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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們依序介紹本文模型之市場結構、基本假設與賽局結構等。

2.1 市場結構與基本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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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假設有一擁有專利製程技術之外國廠商(以下以廠商1表示之),選擇以出口或 FDI 的模式到地主國市場,與一地主國廠商(以下以廠商 2 表示之)在地主國市場從事同質 產品之 Cournot 競爭。假設進口國市場的需求函數為 =a−(q1+q2),其中 ( )為廠 商 1(2)之銷售量。兩廠商生產每單位產品原始的邊際成本皆為 。地主國則將廠商 1 的 產品課徵進口從量關稅,稅率為 t 。今外國廠商 1 取得一創新技術研發專利,若使用該 創新之製程,則每單位產品的邊際成本可降低

q1 q2 c

ε

,廠商 1 可選擇以技術授權的方式,將 其專利技術授權給地主國廠商 2。假設此一製程技術創新為非劇烈創新(non-drastic innovation),亦即0<

ε

<ac,而且不論在廠商 1 取得技術專利前、後及兩種進入模式,

兩廠商的市場均衡產量皆為正,以聚焦在雙占的地主國市場下分析。假設廠商 1 對於廠 商 2 提出的授權契約為(r, ,U ),其中,f r為單位權利金,0≤ r

ε

, 為固定權利 金, ,U 代表廠商 1 將其創新之技術授權給廠商 2 之後,是否使用自有之創新技 術生產,當 時,代表廠商 1 在授權後使用該一自有之創新技術生產; ,代 表廠商 1 在授權後不使用該一自有之創新技術生產。作此一設定是基於兩個主要理由:

第一個理由是廠商 1 在授權後是否使用該創新技術會影響到其對廠商 2 收取之權利金多 寡;第二個理由則是要突顯授權廠商在授權後不使用技術專利生產亦可能為其最適的授 權策略。此外,若廠商 1 採出口模式,則其每單位產品出口到地主國市場銷售之貿易成 本為地主國課徵之進口關稅稅率( );反之,若採取 FDI,則不須負擔貿易成本,但須負 擔固定成本 。

f

≥0 f

Y

U = U =D

t G

根據上述設定,我們寫出兩種進入模式下,兩廠商之利潤及地主國社會福利函數。

在出口模式下,廠商 1 的利潤如下:

1 取FDI模式,FN代表廠商 1FDI不授權;FY代表廠商 1 在採取FDI下,選擇授權後使用 自有創新技術生產的授權型態;FD代表廠商 1 在採取FDI下,選擇授權後不使用自有創

2.2 賽局結構均衡及解法

根據上述設定,在給定的進口國關稅稅率 t 之下,本模型為一四階段賽局(請參考圖 1),各階段的決策如下:第一階段,廠商 1 決定以出口或 FDI 的模式進入地主國市場銷 售產品;第二階段,在前一階段選定的進入模式下,廠商 1 對於地主國廠商 2 提出(r

,U )之授權邀約;第三階段,地主國廠商 2 決定是否接受廠商 1 之授權邀約;第四 階段:給定前三階段的決策,兩廠商決定利潤極大之 Cournot 競爭產量。模型均衡採取 子賽局完全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

f

Export FDI

EY ED FY FD

A R

Firm 1

Firm 1 Firm 1

Firm 2 Firm 2

圖 1 game tree of the model C

A R A R A R

C C C C C C C

(EY) (EN) (ED) (EN) (FY) (FN) (FD) (FN) Stage 1

Stage 2

Stage 3 Stage 4

S

※ EY(ED):出口授權後廠商 1 使用(不使用)專利技術生產

※ FY(FD):FDI 授權後廠商 1 使用(不使用)專利技術生產

※ EN(FN):出口(FDI)授權後廠商 2 不接受授權

※ A(R):廠商 2 接受(不接受)授權邀約

※ C: Cournot Competition

※ S:子賽局均衡之狀態

我們將根據圖 1 及給定的進口關稅稅率 t 之下,依序求解出口模式及 FDI 模式下,

廠商 1 的最適授權契約及市場均衡,在求解時採取後推法 (backward ind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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