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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能源法制政策研析 大陸能源法制政策研析 大陸能源法制政策研析 大陸能源法制政策研析

儘管 2009 年 12 月於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所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6]

第 十 五 次 締 約 方 大 會 (COP 15)僅獲致不具國際法上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但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7],大陸於會前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目標,為減緩 氣候變遷帶來一線希望。依其減量目標,大陸承諾在 2020 年達成每單位國內生產毛額(GDP)的二 氧化碳排放較 2005 年下降 40%至 45%,且據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表示,這一減碳目標「將作為 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保證承諾的執行受到法律和輿論的監督」[8]。

能源耗用係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之一,降低因能源耗用而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自然成為 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之重要措施。然而,工業革命以來,能源耗用不但發生於農業、工業產品之 生產及運輸,甚至資料儲存及傳輸、乃至於社會關係之維繫,亦須耗用來自電力系統之能源,當代 人類文明實係建基於規模龐大的能源供給網絡之上。既然現實上已難降低人類對能源使用設備之依 賴,則減少能源使用所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之絕佳方法,即是發展綠色能源,亦即以溫室氣體排放量 較低之再生能源取代傳統石化能源,以及推廣能源效率較高之設備以減少整體社會之能源耗用量。

是以,大陸致力投入再生能源之發展並搭配核能技術之推進,預計於 2020 年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 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 15%左右[8]。再者,大陸經濟快速成長,自產石化能源不足以滿足持續擴張 的能源需求,對進口能源的仰賴已使大陸逐漸感受到能源安全的隱憂。據專家預估,2010 年和 2020 年大陸對進口石油之依存度分別為 47%和 60%,再生能源等「新能源」之發展,更被認為對大陸 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9]。易言之,對大陸而言,再生能源之發展係調整能源供給結構以 降低環境壓力、提升能源安全的政策鏈結的重要一環,亦被當局納入重點發展產業。

同樣地,台灣為降低對進口石化能源之依賴,亦投入再生能源之發展,而於《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中,揭示「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之立法目的。然而,台灣雖擁有充沛的經濟活力 與傲人的資訊科技發展經驗,惟就再生能源產業之發展而言,卻因身處技術先進國家與新興經濟大 國之夾縫當中,而備感力不從心。為藉助大陸廣大的內需市場,以提供台灣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充足 之市場拉力,經濟部《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10]提出藉「兩岸搭橋計畫」實現出口轉進,以完

善台灣再生能源等綠色能源產業價值鏈之構想。惟台灣於推動兩岸再生能源產業合作時,不但需要 評估我方再生能源產業優勢與劣勢之所在,亦需要充分了解大陸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之實況,以及大 陸當局關於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之政策規劃及法制規範,以知己知彼達有效推動兩岸再生能源合作。

基此,本研究擬自大陸再生能源之產業概況出發,進一步評析大陸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與法規,

以做為產官學研有關機構研提兩岸再生能源合作計畫之參考。

3.2.1 大陸再生能源之大陸再生能源之大陸再生能源之大陸再生能源之開發潛力與開發潛力與開發潛力與產業概況開發潛力與產業概況產業概況 產業概況

大陸幅員廣闊,地理環境多樣,擁有豐富的再生能源資源。據 2009 年所發表之研究估計,

在現有科學技術水準下,大陸一年可獲得之再生能源資源量可達 87 億噸標準煤1,大約是其 1995 年能源耗用總量(15 億噸標準煤)的 5.8 倍[11]。近年來,隨著大陸日益重視再生能源,再生能源 資源之開發利用亦逐年增長,2009 年發布之數據顯示,2005 年、2006 年及 2007 年再生能源(不 包括傳統方式利用之生質能)年利用量分別為 1.66 億噸標準煤、1.8 億噸標準煤,以及 2.2 億噸 標準煤,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 7.5%、7.4%和 8.2%[12]。然而,風能、太陽能和生質能等新型再 生能源僅占大陸 2006 年一次能源消費的 0.93%[12],比例尚低,處於萌芽階段。

再生能源種類繁多,據研究估計,大陸可開發利用的風能總量約為 10 億千瓦,其中陸上離 地 10 公尺高可利用的風能儲量為 2.53 億千瓦,海上 7.5 億千瓦[13]。截至 2007 年底,大陸全 境上網風力發電累計裝機容量達 600 萬千瓦,離網的小型風力發電機約 32 萬台,總容量亦達 6.5 萬千瓦;大陸的風電技術已趨成熟,現有約 30 家風力發電機製造商可量產 750 千瓦以下的 風力發電機,1,000 千瓦以上的機組已進入研發測試階段,並已建成數座發電機容量為 1,200 千 瓦和 1,500 千瓦的風力發電示範場;相較於技術先進國家,大陸的風電產業於大型風力發電機 的設計製造上仍存在單機容量小、關鍵技術仰賴進口,以及零組件品質待提升等問題[12]。大 陸各省區中,內蒙古自治區為善用自然條件,於 2007 年底使其風電裝機容量達到 145.46 萬千 瓦,成為大陸風電裝機容量首先超過百萬千瓦的省區,全年發電量達 13.34 億千瓦時,較 2006 年同期增長 250.13%[14]。

太陽光電亦是大陸深具開發潛力之再生能源資源。據研究估計,大陸適於發展太陽光電之 區域占其領土六成以上,每年地表吸收太陽能約相當於 17,000 億噸標準煤,西北、西藏等地區 的太陽能資源尤其豐富;截至 2006 年為止,大陸太陽光電裝機容量為 8 萬千瓦,雖低於歐美先 進國家,但正以年增 30%的幅度快速成長;於太陽能熱利用方面,大陸以太陽能熱水器為主,

1 又稱煤當量,係中國大陸所採之熱值標準,每千克標準煤之熱值為 7,000 千卡。舉例而言,每千克原油之熱值相 當於 1.4286 千克標準煤。

提供家戶熱水,至 2006 年底,集熱面積運行保有量已達 9,000 萬平方米,相關產能亦達到每年 2,000 萬平方米,占世界總產量五成以上,其發展趨勢相當值得關注[15]。大陸的太陽能發電技 術雖已產業化,但商業化電池轉換效率仍較世界先進水平低 2 至 3 個百分點[16],主要用於供 應新疆、西藏等相對偏遠地區的用電需求,而並未普及一般家戶。儘管如此,在美、歐、日本 等已開發國家市場的需求推動下,大陸太陽能電池的產能快速擴張,於 2005 年底,晶體矽及矽 片、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組件的產能分別達到 200 兆瓦、243 兆瓦、400 兆瓦,居全球第三 位;整體而言,大陸的太陽光電產業尚處於出口導向的階段,電池組件產品 95%以上出口國際 市場[12]。此外,就發展生質能而言,大陸亦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據估算,大陸可供開 發生質能的生物質資源至少有 4.5 億噸標準煤的規模,且有 1.3 億平方百米宜農、宜林的荒地可 用於開發能源農業和能源林業;2006 年以來,民營資本、國營資本乃至外資投入大陸生質能的 產業發展,僅江蘇省就有南京、張家港、無錫三個以民營資本為主、年產 20 萬公升的生物質燃 料項目[17]。

整體而言,大陸當前再生能源產業榮景可期,卻有相關問題,需要政府政策引導及公部門 資源投入,克服技術研發、市場進入、價格競爭等問題,以扶植其發展;舉例而言,截至 2008 年,雖大陸風電裝機總容量為 1,220 萬千瓦,然其併網總容量僅 894 萬千瓦,而至少有 28%已 建風電設備處於閒置的狀態[18],足見電業併網及市場進入等課題應妥適規劃。大陸擁有相當 可觀的再生能源資源,倘若充分開發利用,不但有助於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提升大陸 能源安全,並帶動相關產業的蓬勃發展,以創造對環境友善的「低碳價值鏈」。

3.2.2 大陸推動再生能源之大陸推動再生能源之大陸推動再生能源之大陸推動再生能源之法政法政法政規範法政規範規範趨勢規範趨勢趨勢 趨勢

近年來,大陸當局為推進再生能源的發展,於再生能源相關法制規範及政策皆有值得注意 的作為,於茲述舉其要者,說明如下:

A. 《可再生能源法》之立法原則與規範架構 a. 立法原則

為解決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及市場競爭等問題,實現政策推力與市場拉力相結合之目 標,於 2005 年制定《可再生能源法》2以體現下列四個基本原則:(1)國家責任與全民義 務相結合:擷取已開發國家發展再生能源之成功經驗,並基於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

2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 10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於 2005 年 2 月 28 日制 定,以國家主席令第 33 號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長遠利益之考量,明定國家發展再生能源之責任,以及國民全體承擔開發利用再生能源 所產生額外費用之義務;(2)政府推動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政府之主要職責在於營造市 場、制定市場規則和規範市場等方面,藉由市場機制引導,提供市場主體開發利用再生 能源資源之經濟誘因;(3)現實需求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兼顧現實能源需求與再生能源長 遠發展所需之技術研發,於推進技術成熟之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項目於 實現農村居民生活用能優質化的同時,對資源潛力巨大、對改善未來能源結構有重大作 用的風力發電、生質能發電和太陽能發電以及生物液體燃料等,採取獎補助措施以提供 市場拉力,促進技術進步與產業成長;(4)國內實踐與國際經驗相結合:借鏡國際經驗之 餘,亦充分吸收大陸本身於環境保護立法方面之成功實踐[19]。

b. 規範架構與適用範圍

b. 規範架構與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