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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都市防災規劃作業概念

依 據 「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手 冊 彙 編 」 之 規 劃 作 業 流 程 ,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各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

依 據 防 災 規 劃 作 業 指 導 原 則 之 作 業 重 點 及 執 行 要 點 , 著 重 於 未 擬 定 並 規 劃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之 人 口 集 居 或 密 集 發 展 地 區 為 規 劃 範 圍 ; 按 完 整 行 政 區 域 (排 除 保 護 區 )等 部 份 之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與 規 模 , 分 別 賦 予 不 同 的 規 劃 設 施 與 劃 設 的 原 則 。

第 二 階 段 :

針 對 選 定 的 範 圍 內,利 用 圖 --底 圖 (figure-ground)的 分 析 方 式,分 別 就 環 境 資 源 篩 檢 出 符 合 災 後 時 列 序 對 應 之 防 災 機 能 需 求 , 區 分 可 做 為 防 災 使 用 的 空 間 及 設 施 , 篩 選 對 象 。

第 三 階 段 :

篩 檢 出 防 災 環 境 資 源 後 , 仍 需 對 於 都 市 防 災 的 限 制 因 素 及 都 市 發 展 現 況 … 等 加 以 確 認,並 就 選 定 範 圍 內,參 考 確 認 後 之 都 市 防 災 環 境 資 源 , 進 行 實 質 的 都 市 計 畫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之 劃 設 。 首 先 視 現 有 道 路 之 位 置 、 實 質 空 間 條 件 , 分 別 賦 予 不 同 的 機 能 , 規 劃 完 整 防 救 災 交 通 動 線 系 統 。 交 通 路 網 依 機 能 不 同 , 而 劃 分 為 : 緊 急 通 道 、 輸 送 救 援 通 道 , 消 防 避 難 通

道 及 避 難 輔 助 通 道 等 四 個 層 級 。 再 者 , 對 於 道 路 網 所 圍 蔽 之 各 區 域 內 , 根 據 其 本 身 的 地 理 區 位 及 空 間 設 施 條 件 , 劃 設 各 別 之 防 災 避 難 圈 , 分 別 訂 定 適 合 的 避 難 行 動 , 除 了 作 為 避 難 救 災 的 行 政 管 理 依 據 外 , 同 時 也 是 其 他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劃 設 的 基 本 單 元 。 最 後 , 就 每 個 防 災 避 難 圈 內 符 合 防 災 機 能 之 都 市 空 間 , 依 各 別 空 間 對 應 不 同 的 災 害 發 生 時 序 , 及 防 災 行 為 上 最 低 機 能 需 求 , 進 行 各 防 災 據 點 實 際 空 間 計 畫 的 指 定 。 而 將 防 災 據 點 區 分 為 避 難 生 活 、 消 防 、 醫 療 、 物 資 支 援 與 警 察 等 五 類 。

第 四 個 階 段 :

針 對 現 況 的 調 查 與 分 析 , 進 行 防 救 災 交 通 動 線 系 統 及 防 災 據 點 堪 用 率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 配 合 GIS 整 合 工 具 , 提 出 評 估 結 果 與 建 議 。

第 五 階 段 :

係 針 對 上 述 評 估 的 結 果 與 建 議 , 提 出 優 先 整 備 地 區 及 其 整 備 計 畫 , 以 強 化 防 救 災 交 通 動 線 系 統 、 防 災 據 點 與 避 難 地 週 邊 防 災 設 施 , 並 建 構 本 土 化 的 防 災 資 料 庫 , 配 合 實 際 的 營 運 計 畫 , 發 展 一 套 完 整 的 都 市 防 災 建 設 計 畫 , 落 實 安 全 都 市 之 推 展 (參 見 圖 2-3-1)。

圖 2-3-1 都市防災規劃作業流程圖

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指導原則

對整體行政區建構整體防災空間系統 對應地震災害時序列指定防災空間系統 初期規劃重點以地震災害為主

貳、都市防災規劃作業內容

一 、 都 市 計 畫 防 災 規 劃 指 導 原 則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是 以 災 害 預 測 及 學 習 應 變 之 執 行 為 基 礎 , 針 對 都 市 發 展 的 狀 況 , 考 量 防 救 災 圈 域 的 劃 分 及 各 相 關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的 確 保 。 在 臺 灣 地 理 位 置 上 的 特 徵 以 地 震 最 為 嚴 重 , 故 以 重 大 地 震 災 害 為 假 想 災 害 , 針 對 都 市 發 展 現 況 研 擬 各 項 階 段 性 政 策 。 (參 見 圖 2-3-2)

圖 2-3-2 規劃指導原則說明圖

二 、 規 劃 範 圍 之 選 定

在 防 災 規 劃 擬 定 初 期 , 防 災 規 劃 範 圍 應 明 確 的 界 定 , 如 此 則 可 避 免 防 災 資 源 浪 費 及 無 效 率 的 工 作 投 入 。 由 於 高 密 度 開 發 及 人 口 集 居 的 地 方 , 因 為 開 放 空 間 不 足 , 對 於 災 後 應 變 、 避 難 的 能 力 較 差 , 為 降 低 人 員 傷 亡 及 實 質 建 設 的 損 壞 , 則 應 列 為 優 先 考 慮 防 災 規 劃 及 整 備 工 作 的 地 區 。 因 此 以 各 縣 市 內 行 政 轄 區 內 , 未 擬 定 並 規 劃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的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或 人 口 集 居 的 城 鎮 , 做 為 防 災 規 劃 範 圍 之 選 定 (參 見 圖 2-3-3)。

圖 2-3-3 規劃範圍說明圖

規劃範圍選定

人口集中地區或密集發展區 都市計畫區 行政區域

三 、 都 市 防 災 環 境 資 源 確 認

都 市 防 災 環 境 資 源 之 確 認 係 針 對 都 市 環 境 資 源 , 以 圖 ─ 底 圖 的 方 式 進 行 篩 選 工 作 , 篩 選 的 項 目 主 要 區 分 為 環 境 限 制 與 現 地 資 源 兩 部 份 。 環 境 限 制 已 將 地 質 敏 感 地 區 、 液 化 潛 能 區 、 斷 層 帶 、 洪 水 線 等 都 市 高 危 險 地 區 標 示 於 空 間 資 源 圖 上 ; 現 地 資 源 則 於 底 圖 上 清 算 都 市 中 可 發 展 用 地 (面 積 達 一 定 範 圍 且 未 開 發 者 )及 公 共 設 施 部 份 。 兩 者 間 利 用 疊 圖 分 析 , 即 可 排 除 都 市 中 防 災 規 劃 的 限 制 因 素 及 尋 求 出 符 合 都 市 防 災 機 能 之 對 象 。 要 執 行 防 災 系 統 規 劃 前 要 先 就 都 市 環 境 資 源 加 以 確 認 , 在 本 研 究 中 提 供 下 列 幾 個 方 向 , 可 按 下 圖 步 驟 執 行 資 料 收 集 及 調 查 (參 見 圖 2-3-4)。

都 市 防 災 資 源 確 認

市防災限制因素 符合市防災機能

對象 境發展現

空 間 資 源 ( 圖 -底 圖 分 析 )

圖 2-3-4 都市防災資源圖

四 、 都 市 防 災 限 制 因 素

● 自 然 地 理 條 件 。

● 震 災 後 可 能 形 成 之 阻 斷 。

● 液 化 潛 能 區 之 調 查 。

● 危 險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之 調 查 。

五 、 調 查 當 地 現 有 資 源 及 符 合 都 市 防 災 機 能 的 對 象

針 對 當 地 現 有 環 境 現 況 , 全 面 清 查 可 作 為 避 難 收 容 逃 生 之 用 的 資 源 系 統 及 公 共 設 施 種 類 。 都 市 防 災 避 難 之 劃 設 , 是 以 都 市 實 質 公 共 空 間 為 對 象 , 並 從 「 供 給 」 的 角 度 重 新 定 義 其 防 災 機 能 與 屬 性 , 因 此 必 須 從 都 市 的 現 況 中 , 篩 檢 出 可 做 為 防 災 空 間 的 實 質 公 共 空 間 , 做 為 避 難 及 救 援 行 動 所 需 對 應 的 場 所 。 主 要 篩 選 之 對 象 為 道 路 、 公 共 設 施 、 開 放 空 間 、 未 開 發 之 可 發 展 用 地 等 ( 參 見 表 2-3-1)。

表 2-3-1 都會區防災空間資源指定表

第四節 地震災害模擬推估發展背景與方法論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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