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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屆滿時之移轉

在文檔中 營 運 移 轉 案 申 請 須 知 (頁 97-100)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附錄一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契約(草案)

7.3 返還程序

7.3.1 編製返還財產及物品清冊

乙方應自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 1 年起算 60 日內,或本契約期間期前終止後 60 日 內,依每年提送之本標的財物清冊製作「返還標的」之清冊送交甲方確認。

7.3.2 乙方必須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返還之參考。

7.3.3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 1 年起,若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0.5 條約定完成「優先定約權 契約」之議定時,甲方得自行或指派第三人進駐本標的範圍內了解乙方營運,以 維持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後本案之正常營運。

7.3.4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或期前終止時,乙方應將屬其所有、持有或占有而不須返還予 甲方之物品,於甲方所定期限內將該等物品自本標的範圍內遷離,其費用由乙方 負擔。如乙方於甲方所定期限屆滿後 60 日內仍未搬離者,則視為乙方已拋棄其所 有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得逕為任何處分,並向乙方請求處置所生之一切費用。

7.3.5 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將返還標的返還點交予甲方。如乙方未依本章 規定,於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時或依第 14 章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之規定完成返還者,

應按日給付甲方依當時履約保證金總額的 0.2%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至其依約履 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最高以 當時有效之履約保證金總額為限。乙方應於本案期限屆滿前事先完成所有完成返 還應準備之一切工作。

7.3.6 於移轉完成且甲方有能力自行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繼續營運本案前,乙方應依甲 方之要求,為甲方之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營運並維持本標的之價 值與效用,並維護營運管理場所之安全。但甲方應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 90 日內或 本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通知乙方提供前揭服務。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另立 書面契約規範之。但雙方如未能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後 90 日內訂定書面契約,則 乙方得終止提供前揭服務並請求合理報酬。雙方同意前揭服務之提供及因此所生 之權利義務不得影響本合約履約保證金之返還,並不得做為履約保證金沒收之原 因。

7.3.7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契約約定返還、點交財物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

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7.3.8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在完成本標的返還程序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 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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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返還時及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7.4.1 本契約之返還標的如係乙方或其受託人及其他履行輔助人有出租、出借者,乙方 應於返還上開本標的前,除去該等本標的之一切負擔。但經甲方同意保留者不在 此限。

7.4.2 除另經甲方同意外,乙方均應擔保本契約約定之返還標的於返還時,所有價金或 對價皆已付清,絕無任何權利瑕疵且為正常之使用狀況,其維修狀況亦應符合製 造者及政府規定之安全標準。乙方若有對本契約第 7.2 條返還標的之製造商或出售 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者,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7.5 因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而終止時,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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