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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果與討論

5.1 基本資料調查

本研究共計發放250份問卷,總計回收200份,回收率80%,在受訪承 攬商當中以短期施工者占最多達52.7%,其次為清潔及園藝者占15.9%,如表 5.1顯示該光電廠現階段工程需求及承攬類別。受測者職稱分布狀況現場施作 人員占44.3%、點工占14.9%、環安人員13.4%,顯示無固定雇主之勞工也不在少 數(表5.2)。其中26~35歲及36~45歲皆占30.8%(表5.3),顯示仍屬青壯年為主之就 業市場。

受測者工作年資1~5年占最多51%、其次為6~10年24.5%、1年以下11.5%(表 5.4),而受測者曾有經歷過虛驚事故占26%、曾發生過職業災害達1.5%的受訪 者有相關經驗(表5.5),顯示約有三分之一受訪者於工作場所中曾發生過虛驚 或職災。

公司規模大多分為三大部分,10-29 人占 34.5%以短期施工承攬商為主,其次 50 人以上占 33.5%(表 5.7)則屬於生產作業及清潔園藝等承攬類型居多。有設置安 衛人員提項調查結果依法設置安衛人員占 48.5%,而對於不清楚公司是否有設置安 衛人員 20.5%(表 5.6),為 200 份問卷中占兩成的比例,顯示國內的安全衛生制度 之推行確實有待加強。而在承攬型態中大多數以協力承攬即二次承攬或三次承攬 者居多占 68.7%(表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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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受測者身分分佈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生產性作業 21 10.4

短期施工 106 52.7

車輛運輸 14 7.0

環保處理 (空污、廢水)

18 9.0

清潔園藝 41 20.4

總和 200 100.0

表 5.2 受測者職稱分佈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工程負責人 14 7.0

環安人員 27 13.4

工程師 19 9.5

現場領班 21 10.4

現場施作人員 89 44.3

點工 30 14.9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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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 受測者年齡分佈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25 歲以下 35 17.4

26-35 歲 62 30.8

36-45 歲 62 30.8

46-55 歲 29 14.4

55 歲以上 12 6.0

總和 200 100.0

表 5.4 受測者從事相關行業年資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1 年以下 23 11.5

1~5 年 102 51

6~10 年 49 24.5

11~20 年 19 9.5

20 年以上 7 3.5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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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7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狀況 生產

作業

短期 施工

車輛 運輸

環保 處理

清潔

園藝 百分比 有效的 設置 16 65 0 5 11 48.5

未設置 0 29 14 3 16 31 不清楚 5 12 0 10 14 20.5 總和 21 106 14 18 41 100

表 5.8 受測者公司承攬型態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平行承攬商 25 12.4

協力(分包)承攬商 138 68.7

不清楚 37 18.4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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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攬商目前對勞工安全教育訓練所面臨之困境與未來所執行方向 在 200 份回收問卷中承攬商最近一年(98 年 1 月至 98 年 12 月)來辦理安衛教 育比率為 36%(表 5.9),另有 12%的作業人員未曾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 200 份回收問卷比例當中的一成,由此可見小型承攬商較缺乏勞工安全防護意識。而 參加教育訓練的辦理單位以「自行辦理」為主占 66%,其次為民間職訓機構占 22

%,最後是政府職訓機構占 12%(表 5.10)。進一步訪談後瞭解自行辦理不需經費 支出,且可利用下班時間或是非上班時間實施教育訓練(表 5.11)。雖然明知雇主 違法利用非上班時間執行教育訓練,但現場作業人員因需要這份工作所以不得不 配合雇主如此作法,也安慰自已說有上課總比沒上課來得有保障。

以承攬商而言,因有成本及時間的考量,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無法投 注太多的精力,大部分是讓作業人員參加業主所舉辦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用 來應付法律規定每三年三小時以上的時數。在 200 份回收問卷中承攬商對於未辦 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原因占最大比例為趕工占 36%,其次是雇主不願辦理占 25%以及不知如何辦理和經費不足各占 12.5%(表 5.12)。

所以在於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動機方面,大多數的承攬商表示只是 為了合乎法令規定與合約之要求(表 5.13),也就是只做到不違反法令與合約之要 求,對於公司本身與員工的需求,則極少被顧慮到。可見得雇主認為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工作做得好壞與否,對承攬商而言並沒有實質上的幫助。因此,許多的承 攬商只需要作到不被檢查機關與業主處罰即可,對承攬商來說就是最好的結果。

若是要承攬商考量本身的發展與員工需求而主動做好安衛教育訓練,應該要增加 外在的誘因,例如獎勵、獎金等,使承攬商能在教育訓練中獲得像相當的利益。

政府對於相關教育訓練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往往僅止於各大縣市,

使居住在資源較少的勞工們常因無接收新資訊的管道,或者是雇主因成本考量、

無教育訓練的觀念,使勞工無法接受到該有的安全的知識、安全的觀念、工作技 術、標準操作程序等相關的教育或訓練。而受測者公司曾經提過的訓練方式仍是 以傳統的課堂內講授居多占66.5%(表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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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9 受測者近一年受過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狀況

個數(人) 百分比(%)

有效的 是 72 36.0

否 104 52.0

未曾接受過 24 12.0

總和 200 100.0

表 5.10 受測者公司曾受過教育訓練之單位

個數(人) 百分比(%)

有效的 政府職訓機構 23 12.0

自行辦理 133 66.0

民間職訓機構 44 22.0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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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1 受測者曾經受教育訓練時間

個數(人) 百分比(%)

有效的 上班時間 71 35.3

非上班時間 129 64.2

總和 200 99.5

表 5.12 受測者未受教育訓練之原因

個數(人) 百分比(%)

有效的 不知如何辦理 25 12.5

雇主不願辦理 50 25.0

趕工 72 36.0

經費不足 25 12.5

沒有場地 15 7.5

設備缺乏 13 6.5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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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3 公司曾提供過教育訓練之方式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課堂內講授 133 66.5

實際演練(含演習) 44 22

未曾教育訓練 23 11.5

總和 200 100.0

表 5.14 安全衛生人員為專責人員之比例

個數(人) 百分比(%)

有效的 是 67 33.5

否,兼任之職務 133 66.5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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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在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具備專業知識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係事業單位中,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從事安全衛生管 理者。雖然業主於承攬合約有相關規定,承攬該光電廠任何作業或工程之承攬商 現場需要有專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督導現場安全衛生相關事務及落實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實際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承攬商雇主或是現場負責人兼任 居多占66.5% (表5.14)。

依照所從事的事業單位承攬之工程、作業項目、施作工種、危害特性等,勞 工安全衛生人員在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具備下列專業知識:

1.勞工安全衛生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認識與應用。

2.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3.專業課程,如如組織協調與溝通、人性管理與自主活動、勞工安全 與職業傷害 預防、各種 急救概念及方法等相關知識。

如此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在辦理教育訓練時才能夠清楚瞭解現場作業人員應接 受適當的訓練課程。

在授課師資方面大部分的承攬商表示大多是由業主安衛人員及承攬商之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來擔任(表 5.15)。然而有許多安衛管理人員並非本科系畢業,而是 經由相關單位受訓完後取得結業證書者擔任。除非已有多年相關經驗,否則對於 承攬工程之特性實在難以掌控。因此,隨課程特性聘請適合的講師來授課是最有 效的方法,但因目前承攬商大多因成本及工期等種種因素而由安衛管理人員授 課,應加以宣導。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得由事業單位辦理,但事業單位所雇用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若 為非專業或是兼職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時,由於其本身的專業知識不夠、素養不 足,或是所受的安全衛生訓練不符合現場的需要,所以無法對勞工實行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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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5 受測者受教育訓練聘請之師資狀況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業主安衛人員 89 44.5

公司內部人員 93 46.5

協會或工會 人員

18 9

總和 200 100.0

表 5.16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舉辦次數之比例

人數 百分比

有效的 未曾舉辦 23 11.5

三至六個月 20 10.0

每一年 100 50.0

每兩年 57 28.5

總和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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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複訓(回流教育)執行狀況

對於我國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 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 六條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亦指雇主在指派、管理前對於勞工從事各項工作或 擔任各類型職務時,應具備有關安全知識與技能及可能發生災變的預防方法之一 定時數與課程內容的教育、訓練,並且在一定的期間內對該勞工實施在職教育訓 練,也可稱為複訓或是回流教育。而該光電廠的承攬商而言現場作業人員的流動 率極高,又為承攬性工程此次工程結束後現場作業人員已來去更換過好幾人,對 於復訓課程幾乎都無法參加,其次是承攬商雇主的舉辦意願也不高,所以使得現 場作業人員沒有完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不斷的更新學習。

由表 5.16 可以得知承攬商所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次數為每一年舉辦占 50

%,其次為每兩年舉辦占 28.5%。但在深入訪談後得知受訪者每一年或是每兩年 所接受的安衛教育訓練大部分是由業主所舉辦的進廠安衛教育而非由承攬商雇主 所辦理的教育訓練,由此可知現場作業人員對於法令規定不了解及無概念。表 5.17 顯示約 46%不知道何處可以得知教育訓練的訊息來源,有 15.5%公司主動告知者 表示,因公司須接受認證稽核所以在一定時間內會收到上課通知,但授課內容以 專業技術為主,安全衛生為輔,且講師大部分是公司內部管理階層,甚少委外聘 請,所以教育訓練之教材除政府訂定之政策、法令外,大部分是由公司內部編制 為原則(表 5.18)。

5.5 安衛訓練法規認知

200 份的回收問卷當中,有近八成(表 5.18~表 5.20)的受測者不知道未接受或 未實施安衛教育訓練是會受政府責罰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自民國六十三、六十四年施行至今已三十餘年,幾經修改為符合現今職場 環境及作業需求,但由承攬商受測者顯示出國內之安衛相關法規對於現場作業人 員未達到實際應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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