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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法規發展趨勢 大陸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法規發展趨勢 大陸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法規發展趨勢 大陸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法規發展趨勢

3.3.1 大陸大陸大陸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4戰略綱要戰略綱要》戰略綱要戰略綱要》》之頒布》之頒布之頒布 之頒布

多年來,大陸認知到當今世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知識經濟迅猛發展,經濟全球化步伐明 顯加快,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國際經濟和企業競爭的一個焦點,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 來越重要的作用;因而於 2005 年著手以政府組織匯集各方力量,經過系統研究智慧財產權問題 後,研擬《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5(以下簡稱《綱要》)作為對策,作為大陸經濟發展的基礎 制度。

歷經 3 年努力,2008 年 4 月 9 日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的主持下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綱 要》,並於同年 6 月 5 日由國務院發布。使得大陸僅次於日本,成為亞洲第二個制定有此類政 策的國家。

《綱要》以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發布對象,

內容共七千六百餘字,分為「序言」、「指導思想和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專項任務」、

「戰略措施」五大部分,茲分述如下:

4 知識產權,台灣稱「智慧財產權」,為求用語一致並易於讀者理解,以下皆以「智慧財產權」取代「知識產權」 5 知識產權戰略的重點設定在制度體系的構建,包括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體制、司法執法體制、行政執法體制等等,其

戰略是由 20 個專題和一個綱要所構成,以這 20 個專題前期研究作為綱要之基礎,並在中央層面搭建一個 30 多個政 府有關機構合作的平台,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有效地具體推進實施。

A. 序言

首先,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大陸經濟快速發展,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紓解資源環境 約束、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大力開發和利用知識資源,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 活需要,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其次,闡述智慧財產權制度乃當今世界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 源、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和掌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第三,說明大陸智慧財產權制度 仍不完善,自主知識產權水準和擁有量、社會公眾智慧財產權意識、市場主體運用智慧財 產權能力皆有待加強,侵權和濫用的現象有待改善等情形。最後,點出《綱要》的實施有 利於大陸建設創新型國家並有利於擴大對外開放,實現互利共贏。

B. 指導思想和戰略目標 a.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

b. 戰略目標

(1) 長期目標(至 2020 年):

建設大陸成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較高的國家;完善法治環境,

推廣智慧財產權觀念,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水準和擁有量。

(2) 近五年的目標:

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水準和擁有量6;健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護智慧財 產權、減少侵權行為;提高人民智慧財產權意識。

c. 戰略重點

分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培育智慧財產權文化等五項。

d. 專項任務

分為:專利7、商標8、版權9、商業秘密10、植物新品種11、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12及 國防智慧財產權13等七部分加以說明政策方向。

6 包含:增加對外專利申請;培育國際知名品牌、核心版權產業、植物新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並促進商業秘密、

地理標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等得到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等。

e. 戰略措施

本次修改前,大陸專利制度一直採用「相對新穎性標準」,形成許多抄襲外國技術 的「垃圾專利」。為了增強創新能力,新法採用了「絕對新穎性標」標準,明確了「現 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3) 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提高了外觀設計的授權標準。

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數量約占專利總數的三分之一,世界排名第一。然而,很多外 觀設計專利的品質不高,為了改善這一狀況,新法將「具有明顯區別」作為外觀設計的 授權標準。另外,也增加了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 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b. 加強對專利權保護

此特色主要彰顯於下列條文:

(1) 第九條:釐清實用新型與發明的「重複授權問題」與「轉換保護制度」。

有鑑於「轉換保護制度」可能會「造成實際保護期超過 20 年」的不合理現象,因 此本次將禁止重複授權的例外條件之一限制為「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 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又、對於「非同日申請」的情況,由於本次修 改擴展了「抵觸申請的範圍」,專利權只能授予申請在先者。

(2)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不得許諾銷售其外觀設計專 利產品。

2000 年以後,大陸大力舉辦各種展覽會,雖然帶動了商品的流通交易,但亦使侵 犯智慧財產權的情況氾濫,為了解決「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展出相同的產品,

只要不在展會期間實際銷售,有關當局並無法可管的窘境」,本次修改增加了禁止「許 諾銷售」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行為的規定。

(3) 第十五條:保障了共有人對共有專利的合法權利,並促進共有專利的實施。

由於無體財產權性質使然,大陸《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對有關共有權的規定並 不能完全適合於專利權。為完善專利制度,特增加此一條款22

(4) 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增強侵權處罰力度,並賦予行政執法手段。

22 1987 年制定的《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曾有類似規定;該法於 1999 年頒佈《合同法》時遭廢止,惟並沒有 於《合同法》中納入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統一規定為「假冒專利行 為」;第六十四條賦予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手段,但對侵權的糾紛處理不能適 用本條規定;第六十五條,考慮到經濟社會的發展,研發和維權成本的增加因此將法定 賠償額上限提高到 100 萬元。

(5) 第六十六、六十七條:完善起訴前措施。

第六十六條規定起訴前財產保全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六十七條借 鑒大陸《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增加了關於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c. 兼顧平衡公眾利益

此特色主要彰顯於下列條文:

(1) 第六十二條: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

適用本條時,除應依專利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理解「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

的定義外,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現有技術抗辯僅適用於請求原則下,裁判者不負主動查明之責。

 抗辯者僅能以其實施的是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為抗辯理由,而該專利是否應當被 無效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現有技術抗辯僅個案有效。

(2) 第六十九條:視為不侵權情形的 Bolar 例外。

由於大陸人口眾多、公共健康問題較為突出,本次修改明確該制度可使公眾在專利 藥品或器械的保護期限屆滿後,及時獲得價格低廉的仿製品,這對解決公共健康問題具 有重要意義;此外,不僅藥品生產者或者研發機構在 Bolar 例外下可免責,他人為藥品 生產者或者研發機構提供行政審查所需要的資訊而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 械,並將其提供給藥品生產者或者研發機構的行為也可免責。

(3)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大陸專利制度建立以來,雖未有強制許可的案例,但一直是專利領域的熱門話題。

本次修正以「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為授予強制許可的要件;並將授予 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在第四十八至五十二條;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也進一步具體化了諸如「未充分實施專利」、「取得專利權的

尤其自 2008 年 6 月 5 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來,大陸各部門均依照該《綱要》

規定制定並推動各項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政策;以下就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 2009 年 6 月日公布上述《綱要》之配套文件《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大力推進商標戰 略實施的意見》中,摘錄整理四個重點如下:

A. 加強對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保護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商標法中行政與司法保護雙軌制的要求下,於商標戰略所推動 關於商標監管工作的「四個轉變」,即:a. 監管領域由低端轉向高端、b. 監管方式由粗放 轉向精細、c. 監管方法由突擊性、專項性轉向日常全面性規範監管、d. 監管手段由傳統轉 向現代化。即由上述措施來加強商標制度之行政執法,嚴厲打擊假冒等侵權行爲,維護公 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以切實保護商標權人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試圖將日常監管方式予 以創新,建立並完善長效監管機制,例如將商標侵權資訊納入大陸的社會信用體系等。

B. 將商標審查週期控制在 1 年內

因應大陸近幾年商標申請量快速成長,為避免大量積案情形,國家商標戰略綱要提出 對於加強商標註冊管理、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週期、保證審查品質等多項要求。

預計至 2010 年底徹底解決商標註冊申請量大幅增長造成的積案問題,要求商標審查週期控 制在 12 個月之內;此外,為銜接國際發展,國家商標戰略綱要一併要求使有關商標之審查、

審理、備案登記、撤銷及公告制度等方面需更完善,以達提升商標審查效率目的,並健全

審理、備案登記、撤銷及公告制度等方面需更完善,以達提升商標審查效率目的,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