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荳蘭部落的傳統社會文化

本章所使用之文獻,在日本文獻部分以佐山融吉《蕃族調查報告書》、河野喜 六《蕃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 阿美族、卑南族篇)及古野清人《臺灣原住 民的祭儀生活》為主。中文文獻主要參考李亦園《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

及楊仁煌《變遷中的薄薄阿美族社區》。前兩部關於南勢阿美的民族誌日本文獻,

有某些共同的成書背景,此二者均成書於「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蕃族科成立的 時間,雖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乃基於「統治」需要,內容有所偏重,且專業性也不 夠具深度79,儘管如此,此等文獻相較於清代之方志、遊記,如《裨海記遊》、《臺 海使搓錄》等,仍具有相當程度的參考價值。 中文書籍部分,李亦園在民國 42 年曾實地於荳蘭、薄薄、里漏等部落進行田野調查,以其專業學術知識為基礎完 成民族誌調查工作,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楊仁煌則以「在地」研究的方式來論述 自身成長的部落,故為筆者在敘述時的重要參考資料80

第一節 荳蘭部落的一般生活

阿美族部落成員平均約五百人左右,某些部落人口甚至超過一千以上,至少 者亦有二、三百人,部落之成員均住居於部落範圍內,成一集村,大致而言屬於 臺灣原住民中聚落較大之型態。部落內每一通道兩旁多建有數幢居屋,而所有的 通道都通向部落中央道路,並有向部落會所集中的趨勢。

一、經濟生活

(一)農業

荳蘭阿美族傳統農作物有:米(陸稻)、小米、甘藷、芋頭等,

後有水稻、甘蔗、瓜、豆類、煙草等作物的傳入。傳統農具多使用 鹿角及其肩胛骨製成;或以適當長度的巨樹,火燒成凹穴製成臼,

漢製農具開始傳入後,則改為仿效製作或以購買方式取得。昔時,

79 民族誌的寫作過程裡從事資料蒐集人員有很多是非專業的兼職人員,如警察及公學校教員等。

80 其所調查的薄薄社區(薄薄部落),自古即與荳蘭關係密切,此兩部落於各方面相似度極高。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荳蘭阿美族忌諱近水的濕潤地,選擇平坦的黑土之地為最佳耕地;

肥沃之斜坡地以及土色不黑,但不含砂礫的平地次之;摻有砂礫的 平地再次之。水利原非擇地之考量因素,但是水稻耕作傳入後,因 農作物改變,選擇耕地也有所應變,水利灌溉之方便與否遂納入考 量,其他重要農作物,包括米、小米、甘藷、辣椒、煙草等。除作 物外,也畜養豬、水牛、雞等家畜。

(二)狩獵

1、獵場

一般來說,部落各自擁有獵場,然有時兩部落之獵場相鄰,

亦有時各部落擁有一共同獵場。部落族人共同舉行 miiloh(火獵)

時規模盛大,無法僅靠單一部落之人手,故亦有鄰近部落成員參 加,參與者通常為三三兩兩地加入其他部落行列,並無以整體部 落名義參加之例。獵獲物之分配及對有功者之獎賞,係公平地給 予分配,與本部落族人無異。

狩獵時,原則上是赴己部落之獵場,若有必要進入他部落之 獵場時,須事先得到該部落之許可。但為 midipdip(追獵)時,

則無須事先徵求允諾亦可進人他部落獵場,但須繳交每一頭獵獲 物的後腳一隻給擁有該獵場之部落。

2、獵物分配

狩獵團體中規模最大者為全部落之聯合出獵,其次是部落內 同級者所組成之獵團;再其次為至交好友組成的小獵團,稱之為 malapaliw。擊斃野獸時的當場,獵獲物之分配法為:全部落出獵 或同級者二、三團體聯合出獵時,對野獸施予第一擊者,即使該 擊非致命傷也獎賞其野獸之頭顱至第五根肋骨的肉及其獸皮;施 予第二擊者則獲賞前腳一隻;給予最後致命一擊者亦獲賞前腳一 隻。第一個趕到並親自下手者獎賞後腳二隻(該獵獲物若是雄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其陰囊也一併給予)。獵犬有殊勳時,則對其主人予以特別的分 配,也就是說發現野獸並趕出野獸的獵犬,與第二個下手者同功,

獎賞後腳二隻;又致獵物最先受傷的狗與施予第一擊者同功,獎 賞頭顱、肋肉及其獸皮給飼主;哄趕野獸且為首先發現野獸的人 則獎賞其胃囊。

狩獵結束回到集合地點後,上述得到獎賞的人之中,持有前 腳或後腳者,要從大腿根和膝關節的中間將腳切成二份,把大腿 根較粗的部分交出,讓獵團共有之,再連同背脊肉、內臟等之共 同所有物,公平地分配給獵員們(包括有殊勳者)。若在獵場發生 爭功時,兩當事人可請求第三人裁判,而裁判者聽取兩當事人在 現場之說明後,即根據野獸之位置、射手之位置、射擊之方法、

野獸之走向、血跡之情形等作判決,爭論者必須服從該判決。81

(三)漁獵

漁獵為荳蘭阿美族最喜愛的娛樂,男子一有餘暇,就到池沼、

小溪去捕魚。而婦女只在 maliyas(穀類收成之節日),全部落居民 外出捕魚時才隨同參加,此時她們與男子的休息場所分開,漁獲物 由男子煮好後送到婦女聚集處。婦女在河川捕捉的都是貝類及蟹、

蝦等,而在海上漁獵時則採集海膽和貝類。婦女的漁具只有一種稱 為 sapikanasaw 或 talakes82的鐵製鍬形器具而已。

1、海上漁獵(mifoting i riyar)

海上漁獵,有打網、張網、釣魚等三種方式,海上漁獵所用的 網與河川漁獵時所用的網相同,並非專為海上漁獵所製,此外亦 無漁船、海釣或拖網之捕魚方法。漁獲以供應自家食用為目的而 不以此維生,一般而言在祭典、假日時漁獵則是為娛樂而行,由

81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 書(第 二卷)阿美族、卑南族》(南港: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00),頁 35-36。

82 sapi 為「用來…」之意,kanasaw 為「海膽」之意,sapikanasaw 指「抓海膽的工具」;talakes 則為魚簍之類的器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部落居民共同或由各戶任意舉行。

2、河川漁獵 (mifoting i tadananom)

河川漁獵行於部落附近之河川或池沼,部落民在祭典、假日 時共同舉行或作為個人日常之娛樂。所捕獲之魚類立刻煮食或貯 存起來以為副食之用。83

二、社會控制

荳 蘭 部 落 與 其 他 阿 美 族 部 落 相 同 , 自 有 一 套 全 體 族 人 所 認 知 的 習 慣 法,以之為生活之準繩,其效力與功能如同成文法。另外,亦有許多屬於 神意之禁忌(paisin),如近親相姦、觸犯神器,以及各種宗教祭儀之禁忌 等,皆為族人共同遵守,且極力避免違犯者。若有犯行,則因相信神之譴 責而不另加以具體之處罰。族人懼怕神之譴責更甚於人為之刑罰,因此遵 守神意之禁忌,較之遵守人為之法律更甚。

然而同一種行為,會因為受害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在族人的 觀念中,對同族之間 mipatay to tamdaw(殺人)與傷害(padoka)是有罪 的;相反的,殺害異族則被認為是光榮之舉。例如馘首不但為部落中所許 可,且認為是必要之義務;而能多獵敵首者,其在部落中之地位則愈高。

本族人為敵族人所殺害時,由於集體責任之觀念,同部落之任何人均有為 被害者復仇之責任,故行集體復仇;而復仇的範圍,包括任何與兇手同部 落之人,而不限於殺人兇手。又基於集體責任的觀念,某些犯罪行為,視 罪行之性質可分為整個親族團體或年齡階級中的事,其解決或處罰的方法

,依親族團體或年齡階級之習慣解決。

視其罪行的性質,解決糾紛之途徑大致有二種:一向親氏組織控告;

另一則是向年齡階級組織控告。大致殺人、傷害、姦淫、謠言以及各種有 關財產之糾紛,通常向氏族組織控告,而由氏族組織裁判。凡因上述各種 罪行而發生糾紛者,被害者先向本氏族告訴,然後派氏族代表向加害者之

83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 書(第 二卷)阿美族、卑南族》,頁36-3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氏族交涉,而由雙方之親族組成一審判團體,議處責罰方法。如係姦淫罪,

則由有關者之親族審判團體議處。如犯僭越、犯上、貪污等罪行,則由年 齡級組織處理,控告方法先向本級之 paporoay 告訴,然後由 paporoay 要求 全體 paporoay 集會議處。小糾紛在本級中或有關各級自行解決。普通有關 年齡級或部落之裁判於會所舉行,各級之 paporoay 以及部落領袖均出席較 大 之 裁 判 會 議 , 參 加 者 均 有 發 言 權 , 惟 部 落 領 袖 (s a k a k a a y n o paporoay)有最後之決定權。氏族組織中之裁判,大多數在控告者家中舉 行。

三、戰爭與盟好

(一)敵友關係

荳蘭、薄薄、里漏三部落為盟好關係,彼此之間沒有爭戰,且 常是攻守同盟,遇到強大的敵人入侵三者中的任何一部落時,其他 二部落則出兵助之,三部落之戰士常並肩作戰。荳蘭、薄薄、里漏 曾因獵地之爭執與中部阿美族各部落發生戰爭,三部落聯軍曾與中 部阿美部落戰於花蓮溪中流一帶84

阿美族各部落間雖常有戰爭,但並非永久敵對,經媾和修好,

即可以和平相處互相通婚、饋贈。然與外族之間的敵對關係卻是永 久的,其仇視態度永不稍減。與荳蘭、薄薄、里漏三部落最常發生 戰爭之異族,為泰雅 Atayal 族支族的 tarok(太魯閣)與 makway(木 瓜)。tarok 在北,makway 在南,將荳蘭、薄薄、里漏三部落包圍於 中。tarok、makway 之出擊無常,荳蘭、薄薄、里漏三部落之戰士 時時戒備,一稍有鬆懈,即可為敵人所乘。

(二)馘首

族人相信被馘首者的實力會歸屬於馘首者,使得強者愈加強盛

84 昔時,北部阿美中以七腳川部落最強,因其常倚勢欺凌其他部落,因此北部阿美部落雖各認 為同族,但彼此間亦常有戰爭。七腳川與荳蘭等三部落間之戰爭甚為頻繁。曾與北部阿美各 部落發生戰爭的中部阿美部落有vataan,taparong、posoko,cilasay 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最後馘首變成一部落富強之手段。昔時未參加馘首者會被輕蔑地

,最後馘首變成一部落富強之手段。昔時未參加馘首者會被輕蔑地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