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4.2 以全部(十七項)專利指標(模式一)分析結果
4.2.2 多元迴歸分析
本 研 究 在 4.1 節 對 迴 歸 模 式 做 基 本 假 設 的 檢 定 可 以 得 知,將 訴 訟 賠 償 金 額(依 變 數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可 以 符 合 迴 歸 分 析 的 三 大 基 本 假 設 , 因 此 本 章 節 以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當 作 迴 歸 模 式 的 依 變 數(lnY), 以 4.2.1 節 因 素 分 析 所 求 得 之 4 個 因 素 ~9 個 因 素 萃 取 結 果 當 作 自 變 數 , 以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比 較 不 同 因 素 萃 取 之 間 的 差 異 , 並 以 過 去 文 獻 與 本 研 究 結 果 作 比 較 , 分 析 出 最 適 合 之 因 素 萃 取 數 與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一、4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利用4.2.1 節所求得之因素萃取結果配合 SPSS 統計軟體,分別對依 變數(lnY)作多元迴歸分析。萃取因素為 4 個因素時,4 個因素分別為
F (審
1 查時間、起訴時間、發明人數、所有權人數、IPC 數、UPC 數、claim 總 項數、獨立項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數、申請人答辯次數)、F (訴
2 訟前被引證次數、全球專利家族數、美國專利家族數)、F (引證美國專
3 利數、引證外國專利數、引證文獻數)、F (圖示數量)與取自然對數後的
4 訴訟賠償金額所得迴歸模式由表4.42 可看出,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R )
2 為0.086,可知以萃取出 4 個因素自變數可解釋取自然對數之後訴訟賠償 金額依變數的變異量為8.6%。由表4.43 可得知,此多元迴歸模式顯著性(p-value)為 0.519>0.1,表 示多元迴歸模式預測水準不顯著。另外可由表5.44 看出其多元迴歸所選 取的4 個自變數其中只有
F (審查時間、起訴時間、發明人數、所有權人
1 數、IPC 數、UPC 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 數、申請人答辯次數)顯著性為 0.095*小於 0.1,表 示 自 變 數F (審查時
1 間、起訴時間、發明人數、所有權人數、IPC 數、UPC 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數、申請人答辯次數)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1 2 3 4
( 0.56F 0.117F 0.011F 0.151F 15.876 )
Y = e
+ − − + (4.2.40)83
表4.42 4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293 0.086 -0.018 2.034 1.58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表4.43 4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13.642 4 3.411 0.824 0.519 殘 差 144.882 35 4.139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44 4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22 49.352 0
F
1 0.56 0.326 0.278* 1.718 0.095F
2 0.117 0.326 0.058 0.358 0.723F
3 -0.011 0.326 -0.006 -0.035 0.973F
4 -0.151 0.326 -0.075 -0.463 0.64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4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086,顯著性為 0.519(F =0.824),第 1 個因素(
β
1=0.278,t
1 =1.718*)與專利價值有顯著 影 響 , 且 為 正 向 影 響 , 後 3 個 因 素 (β
2 =0.058,t
2 =0.358 ;3 0.035,
t
3 0.973β
= − = ;β
4 = −0.463,t
4 =0.646)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二、5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5 個 因 素 時,5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1X
2 起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IPC 數 、 UPC 數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2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F ( 引 證 美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384
利 數 、 引 證 文 獻 數)、
F (發 明 人 數 、 圖 示 數 量 )、
4F (claim 總 項
5 數 、 獨 立 項 數)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得 迴 歸 模 式 由 表 4.45 可 看 出,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R )為 0.16,可 知 以
2 萃 取 出 5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16%。由 表 4.46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287>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47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5 個 自 變 數 中 只 有
F (claim 總 項
5 數 、 獨 立 項 數)之 顯 著 性 為 0.045**<0.05, 表 示 自 變 數F (claim
5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1 2 3 4 5
(0.313F 0.123F 0.076F 0.313F 0.66F 15.876)
Y = e
+ + − + + (4.2.41) 表4.45 5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R
R
2 調整過後的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401 0.16 0.037 1.979 1.46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表4.46 5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25.436 5 5.087 1.3 0.287 殘 差 133.088 34 3.914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5
表4.47 5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13 50.751 0
F
1 0.313 0.317 0.155 0.987 0.33F
2 0.123 0.317 0.061 0.389 0.7F
3 0.076 0.317 0.038 0.24 0.811F
4 -0.313 0.317 -0.155 -0.988 0.33F
5 0.66 0.317 0.327** 2.083 0.04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5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16,顯著性為 0.287( F =1.3 ) , 前 面 4 個 因 素 (
β
1=0.155,t
1=0.987 ;2 0.061,
t
2 0.389β
= = ;β
3 = −0.038,t
3 =0.24;β
4 = −0.155,t
4 = −0.988)與專 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第5 個因素(β
5 =0.327,t
5 =2.083**)與專利價值有 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三、6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6 個 因 素 時,6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 發
1 明 人 數 、 所 有 權 人 數 、IPC 數 、 UPC 數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F (起 訴 時 間 、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2 數)、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3 數)、F (引 證 美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 )、
4F (圖 示 數 量 )、
5F ( 引 證 文 獻 數 ) 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得 迴 歸 模 式
6由 表 4.48 可 看 出 ,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
R )為 0.253, 可 知
2 以 萃 取 出 6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25.3%。由 表 4.49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117>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50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6 個 自 變 數 中 只 有
F ( 起 訴 時
2 間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386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F (圖 示 數 量 )之 顯 著 性 分 別 為
5 0.056*、0.093*與 0.068*均 小 於 0.1,表 示 自 變 數F (起 訴 時 間 、
2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3 家 族 數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F (圖 示 數 量 )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5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1 2 3 4 5 6
( 0.155F 0.602F 0.304F 0.467F 0.07F 0.573F 15.876 )
Y = e
+ + − + + + (4.2.42) 表4.48 6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R
R
2 調整過後的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03 0.253 0.117 1.894 1.49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表4.49 6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0.134 6 6.689 1.865 0.117
殘 差 118.390 33 3.588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50 6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299 53.012 0
F
1 0.155 0.303 0.077 0.51 0.614F
2 0.602 0.303 0.298* 1.984 0.056F
3 0.304 0.303 0.151* 1.729 0.093F
4 -0.467 0.303 -0.232 -1.539 0.133F
5 0.07 0.303 0.035 0.232 0.818F
6 0.573 0.303 0.284* 1.888 0.06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P≦0.1;**:P≦0.05;***:P≦0.01
87
萃取因素為 6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53,顯著性為 0.117(F =1.865) , 第 1 、 第 4 、 第 5 個 因 素 (
β
1=0.077,t
1=0.51;4 0.232,
t
4 1.539β
= − = − ;β
5 =0.035,t
5 =0.232)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 響,第2、第 3、第 6 個因素(β
2 =0.298,t
2 =1.984 *;β
3=0.151,t
3 =1.792 *;6 0.284,
t
6 1.888*β
= = )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四、7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7 個 因 素 時,7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 起
1 訴 時 間 、 發 明 人 數 、 所 有 權 人 數 、IPC 數 、 UPC 數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F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2 數)、F (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 、
3F ( 引 證 美 國 專
4 利 數、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F (圖 示 數 量 )、
5F (引 證 文 獻 數 )、
6F (訴
7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得 迴 歸 模 式 由 表 4.51 可 看 出 ,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R )為 0.257, 可
2 知 以 萃 取 出 7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25.7%。由 表 4.52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178>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53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7 個 自 變 數 其 中 只 有
F ( claim 總
2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之 顯 著 性 分 別 為
7 0.099*與 0.046**均 小 於 0.1, 表 示 自 變 數F ( claim 總 項 數 、 獨
2 立 項 數)、F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數 , 其 得
7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1 2 3 4 5 6 7
(0.201F 0.508F 0.035F 0.375F 0.141F 0.419F 0.638F 15.876)
Y = e
+ − − + + + + (4.2.43)表4.51 7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07 0.257 0.094 1.919 1.50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88
表4.52 7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0.688 7 5.813 1.578 0.178 殘 差 117.836 32 3.682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53 7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03 52.325 0
F
1 0.201 0.307 0.099 0.653 0.519F
2 0.508 0.307 0.252* 1.73 0.099F
3 -0.035 0.307 -0.018 -0.115 0.909F
4 -0.375 0.307 -0.186 -1.219 0.232F
5 0.141 0.307 0.07 0.46 0.649F
6 0.419 0.307 0.208 1.364 0.182F
7 0.638 0.307 0.317** 2.078 0.04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7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57,顯著性為 0.178(F =1.578),第 1、第 3、第 4、第 5、第 6 個因素(
β
1 =0.099,t
1=0.653;3 0.018,
t
3 0.115β
= − = − ;β
4 = −0.186,t
4 = −1.219 ;β
5 =0.07,t
5 =0.46;6 0.208,
t
6 1.364β
= = )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第 2 個與第 7 個因素 (β
2 =0.252,t
2 =1.73*;β
7 =0.317,t
7 =2.078**)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 響,且為正向影響。五、8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取因素為8 個因素時,8 個因素分別為
F (審查時間、IPC 數、UPC
1 數)、F (起訴時間、所有權人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
2F (全球專
3 利家族數、美國專利家族數)、F (發明人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數、
489
申請人答辯次數)、
F (引證美國專利數、引證外國專利數)、
5F (圖示數
6 量)、F (引證文獻數)、
7F (訴訟前被引證次數)與取自然對數後的訴訟賠
8 償金額所得迴歸模式由表 4.54 可看出,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R )為
2 0.272,可知以萃取出 8 個因素自變數可解釋取自然對數之後訴訟賠償金 額依變數的變異量為27.2%。由表4.55 可得知,此多元迴歸模式顯著性(p-value)為 0.218>0.1,表 示多元迴歸模式預測水準不顯著。另外可由表4.56 看出其多元迴歸所選 取的 8 個自變數其中只有
F (起訴時間、所有權人數、claim 總項數、獨
2 立項數)、F (訴訟前被引證次數)之顯著性分別為 0.093*與 0.052*均小於
8 0.1,表示自變數F (起訴時間、所有權人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
2F (訴訟前被引證次數)可以有效的預測依變數,其得到的多元迴歸方程
8式為
1 2 3 4 5 6 7 8
(0.273F 0.535F 0.019F 0.166F 0.364F 0.412F 0.153F 0.624F 15.876)
Y e =
+ − − − + + + + (4.2.44) 表4.54 8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R
R
2 調整過後的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21 0.272 0.084 1.93 1.53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表4.55 8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3.054 8 5.382 1.445 0.218 殘 差 115.470 31 3.725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90
表4.56 8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05 52.026 0
F
1 0.273 0.309 0.135 0.883 0.384F
2 0.535 0.309 0.265* 1.731 0.093F
3 -0.019 0.309 -0.01 -0.063 0.951F
4 -0.166 0.309 -0.082 -0.537 0.595F
5 -0.364 0.309 -0.181 -1.178 0.248F
6 0.412 0.309 0.204 1.333 0.192F
7 0.153 0.309 0.076 0.494 0.625F
8 0.624 0.309 0.31* 2.02 0.05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8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72,顯著性為 0.218( F =1.445) , 第 1 、 第 3 、 第 4 、 第 5 、 第 6 、 第 7 個 因 素 (
β
1=0.135,t
1=0.883;β
3 = −0.01,t
3 = −0.063;β
4 = −0.082,t
4 = −0.537;5 0.181,
t
5 1.178β
= − = − ;β
6 =0.204,t
6 =1.333;β
7 =0.076,t
7 =0.494)與專 利 價 值 皆 無 顯 著 影 響 , 第 2 第 8 個 因 素 (β
2 =0.265,t
2 =1.731*;8 0.31,
t
8 2.02 *β
= = )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六、9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9 個 因 素 時,9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 起
1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F (IPC 數 、
2 UPC 數 )、F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 、
3F (引 證 美
4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F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5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F (發 明 人 數 )、
6F (引 證 文 獻 數 )、
7F (圖 示 數
8 量)、F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9 得 迴 歸 模 式 由 表 4.57 可 看 出 ,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R ) 為
2 0.274,可 知 以 萃 取 出 9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27.4%。91
由 表 4.58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299>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59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9 個 自 變 數 其 中 只 有
F (審 查 時
1 間 、 起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F (訴
9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之 顯 著 性 分 別 為 0.08*與 0.055*均 小 於 0.1,表 示 自 變 數
F (審 查 時 間 、 起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 claim 總 項
1 數 、 獨 立 項 數)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9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1 2 3 4 5 6 7 8 9
(0.453F 0.266F 0.195F 0.19F 0.55F 0.614F 0.119F 0.246F 0.103F 15.876)
Y e =
− − + + + + − − + (4.2.45) 表4.57 9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R
R
2 調整過後的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24 0.274 0.056 1.958 1.55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表4.58 9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3.467 9 4.830 1.259 0.299 殘 差 115.057 30 3.835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92
表4.59 9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1 51.272 0
F
1 0.568 0.314 0.282* 1.811 0.08F
2 0.217 0.314 0.108 0.692 0.494F
3 -0.054 0.314 -0.027 -0.171 0.866F
4 -0.319 0.314 -0.158 -1.016 0.318F
5 0.05 0.314 0.025 0.159 0.874F
6 -0.303 0.314 -0.15 -0.965 0.342F
7 0.361 0.314 0.179 1.152 0.259F
8 0.153 0.314 0.076 0.489 0.628F
9 0.626 0.314 0.311* 1.997 0.05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9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74,顯著性為 0.299(F =1.259),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 個因素 (
β
2 =0.108,t
2 =0.692;β
3 = −0.027,t
3= −0.171;β
4 = −0.158,t
4 = −1.016;5 0.025,
t
5 0.159β
= = ;β
6 = −0.15,t
6 = −0.965 ;β
7 =0.179,t
7 =1.152 ;8 0.076,
t
8 0.489β
= = )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第 1 個與第 9 個因素 (β
1 =0.282,t
1=1.811*;β
9 =0.311,t
9 =1.997 *)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
七、小結
對上述多元迴歸分析作比較,由表4.60 可看出選取 6 個因素時,迴 歸模式的顯著性為所有模式中最低,為0.117,而模式調整過的判定係數 (
R )也是所有模式中最高的,為 0.117,雖然顯著性大於 0.1,但是以本
2 研究所分析的所有模式中,具有最高預測依變數的能力。因此將萃取 6 個因素為因素命名,命名如表4.61 所示。93
表4.60 4~9 個因素多元迴歸分析比較
因 素 個 數
R
2 調 整 後 的R
2 顯 著 性 自 變 數 的 正 負 符 號 4 0.086 -0.018 0.519 + + - -5 0.16 0.037 0.287 + + + - + 6 0.253 0.117 0.117 + + + - + + 7 0.257 0.094 0.178 + + - - + + + 8 0.272 0.084 0.218 + + - - - + + + 9 0.274 0.056 0.299 + + - - + -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61 6 個因素命名結果
因 素 因 素 中 的 指 標 變 數 命 名 結 果
1
審 查 時 間 、 發 明 人 數 、 所 有 權 人 數 、 IPC 數、UPC 數、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
授 權 類 型 與 技 術 複 雜 度
2 起 訴 時 間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剩 餘 年 限 與 專 利 範 圍
3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技 術 潛 在 效 益
4 引 證 美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 技 術 創 新 程 度
5 圖 示 數 量 圖 示 數 量
6 引 證 文 獻 數 引 證 文 獻 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