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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工程設計綱要準則

第三章 統包工程設計綱要準則

3.4 大地工程設計綱要準則

統包工程設計綱要準則 33

表3.3-1 各空間區域活載重詳細表

樓層別 面積(m2) 高度(m) 用途 一般設計活載重 B1 2,454.84 4.2 貴重儀器中心、太陽光電電池

室、停車場、機房、蓄水池 500~1200 kg/ m2 1F 2,291.57 4.4 大廳、大型教室、研究所空間 500 kg/ m2 2F 2,239.38 4.4 大型教室、教師實驗室、辦公

室、閱覽室、學生活動中心 300~500 kg/ m2 3F 1,536.80 4.4 大型教室、普通教室、實驗室、

討論室、教師研究室 250~500 kg/ m2 4F 2,364.54 4.4

辦公室、討論室、英語自學中 心、辦公室、實驗室、共用儀器

室、組織培養室、電腦室

300~500 kg/ m2 5F 2,181.63 4.4 大型教室、教師研究室、討論室 300~500 kg/ m2 6F 2,021.22 4.4 卓越中心、教師研究室、討論室 300~500 kg/ m2 RF1 147.22 4.0 樓梯間、冷卻水塔 300~500 kg/ m2 RF2 100.64 4.0 樓梯間

1.各層樓之樓梯間及電梯間:至少 500kg/m2 2.空調機房:1000kg/m2

3.發電機房:1200kg/m2

(註:上述之設計活載重尚須考量實際之實驗設備等特殊載重,並取用較 大值為準。)

1.設計靜載重則依實際計算且不得低於下列值:

2.粉刷:80kg/m2

3.管線及天花板:50kg/m2 4.機房粉刷:120kg/m2

5.機房管線及天花板:80kg/m2

(1) 地震力:地震力分析時,並應考量水平地震力、垂直地震力及近斷 層之影響,建物之使用係數I 值為 1.5。

(2) 風力:依上述各規範及研究報告分別計算比較,並以最大值作為風 力設計之依據。

(3) 溫度、乾縮應力:地上建築物超過 60 公尺長,需考慮溫度及乾縮應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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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規劃設計階段之結構設計 (1) 事前調查:

(a) 地質調查:招標文件中所提供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資料僅提 供統包商作為投標時規劃設計之參考,統包商應另聘大地或土木 技師依設計建築師所提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相關之大地工程分 析及評估作業。統包商應依規範規定加做必要之地質鑽探及試驗 工作,而此費用已包含於統包契約之總價內,不另計價。

(b) 基地現況調查:含基地環境、四周交通動線及地下障礙物,以作 為設計、施工規劃之依據。

(2) 結構分析設計:

(a) 本統包工程,其結構系統採用如 3.3-1 所述之結構型式,需滿足 相關法規及耐震規範。本工程之基礎型式建議採用筏式基礎,統 包商應依結構需求及分析結果選用適宜之基礎型式。

(b) 設計方法:鋼筋混凝土工程:採用極限設計法設計。

(c) 統包商應依據上述結構分析設計後,完成設計圖說,其結構計算 書、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應經專業技師簽證認後,送交監造暨專 案管理單位及業主核可。

(d) 結構分析程式:建築物結構分析程式包括靜力及動力分析並含構 件耐震設計,及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之分析設計等,須採用公認通 用ETABS V6.10(含以上之版本) (CSI-BERKELY BY ASHRAF HABIBULLAN),三向度房屋結構分析程式,具動、靜力分析,

並含混凝土構件耐震設計。

(i) CONKER 程式:ETABS-PLUS 所附之 R.C 構件設計程式含 韌性及非韌性設計。

(ii) RIDO-3 程式:擋土開挖支撐分析設計程式。

(e) 結構設計載重組合,應考量各種可能之載重組合之最大效應,藉 以作為靜力分析與動力分析之依據。

(f) 地震力分析應包含各不同方向之水平地震力與垂直地震力共同 作用之狀況,並同時考量意外扭矩及動力扭矩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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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結構整體之分析設計除應滿足前述之基本要求外,並應考量基礎 差異沉陷所導致結構承受額外應力之情況。

(h) 建築物基礎結構設計應考慮承載力、沈陷量、土壤液化……等因 素之影響,基礎沉陷所引致之角變量及總沉陷量,不得使建築物 產生有害之裂縫,或影響其功能。

(i) 地下層土方開挖擋土之安全措施分析:地下層建築物之土方開挖 擋土安全措施及開挖方法由統包商依基地地質狀況、面積規模、

開挖深度、周邊環境狀況、工期、經濟與安全等因素及相關法令 規定自行規劃設計。其分析項目至少應考量下列各點:

(i) 側向土壓力平衡分析。

(ii) 開挖面塑性隆起分析。

(iii) 砂湧分析。

(iv) 開挖面上舉力分析。

(v) 擋土壁體與支撐系統之分析與設計。

(vi) 開挖對鄰地之沈陷影響分析。

(vii) 開挖時鄰房之變位量應控制在表 3.4-1「建物保護暨變位控 制準則」之容許值內。

3.3.4 結構材料及強度要求

本工程所採用之結構材料應依下列所示辦理:

(1) 混凝土:

(a) 採波特蘭二型(抗硫)水泥 (b) 結構體強度採用 280kg/cm≧ 2 (c) 墊層混凝土 140kg/cm≧ 2

(d) 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其氯離子含量及檢驗需符合:

(i) CNS 13407:[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實驗法]

(ii) CNS 1240:[混凝土粒料]水溶性氯粒子含量最大許可極限 (iii) CNS 3090 : [預拌混凝土]有關最大水溶性氯粒子含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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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每次澆置須做坍度試驗及每 100 立方需製作 2 組試體,抗壓強度 須達設計標準

(2) 鋼筋:需符合 CNS 560 A2006 竹節熱軋鋼筋,且不得採用熱處理鋼 筋(俗稱水淬鋼筋),並附無輻射污染證明,除特別註明者外,統包商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6 號及以上為 SD42O Fy 4200 kg≧ /cm2

(b) #5 號及以下為 SD28O Fy 2800 kg≧ /cm2或Fy 4200 kg≧ /cm2。 (c) 其實際降伏強度不得超過各規定值之 1260 kg/cm2,且實際抗拉

強度需大於1.25 倍之實際降伏強度。

(3) 混凝土最小保護層應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a) 混凝土直接澆於地上者為 7.5 ㎝。

(b) 曝露室外者:#6 或以上為 5.0 ㎝。#5 或以下為 4.0 ㎝。

(c) 室內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i) 版牆:#6 或以下為 2.0cm。

(ii) 梁柱、主筋和及箍筋為 4.0cm。

(4) 模板:

(a) 普通模板及清水模板均需為新品,其進場數量應至少供應最大面 積樓層用量之1.5 倍,其他支撐材料並應充足。

(b) 模板所使用之材料不得變形,模面須光滑。

(c) 若使用系統模板者,得另提施工計畫,送業主審查核准後,依系 統模板設計施工。

(5) 以上未明列部份,均應符合前述技術規範及標準之相關規定。

3.3.5 結構圖說與文件要求

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 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

依圖施工無疑義。繪圖應依公制標準,一般構造尺度,以公分為單位;

精細尺度,得以公厘為單位,但須於圖上詳細說明,統包商至少應辦理 之相關結構圖說與文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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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構系統規劃圖說:至少應包括結構規劃說明、平面結構佈置、豎 向結構佈置、基礎結構佈置、開挖擋土支撐佈置等。

(2) 結構計算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地質鑽探資料、設計基本資料、結構 應力分析設計、結構設計圖及結構數量計算等。

(a) 設計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靜載重、活載重、地震力、風力、結 構材料規格等。

(b) 結構規劃:至少應包括結構規劃說明、平面結構佈置、豎向結構 佈置、基礎結構佈置、開挖擋土支撐佈置等。

(c) 結構應力分析設計:分析方法、分析電腦程式、水平側向力分析、

百分之五額外扭矩之計算與分析、動力扭矩之計算與分析、載重 組合、層間位移及碰撞距離、梁設計、柱設計、版、牆設計、基 礎設計、安全措施分析設計、其它特殊檢討分析。

(d) 結構設計圖:包括各層平面圖、基礎平面圖、安全措施圖、地質 構造剖面圖及施工說明書,其內容應涵蓋本工程相關細目之使用 材料品質規格及檢驗、施工程序及品質管控、設計載重、特殊要 求與配筋、接合、補強等細部詳圖。

(e) 結構數量計算:設計圖說及工程施工項目之數量計算與彙整,內 容應涵蓋各大項之細目分項計算,並提供電腦檔案以供檢核。

(3) 地下層土方開挖擋土安全措施計算書: 應至少包含擋土工法、結構 材料規格、輸入土層強度參數、改良土壤強度參數、地盤反力係數、

勁度折減、支撐預力、開挖穩定檢核、分析模式、電腦分析輸出(入) 資料、連續壁(或排樁)、支撐分析及設計、連續壁(或排樁)變形、側 向位移、地表沉陷量、鄰近建物變位量等檢討分析。

(4) 結構施工大樣圖。

(5) 施工規範(各項品質取樣與試驗)。

(6) 專業技師之簽證。

(7) 統包商應提供程式分析輸入資料電子檔以供監造暨專案管理單位及 業主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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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大地工程設計綱要準則

3.4.1 基礎地工設計準則

(1) 基礎地工設計準則:基礎地工設計應依據下述最新版本之規範或手 冊(於設計標準及方針在合理之狀況下,統包商可以採用比本準則所 述要求更為嚴謹之標準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a)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最新版。

(b)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最新版。

(c) 鋼筋混凝土-美國混凝土協會之” BUILDING CODE REQUIRMENTSFOR REINFORCED CONCRETE”。

(d) 鋼結構-美國鋼鐵構造協會之”MANUAL OF STEEL CONSTRUCTION”。

(e) 焊接-美國焊接協會之” STRUCTURAL WELDING CODE - STEEL”。

(2) 統包商於規劃設計永久性及臨時性之結構時,應依地質鑽探及試驗 資料,自行獨立研判分析、解釋,選擇適當之設計參數, 並說明其 理論基礎。

(3) 基礎地工之結構設計至少應考量土壓力、地下水壓力及其他如地表 載重、施工機械及材料堆置之載重、鄰接道路側大型重卡車行進之 載重、鄰房之長期與短期最大載重之組合。永久性之結構體與側向 位移受限之擋土結構應以靜止土壓力作為設計承受之側向土壓力。

(4) 擋土結構體應依工程全部施工階段所可能發生之情況加以分析設 計,如各階段之土方開挖及H 型鋼支撐之安裝、移除、施工構台大 型運土卡車進出等所產生之額外應力;並應採用公認通用之電腦程 式加以分析。

(5) 臨時擋土結構之向內擠進穩定度, 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1.5;開挖 面底部隆起、砂湧、上舉等開挖穩定度,其安全係數分別不得小於 1.2、1.5、1.2。

(6) 地下結構物之設計應足以承受水壓力, 而水壓力之計算應依下列所 述之高、低水位分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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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水位應以長期地下水位並同時考量 200 年洪水位之地表淹水 荷載及其所造成之額外側壓力。長期地下水位,一般均假設於地 表,惟觀測水位與地表距離有相當距離且長期地下水位觀測之結 果顯示其為穩定之狀態時,統包商可推定其長期地下水位,送經 業主及監造暨專案管理單位核可後,據以分析。

(b) 對於低水位,設計單位應依觀測水位記錄,評估可能之最低地下 水位,藉以求得最臨界之載重組合。

(7) 水浮力:

(a) 於各施工階段期間,結構基礎底版所承受之水壓應加以控制,使 其抗浮安全係數於結構體及回填材料自重抵抗下,抵抗水浮力之 安全係數應大於 1.03。結構物完成後之最小抗浮安全係數, 應 不得小於1.07。若考慮連續壁壁體重且設計連續壁與主體結構間 之抗浮接頭,在不計連續壁壁體表面摩擦效益時,其結構物完成 後之最小抗浮安全係數可降至1.00。

(b) 因建築規劃需求之因素,若局部區域之抗浮安全係數不足時,統 包商應對該局部區域之水浮力所造成整體結構物之應力產生及 影響程度加以檢核計算,並規劃必要之補強措施。

(c) 於永久性或臨時性擋土結構設計分析時,統包商應檢核擋土壁體 與地盤之撓曲變形量,藉以確保在施工影響區域範圍內之所有建 築物,不因本工程施工而遭受其無法負荷之沉陷量,有關建物保 護暨變位控制準則如表 3.6 所示。若經評估相鄰建築物因本工程 施工所產生之影響大於表 3.4-1 之控制準則時,統包商應以較嚴 謹之施工方式或其他輔助工法施工,以達到沉陷控制之目的;而 對於現況傾斜已大於1/300 之鄰近建築物,統包商應施作適當之 保護措施,藉以確保鄰近建築物之安全及維持其正常使用。

表3.4-1 建築保護暨變位控制準則

基礎種類 最大沉陷量δmax(mm) 傾角θ 角變量 1 60 1:500 1:500 2 40 1:500 1:500 3 25 1:500 1:1000 4 40 1: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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