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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在文檔中 營 運 移 轉 案 申 請 須 知 (頁 83-86)

3.1 雙方共同聲明

甲乙雙方共同聲明,基於兼顧雙方權益之立場,雙方儘可能以協商或協調方式解 決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3.2 甲方之聲明、承諾與配合事項

3.2.1 甲方聲明,對於本契約未盡事宜,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與乙方協調解決,

以促使本案營運順利進行。

3.2.2 甲方承諾事項 3.2.2.1 本標的交付

甲方應依第 2.3.1 條辦理本標的之交付。

3.2.2.2 甲方應將本契約第 4.1.1.3 條已預收之場地租金全數交付乙方。

3.2.3 甲方協助辦理事項

3.2.3.1 協助申請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乙方於本案期限內若因本案遭逢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將依「促 參法」第 35 條規定,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 災害復舊貸款。

3.2.3.2 協助辦理各項營運階段相關證照申請

乙方因執行本案而需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如營業登記)時,

甲方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乙方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 必要之證明文件。

3.2.3.3 其他因本案營運管理之必要,於乙方請求時,甲方同意於權限範圍內給予 必要之協助。

3.2.3.4 甲方不保證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前揭協助事項,甲方將於必要時盡力協助,但不保證、亦無義務及責任將 達成乙方預期之目標或效益。乙方不得因甲方之協助未達預期效益,而要 求甲方賠償或減少權利金及土地租金等之給付,亦不得因此主張減輕或免

附錄一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契約(草案)

除乙方於本契約下之義務。

3.3 乙方之聲明及承諾事項

3.3.1 乙方之聲明

3.3.1.1 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新設法人者,自本契約簽訂時起,其實收資 本額應維持新臺幣 3000 萬元(含)以上,且應符合本契約第 6.3 條規定。

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及乙方之公司章程得從事本案之營運管理工作及履行 本契約之一切義務,並已取得營運管理權之授與,除營運管理本案外,非 經甲方同意不得兼營其他業務。乙方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如附件 三。

3.3.1.2 乙方係為原單一法人者,於本契約簽訂時起,其實收資本額(如為財團法 人者為捐助基金總額,如為社團法人者為財產總額)應維持新臺幣 3000 萬元(含)以上。依中華民國法令及乙方公司章程(如為財團法人、社團 法人者為組織章程)得從事本案之營運管理工作及履行本契約之一切義務,

並已取得營運管理權之授與。乙方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如為財 團法人、社團法人者為社團或財團設立登記事項、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如附件三。

3.3.1.3 乙方之所有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之名冊及持股比例(如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者為董事、監察人)如附件四。

3.3.1.4 乙方聲明,乙方業經董事會(如為社團法人者為總會)合法決議授權簽署 本契約。本契約之簽訂並無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相關董事會決 議(如為社團法人者為總會決議)如附件五。

3.3.1.5 乙方聲明,本契約之簽訂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與任何第三人間之違約情 事。

3.3.1.6 乙方聲明,本契約之簽訂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 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3.3.2 乙方之承諾事項

3.3.2.1 乙方承諾其公司或組織章程、組織規程經修改、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 有變動者,應於每次修改或變動後 30 日內,將修改之公司或組織章程、組 織規程或變動後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名單送甲方備查。

3.3.2.2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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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案之營運管理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責任等,

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因前述事項之追索、

求償或涉訟。如有前揭情事致甲方受損,乙方應對甲方所受損失負賠償責 任,乙方並應保證,乙方或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商 或任何第三人不得就各該人與乙方間之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索 賠或要求賠償。且如有前揭情事致甲方遭受追索、求償或涉訟時,乙方應 於甲方通知後,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3.3.2.3 乙方承諾其所選擇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及理賠能力。

3.3.2.4 乙方承諾於甲方交付本標的後,甲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 商於必要時得進入本標的內執行相關作業。

3.3.2.5 乙方承諾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自行負擔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並承擔風險,且除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不得以上開因素向甲方要求補 償或主張權利。

3.4 乙方擔保事項

3.4.1 乙方擔保於申請階段依申請須知第 4.1.3 條規定檢具營運管理技術能力資格之協 力廠商,於簽訂本契約後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應以 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之資格者,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取代。乙方應於本契約 簽訂後 30 日內提出與協力廠商所簽訂之契約,暨於其修正或變更前揭契約內容後 10 日內,將其副本交予甲方備查。

3.4.2 乙方擔保於本契約簽訂時,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其他 訴訟繫屬情事,以致如受不利裁判時對其營運本案或財務狀況有重大不利之影 響。

3.4.3 乙方擔保所為之陳述及提供之書面資料與說明均為真實,並無隱匿或虛偽不實之 情事。

3.4.4 乙方擔保依本契約為本案之營運管理所取得或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 財產及權利,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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