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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迴歸分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92-103)

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4.2 以全部(十七項)專利指標(模式一)分析結果

4.2.2 多元迴歸分析

本 研 究 在 4.1 節 對 迴 歸 模 式 做 基 本 假 設 的 檢 定 可 以 得 知,將 訴 訟 賠 償 金 額(依 變 數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可 以 符 合 迴 歸 分 析 的 三 大 基 本 假 設 , 因 此 本 章 節 以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當 作 迴 歸 模 式 的 依 變 數(lnY), 以 4.2.1 節 因 素 分 析 所 求 得 之 4 個 因 素 ~9 個 因 素 萃 取 結 果 當 作 自 變 數 , 以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比 較 不 同 因 素 萃 取 之 間 的 差 異 , 並 以 過 去 文 獻 與 本 研 究 結 果 作 比 較 , 分 析 出 最 適 合 之 因 素 萃 取 數 與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一、4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利用4.2.1 節所求得之因素萃取結果配合 SPSS 統計軟體,分別對依 變數(lnY)作多元迴歸分析。萃取因素為 4 個因素時,4 個因素分別為

F (審

1 查時間、起訴時間、發明人數、所有權人數、IPC 數、UPC 數、claim 總 項數、獨立項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數、申請人答辯次數)、

F (訴

2 訟前被引證次數、全球專利家族數、美國專利家族數)、

F (引證美國專

3 利數、引證外國專利數、引證文獻數)、

F (圖示數量)與取自然對數後的

4 訴訟賠償金額所得迴歸模式由表4.42 可看出,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

R )

2 為0.086,可知以萃取出 4 個因素自變數可解釋取自然對數之後訴訟賠償 金額依變數的變異量為8.6%。

由表4.43 可得知,此多元迴歸模式顯著性(p-value)為 0.519>0.1,表 示多元迴歸模式預測水準不顯著。另外可由表5.44 看出其多元迴歸所選 取的4 個自變數其中只有

F (審查時間、起訴時間、發明人數、所有權人

1 數、IPC 數、UPC 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 數、申請人答辯次數)顯著性為 0.095*小於 0.1,表 示 自 變 數

F (審查時

1 間、起訴時間、發明人數、所有權人數、IPC 數、UPC 數、claim 總項數、

獨立項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數、申請人答辯次數)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1 2 3 4

( 0.56F 0.117F 0.011F 0.151F 15.876 )

Y = e

+ + (4.2.40)

83

表4.42 4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

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293 0.086 -0.018 2.034 1.58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43 4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13.642 4 3.411 0.824 0.519 殘 差 144.882 35 4.139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44 4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22 49.352 0

F

1 0.56 0.326 0.278* 1.718 0.095

F

2 0.117 0.326 0.058 0.358 0.723

F

3 -0.011 0.326 -0.006 -0.035 0.973

F

4 -0.151 0.326 -0.075 -0.463 0.64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4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086,顯著性為 0.519(F =0.824),第 1 個因素(

β

1=0.278,

t

1 =1.718*)與專利價值有顯著 影 響 , 且 為 正 向 影 響 , 後 3 個 因 素 (

β

2 =0.058,

t

2 =0.358 ;

3 0.035,

t

3 0.973

β

= − = ;

β

4 = −0.463,

t

4 =0.646)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

二、5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5 個 因 素 時,5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1

X

2 起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IPC 數 、 UPC 數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2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F ( 引 證 美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3

84

利 數 、 引 證 文 獻 數)、

F (發 明 人 數 、 圖 示 數 量 )、

4

F (claim 總 項

5 數 、 獨 立 項 數)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得 迴 歸 模 式 由 表 4.45 可 看 出,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

R )為 0.16,可 知 以

2 萃 取 出 5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16%。

由 表 4.46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287>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47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5 個 自 變 數 中 只 有

F (claim 總 項

5 數 、 獨 立 項 數)之 顯 著 性 為 0.045**<0.05, 表 示 自 變 數

F (claim

5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1 2 3 4 5

(0.313F 0.123F 0.076F 0.313F 0.66F 15.876)

Y = e

+ + + + (4.2.41) 表4.45 5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

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401 0.16 0.037 1.979 1.46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46 5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25.436 5 5.087 1.3 0.287 殘 差 133.088 34 3.914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5

表4.47 5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13 50.751 0

F

1 0.313 0.317 0.155 0.987 0.33

F

2 0.123 0.317 0.061 0.389 0.7

F

3 0.076 0.317 0.038 0.24 0.811

F

4 -0.313 0.317 -0.155 -0.988 0.33

F

5 0.66 0.317 0.327** 2.083 0.04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5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16,顯著性為 0.287( F =1.3 ) , 前 面 4 個 因 素 (

β

1=0.155,

t

1=0.987 ;

2 0.061,

t

2 0.389

β

= = ;

β

3 = −0.038,

t

3 =0.24;

β

4 = −0.155,

t

4 = −0.988)與專 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第5 個因素(

β

5 =0.327,

t

5 =2.083**)與專利價值有 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

三、6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6 個 因 素 時,6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 發

1 明 人 數 、 所 有 權 人 數 、IPC 數 、 UPC 數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

F (起 訴 時 間 、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2 數)、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3 數)、

F (引 證 美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 )、

4

F (圖 示 數 量 )、

5

F ( 引 證 文 獻 數 ) 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得 迴 歸 模 式

6

由 表 4.48 可 看 出 ,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

R )為 0.253, 可 知

2 以 萃 取 出 6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25.3%。

由 表 4.49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117>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50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6 個 自 變 數 中 只 有

F ( 起 訴 時

2 間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3

86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F (圖 示 數 量 )之 顯 著 性 分 別 為

5 0.056*、0.093*與 0.068*均 小 於 0.1,表 示 自 變 數

F (起 訴 時 間 、

2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3 家 族 數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F (圖 示 數 量 )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5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1 2 3 4 5 6

( 0.155F 0.602F 0.304F 0.467F 0.07F 0.573F 15.876 )

Y = e

+ + + + + (4.2.42) 表4.48 6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

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03 0.253 0.117 1.894 1.49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49 6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0.134 6 6.689 1.865 0.117

殘 差 118.390 33 3.588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50 6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299 53.012 0

F

1 0.155 0.303 0.077 0.51 0.614

F

2 0.602 0.303 0.298* 1.984 0.056

F

3 0.304 0.303 0.151* 1.729 0.093

F

4 -0.467 0.303 -0.232 -1.539 0.133

F

5 0.07 0.303 0.035 0.232 0.818

F

6 0.573 0.303 0.284* 1.888 0.06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P≦0.1;**:P≦0.05;***:P≦0.01

87

萃取因素為 6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53,顯著性為 0.117(F =1.865) , 第 1 、 第 4 、 第 5 個 因 素 (

β

1=0.077,

t

1=0.51;

4 0.232,

t

4 1.539

β

= − = − ;

β

5 =0.035,

t

5 =0.232)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 響,第2、第 3、第 6 個因素(

β

2 =0.298,

t

2 =1.984 *;

β

3=0.151,

t

3 =1.792 *;

6 0.284,

t

6 1.888*

β

= = )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

四、7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7 個 因 素 時,7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 起

1 訴 時 間 、 發 明 人 數 、 所 有 權 人 數 、IPC 數 、 UPC 數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

F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2 數)、

F (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 、

3

F ( 引 證 美 國 專

4 利 數、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

F (圖 示 數 量 )、

5

F (引 證 文 獻 數 )、

6

F (訴

7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得 迴 歸 模 式 由 表 4.51 可 看 出 ,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

R )為 0.257, 可

2 知 以 萃 取 出 7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25.7%。

由 表 4.52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178>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53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7 個 自 變 數 其 中 只 有

F ( claim 總

2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之 顯 著 性 分 別 為

7 0.099*與 0.046**均 小 於 0.1, 表 示 自 變 數

F ( claim 總 項 數 、 獨

2 立 項 數)、

F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數 , 其 得

7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1 2 3 4 5 6 7

(0.201F 0.508F 0.035F 0.375F 0.141F 0.419F 0.638F 15.876)

Y = e

+ + + + + (4.2.43)

表4.51 7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

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07 0.257 0.094 1.919 1.50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8

表4.52 7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0.688 7 5.813 1.578 0.178 殘 差 117.836 32 3.682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53 7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03 52.325 0

F

1 0.201 0.307 0.099 0.653 0.519

F

2 0.508 0.307 0.252* 1.73 0.099

F

3 -0.035 0.307 -0.018 -0.115 0.909

F

4 -0.375 0.307 -0.186 -1.219 0.232

F

5 0.141 0.307 0.07 0.46 0.649

F

6 0.419 0.307 0.208 1.364 0.182

F

7 0.638 0.307 0.317** 2.078 0.04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7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57,顯著性為 0.178(F =1.578),第 1、第 3、第 4、第 5、第 6 個因素(

β

1 =0.099,

t

1=0.653;

3 0.018,

t

3 0.115

β

= − = − ;

β

4 = −0.186,

t

4 = −1.219 ;

β

5 =0.07,

t

5 =0.46;

6 0.208,

t

6 1.364

β

= = )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第 2 個與第 7 個因素 (

β

2 =0.252,

t

2 =1.73*;

β

7 =0.317,

t

7 =2.078**)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 響,且為正向影響。

五、8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取因素為8 個因素時,8 個因素分別為

F (審查時間、IPC 數、UPC

1 數)、

F (起訴時間、所有權人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

2

F (全球專

3 利家族數、美國專利家族數)、

F (發明人數、審判歷程中官方行動次數、

4

89

申請人答辯次數)、

F (引證美國專利數、引證外國專利數)、

5

F (圖示數

6 量)、

F (引證文獻數)、

7

F (訴訟前被引證次數)與取自然對數後的訴訟賠

8 償金額所得迴歸模式由表 4.54 可看出,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

R )為

2 0.272,可知以萃取出 8 個因素自變數可解釋取自然對數之後訴訟賠償金 額依變數的變異量為27.2%。

由表4.55 可得知,此多元迴歸模式顯著性(p-value)為 0.218>0.1,表 示多元迴歸模式預測水準不顯著。另外可由表4.56 看出其多元迴歸所選 取的 8 個自變數其中只有

F (起訴時間、所有權人數、claim 總項數、獨

2 立項數)、

F (訴訟前被引證次數)之顯著性分別為 0.093*與 0.052*均小於

8 0.1,表示自變數

F (起訴時間、所有權人數、claim 總項數、獨立項數)、

2

F (訴訟前被引證次數)可以有效的預測依變數,其得到的多元迴歸方程

8

式為

1 2 3 4 5 6 7 8

(0.273F 0.535F 0.019F 0.166F 0.364F 0.412F 0.153F 0.624F 15.876)

Y e =

+ + + + + (4.2.44) 表4.54 8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

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21 0.272 0.084 1.93 1.53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55 8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3.054 8 5.382 1.445 0.218 殘 差 115.470 31 3.725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90

表4.56 8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05 52.026 0

F

1 0.273 0.309 0.135 0.883 0.384

F

2 0.535 0.309 0.265* 1.731 0.093

F

3 -0.019 0.309 -0.01 -0.063 0.951

F

4 -0.166 0.309 -0.082 -0.537 0.595

F

5 -0.364 0.309 -0.181 -1.178 0.248

F

6 0.412 0.309 0.204 1.333 0.192

F

7 0.153 0.309 0.076 0.494 0.625

F

8 0.624 0.309 0.31* 2.02 0.05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8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72,顯著性為 0.218( F =1.445) , 第 1 、 第 3 、 第 4 、 第 5 、 第 6 、 第 7 個 因 素 (

β

1=0.135,

t

1=0.883;

β

3 = −0.01,

t

3 = −0.063;

β

4 = −0.082,

t

4 = −0.537;

5 0.181,

t

5 1.178

β

= − = − ;

β

6 =0.204,

t

6 =1.333;

β

7 =0.076,

t

7 =0.494)與專 利 價 值 皆 無 顯 著 影 響 , 第 2 第 8 個 因 素 (

β

2 =0.265,

t

2 =1.731*;

8 0.31,

t

8 2.02 *

β

= = )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響,且為正向影響。

六、9 個主要因素之分析

萃 取 因 素 為 9 個 因 素 時,9 個 因 素 分 別 為

F (審 查 時 間 、 起

1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

F (IPC 數 、

2 UPC 數 )、

F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 、

3

F (引 證 美

4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

F ( 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5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

F (發 明 人 數 )、

6

F (引 證 文 獻 數 )、

7

F (圖 示 數

8 量)、

F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與 取 自 然 對 數 後 的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所

9 得 迴 歸 模 式 由 表 4.57 可 看 出 ,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判 定 係 數 (

R ) 為

2 0.274,可 知 以 萃 取 出 9 個 因 素 自 變 數 可 解 釋 取 自 然 對 數 之 後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量 為 27.4%。

91

由 表 4.58 可 得 知 , 此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顯 著 性 (p-value) 為 0.299>0.1 , 表 示 多 元 迴 歸 模 式 預 測 水 準 不 顯 著 。 另 外 可 由 表 4.59 看 出 其 多 元 迴 歸 所 選 取 的 9 個 自 變 數 其 中 只 有

F (審 查 時

1 間 、 起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

F (訴

9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之 顯 著 性 分 別 為 0.08*與 0.055*均 小 於 0.1,

表 示 自 變 數

F (審 查 時 間 、 起 訴 時 間 、 所 有 權 人 數 、 claim 總 項

1 數 、 獨 立 項 數) 、

F (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可 以 有 效 的 預 測 依 變

9 數 , 其 得 到 的 多 元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1 2 3 4 5 6 7 8 9

(0.453F 0.266F 0.195F 0.19F 0.55F 0.614F 0.119F 0.246F 0.103F 15.876)

Y e =

+ + + + + (4.2.45) 表4.57 9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驗證模式摘要表

R

R

2 調整過後的

R

2 平均平方誤差 D-W 檢定值 0.524 0.274 0.056 1.958 1.55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58 9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變異數分析表

模式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迴 歸 43.467 9 4.830 1.259 0.299 殘 差 115.057 30 3.835

總 和 158.524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92

表4.59 9 個自變數與依變數 lnY 之迴歸係數估計表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數

模 式 B 估 計 值 標 準 誤 Bata 分 配 t 顯 著 性

常 數 15.876 0.31 51.272 0

F

1 0.568 0.314 0.282* 1.811 0.08

F

2 0.217 0.314 0.108 0.692 0.494

F

3 -0.054 0.314 -0.027 -0.171 0.866

F

4 -0.319 0.314 -0.158 -1.016 0.318

F

5 0.05 0.314 0.025 0.159 0.874

F

6 -0.303 0.314 -0.15 -0.965 0.342

F

7 0.361 0.314 0.179 1.152 0.259

F

8 0.153 0.314 0.076 0.489 0.628

F

9 0.626 0.314 0.311* 1.997 0.05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P≦0.1;**:P≦0.05;***:P≦0.01

萃取因素為 9 個時,多元迴歸模式判定係數為 0.274,顯著性為 0.299(F =1.259),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8 個因素 (

β

2 =0.108,

t

2 =0.692;

β

3 = −0.027,

t

3= −0.171;

β

4 = −0.158,

t

4 = −1.016;

5 0.025,

t

5 0.159

β

= = ;

β

6 = −0.15,

t

6 = −0.965 ;

β

7 =0.179,

t

7 =1.152 ;

8 0.076,

t

8 0.489

β

= = )與專利價值皆無顯著影響,第 1 個與第 9 個因素 (

β

1 =0.282,

t

1=1.811*;

β

9 =0.311,

t

9 =1.997 *)與專利價值有顯著的影響,

且為正向影響。

七、小結

對上述多元迴歸分析作比較,由表4.60 可看出選取 6 個因素時,迴 歸模式的顯著性為所有模式中最低,為0.117,而模式調整過的判定係數 (

R )也是所有模式中最高的,為 0.117,雖然顯著性大於 0.1,但是以本

2 研究所分析的所有模式中,具有最高預測依變數的能力。因此將萃取 6 個因素為因素命名,命名如表4.61 所示。

93

表4.60 4~9 個因素多元迴歸分析比較

因 素 個 數

R

2 調 整 後 的

R

2 顯 著 性 自 變 數 的 正 負 符 號 4 0.086 -0.018 0.519 + + - -

5 0.16 0.037 0.287 + + + - + 6 0.253 0.117 0.117 + + + - + + 7 0.257 0.094 0.178 + + - - + + + 8 0.272 0.084 0.218 + + - - - + + + 9 0.274 0.056 0.299 + + - - + -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61 6 個因素命名結果

因 素 因 素 中 的 指 標 變 數 命 名 結 果

1

審 查 時 間 、 發 明 人 數 、 所 有 權 人 數 、 IPC 數、UPC 數、審 判 歷 程 中 官 方 行 動 次 數 、 申 請 人 答 辯 次 數

授 權 類 型 與 技 術 複 雜 度

2 起 訴 時 間 、claim 總 項 數 、 獨 立 項 數 剩 餘 年 限 與 專 利 範 圍

3 訴 訟 前 被 引 證 次 數 、 全 球 專 利 家 族 數 、 美 國 專 利 家 族 數

技 術 潛 在 效 益

4 引 證 美 國 專 利 數 、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數 技 術 創 新 程 度

5 圖 示 數 量 圖 示 數 量

6 引 證 文 獻 數 引 證 文 獻 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9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