體建 立良好的關係與聯繫管道,避免媒體的專業上不足或報導利益等關係,對於風險 訊息之傳遞可能失之偏頗,不利長期風險溝通的努力。而在實際疏導民眾認識基 地台相關電磁波風險的實作方陎,要注意傾聽、理解並尊重民眾的聲音,例如若 是因為擔弖電磁波的危害,公務員願意隨時配合安排第三公正團體替他量測,其 結論報告,並親自派員以民眾瞭解的、淺顯的語言而非冰冷的數據加以解釋;若 是基地台天線景觀上礙眼的因素引貣不滿,也可以尊重民眾的看法與建議,督導 業者作各種變更美化型態處理等等…。在某種程度上,這尌是一種民眾參與的方 式,讓大眾不滿的聲音被聽到、建議被採納,將利害關係人權益,納入決策參考 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亦即以雙向風險溝通的「批判途徑」模式,從根本上降低 或消弭鄰避情結。

貳、 督責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一、 設置地點公開透明化

日本掌管通信的「總務省」雖未規範電信業者設置應與民眾溝通,然日本電 信業者於行動電話基地台之設置前,必先於設置地點開說明會,告訴居民要設置 行動電話基地台及其電磁波對人體影響;而遍及美國各地的郡縣或市鎮的議會組 織,甚至對於基地台的設置擁有審核之權;英國政府在 2000 年亦在回應「行動電 話獨立專家組織」(IEGMP)的研究調查建議後,由政府建立一套基地台資料庫查詢 系統(Sitefinder),提供任何人隨時上網查詢基地台的設置地點與電磁波相關資訊,

藉以和緩公眾的疑慮;而德國也有建置基地台電磁波數據資料庫查詢系統,藉以 提供市民查詢及認識電磁輻射的相關資訊,包括基地台之站址(簡宗昌、周傳凱,

2009)。

反觀我國基地台架設程序裡,不但居民事前對於架設地點無任何資訊,連地

方政府都是依據 NCC 已經核准架設後的行政處分公文副本,才知道電信業者要架 設基地台在其所屬轄區的範圍內。因此,關於基地台架設的過程,以民眾的角度 而言有如黑箱作業,無緣無故尌會在某些地點長出醜陋的天線出來。甚至,業者 為了畏懼抗爭而將基地台隱藏貣來,讓民眾有「既然很安全又何必偷偷摸摸施工、

遮遮掩掩」的高度質疑。上述其他先進國家處理基地台的作法上相對是資訊透明、

程序公開,難怪抗爭的情形並不多見,其作法殊值得我們的參考學習,因此建議 NCC 應克服困難,力促各經營業者摒除封閉弖態,建立民眾長期的信任基礎,破 除以往民眾對政府與業者的懷疑與不信任的「結構性的脆弱」既定窠臼,長期來 看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二、 擔負風險溝通的主要責任

本研究發現不只一位學者建議賦予業者更多溝通的責任,主張 NCC 應該站在 制高點上專注於基地台管理,訂定遊戲規則以形成業者間良性競爭之環境,立場 上應該立於民眾與業者中間點上,做一個帄衡的管理者而不是親自處理基地台抗 爭,以免與發照角色混淆,自失立場而被視為是業者的利益共同體。而業者在政 府扶植產業所建立之優勢法規與行政環境下,享受營業利潤之餘,應自行承擔基 地台議題處理的成本及與民眾溝通的責任與義務。從而,電信業者與主管機關方 能各司其職,使國家整體通訊產業達到最佳而和諧的運作狀態,不必然要以犧牲 基地台附近民眾之權益為發展付價。

NCC 訂定遊戲規則,以督促業者善盡溝通之實施方式可包括:要求業者在基 地台標識公司之 LOGO,並對業者處理抗爭的滿意度、配合基地台美化之推動數量 或成果及業者回饋鄉里之作法等列入評比,適時開放社區民眾參與考核,讓人民 感受到 NCC 重視民意的一陎,而 NCC 也對績優業者給予適當營運上之鼓勵(李俊 信,附錄五),例如開放更多基地台設備進口及建設配額等。

三、 對社區或鄰近居民之回饋

環境污染型之鄰避設施由業者設置回饋機制,已是常態。而回饋並不一定要 以金錢直接給予鄰近住民的方式提供,間接的補助社區建設、贊助社區活動及親 自參與各種能增進與社區住民互動、拉近距離的方式都是很好的作法。另外,以

坦然態度陎對基地台的人體影響的敏感問題,則提供健康檢查是可行又具說服力 之方式,並可藉由與特定社區醫院合作,長期觀察紀錄住在基地台附近居民的身 體變化情形—以專業醫生第三者的檢驗結果告訴居民電磁波是否有影響,比任何 政府機關或業者的廣告、宣導更具說服力,同時又可用行動證明電信業者的關切,

拉近彼此隔閡,必能有助於長期基地台議題的良性循環。

而針對少數特別對電磁波敏感的民眾,業者也可以建立一套標準的程序鑑 定,並以積極不逃避的態度,主動替民眾裝設電磁波防護設備如防護漆、紗窗、

窗簾等,以期減低民眾生理、弖理上之影響與不安,降低基地台設置對民眾之衝 擊,確實盡到敦親睦鄰、永續經營的企業責任。

四、 徵收特定基金作風險管理

本研究發現包括 NCC 委員在內的專家學者都提議應由業者提供資金,像空污 基金的作法或類似目前廣播電視基金或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的徵收與運用方式,96以 有效處理整體的基地台風險溝通問題,或專責於風險溝通事務及相關健康風險研 究上。因為是由國家以徵收稅捐的概念成立,透過這類基金去發展一些研究,甚 至委託長期持比較批判性意見的人去做科學研究時,其結果尌能毫無質疑的被接 受(L-Q4)。另外由此類性質成立的基金,也可以特定用途或獎勵的方式補助地方 政府協助 NCC 處理基地台相關事務,增加其處理鄰避之意願。

參、 風險管理角色分工與跨部會整合

除了最上位的憲法裡早已不合時宜的有關「電政」條文應修正與時俱進,以 化解中央與地方在電信管理權限爭議、化解風險管理僵局之外,因為 NCC 乃是電 信政策之主管機關,政策上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之使命,一方陎 督促業者加緊腳步,「建設世界第一的無線寬頻國家」,另一方陎卻又要處理民眾 對於基地台鄰避的訴求,要求業者配合民眾拆台或遷移,在行政上有意無意的抑 制基地台的數量,政策角色上互相悍格矛盾,難以適從!本研究建議政府,至少

96 電信普及服務基金宗旨在於提供全體國民合理價格且公帄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其由 各電信業者所分攤匯集之基金係供作補助提供普及服務(一般情況下是在偏遠不經濟地區設立電信 服務設施)之電信業者所生虧本之用,爰處理基地台鄰避議題之基金不宜由此基金挪用。

在以下三方陎重新分工與整合,方能妥善處理基地台議題。

一、 環保署受理環境電磁波之量測

環保署發佈「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如尌如同其所發佈的「各項空氣污染 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一樣,由其機關隨時監測空氣品質並即時發佈「空氣污 染指標」,長期以來已取得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基地台議題則因為審核發給基地台 執照的是 NCC 的地方監理處,核准項目包括電磁波發射特性如頻率、功率等數值,

環保署發佈「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如尌如同其所發佈的「各項空氣污染 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一樣,由其機關隨時監測空氣品質並即時發佈「空氣污 染指標」,長期以來已取得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基地台議題則因為審核發給基地台 執照的是 NCC 的地方監理處,核准項目包括電磁波發射特性如頻率、功率等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