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方案模擬
第三節、 大社產業專區規劃設計
(一)大社石化工業區設立及限期遷廠緣由
大社石化工業區屬公辦工業區類型,其成立主要目的是解決下游石化業 原料仰賴國外進口之不便,藉以降低成本。其原料供應來源有二,一為中油 高雄煉油廠,二為自高雄港石化品碼頭集中在前鎮河岸的 50 至 62 號碼頭一 帶的中油前鎮儲運中心,經由地下管線輸送至大社工業區內。民國 79 年行政 院以「台七十九經 27536 號公文」,命令中油高雄煉油廠五輕廠應於民國 104 年遷廠完成。因此大社石化工業區於中油高雄煉油廠遷廠後原料供應僅能依 賴中油前鎮儲運中心。然而民國 82 年因大社石化工業區排放有毒廢氣,導致 周邊居民死亡案例,經濟部遂以「經(82)工 084448 號公文」函請大社石化 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廠五輕廠遷移計畫,一併遷移。臺灣省政 府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 83 年 2 月通盤檢討,正式核定變更大社工業區為 特種工業區及乙種工業區,同時要求工業區內各工廠應確實做好環保工作,
並附帶條件如下:
1. 特種工業區於 104 年由地方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廠商應於 107 年以前完成遷廠。
2. 107 年前之特種工業區,除為興建汽電共生、汰舊換新或為改善環境而增 加之設施外,非經環保機關審核同意,不得再行新建或擴建。
又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造成有史以來最嚴重的 工業災難。石化管線的埋設引發重大爭議,又適逢中油高雄煉油廠、五輕廠 25 年遷廠的政治承諾期限屆期,大社石化工業區同樣面臨遷廠降編爭議。
(二)編定工業區變更依據
1.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 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 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 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三條
「(一)通盤檢討:
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先 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工業區檢討基準辦理。
2.經檢討結果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 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 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
3.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條
「(三)編定工業區之檢討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4.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 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 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5.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 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 為準。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 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 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 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三)工業區原價買回之依據
依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第 80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租購之工業用地,違反 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其未依核定計畫使用部分之土地,得由 工業區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處理:一、購買政府或公民營企業開發之工業區 土地,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另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二、依第六十五條 規定因自用而終止租約之土地,照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強制收買,另 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三、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購買之土地,照 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依第六十八條租用之土地,終止租約,由所有權人收 回自行興辦工業或另行租售與興辦工業人。」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收買 之土地,已建有建築物者,不予補償,由興辦工業人自行拆除或由工業區主 管機關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興辦工業人負擔,
興辦工業人拒不繳納時,在其應得之地價內逕為扣抵。」
本研究假設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 80 條之原價收買規定,大社石化工業 區經遷廠降編後已不符原核定計畫,得由政府於廠商遷廠後以原購買地價收 回其工業用地,再重新規劃提供做為未登記工廠進駐使用。由於原購買地價 額無法取得,故擬以民國 70 年之公告現值加四成後加計地價指數作為土地收 買成本。
二、標準廠房設置規格
目前國內在廠房建築方面研究,多以機能性為主要考量,缺乏對使用行為 的考慮,建築規劃設計流於標準形式化,使用者的需求與特性未受到重視(陳 育進,2005)。工業使用之廠房主要著重於後續使用行為,廠房大小、長寬尺寸 等皆會對使用之廠商有影響,例如有天車設備之廠房,廠房高度須達可設立天 車之標準,故工業廠房依其使用性質而有不同的態樣。但特殊廠房需求僅限於 部分製造業類別,就南部之未登記工廠觀之,多屬金屬製品製造業者居多,廠 房型態要求多大同小異。
表 4-23 本案規劃標準廠房規格表
項目 分類/樓層 面積 高度
(公尺)
預計引進 就業人口 平方公尺 坪數
本案 假設
第一類標準廠房 一樓 661.16 200 8~10 20 第二類標準廠房 一樓 991.74 300 10~12 30 第三類標準廠房 一樓 1,652.90 500 12~16 5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於不同產業特性及廠房混用衍生問題,對於建築計劃可能帶來不良影響,
本研究僅針對用地需求部分分析,排除此部分造成之不良引響,但對於此仍提 出可能產生之影響說明如下:
A. 標準廠房僅提供一般性標準,無法適應所有進駐園區不同產業的需求。
以機械設備製造業為例,廠房設計時需考量日後營運時提供機械組裝及 拆卸等大空間需求,且原料、零件及成品堆置需有充足而彈性之空間,
以配合機械組裝、裝卸及運輸等。
B. 使用管理因素亦會影響標準廠房建築計劃。例如標準廠房因不同產業混 用,管理單位對於生產製造類廠商如何分配廠房區位,以及如何規範管 理,以避免影響其他廠房。
三、大社產業專區規劃配置
本研究針對大社石化工業區遷廠後之再利用進行方案模擬,以石化工業廠 商遷廠為前提,在依法變更都市計畫特種工業區之使用分區後,改以乙種工業 區為主,甲種工業區為輔,設置大社產業專區,預計可提供大社區未登記工廠 進駐使用,以符現下高雄市政府對於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政策導向。
(一)使用現況
本研究場址(以下稱為大社產業專區)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三奶壇段及林 子邊段等地段,總面積約 109 公頃,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之特種工業區,目 前使用現況為石化工業用地,如圖 4-5。
圖 4-5 大社產業專區地段地籍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二)規劃分區及進駐產業類別
大社產業專區原係依據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為工業區,依法須先行解除編 定工業區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 整為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土地變更編定後,各使用地類別 使用強度,僅就工業區變更範圍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工業 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使用分 區管制規定》等相關規定,劃設各使用地類別及其面積。基地內土地使用強
圖 4-6 大社產業專區分區規劃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採用供給方案二(如表 4-10),即以設置乙種工業區為主,其中 區內 15%之用地調整為甲種工業區使用。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規定,乙種工業區引進產業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類別)與其 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甲種工業區引進產業以供輕 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惟本研究範圍不得從事石油化學基本原料 生產及其加工製造,如表 4-24 及圖 4-7。
本研究選定甲種工業區之條件有二,一是減少影響居民生活的可能,二 是考量使用性質相近地區,自圖 4-6 可發現本研究範圍東側為大社都市計畫 住宅區,西北側為高雄市主要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僅西南側屬仁武都市計 畫特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考量前述條件,故選定 D 區編定為甲種工業區。
大社都市計畫
住宅區
仁武都市計畫
特種工業區 甲種工業區
第三種
高雄市 住宅區
主要計畫
商業區
、住宅區等
表 4-24 大社產業專區分區面積表
工業區名稱 分區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編定工業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大社 產業專區
A 282,739 乙種工業區 60% 300%
B 164,052 乙種工業區 60% 300%
B 164,052 乙種工業區 6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