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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統包工程設計綱要準則

3.5 機電設計綱要準則

3.5.1 機電需求一般規定

本工程之機電設備規劃包括電氣設備、弱電設備、給排水設備、消 防設備、空調設備及太陽能光電設備等,各系統應視各空間性質分區配 置機具設備。

本工程適用法規及設計通則如下:

(1) 中國國家標準 (CNS) (2) 建築技術規則(CBC) (3)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 台灣電力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標準

(5) 經濟部頒訂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6) 電信法及相關子法

(7) 交通部電信總局頒佈之【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設計規範】

(8) 交通部交通技術標準規範 (9) 台灣省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10) 行政院衛生署頒佈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設流標準 (11) 衛生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法規】施行細則 (12) 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NEC)

(1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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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國際電氣安全法規(NESC)

(16) 美國電子電氣工程師協會(LEEE) (17) 國際電氣技術委員會(IEC)

(18)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9) 絕緣電纜工程師協會(ICEA) (20) 美國冷凍空調協會(ASHRAE)

(21) 美國鈑金及空調承包商協會(SMACNA) (22) 美國送風及控制協會(AMCA)

(23) 美國保險業實驗室(UL)

(24)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1998 (25) 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26) 英國標準協會(BS) (27) 日本工業標準(JIS) (28) 美國防火協會(NFPA)

(29) 其他經業主認可之國際通行規範及標準等 本工程一般規定:

(1) 本工程為新建工程,相關公用機電設備皆應配合現行法規規劃。

(2) 本工程設於全校區內,相關電力、電信、資訊、監控、保全、給排 污水、消防等系統皆應與全校系統密切結合。

(3) 本工程應設置基地上既有全校供水系統機房,相關引入引出之管路 應一併預留,及預留該機房內所有供電設備之空間。

(4) 本工程之中央監控及空調監控(BEMS)軟體由業主提供,廠商應配裝 置及測試。

(5) 本工程須由登記合格並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負責設計及簽證等相關 作業,並需由具有相關證照之承裝業及各專業廠商實行安裝測試等 工作採責任施工。

(6) 本工程設計圖說及相關資料須送相關主管機關(消防局、電力公司、

電信業者、自來水公司、下水道工程處等….)審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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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工程完工後,須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竣工查驗,並申請電力、電 信、自來水、瓦斯、污水等之接電接水接氣使用。

(8) 本工程內之各單項設備工程如涉有特殊專業(如會議設備、無線對 講、資訊網路、播音設備、無線網路及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瓦斯 設備….等)應由各專業廠商提供設備及進行安裝、測試、整合及教 育訓練等工作,而不可自行購買器材由非專業人員進行安裝、測試、

整合等之工作。

(9) 明管以樑下施工為原則,如需於結構體中預留套管,且套管位置應 配合結構設計。其他穿越屋頂、水池、水箱或至建築物外牆等處應 加設止水措施及防蝕或防鏽處理。

(10) 本工程之所有通過防火區劃之管線,均需施作防火斷熱之相關措施 (如防火泥填塞…等)需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11) 本工程之所有機電主要設備(如落地開關箱、各水泵、空調主機、冷 卻水塔、空氣機),均需以足夠結構強度之預螺絲或螺栓施作。

(12) 本工程應配合全校區供水水池遷移及水池機房內高壓電力遷移(皆為 另案工程),預留設置全校區供水水泵及水池機房高低壓電力開關箱 空間及相關管線引入引出。

(13) 辦公室、會議室及相關處所..等均需配合電力、電信、資訊…等系統,

預留地板線槽和牆面各類插座..等,如遇有日後變動機會較大和需求 較大的空間時則需考慮設置分電盤、弱電資訊服務箱..等設備。

(14) 各類管線需集中佈設於公共走道可維修處或專用機電管道內,且所 有設備之安裝設置,應考慮合理的維修空間。

(15) 監控中心應設置本工程消防及保全監視、中央監控、空調監控之主 機,及視訊、電信、資訊、銜接設備,且應預留全校消防及保全監 視、中央監控、空調監控主機之位置及管線。

(16) 本工程內所使用之相關設備(如電腦設備,會議設備,中央監控設 備,音響設備…等)應採用當時最新且穩定之機種。

(17) 本工程之各單項設備,應以整体考量為主,若有不足之處,仍需設 置,不得以未規定為由,而忽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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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產品如採進口品者,在台須有代理商,產品須附原廠出廠證明,測 試報告,生產地及進口證明,且能提供產品五年零組件或替代品之 維修保證。

(19) 有關涉及本工程之相關圖說及文件其著作權之歸屬應屬業主。

(20) 本工程完工後,應無償提供全套詳細竣工圖(含電腦圖檔)及操作手冊 等,份數由業主與承商協商之。

(21) 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保證所有器材及設備,自驗收日起於 保固期間所有設備故障,應由廠商無償修復(天災、不可抗拒因素或 人為故意破壞者除外)。

(22) 本工程於正式送電送水後,至正式驗收完成或至業主進駐使用前,

所須之電費水費均由廠商處負擔,且已包含於本工程契約價款內。

(23) 本說明書內之所有規定如與相關法令相互抵觸時,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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