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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資料說明與處理

第二章 西湖溪流域嘗會的分布

第一節 基礎資料說明與處理

0970732670 號令發布「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一種。

155 在內政部編印之 104 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的第二章祭祀公業之申報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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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分析之嘗會土地清冊資料,為地政機關將所轄之土地與建物(包含的 上權)登記於嘗會或祭祀公業均逐一列出,並分為「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 業」與「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七條送相關權責 單位,據以辦理祭祀公業土地公告與清查作業。而「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 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6 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 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 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申報。…」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 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為「已依有關法 令清理之祭祀公業」156反之則為「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但向受理機 關申報被駁回或經訴願被駁回之案件,在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 書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自應重新申報。157

156 目前若已清理之祭祀公業若不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仍有囑託登記一途。

157 內政部(2016:35)《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台北:內政部。

再者,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亦指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應落實 清查作業,以達清理之效。爰參照「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規定訂定「祭祀公業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共計六點;其中第二點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原 條文為:

依本原則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其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本條例施行 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

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 者:

(1)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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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其中第一款所謂清理,係指經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至於清理 後土地登記簿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不必列入清查。而第二款第一 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如祭祀公業張○○。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 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前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 清理之土地,係指土地登記簿以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

大公田、公山等名義登記者。」規定。如公田張○○、鐘子壽嘗、邱杰嘗。查 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內政部 八十一年十月六日臺內民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 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 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 之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八九○二五○六號函)

第二款第二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七六五頁、第七六六頁、第八二九頁規定,如陳姓大宗祠聚星堂。158

依此資料做為本研究之基礎資料,並加以分析與研究,有兩個意義存在:

其一,雖然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臺灣省政府頒定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來清 理祭祀公業的土地,但本研究分析的土地資料為依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土地清 理前,完整的土地資料呈現;其二,在三七五減租條例 159

二、 資料處理

與台灣省政府頒定 的土地清理條例,經移轉或出售後之嘗會土地,均不易統計分析;故依此土地 資料為基礎所作之研究,可視為依政府公務登記資料為主,所呈現的當代客家 嘗會(祭祀公業)的研究,具有承先啟後的研究意義存在。

158 資料來源為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

159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第 1、2 項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 之權,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 15 日內表示願否依同一買賣條件優先承受。如未能於法定 期間內以書面表示願意以同一買賣條件優先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 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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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地段為主的分析

為分析各鄉嘗會分布情形,因公務登記資料的土地資料係以「地段」作呈 現,歸類嘗會所擁有之族產;一般而言,地段的範圍相較鄉鎮市之村里的範圍 更小,故本研究在分析時,將以地段為主,行政區域劃分的村為輔,相較於一 般類似研究,更能以細膩的角度分析客家人的拓墾情況與還原歷史現場的史實 的優點。

(二). 以統計分析方式呈現

為使讀者能清楚明瞭本文所探究的內容,故處理大量的公務登記資料時,

盡量採取統計分析與圖表並用方式加以呈現,依循原則主要參照 2012 年臺北 市政府統計處所頒行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製作統計圖表應行注意事項」,其 中本研究呈現之統計表內常用符號,「-」代表「經統計無數據」、「…」代 表「數值不明」、「0」代表「數值不及半單位」;並輔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 心所建置的「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160

(三). 同一族產的土地名稱不一的處理方式

網站,將原始地理資料轉變為能支援空 間概念的資訊,經由上述方法逐一進行分析、呈現後,進而再與蒐集到的文獻 資料,加以進行整合及對話;目的希望透過質量分析方法,來理解或找出值得 進一步探索的問題意識,再依此整理、綜合、分析及歸納所獲得之統計資料並 作成結論。

本研究有許多同一嘗會,而有各種不同的稱呼,經筆者詢問政府機構的嘗 會承辦人員為何會有此情況,此可能為行政作業時,因申請人或相關承辦人員 於繕寫或電腦轉檔時有所疏忽且未加校正所致,亦可能為礙於當時法治教育不 足而登載錯誤及申報錯誤所致。此外,筆者亦訪問對地政事務熟稔相關的專業 人士,詢問早期嘗會族產以何種方式向政府辦理土地登記,其答覆為:「早期 只要嘗會管理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族譜、戶籍資料...等,且因當時並政府承

160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為整合本中心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圖、地籍圖等核心、

基礎圖資供各界應用,建置「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簡稱「圖資服務雲」;前身為「國土測繪圖 資網路地圖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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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人員無實質審查,故很容易將族產登記於祖先名下,所以現今在地政機關的 土地清冊上,可看到不同管理人申請時,會發生嘗會名稱不一的情況。」綜合 上述,我們可理解為何嘗會名稱會如此多樣性,但發現依祖先之名仍有脈絡可 循。

關於族產的土地名稱不一,但卻屬於同一享祀者,譬如,銅鑼鄉竹森村的 李氏宗族來台祖嘗會族產的名稱有「祭祀公業李德萬嘗」、「祭祀公業李德萬」、

「李德萬嘗」、「祭祀公業李德萬堂」等四種,依內政部 100 年 8 月 4 日內授 中民字第 1000720165 號函函釋:「祭祀公業申報名稱不一致,派下員均相同,

應依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名稱分別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161再依內政部 98 年 5 月 1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2423 號函函釋:「派下員相同之祭祀公業合 併成立一個祭祀公業法人。」162

三、 各鄉地段說明

,故本研究將土地名稱不一但屬於同一享祀者 之土地,視為個別的主體來分析。即若同一享祀人在地政事務所有不同的名稱 時,將視為獨立的個體,因為在法令解釋亦視為不同的個體,且實務上負責辦 理登記的權責機關鄉鎮市公所在受理這些案件時,亦會依法要求這些嘗會各自 辦理法人登記後,再申請合併成一個祭祀公業法人;再者,筆者亦認為若不加 查證,逕行認定其屬同一嘗會組織,非嚴謹的研究態度,反而目前行政單位實 務上的作法,經查證同一派下員後,方准予合併,是具有合理性與嚴謹的行政 程序與方式。

因本研究在嘗會族產的分析以地段來作呈現,故以下先將西湖鄉、銅鑼鄉 以及三義鄉地段範圍示意圖163

161 內政部(2016:150-151)《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台北:內政部。

162 內政部(2016:87)《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台北:內政部。

163 地段範圍示意圖製作方式:現階段地政事務所之地價區段圖製作方式,以人工方式,用紅色 實線將地價區段界線繪於地籍藍晒圖上。即使該地區已有部份已數值化之地籍圖,製作地價區段 圖時,仍以人工方式為之。隨著數值地籍圖逐漸建檔,無論是採數值重測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在有數值地籍圖之地區,其地價區段圖之繪製,應可以電腦繪製之。製作方式可利用 CAD 或 GIS 軟體之繪圖功能,或另行開發。

列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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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1 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轄區地段示意圖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銅鑼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專區-本所轄區(銅鑼.三義.西湖)地 段範圍圖〉取自 http://www.miaoli.gov.tw/upload/file/201607110452129964119605.pdf (檢索日期: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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