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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如延至本年四月底仍不能商訂輸入比例 ,則本年七 、八 、九參個月輸入

以青果公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競爭為 中心 1U5

點原則

,並

以兼 主委徐柏 園的名義將 「有關中 日香蕉貿 易訂立長期供給合約一 節核定事項 」的公面發給核定的 日商團體 。九點原則為 :田

1.長期供銷合約 白方簽約 團體核定如次 :

☉日本香蕉輸入協會 (代表人根本博 、中山信一 、砂 田勝次郎 )。

全 國芭蕉卸賣加工協 同組合連合會 (代表人吉村孝三郎

;包

括 東印東京青 果株式會社 ,代表人深見濱助)。

Θ台灣青果物輸入協會 (代表人熥 口顯嗣 、並川義隆 )、中央市場卸賣加工 組合連合會 (代表人江澤仁三郎

;包

括其他 四加工 團體)、日本三菱 、東 食 、丸紅 、兼松 、三井 、竹腰六商社 (代表人 岡野 園一 )。∞

◎日華青果物輸入協會 (代表人黃木邑)。

台灣香蕉輸入協會 (代表人岡田恆太郎 、橫 矢三郎

;包

括柴 田產業株 式會

,代

表人浦瀨寬一)。

◎長崎縣貿易公社 (代表人左藤勝也

),應

加入九州加工組合 內 。 2.以往未經本會核准之單獨簽訂有關香蕉貿易合約一律無效 。

3.以上核定簽約各 團體 之輸入台蕉比率 ,限於本 (三

)月

十二 日以前 ,自行集 會商定告知本會 。

4.僑日華商之 日華青果物貿易協會核定保 留台蕉輸 日總額百分 之廿 五 (即全部 四分 之一 )。

5.前列各簽 約 團體於按得本面後

,於

三 日內應 由其代表人員負責詳 開所代表 之 團體會社 員或商社 名冊送本會備查

,並

限於本 月十五 日以前分別取 具委託 書 送核 .

6.指定 由中央信託局代表簽約 。

7.如在 本 月十 二 日以前 ,日方各簽約 團體不能商獲輸入比率 ,則本年 四 、五 、

六參個月之輸 日台蕉皆按 日政府上年

(民

國五十一年 )分 配外匯之比率辦

理 ,如延至本年四月底仍不能商訂輸入比例 ,則本年七 、八 、九參個月輸入

‘聯合報 》 ,民國 兒 年3月9日,版5.

外貿會原文將 「三井 」誤載為 「農林 」,後經 日本香蕉輸入協會要求更正,《聯合報 》 ,民 國 兒 年3月 12日,版

9

1U6 史耘 第五期

香蕉改按標售辦法出售 。

8.前列長崎縣貿 易公社 ,要求直接運送長崎 ,原則 同意

,供

應該處 之蕉

,儘

能直接運至長崎或門司 。

9.履約保 證 金 應 按簽 約 團體 輸 入分配 比率分攤

,俟

洽 議 合約 條 款 時

,再

行 商 討 。

由以上九點原則可看出幾個現象 :

1.政府對於簽定長期契約的對象

,抱

持著盡量使所有的 日本青果 團體都能參加 的態度

,所

以即使 之前並無進 口台蕉實績的長崎縣貿易公社亦一併列入

,即

因該公社包括九個加工組合 ,引而因台蕉的銷售市場遍及 日本全 國各地 ,因 政府對任何地方性的加工團體都不能忽視 。

2.之前華商 向經濟部 要求的輸 日台蕉三成的保 障雖未達成

,但

仍獲外貿會百分 之廿五 的保 障

,可

見政府保護僑商的立場

,此

點也與前文所述尹仲容的條件 與陳查某的要求雷 同 。

3.各簽約 的 日本青果 團體應於三 日內將會 員名單造冊送外貿會備查

,此

點係 因 日本的青果商 ,為爭取更多台蕉生意 ,有重複參加青果團體的現象 。φ外貿會 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 ,故從嚴審核名單 。

4.外貿會表示

,預

先核定與 日方簽定長期契約之輸入團體 的原 因是為長期穩定 台蕉的在 日市場

,避

免台蕉輸 日因競爭而 陷於混亂

;而

先要各輸 入團體洽商 輸 入比率的原 因則為避免紛爭 ,同時 ,日本各 團體 的輸 入比率若 由我 方政府 來定

,亦

不合理 。

5.由中信局代表簽約可見合作社 、青果公會 、農會的紛爭仍未解決 。

民國五十二年三 月八 日外貿會的九項原則公布後

,九

,日本各青果團體 代表便開始於 中國之友社集會

,但

一直未就輸入之比率達成共識 。不過 ,各 本團體均認為外貿會對旅 日僑商之比率規定過高 ,故呈文外貿會表示意見 ,的

〈台蕉銷 日訂約事項分析

),《

聯合報 》

〈台蕉銷 日訂約事項分析 〉,《聯合報 》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 3月13日,版5。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3月lU日,版5。

,民國 犯 年 3月9日,版5。

,民國 兒 年 3月9日,版5。

我後台灣與 日本的香蕉貿易網絡(民國 銋.飽年卜一 以音果公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競爭為中心 1U7

求降低為百分之廿 ,外貿會暫允考慮 。十一 日,日方各團體代表 由 日本大使館 主持 ,繼續集會商討 ,9°但各團體仍堅持 自己要求的比率 ,不願妥協 。其 中 ,全 芭連 要求百分之五十 ,日本香蕉輸入協會 (中山信一等人

)要

求百分 之廿五 , 台灣青果物輸入協會 (槤口顯嗣等人)、中央市場加工卸賣組合連合會等要求 百分 之八十

,三

菱 、東食 、丸紅 、兼松等 四商社 要求百分之廿 ,台灣香蕉輸 入 協會 (包括柴 田產業株式會社

)要

求百分之十五 。叩動口上 日華青果物貿易協會 被保 障的百分之廿五 ,則上述比例共高達百分之二一五 ,超過總額二倍以上 。 由於 日本各 團體一直無法產生共識

,外

貿會只好將原定為三 月十 二 日的期 限延至三 月十五 日 。而 日本各團體也公推並川義隆 、江澤仁三郎等五人為代表 繼繽與外貿會洽商相關問題 。”

就在各 日商集團爭論不休時 ,由旅 日華商組織的另一香蕉輸入協會 向外貿 會提出將輸 日台蕉的比率重新分配的要求 ,該協會主張輸 日香蕉的百分之七十 都應歸旅 日僑 商團體經營 ,另外百分之三十

,才

由 日本青果 團體進 口 。此項主 張雖獲得駐 日大使館及僑務委員會的支持

,但

遭外貿會的拒絕 。

三 月十二 日,日商各集團代表仍無法妥協

,宣

告談判破裂

,各

集 團分別將 決議 向外貿會備文報告 ,外貿會 因此採取以下步驟

,並

申明之前所公布 關於長 期契約的九點原則不會改變 :們

1.本年 四 、五 ‵六參 個 月台蕉輸 日比率

,仍

按 照 日政 府五十 一年核 配 比率 供 應 。

2.長期契約簽訂延期 ,俟日本青果團體商訂進 口台蕉比率後 ,再予進行 。

3.在四 、五 、六參個 月

,本

省台蕉輸 日辦法不變

,各

運輸船期均 由台灣省青果 產銷聯營委員會安排 。

日商談判破裂後

,外

貿會兼主委徐柏 園曾於 中央銀行按見全芭聯會長吉村

,民國 犯 年 3月12日,版5。

,民國 兒 年 3月lU日,版5.

,民國 兒 年 3月12日,版∫。

,民國 兒 年 3月12日,版5。

,民國 犯 年 3月13日,版5。

,民國 兒 年 3月14日,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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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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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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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聯合報 》

1U8 史耘 第五期

孝三郎 、東印青果株式會社的深見濱助 、日本香蕉輸入協會理事砂 田勝次郎 、 台灣青果物輸入協會會長槌 口顯 嗣 、三菱等 四商社代表 岡野周一等廿餘人

,表

達 中國政府懇切希望 日本各有關商社 團體能對今後台蕉輸入比率達成協議的立 場 。Ⅲ

青果公會也曾宴請全體 日本青果商代表

,要

求 日商努力 團結

,協

同商訂 辦法 ,以利台蕉輸 日長期契約的順利簽訂

,但

未獲 日商的回應 。此時

,有

的 日 商主張無論如何都要爭取長期契約 ,即使只有 自己簽約也在所不惜

;有

的則認 為台蕉過份提高 自己的身價

,決

定今後將進 口中南美洲的香蕉 。破大部分的 日 商於十五 、十 六 日搭機返 日後 ,嫻我駐 日大使館商務處仍繼續邀約 日本青果商 及華商就 四至六月輸 日香蕉分配比率之間題有所磋商 ,Ⅲ但無具體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