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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庶人丧礼

           

明史      ·940· 

 

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 。”从之。 

   

士庶人丧礼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  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 :“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 

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  禁止以厚风化 。”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 :“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 

裙袴衫袜随所用。饭用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  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 

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明器一事。功布  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  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 。”又诏 :“古之丧礼,以哀戚  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  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  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 。”又谕礼  部曰 :“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  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 

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  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 

   

服纪 

   

             

明史      ·941·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 ,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  年,《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 

“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 

“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 。”乃敕翰林院学士  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 。三  代丧礼散失于衰周 ,厄于暴秦。汉、唐以降 ,莫能议此。夫  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  丧礼 。”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  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 :“三年之丧,天下通  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 

“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 

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着为书,使内  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  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曰  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  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  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  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  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  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  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 

             

明史      ·942· 

 

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  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  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  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  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  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 

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  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及为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  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  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  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  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  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  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  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妇人为  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  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  室者。 

  曰缌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  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 

             

明史      ·943· 

 

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  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 

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  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  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  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  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  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  堂兄弟之妻,为夫 

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  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 

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  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 :“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  弓》等篇,其所着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 

‘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 。皇祖所定, 

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 

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  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 。”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  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 

       

 

 

 

 

             

明史      ·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