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會文化變遷的動力
第一節 奇萊平原的歷史事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社會文化變遷的動力
第一節 奇萊平原的歷史事件
「加禮宛事件」乃指清光緒 4 年(1874),由加禮宛人(kalyawan,噶瑪蘭移 居花蓮的一支,約位於今花蓮縣新城鄉)與沙奇拉雅人(sakizaya,約居住於今 花蓮市郊)組成的攻守同盟所發動之抗清戰爭。在為期 4 天的戰爭後,加禮宛人 與沙奇拉雅人聯軍最後為清軍所敗,損失極為慘重,對加禮宛人和沙奇拉雅人而 言,除了折損約二百餘名族人外,更失去了族人一直以來所賴以維生的土地、家 園,其因而被迫流離失所,最終連固有傳統文化亦幾近消失。
「七腳川事件」為日明治 41 年(1908)12 月 13 日至隔年 3 月間,七腳川社
(cikasuan)結合巴督蘭社(patulan)及木瓜群所發動的反日戰爭。七腳川社在 長達近 3 個月的戰事後,因武器、彈藥用盡,糧食匱乏的情形下,不得不棄械投 降。日方以沒收其所有槍械及固有生活領域為七腳川歸順的條件,七腳川落得如 同 sakizaya 一樣的下場,土地、家園、固有傳統文化消失殆盡。
奇萊平原上有三大集團鼎足而立,分別為:沙奇拉雅人(與加禮宛人互為奧 援)、七腳川、荳蘭(與薄薄、里漏為攻守同盟)136。奇萊平原上的阿美族各部 落(南勢群)雖互不統屬,但彼此互動密切,某一部落遭遇攻擊或滅社後,將造 成此地域上的震撼,以致牽動原本雖緊張卻穩定的族群關係。荳蘭社為奇萊平原 上一重要的部落,加上攻守同盟的薄薄與里漏,成為不可忽視的力量,荳蘭社等 卻始終未在相隔 30 餘年之間(清光緒 4 年到日明治 41 年)直接涉入兩次滅社戰 役中,但身為奇萊平原上的重要部落,荳蘭部落仍受到此兩次戰役之影響波及。
一、加禮宛事件
(一)事件起因
「加禮宛事件」事件發生於光緒 4 年(1874)3、4 月間,遠因
136 陳俊男,《奇萊族(Sakizaya 人)的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 士 論文(未 出 版),
1999,頁 8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陳輝煌137「指營撞騙,按田勒派」,詐取不少加禮宛人的錢財,
其在忍無可忍的情形下,決定要以武力反抗138。不過此事件的導火 線乃因清軍官兵與加禮宛人、沙奇拉雅人在買賣上起了衝突,清軍 官兵仗恃欺壓加禮宛人和沙奇拉雅人,甚至凌辱婦女,兩族人聚眾 至清軍營區理論反遭殺害,遂引起加禮宛人與沙奇拉雅人決議發動 戰爭139。
(二)荳蘭部落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戰爭初期,豆欄(荳蘭 natawran)、薄薄(pokpok)等部落原採 取觀望之勢,不表明態度與立場,準備伺機加入聯軍行動,但受到 清國政府的警告和監視,此時的荳蘭社僅能求自保。直見聯軍戰敗 退,其才改變態度,服從清國政府命令,拒絕收容、保護加禮宛與 沙奇拉雅逃亡者。七腳川社則在戰爭初期攔截欲往戰場攻擊清軍的 木瓜溪群,並且砍下他們的首級前去吳光亮軍營領賞,同時七腳川 社亦截殺不少戰敗撤退的沙奇拉雅人140。
(三)事件落幕
清軍將聯軍部落逐一攻破,迫使兩族人向外流亡,吳贊誠於 9 月 15 日搭乘「威遠」練兵船抵達花蓮港,連日來會同孫開華、吳 光亮等,到加禮宛舊地勘察尋訪,並且分別差遣通事到各原住民部 落將頭目召集到軍營來,重申其國家的統治力量。七腳川社因幫助 清軍,所以被清國政府賞賜銀、帛等物;薄薄社則被予以嘉勉;荳 蘭與里漏社因態度不明,因此遭受到清國政府警告141。
137 陳輝煌(1838~1894),漳浦縣赤湖人。咸豐 11 年(1861)渡臺,因開發宜蘭平原蘭 陽 溪以 南近山廣大土地而與吳沙齊名。其提出之富民養勇以自衛,獲得官府的支援,同治初年,募 集各社熟番二百餘戶,編成 19 個結,率眾首先開墾了今宜蘭縣三星鄉一帶。至同治 13 年
(1874),開墾之地達今三星以東,大埔以西,面積達八百餘甲。同治 13 年 6 月,陳輝煌 奉 欽差大臣沈葆楨之命,率眾協助福建提督羅大春所部綏遠軍,開鑿東海岸蘇花山道。
138 吳贊誠,《吳光祿使閩奏稿選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頁 19。
139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第六冊,(臺北:臺銀,1968),頁 806。
140 吳贊誠,《吳光祿使閩奏稿選錄》,頁 21-22。
141 吳贊誠,《吳光祿使閩奏稿選錄》,頁 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沙奇拉雅人被迫拋棄家園,大部份逃至南勢阿美各社,例如七 腳川、荳蘭、飽干、里漏等142,清軍命七腳川社連具保結,准許沙 奇拉雅人在各社蓋屋居住,從寬給予田地耕作。
二、七腳川事件
(一)事件發生原因
七腳川社在加禮宛事件後,因助清軍有功受到清政府的扶持,
遂加速擴展其勢力,並有凌駕整個奇萊平原阿美族部落的趨勢,因 而養成凶悍之性格,並時有仗勢欺凌奇萊平原上其他阿美族諸社之 情事,日方為控制花蓮奇萊平原諸社群便加以利用。當時,七腳川 社擔任威里隘勇線(又稱北埔隘勇線)的隘勇,最初,於其住地茄 苳 林 以 南 之 隘 勇 線 擔 任 勤 務 警 戒 之 。 但 因 其 屢 屢 擅 離 職 守 回 家 休 息,監督之巡查將怠惰隘勇者之薪資扣押不與其他勤勉之隘勇同時 發 給 , 而 以 需 用 時 發 給 為 由 保 管 之 , 因 而 致 使 其 心 生 怨 忿 , 此 為事件發生之遠因。
部分七腳川社隘勇又因薪資過於微薄,甚而無法養活妻兒,乃 促請頭目建議日人提高薪資以改善其生活,但卻不為日人所採納接 受143。隨即,駐派於七腳川社之警察官吏派出所日警,決定於明治 41 年(1908 年)7 月間,將抗議者調動至全線各處以資懲戒。隘勇 對此感到非常的憤慨及不解144,並認為是七腳川社派出所的警察官 吏 與 部 落 頭 目 有 所 勾 結 、 併 吞 了 其 薪 餉 , 因 而 懷 恨 日 人 與 頭 目 , 此乃爆發七腳川事件的主要導火線。
事件確切發生的時間為明治 41 年(1908)12 月 13 日下午 7 時 左右,次日,眾隘勇則開始進行其報復行動,因而開啟了戰端及全 部落總動員之一連串連鎖反應。事件約可分為兩個時期來說明:從
142 吳贊誠,《吳光祿使閩奏稿選錄》,頁 30。
143 廖守臣編著,吳明義校訂,《花蓮縣阿美族部落的形成與變遷》,1985,頁 60。
144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65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明治 41 年(1908)12 月 13 日起事至同年底為止可謂第一時期,該 時 期 日 方 徵 召 軍 隊 及 警 察 隊 傾 全 力 來 對 抗 七 腳 川 社 、 巴 督 蘭 社
(patulan)及木瓜群等部落的暴亂,採取大規模的鎮壓、掃蕩行動,
雙方並曾激戰多次。後七腳川社勢衰,輾轉進入山區與日軍繼續周 旋。明治 42 年(1909)1、2 月初至討伐隊解散為為第二期,七腳 川社等社人藏於山中採游擊戰略,以避免大規模對戰徒增傷亡;日 方則積極架設七腳川隘勇線以封鎖七腳川人。七腳川隘勇線完成後
,日方隨即派遣隘勇駐守並停止搜索及攻擊山區的行動。
(二)荳蘭部落的角色
事變初期,由於花蓮奇萊平原其他各部落多與七腳川社相交不 深甚或交惡,故多不願做出引起日方反感的舉動。爾後,在日方強 大的武力侗嚇及脅迫之下,不得不從觀望之態度轉為表明支持日方 之討伐立場,甚而受日方之命令襲擊七腳川社人145。明治 41 年(1908 年)12 月 17 日,日方命令荳蘭等 5 部落之頭目召集其部落族人146, 進入七腳川社內奪取尚存之稻穀、小米、牛、豬等家禽、家畜及家 具等,藉以來知曉奇萊平原上各阿美族部落之歸順意願。日方為確 認各諸社人之態度,於 12 月 19 日,再命荳蘭等部落人民襲擊七腳 川社居民,並燒毀其家屋及奪取甚多稻穀、豬、雞等。荳蘭部落雖 鑑於日人強大的武力迫於無奈而參與破壞行動,然而因與七腳川社 有聯姻關係,仍不忍其受到如此無情的攻擊。故明治 42 年(1909)
2 月 17 日,隘勇線完成後,荳蘭部落長老接受日人的推派,多次入 山勸服藏匿於山區的 cikasuan 人下山歸順。明治 42 年(1909)2 月 18 日,日方在花岡山上舉行解散討伐部隊之儀式,該日,則開始有 大部份的七腳川社人下山要求歸順。
日人為使少數仍藏匿山區的七腳川社人早日歸順,再度延請七 腳 川 社 已 歸 順 者 及 與 其 有 親 屬 關 係 之 荳 蘭 社 人 , 入 山 進 行 勸 服 歸
145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656。
146 同時參與者還有薄薄、飽干、里漏、屘屘等部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順。經過多次奔走後,從明治 41 年至大正 3 年(1908~1914)歷 時 6 年的七腳川事件至此方告結束。
(三)事件的落幕
明治 42 年(1909)3 月 3 日,森尾與警視賀來倉太一同參加七 腳川社人之歸順儀式,並於歸順儀式舉行時,使其頭目與奇萊平原 6 社之頭目舉行和解儀式化解其怨懟。會後,日方則將該部落歸順 之社人交由奇萊平原 6 部落之頭目等負責管束。該月 15 日,森尾 與大賀來警視再至鯉魚尾庄(今壽豐)參加第二批歸順者的歸順儀 式 , 並 於 會 中 再 度 促 使 七 腳 川 社 頭 目 與 奇 萊 平 原 6 部落及馬太鞍 方面之各部落頭目舉行和解儀式147。
早在事件發生之初,七腳川社歸順之方案已定案,明治 41 年 12 月 21 日本通信局長鹿子木即以電報向警察本署長大津麟平提出 有關平定後之意見,其認為此次事件為日方經營臺東地區的大好時 機,建議平定後除沒收七腳川社人的耕地外,再招募日本人移住七 腳川社傳統領域成立官辦之移民村148。因此大津警視總長 22 日以 電報向民政長官提出新設隘勇線之意見書,意見書中提出架設通電 鐵絲網的七腳川隘勇線完成後149,將可順勢沒收花蓮奇萊平原其他 六社人、北勢十六社人之火槍武器以及七腳川社人之耕地約三千甲 左右。民政長官原則上同意,24 日臺東廳長呈報總督後,隨即在 26 日獲得認可同意150,而該建議成為日後七腳川社人同意歸順後的 主要交換條件。日方決定遷一部份人至鹿寮(今臺東縣鹿野鄉)附 近 之 大 埔 尾 原 野 , 其 餘 則 遷 至 有 親 朋 居 住 之 部 落 , 其 中 包 括荳蘭社151。
147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676-677。
147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676-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