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論文架構

圖 1-1 列示本論文研究架構流程,本文共分為 5 章,各章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與研究之問題與方法以探討採用 IFRS 4 對保險公司各項準 備金之影響進而影響該公司經營績效。

第二章 條文探討

本章主要透過國外 IASB 條文與目前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於民國 103 年 9 月 30 日及 103 年 11 月 03 日公布保險合約負債價值評量-精算實務處理釋例草案第一版及草案第二 版之探討。

第三章 IFRS4 與現有法令之比較分析

本章主要透過 IFRS4 第二階段與我國目前法令規範、精算實務處理釋例草案 I 及 II 內容敘及計算方法與比較分析。

第四章 個案公司探討

以個案公司為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規範精算與目前精算方法計算出結果之差異試 算,並分析差異之內容,進而研究 IFRS 4 適用後對該評估公司其經營績效及利害關係 人之影響。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說明一年期汽車損失保險及傷害險採用新方法影響該公司當年獲利之結果,

並依實證之結果表示出新制或舊制之差異數,了解新制方法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並提 出建議。第二節說明工程險採用要素衡量法影響該公司當年獲利並依實證之結果表示出 新制或舊制之差異數,了解新制方法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並提出建議。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1-1、研究架構流程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之確認

條款探討

IFRS 4 第二階段草案 條文、探討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103 年 9 月 30 日及 103 年 11 月 03 日公布 草案第 1&2 版之保險合約負債 價值評量之精算實務處理釋例

IFRS 4 與現有法令之比 較分析

IFRS 4 草案與我國現 有法令精算之差異

IFRS 4 草案增訂方法 對目前保險公司各種

準備金之影響

個案公司實證分析

結論及建議

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條文探討

本章主要是透過國內保險局規範保險業之法律條文及 IFRS 4 第二階段的條文認知,

探討未來實施與目前實務之差異,而對經營者於施行前後經營績效之影響將在第四章表 達。

IFRS 4 第二階段條文區分下列八項議題:

1. 適用範圍

2. 合約之合併及非保險組成部分之分攤 3. 認列、除列及合約批改

4. 衡量模型 5. 再保險合約

6. 企業併購及合約群組之轉移 7. 財務報導與揭露

8. 對保險業之影響

IFRS4 第二階段共計 95 條之條文,內容包括敘述、說明及探討其對於產險發展有 相關或規範精算資料之採用、計算方式選用等。對於適用範圍、合約之合併及非保險組 成部分之分攤、認列、除列及合約批改將在本章第一節探討,而第二節會對新制之衡量 模型詳加介紹。至於第 5 項再保險合約,其適用規範與保險合約相似,將同時於保險合 約章節內同時說明。而第 6 及 7 項企業併購、合約群組之轉移及財務報導與揭露,不在 本論文研究範圍,將不在本論文中敘述探討。對於第 8 項對保險業之影響,將於第五章 節結論與建議中陳述。

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節 保險合約適用範圍、合併、認列、除列及批改

一、 規範保險合約重要性-合理對價:

契約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契約若無風險之對價,或對價不合理,則不視為 保險合約,須將他們從保險合約中剃除,置入於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中。

以下為保險合約之規範:

1. 保險合約,再保險合約(含分出與分入)。

2. 保險公司發行保險合約內含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

3. 財務保證合約─需保險公司明示表示視此合約為保險合約並使用保險合約會計

,當保險公司選擇對此財務保證合約運用 IAS32、IFRS7 與 IFRS9 或本準則之其 中一時,經選擇後,未來是不能改變的(Irrevocable)。

4. 下列事項除外,不屬保險合約:

(1) 產品製造商、經銷商或零售商所發出之產品保證。

(2) 退休福利計劃下之顧主資產與負債以及退休福利義務未來或現在可能會發 生之非金融項目之合約使用權或合約責任。製造商、經銷商或零售商所提 供之剩餘價值擔保以及融資租賃契約內含之剩餘價值擔保(承租人)。

(3) 以服務為主,並符合下列項目之固定收費合約:

a. 在與顧客一起設定保險合約價額時而產生的風險,保險公司沒有去反映 該風險的評定。

b. 保險合約以服務賠償顧客,而非金錢支付。

c. 保險合約的風險移轉,該合約主要來自顧客的服務使用。

(4) 業務合併之應付(應受)或有對價。

(5) 實體是保單持有人的保險合約,除非該合約是再保險合約。

二、 保險合約的合併與分離

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若數張保險合約符合下列條件,則應合併為單一保險合約,以利未來評估計算;

1. 該數張保險合約之保單持有人為同一人或相關人,且保單生效時點約為相同且符 合下列其中之一:

A 該數張保險合約基於同一商業目的以整包行銷;

B 其中一張保險合約支付之金額取決約其他保險合約;或 C 該數張保險合約乃保障同一保險風險。

2.合約中若有不屬於可承保的保險風險之相關組合則須從保險合約中分離出來,不 符條件則不得任意分離。

目前世界上保險合約包含下列可能組合部分:

1. 可承保的保險風險。

2. 獨特之商品與服務。

3. 嵌入式衍生性工具(非緊密關聯)。

4. 獨特之投資組成部分。

5. 非獨特之投資組成部分。

若投資組成部分與可承保保險風險為高度相關時,無須分離,若無高度相關時則須 考慮此投資組成部分是否為獨特於可承保保險風險,若是則須從此保險合約分離,另採 行其他條文規定評估;若不獨特則無需從此保險合約分離出來。

若投資組成部分與可承保保險風險為緊密關聯時,無須分離,若無緊密關聯時則須 考慮此投資組成部分是否符合 IFRS 9 所定義之衍生性工具,若是則須從此保險合約分 離,若不是則無需從此保險合約分離出來。

若服務組成部分與可承保保險風險為高度相關且整合提供服務時,無須分離,若無 高度相關時則須考慮此提供服務部分是否為獨特於可承保保險風險,若是則須從此保險

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合約分離,若不獨特則無需從此保險合約分離出來。

三、 保險合約及再保險合約之認列、除列、批改之時間點以適合計算當 期現金流量

(一).保險公司應以下列日期中最早者,認列其發行的保險合約以計算其現金流量:

1. 保險期間之生效日。

2. 保單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日。

3. 如果可行,保險合約的組合被認為虧損時的日期。

合約除列

當保險事故發生或保單到期時致保險合約消滅,保險公司應當在資料檔案中除 列該保險合約。若保險合約所承保之契約責任全部再保,也不能免除保險人所有責 任,除非該保險合約所承保之責任已經消滅。

合約批改

若保險合約批改後有下列情形發生,則屬重大批改,原保險合約應予除列,並 且重新認列另一新合約,並且認列損益:

1. 該合約不在本準則範圍;或

2. 該合約之衡量方法從保費分配法改變成要素衡量法;或 3. 批改後之合約屬不同合約群組。

若屬下列情形則依下列情形規定處理:

1. 增加保障,增加部分必須視為另一個新合約,予以認列,且增加部分必須考量

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合約服務利益。

2. 減少保障,減少部分必須依除列方式處理,且必須考量合約服務利益的減少並 認列損益。

3. 若僅批改年齡或職業等相關僅影響現金流量之估計變化,視為對未來現金流量 的改變。

(二). 再保合約-認列及除列

保險公司持有再保險合約,繳交再保險費,並獲得補償,以取代向被保險人收 取保費並支付理賠之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認列再保險合約的時間點為:

1. 保障標的合約組合之總損失時,認列時間點為再保險合約之承保開始時。

2. 其他狀況,認列時間點為標的合約被認列時。

當再保合約之義務因解除、取消或到期而消滅時,保險人才可除列該再保險合 約。

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精算實務處理釋例之衡量保險合約方法

在目前慣例之作法下,產險公司在計算營運績效時,大多是以簽單保費為基礎,而 佣金在收取保費同時支出佣金給提供業務之人,其時間點同時認列為收入及費用,由於 保險公司提供勞務時隨著時間經過,簽單保費逐漸成為滿期保費,而滿期保費提供公司 繼續營運的動力,支付這期間發生須支付的賠款及一切的費用,當有盈餘時則可分配給 股東。賠款的計算是依理賠部提供的已付賠款及個案準備金的資料,按精算原理損失發 展三角形計算已發生未報賠款準備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簡稱 IBNR

) (林進田、陳強、顏忠義、凌氤寶、陳貴霞、曾慶泓與梁正德,2000;Benktander, 1976;

Bornheutter, L., and R. Ferguson,1972;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1996;Collings, S., 2013)

,而目前評估已發生未報賠款準備金是保守的,不考慮折現,但 IFRS4 對於未來未到期 準備負債及已發生賠款準備負債之計算方式,考量保費收入與賠款之現金流量、貨幣的 時間價值(折現)、保障前現金流量、增加風險調整以弭補目前認定評估 IBNR 不足及長 期保險合約之未來利潤置入於合約服務利潤中。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產險精算委員會(2014)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依其原理 訂定出二種衡量保險合約的方法,第一種方法為保費分配法,第二種方法為要素衡量法。

本研究將對於保費分配法其適用條件、保險合約未到期準備負債及實作流程規範。而要 素衡量法其適用條件、負債之初始認列及後續認列、履約現金流量之計算、合約服務利 潤及實作流程規範等,說明如下:

一、保費分配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簡稱 PAA)

(一)、保費分配法適用條件

保險合約符合以下二項特定條件時,得以保費分配法(Premium Allocation

保險合約符合以下二項特定條件時,得以保費分配法(Premium Allocation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