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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產業專區公共設施配置

第四章、 方案模擬

第四節、 大社產業專區公共設施配置

大社石化工業區公共設施規劃則有道路、路燈、雨水下水道系統、污水下 水道系統、綠帶及聯合污水處理廠,如表 4-33。

表 4-33 區內原有公共設施明細表

公共設施項目 大社石化工業區

道路 2.729 公里

路燈 156 盞

隔離綠帶 34,843 平方公尺

雨水下水道系統 3,740 公尺

污水下水道系統 1,965.9 公尺

聯合污水處理廠 日處理水量 22,600 立方公尺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本研究整理 聯合污水處理廠於民國 66 年完成第一期工程,以傳統活性污泥法處理石化 廢水,日處理水量為 13,000 立方公尺。民國 78 年為符合 82 年環保標準,擴建 完成第二期工程,日處理水量增為 15,000 立方公尺,及至民國 83 年,因進廠 處理水量已超過既有系統處理上限,致污水廠操作不穩定,且因應即將實施之 國家『87 年』河川放流水標準,爰由工業區廠商聯誼會出資興建第三期工程,

日處理水量增為 22,600 立方公尺。

以最先進的廢水處理法「活性碳活性污泥法」,採用 PACT+WAR 流程並在 最後段加入砂濾單元,為國內首套引進之處理系統。“PACT”為“Powder Activated Carbon Treatment”之簡稱,為在傳統標準活性污泥系統中加入活性碳粉,讓活 性污泥生長在粉末狀活性碳基質上,利用活性碳強大的吸附能力,先將污染物 吸附在活性碳中,給予生物污泥與有機污染物更長的接觸時間,達到生物分解 難分解有機物的目標,提升廢水處理效能。此係一同時兼具生物污泥生物分解,

以及活性碳吸附去除難生物有機毒性污染物等兩種功能的廢水處理技術。

區內各廠廢水經由污水下水道收集管線,直接逕流進入原污水站經巴歇爾 流量計後,進入調勻池調和以維持廢水水質之穩定,再排入初沈池作初步沈澱 以去除原水中易沈降之物質,匯流進入曝氣池藉由生物及活性碳吸附作用,去 除水中難分解物質,最後藉終沈池澄清及壓密將水及污泥分離再經砂濾作最終 篩除以符合國家放流水標準,再予放流至大社海放加壓站或排放楠梓仙溪,最 後流至最終承受水體(大海),而污泥則收集經污泥消化池濃縮,再經污泥脫水

機脫水或污泥曬乾床處理後,交由合格廢棄物清理廠商清運至合法之掩埋場,

有關污水處理流程如圖 4-8。

圖 4-8 大社石化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流程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仁大工業區服務中心

二、調整使用分區後之公共設施用地規劃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後須依法劃設公共設施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 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 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另同法第三十二條:「工 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 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

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

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 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

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 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二)公共設施調整規劃

本研究係以大社石化工業區為研究範圍,予以調整為甲種工業區及乙種 工業區,依據原有工業區內用地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有 133,601 平方公尺,

約 13.36 公頃,占全區土地之 12.26%。故本研究規劃大社產業專區,原有公 共設施之道路、路燈及隔離綠帶等設置以維持現況為原則,不予變動,符合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且續做為工業區隔離設施使 用,避免因區內工業製造而對周邊產生影響,惟須每年維護修整,以維持其 功能。另污水及雨水下水道系統需依現有管線系統增加配置,使各家工廠能 於建廠時順利連接至下水道系統。

表 4-34 大社產業專區各種用地比例

使用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比例 生產事業用地 甲種工業區 140,802 12.92%

乙種工業區 790,206 72.50%

相關產業用地 - -

公共設施用地 133,601 12.26%

其他用地 34,843 3.20%

合計 1,090,000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未來大社產業專區將採用雨水與污水分流制,各工廠之雨水可逕排入雨 水管線以排出區外;故流入聯合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主要係含污染物質之工 廠廢污水(含員工生活污水)及滲入之地下水。為確保污水處理廠功能正常 運轉,須限制各工廠之廢污水如未達污水處理廠進廠限值,須在廠內做處理 後方可排放入污水管線系統。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訂頒《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範》99.09.06 最新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大社產業專區屬 C 類(工業、倉儲類),預計引進就業人口為 15,960 人,單位污水量為 150 公 升/人.日,使用人數計算方式為「按作業人數之 1/4 計算」,據此區內生活 污水量推估如下:

生活污水量=(15,9601/4)150=598.5CMD

另依據水利署「污水下水道管線設計手冊」採用按污水量比例估計入滲 量,以家庭污水量之每人最大污水量 10%~15%估算。據此,本案採以家庭 污水量之每人最大污水量 15%估算,入滲量為 89.78CMD,故區內每日需處 理之廢污水量為 688.28CMD。

聯合污水處理廠日處理水量 22,600 立方公尺,原是用以處理石化廢水,

如石化工業遷廠後引進未登記工廠進駐,區內可能產生之廢水僅員工生活污 水及少量之事業廢水,以原有石化廢水處理設施規模皆足以處理區內產生之 廢污水,未來可視污水處理情況逐步調整污水處理廠之設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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