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IFRS4 與我國現有法令之比較分析
第一節 天災準備金、重大事故準備金及危險變動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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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IFRS4 與我國目前現有法令之比較分析
我國現行法令與 IFRS4,經詳加比較後差異之處計有八項,列舉如下;
一、天災準備金
1.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險 二、重大事故準備金
三、危險變動準備金 四、保費分配法 五、要素衡量法
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七、營業損失準備
八、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抵銷不利影響數後,提列之特別準備
其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營業損失準備及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抵銷不利影響 數後,提列之特別準備,與精算評估無關係,不在精算處理範疇,所以本論文不納 入探討範圍。第一項天災準備金、第二項重大事故準備金及第三項危險變動準備金,
將於第一節論述,第四項保費分配法論述於第二節,第三節將敘述要素衡量法之比 較分析。
第一節 天災準備金、重大事故準備金及危險變動準備金
一、天災準備金
我國於 100 年採用 IFRS4 第一階段時,產險業因法之規定原於負債項下之重 大事故及危險變動準備金,應先補足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保險之滿水位後,再 轉列其他險種之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強制地震、核能、住宅地震、颱風、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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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商業地震保險)。其滿水位計算方式是以最近一年自留滿期保費與最近五年自留 滿期保費相比,取其大者。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保險重大事故滿水位為前述大 者之自留滿期保費,乘以提存率 7%再乘以累積年數 30 年,所以滿水位=2.1 倍取 其大者之自留滿期保費。
而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保險危險變動準備金滿水位,颱風、洪水保險為取 其大者之自留滿期保費乘以 8 倍為滿水位,商業地震保險為取其大者之自留滿期 保費乘以 18 倍為滿水位。超過滿水位之部分以當年度收益處理。而 IFRS4 第二 階段規定不能提存負債項下天災準備金,與我國法令有差異。
二、重大事故準備金
依當年度底各險種之自留滿期保費依個險種規定比率提存,因 IFRS4 第一階 段規定屬巨災或平穩準備,不應認列為負債。我國自 100 年起採用 IFRS4 第一階 段規定,提存於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實務上一般險種之重大事故準備金,以 15 年為一期,累積 15 年後,若無重大事故之發生(須由保險局公布為重大事故,
才是重大事故,經其核准後才能沖回)平均退回其累積數,以當期損益收回。而當 年度仍依自留滿期保費乘以提存比例後提存於重大事故準備金中。雖提存於權益 項下特別盈餘公積,但實務上應該是平穩準備。若平穩其公司獲利,重大事故準 備金也不比危險變動準備金來的快速及有效,它須先報局通過才能沖回(若保局沒 通過重大事故沖回,當年度仍須認列該金額損失),且未來年度可收回數須補足重 大事故回收數後,才能收回。實務上單就公司平穩獲利而言,保險公司應該會選 擇危險準備金沖回。而依 IFRS4 規定,與招攬成本有關之支付可自保費收入中扣 除,而均攤於有效保單期間內。簽單保費扣除招攬成本有關之支付,使得計算未 滿期及滿期保費皆減少,而滿期保費減少將使重大事故準備金成某一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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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方式比較,重大事故準備金提存數將減少。雖然提存數置放於業主權益之 特別盈餘公積中,但實質上還是以平穩當期損益為重點,與 IFRS4 第二階段不能 有平穩損益之精神有異。
由表 3-1 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保險實證可看出舊制計算出滿期保費乘以 81.6%(1-18.4%;18.4%是法定佣金率)與新制方式計算出的滿期保費相等,新、舊 兩方式計算出滿期保費之差額即為「當年度滿期佣金」。此新、舊兩方式計算出 差額滿期保費乘以「重大事故準備金提存比率 1%」,即為新、舊兩方式差異所 造成重大事故準備金差異。103 年差異 1,339,549 元,104 年差異 2,907,558,提存 準備金金額差異多寡與滿期保費之增減有關,表 3-1 欄(3)之金額係欄(3a)×83%後 之金額,代表繳交所得稅 17%後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其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之金額置放於資產負債表之業主權益內特別盈餘公積中。傷害險之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新、舊制差異造成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之差異金額如表 3-1,其差異理由 同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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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4 第二階段規定,直接可歸屬之該保單招攬成本應於支付時予以扣除 (支付時點可能發生於原始認列或後續衡量各時點)。保險公司應採用系統化方式 (systematic way)將直接可歸屬之招攬成本分配於保險合約有效期間內,以反映 保險合約提供服務後的移轉。扣除後之金額(未滿期保費)列入期末未到期準備負 債帳載金額,經時間經過而提供勞務而認列為保費收入,與現行簽單經時間經 過而提供勞務而認列為滿期保費稍有不同,在計算提存危險變動準備金時,實 際損失率之分母因滿期保費認定減少時會使實際損失率上升。因 IFRS4 第二階 段認定之滿期保費少了直接可歸屬之該保險合約招攬成本(佣金)這部分,而在計 算實際損失率時,會比現行方式高,造成預期損失率與實際損失率之差距縮小 (詳如表 3-2),甚至實際損失率大於預期損失率(詳如表 3-3)。若不同時修正此方 法,會造成危險變動準備金少提,甚至沖回,對於平穩準備之用意,已失去意 義。建議保險局官員能提早注意此一問題。
實證結果如表 3-2,欄(4)實際賠款是採用評估公司 103 年及 104 年實際損失 率乘以欄(1)自留滿期保費而得,由欄(5a)可知,新、舊制之危險變動準備金之差 異數頗大,危險變動準備金提存數 103 年可少提 13,100,785 元(稅前),104 年可 少提 28,435,914 元。傷害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新、舊制差異造成危險變 動特別準備金之差異金額如表 3-2,其差異理由同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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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以沖回 13,080,984 元,103 年共計可少提 24,219,621 元(稅前),104 年可少提 52,569,907 元。傷害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新、舊制差異造成危險變動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