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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實務處理釋例之衡量保險合約方法

第二章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條文探討

第二節 精算實務處理釋例之衡量保險合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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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精算實務處理釋例之衡量保險合約方法

在目前慣例之作法下,產險公司在計算營運績效時,大多是以簽單保費為基礎,而 佣金在收取保費同時支出佣金給提供業務之人,其時間點同時認列為收入及費用,由於 保險公司提供勞務時隨著時間經過,簽單保費逐漸成為滿期保費,而滿期保費提供公司 繼續營運的動力,支付這期間發生須支付的賠款及一切的費用,當有盈餘時則可分配給 股東。賠款的計算是依理賠部提供的已付賠款及個案準備金的資料,按精算原理損失發 展三角形計算已發生未報賠款準備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簡稱 IBNR

) (林進田、陳強、顏忠義、凌氤寶、陳貴霞、曾慶泓與梁正德,2000;Benktander, 1976;

Bornheutter, L., and R. Ferguson,1972;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1996;Collings, S., 2013)

,而目前評估已發生未報賠款準備金是保守的,不考慮折現,但 IFRS4 對於未來未到期 準備負債及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之計算方式,考量保費收入與賠款之現金流量、貨幣的 時間價值(折現)、保障前現金流量、增加風險調整以弭補目前認定評估 IBNR 不足及長 期保險合約之未來利潤置入於合約服務利潤中。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產險精算委員會(2014)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依其原理 訂定出二種衡量保險合約的方法,第一種方法為保費分配法,第二種方法為要素衡量法。

本研究將對於保費分配法其適用條件、保險合約未到期準備負債及實作流程規範。而要 素衡量法其適用條件、負債之初始認列及後續認列、履約現金流量之計算、合約服務利 潤及實作流程規範等,說明如下:

一、保費分配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簡稱 PAA)

(一)、保費分配法適用條件

保險合約符合以下二項特定條件時,得以保費分配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衡量未到期準備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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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以系統化方式(systematic way)將保費均勻分配於該承保期間內,以 對映保險合約提供服務後的移轉至滿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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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做比較,評估計算方式改變後,對產險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並於第四章節陳 述。

二、要素衡量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 簡稱 BBA)

保險合約(含再保險合約)負債主要包含兩項負債:

(1) 未到期準備負債:係指衡量保險人於剩餘保障期間內對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障之 義務;

(2) 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係指保險人對已發生之保險事件必須調查及支付理賠之 義務,包括「已報未付賠款」及「未報未付賠款之責任」。

(一)、適用條件

所有保險合約負債,包括上述之未到期準備負債及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皆應 以要素衡量法(BBA)衡量。但若保險合約符合「保費分配法」所述之特定條件時,

保險人得選擇保費分配法(PAA)衡量該保險合約之未到期準備負債,但已發生賠款 準備負債仍應以要素法衡量。

(二)、要素衡量法

保險合約負債以要素法衡量之計算方式分為初始認列及後續認列。

初始認列:

初始認列之保險合約負債為下列二項之加總:

(1) 履約現金流量(Fulfillment Cash Flows)

(2) 合約服務利潤(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簡稱 CSM)

後續認列:

後續認列之保險合約負債為下列二項之加總:

(1) 報導日之履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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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報導日之合約服務利潤

若以要素衡量法衡量「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時,上述初 始認列及後續認列之合約服務利潤則無須考量,亦即,若衡量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 時,只須計算履約現金流量即可,相關項目分述於後。

(三)、履約現金流量之計算

任何報導日之履約現金流量皆為下列三項要素之加總:

(1) 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

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預期未來現金流出-預期未來現金流入 (2) 時間價值

時間價值=折現後之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折現前之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 (3) 風險調整

風險調整須反應其時間價值。

保險人於任何評估日皆應以現時資訊評估上述三項要素。

(四)、合約服務利潤

合約服務利潤(CSM)之含意為「保險合約之預期未來利潤之現值」,亦即,若所 有參數(例如利率)及相關估計值(例如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與實際發生相同時,則

「未來各年利潤之現值加總」即為「現在之合約服務利潤(CSM)」。

初始認列及後續認列之 CSM 計算方式並不相同,茲分別敘述於下:

初始認列之合約服務利潤

初始認列之合約服務利潤 (CSM)主要目的是用來避免保險合約群組之首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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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Day-One Gain)。而此首日利潤為 IFRS4 所不允許。因此,為避免首日利潤,若 將首日利潤之金額加入負債內,即可避免保險人於初始認列日便將未來之利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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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

4. 採用要素衡量法衡量之保險合約群組,其原始認列時須考量下列項目:

(1) 判斷原始認列日。

(2) 確認保險合約生效前是否有現金流量。

(3) 原始認列時點之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

(4) 使用原始認列時點之利率,進行折現以計算時間價值。

(5) 風險調整之評估。

5. 採用要素法衡量法之保險合約群組,其後續衡量須考量下列項目:

(1) 衡量時點之預期未來淨現金流量。

(2) 利用衡量時點之現時利率,進行折現以計算時間價值。

(3) 風險調整之重新評估。

(4) 後續衡量時之合約服務利潤(CSM)釋出。

要素衡量法選擇採用個案公司之工程險之資料,期間從 98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來試算,並與目前依法規範之現行方法做比較,評估計算方式改變 後,對產險公司未來營運獲利之影響,並於第四章節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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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IFRS4 與我國目前現有法令之比較分析

我國現行法令與 IFRS4,經詳加比較後差異之處計有八項,列舉如下;

一、天災準備金

1.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險 二、重大事故準備金

三、危險變動準備金 四、保費分配法 五、要素衡量法

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七、營業損失準備

八、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抵銷不利影響數後,提列之特別準備

其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營業損失準備及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抵銷不利影響 數後,提列之特別準備,與精算評估無關係,不在精算處理範疇,所以本論文不納 入探討範圍。第一項天災準備金、第二項重大事故準備金及第三項危險變動準備金,

將於第一節論述,第四項保費分配法論述於第二節,第三節將敘述要素衡量法之比 較分析。

第一節 天災準備金、重大事故準備金及危險變動準備金

一、天災準備金

我國於 100 年採用 IFRS4 第一階段時,產險業因法之規定原於負債項下之重 大事故及危險變動準備金,應先補足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保險之滿水位後,再 轉列其他險種之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強制地震、核能、住宅地震、颱風、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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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商業地震保險)。其滿水位計算方式是以最近一年自留滿期保費與最近五年自留 滿期保費相比,取其大者。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保險重大事故滿水位為前述大 者之自留滿期保費,乘以提存率 7%再乘以累積年數 30 年,所以滿水位=2.1 倍取 其大者之自留滿期保費。

而颱風、洪水及商業地震保險危險變動準備金滿水位,颱風、洪水保險為取 其大者之自留滿期保費乘以 8 倍為滿水位,商業地震保險為取其大者之自留滿期 保費乘以 18 倍為滿水位。超過滿水位之部分以當年度收益處理。而 IFRS4 第二 階段規定不能提存負債項下天災準備金,與我國法令有差異。

二、重大事故準備金

依當年度底各險種之自留滿期保費依個險種規定比率提存,因 IFRS4 第一階 段規定屬巨災或平穩準備,不應認列為負債。我國自 100 年起採用 IFRS4 第一階 段規定,提存於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實務上一般險種之重大事故準備金,以 15 年為一期,累積 15 年後,若無重大事故之發生(須由保險局公布為重大事故,

才是重大事故,經其核准後才能沖回)平均退回其累積數,以當期損益收回。而當 年度仍依自留滿期保費乘以提存比例後提存於重大事故準備金中。雖提存於權益 項下特別盈餘公積,但實務上應該是平穩準備。若平穩其公司獲利,重大事故準 備金也不比危險變動準備金來的快速及有效,它須先報局通過才能沖回(若保局沒 通過重大事故沖回,當年度仍須認列該金額損失),且未來年度可收回數須補足重 大事故回收數後,才能收回。實務上單就公司平穩獲利而言,保險公司應該會選 擇危險準備金沖回。而依 IFRS4 規定,與招攬成本有關之支付可自保費收入中扣 除,而均攤於有效保單期間內。簽單保費扣除招攬成本有關之支付,使得計算未 滿期及滿期保費皆減少,而滿期保費減少將使重大事故準備金成某一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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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方式比較,重大事故準備金提存數將減少。雖然提存數置放於業主權益之 特別盈餘公積中,但實質上還是以平穩當期損益為重點,與 IFRS4 第二階段不能 有平穩損益之精神有異。

由表 3-1 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保險實證可看出舊制計算出滿期保費乘以 81.6%(1-18.4%;18.4%是法定佣金率)與新制方式計算出的滿期保費相等,新、舊 兩方式計算出滿期保費之差額即為「當年度滿期佣金」。此新、舊兩方式計算出 差額滿期保費乘以「重大事故準備金提存比率 1%」,即為新、舊兩方式差異所 造成重大事故準備金差異。103 年差異 1,339,549 元,104 年差異 2,907,558,提存 準備金金額差異多寡與滿期保費之增減有關,表 3-1 欄(3)之金額係欄(3a)×83%後 之金額,代表繳交所得稅 17%後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其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之金額置放於資產負債表之業主權益內特別盈餘公積中。傷害險之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新、舊制差異造成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之差異金額如表 3-1,其差異理由 同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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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4 第二階段規定,直接可歸屬之該保單招攬成本應於支付時予以扣除 (支付時點可能發生於原始認列或後續衡量各時點)。保險公司應採用系統化方式 (systematic way)將直接可歸屬之招攬成本分配於保險合約有效期間內,以反映

IFRS4 第二階段規定,直接可歸屬之該保單招攬成本應於支付時予以扣除 (支付時點可能發生於原始認列或後續衡量各時點)。保險公司應採用系統化方式 (systematic way)將直接可歸屬之招攬成本分配於保險合約有效期間內,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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