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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事項

在文檔中 營 運 移 轉 案 申 請 須 知 (頁 94-97)

6.1 資料之提送

6.1.1 乙方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次年度事業及財務計畫予甲方備查,其內容應 至少包含:

6.1.1.1 本案展覽場、會議空間之預定檔期表、收費標準、場地管理、場地使用相 關規範。其中乙方及其協力廠商(含其關係人或獨立部門外之其他部門)

自辦、合辦之檔期或場次應予註明,並提供其收費標準。

6.1.1.2 本案之營運管理計畫、預期收益及可能之增資計畫。

6.1.1.3 本案所稱之收費標準係指於提供場地供第三人從事本契約第 4.1.1.1 條之 業務項目時,第三人支付予乙方及其協力廠商之一切費用;於乙方及其協 力廠商(包括獨立部門及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自辦、合辦之檔期或 場次,係指其向廠商所收取之一切費用及/或報酬,乙方及其協力廠商之關 係人自辦或合辦者,亦同。

6.1.2 乙方應於本案期限內依法令、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一切會計事項,並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送前一年度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

予甲方備查。該財務報告書並應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 2 人以上共同 查核簽證。

6.1.3 乙方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行政 院頒定之相關規定(如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及甲方之要求,製作本標的財 產及物品清冊。另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國有財產財產檢查單位或甲方要求之 財產及物品清冊予甲方備查。且甲方得就點交予乙方代管理之財物,於每一會計 年度至少實施一次盤點。

6.1.4 乙方因營運管理本案與關係人簽訂之契約,或與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之交易 文件,或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 將該等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者,亦同。所謂乙方 關係人之認定依該乙方於我國應適用之會計準則定之。所謂重要契約依甲方之隨 時認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標的之委託維護合約、與保全公司簽訂契約、租賃契約、

委託營運契約及其他契約標的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

6.1.5 乙方應於本契約第 2.2 條規定之契約期間內,保存其營運管理本案有關之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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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告(若乙方係成立獨立部門負責營運管理,則需註明 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與本案相關之交易金額等)、其他相關文件乙方應依其於 我國應適用之會計準則、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一切會計事項及工作資料等,

以供查核。

6.2 營運之同意、檢查

6.2.1 乙方如以提供本標的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方式依第 4.4.4 條方式營運,除應事先 經甲方同意外,該等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所訂契約之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 之期限不得超過本契約之存續期間,且乙方承諾如下:

6.2.1.1 承租人不得再轉租/受託人不得再轉委託。

6.2.1.2 承租人/受託人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保障甲方及其人員使其免於遭受第三人 索賠及/或追訴。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索賠 及/或追訴,承租人/受託人承諾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 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6.2.1.3 乙方應對其承租人/受託人/其他使用人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第 6.2.1.2 條 所述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6.2.1.4 乙方之承租人/受託人/其他使用人之違反本案契約,視為乙方違反本案契 約。

6.2.1.5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不得與本案契約任一條款牴觸,如有應視為無效。

6.2.1.6 本案契約如有提前終止情事,乙方與第三人就本標的所訂契約除經甲方書 面同意以外,應與本案契約終止之日同日終止。

6.2.1.7 乙方應負責使上開之承諾事項載明於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所訂契約 內。

6.2.2 乙方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當時仍有效、與第三人就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 等行為所訂之契約影本及其承租人/受託人等名冊(包括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主營業所地址及其他甲方所要求之資料)連同承租人/受託人等之營 業證照影本提送甲方存查;乙方(含其關係人或獨立部門外之其他部門)於本案 自辦、合辦之展覽、會議或其他類型活動時,應一併提送參展廠商名冊及與參加 人數統計。

6.2.3 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監督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機關人員或

附錄一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契約(草案)

其授權之人得進入本標的內巡視或檢查,或就本標的之使用狀況執行查核作業並 提出改善建議。

6.2.4 甲方得自行或委託財務專業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執行財務檢查。檢查時 應通知乙方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若乙方係成立獨立 部門負責營運管理,則需註明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與本案相關之交易金額)

或其他相關文件供甲方或其委託之機構查核,乙方應即呈交閱覽並為必要之說明,

不得拒絕。

6.3 乙方之持有股份要求

6.3.1 單一法人新設法人者,至本案契約終止前其對新設法人持有股份比例應至少維持 60%。

6.3.2 法人聯盟成立之新設法人者,至本案契約終止前其授權代表法人對新設法人持有 股份比例應至少維持 30%,各組成員總和應至少維持 60%。

6.3.3 前述單一法人或法人聯盟對新設法人持有股份比例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 限。

6.4 乙方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乙方資 本總額或財產總額之 20%。

6.5 乙方需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

項約定及與甲方所達成之各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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