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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七日 ,聯 合社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檢討該社的業務方針 及與全芭連 、市場業者訂約的經過 。聽取謝敏初的報告後 ,全體理監事均認為

以音果公會與音果運銷合作社 的競爭為 中心 1U1

1.日方在三年 內要購買台灣所能出售給 日本的香蕉 。 2.價格每簍至少每斤七元以。 。

3.在四月 日本正式公布 自由化後 ,日方即開發一千萬美元的信用狀 來台 ,以 買台蕉 。

4.日方允對台灣 的香蕉增產給予幫助

,這

種幫助 ,由台方提 出計畫

,獲

得 日本 政府的許可後即可實施 古

5.其他任何 問題 ,可由雙方協議解決 。

由此契約 內容看來

,確

可強化台蕉的銷售與增產

,在

價格上亦有保 障 。而 日方的訂約業者除全芭連外 ,尚有東印東京青果株式會社 (經營東印東京果菜 市場 )、大果大一青果株式會社 (經營大阪果菜市場 )、東京 中央青果株式會 社 (經營東京 中央市場)〔金港貿易株 式會社 (經營橫濱果菜市場 )、橫濱丸 中青果株 式會社 (經營橫濱果菜市場)、京都青果合 同株式會社 (經營京都果 菜市場 )、神果神戶青果株式會社 (經營神戶果菜市場 )、北九州青果株式會 社 (經營北九州果菜市場)、九州台果貿易株 式會社 (經營九 州果菜市場 )、

石川青果市場株 式會社 (經營石川果菜市場 )、名古屋 中央青果株式會社 (經 營名古屋果菜市場

)等

,m可說是將 日本全國各地的加工商和市場業者連結在一 起 。

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七日

,聯

合社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檢討該社的業務方針 及與全芭連 、市場業者訂約的經過 。聽取謝敏初的報告後 ,全體理監事均認為 該社的業務方針正確無訛

,應

可強化台蕉在 日之銷售基礎 ,並有利於將來與中 南美蕉之競爭

,因

此一致通過與日商所定的契約 。 刊 二月八日

,高

雄社全體理監 事亦舉行緊急會議 ,通過決議案 ,上電行政院 、財政部 、外貿會等有關機關

,

一致支持聯合社與日商所定的契約 。 ’

2不

但如此

,高

雄社也發動所屬的旗山 、里 港 、南州 、林邊 、屏東 、鳳山 、竹田 、佳冬 、潮州各區舉行社員座談會

表達

〈「商人利益 」 ,版∫。

《台泗新聞報 》

《台淹新聞報 》

《台潛新聞報 》

「蕉良利益 」與 日本進 口香蕉 「自由化 」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2月ll

,民國 兒 年 2月8日,版5。

,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1U2 史耘 第五 期

支持聯合社與 日商所定之長期契約的立場 。π

而 中國合作事 業協會也舉 行會 議

,對

聯合社 與 日商簽約 自辦外 銷表示 支 持 。會議的結論主要有二 :第一 、聯合社與 日訂約 ,是蕉農直接出 口香蕉

,既

可保 障蕉農利益 ,且可擴大外銷數量 ,降低銷售成本

,增

加外匯收入

,符

合憲 法之基本國策 ,應轉請政府採擇實施 。第二 、政府應對青果合作社加強督導 , 必要時 由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規劃辦理 ,尤應切實按社員交易額分配盈餘 。石

由於合作社先與 日商訂 了合約

,在

政府未核准前 .「陳杏村派 」與 「陳查 某派 」更積極爭取與 日商訂約 ,並設法阻止合作社的對 日貿易

,要

求政府不予 批准合作社的契約 。而

陳杏村在 呈給 美援會 秘書長 李 國鼎 的報告書 中也 指責聯合社未經 依 法 申 請

,即

擅 與 日方業者簽定長期合約 ,「是 企 圖造 成事實

,迫

使 政府承 認 」,

「係 我 方業者 自造事端

,似

此 罔顧 大局之爭奪

,實

為 台蕉輸 日前途 之一大 不 幸 」 ,「且該輸入協會 (指日本香蕉輸入協會

)申

請簽定長期合約一案 ,係 方代表直接與我主管當局洽商之定案 ,我方如未能依約與其實行簽訂手繽

,勢

將 引起 中 日友好外交上之物議 」 。π

陳杏村並指出 ,若我方欲與 日商簽定長期契 約

,亦

應以台灣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為代表簽約 ,如此產銷團體均參與其事 ,

既可協助增產 ,改良品質 ,亦可互無怨言 ,極為公允圓滿 。啢 此提案在之前聯 營委員會 開會時 ,已由省農會代表提出 ,獲得支持 。η

面對出 口商與合作社的紛爭

,青

果公會的理事長陳查某則呼籲政府

,應

障在 日經 營台蕉進 口的華商與 日商 ,因此二者過去對台蕉輸 日頗有貢獻

,若

保 障其業績

,一

旦實施 自由化 後

,不

論過去有 無實續的業者均 可 開信 用狀 來

π (台灣新F工●報 》 ,民國 兒 年 2月 11日,版2、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陳風慶

,<臺

潛青果運銷合作組織改進革新及其間題之研究

>,頁

9。

%

《台泗新聞報 》,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陳杏村呈美援會秘書長報告書 〉 (原檔案並無檔案名,此為作者另加

)(民

國 兒 年 2月9

),《

李國鼎檔案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B3U2-lU。

〈陳杏村呈美援會秘書長報告書 〉 (原檔案並無檔案名 ,此為作者另加

)(民

國 犯 年 2月9

),《

李國鼎檔案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B3魄-lU。

〈陳杏村呈美援會秘書長報告書 〉 (原檔案並無檔案名 ,此為作者另加

)(民

國 犯 年 2月9

),<李

國鼎檔案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B3U2_IU。

我 後 台灣與 日本 的香蕉 貿易網絡(民國 田.銘

以青果公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競爭為 中心 1U3

台 ,勢必引起其不滿 ,轉而 向中南美洲購蕉 ,形成對台蕉的不利局面 。∞ 在出 口商與合作社兩強激烈競爭的夾縫 中

,尚

有省農會 與台北市進出 口公 會等其他團體加入戰局 ,Bl使台灣社會

一時瀰漫著 「香蕉

!多

少人因汝之利以行 之 」的氣氛 。但 因非本文的主題

,故

此處缺而不論 。

民國五十 二年二 月十一 日 ,台灣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香蕉 自由化小組 召開 會議

,產

銷雙方一致贊成 ,為適應 日本實施香蕉進 口自由化政策

,及

謀 台蕉未 來有利的發展

,我

方確有與 日方簽定長期契約的必要 ,且屬當務 之急 。至於我 方應 由何 單位出面代表簽訂契約 ,青果公會主張應 由具有整個產銷代表性的台 灣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 出面 ,合作社則主張為實現產銷一元化

,應

由聯合社 出 面簽訂 ,田雙 方的意見仍無交集 。

同 日

,面

對台蕉輸 日長期契約所造成的 日本及台灣香蕉業者的紛爭 ,台 當局終於 宣布

,將

至產銷雙方能夠合作

.紛

爭之局澄清後

,再

考慮長期契約 的 簽訂 問題 。至於少數人未經政府核准所簽的合約 ,一律無效 。騚 在台的 日商 , 則紛紛賦歸 ,以等待台灣當局決定新辦法 。肛

在 日商分別尋求與台灣出 口單位的連結之時 ;在日華商的行動更為積極 。 由在 日經 營香蕉進 口的華僑組成的 日華青果物貿易協會便透過駐 日大使館的參 事處 向經濟部表達其意願 ,希望經濟部保 障該協會能承銷輸 日台蕉數量的三成 以上 ,以利台蕉與其他地區的香蕉競爭 。蹲

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廿八 日,全國商聯會理事長陳啟清就 台蕉輸 日供銷長 期 契約的訂約對象與出 口底價 問題 ,向政府提出兩項建議 。第一是訂約對象應包 括 日方的全部業者 。理 由是現已向我政府 申請訂約的 日商 Γ均有其販銷背景 , 故我政府宜藉此機會將 日本青果業者全部羅致 ,以便 自由化後能控制 日本市場 以銷售台蕉為主

,進

口中南美蕉為輔 。否則

,若

一部份業者獲准訂約

,一

部份

《台泗新聞報 》,民國 犯 年 2月lU日,版5。

(聯合報

9,民

國 犯 年 2月11日,版5、民國 兒 年 3月2日,版5。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 3月2日,版5。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 2月12日,版5.

《台泔新聞報 》,民國 兒 年 2月” 日,版5。

《台灣新聞報 》,民國 兒 年 2月” 日,版5.

史耘 第五期

不獲准

,難

免遺厚薄之議 。且未獲訂約者 ,為其本身營業考量

,勢

必轉 向中南 美或其他地區進 口香蕉 ,如此對台蕉的前途頗為不利 。第二

,政

府對出 口底價 不可硬性規定 ,以便政府能根據市場情形機動調整 ,如此不但有利於政府的外 匯收入 ,亦可機動增加蕉價 ,提高蕉農增產的興趣 。

三 、 「長期契約 」的延宕

民國五十二年三 月初 ,外貿會兼主委徐柏園通知 中信局準備代表外貿會與 日本的青果團體簽訂三年的長期契約 ,契約的輪廓大致為 :釘

1.契約 由中信局代表簽字 ,日本青果商開來信用狀仍 可 自由指定開給青果商 、 合作社或農會 ,中信局僅負責轉手而已 。

2.青果公會 、合作社 、農會等經營香蕉輸 日的配額 比率不予規定

,仍

以三單位 接到 日本信用狀的先後順序安排船期裝運 。

3.香蕉輸 日底價仍維持每簍七美元 .目前 ,外貿會曾接到 日本某 團體以每簍七

﹉點五美元包銷台蕉的建議 ,不予考慮 。

4.三年契約 中

,對

於 台蕉供應數量

,除

本年定為一五○萬簍外

,其

餘 二年視實 際情形再予決定 。

由此契約 的輪廓可看出

,外

貿會並未接受台北市進出 口公會 開放所有進出 口商經營台蕉輸出的陳情 ,而與陳啟清對於訂約對象的主張雷 同

,外

貿會似乎 亦傾 向擴大訂約的對象 ,因此對於某團體所開出的較高的價格不予接受 。

隨著外貿會與 中信局準備工作的展開 ,包括全芭連的會長吉村孝三郎 、台 灣青果物輸入協會的會長槌 口顯嗣等 日本各蕉業團體與公 司行號代表又紛紛再 度來台 。而台灣方面 ,青果公會與合作社因感於若紛爭持續

,政

府頗有可能將 此項原本 由民營出 口的業務改由公營的貿易機構接辦

,亦

開始接頭洽商彼此是 否有妥協與合作的可能性 。田

民國五十二年三月九 日

,外

貿會正式公布有關中 日香蕉貿易長期契約的九

(聯

合報》 ,民國 兒 年3月1日,版5.

《聯合報》 ,民國 犯 年3月2日,版6.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3月6日,版5。

我後台灣與 日本的香蕉貿易網絡(民國銋

以青果公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競爭為 中心 1U5

點原則

,並

以兼 主委徐柏 園的名義將 「有關中 日香蕉貿 易訂立長期供給合約一 節核定事項 」的公面發給核定的 日商團體 。九點原則為 :田

1.長期供銷合約 白方簽約 團體核定如次 :

☉日本香蕉輸入協會 (代表人根本博 、中山信一 、砂 田勝次郎 )。

全 國芭蕉卸賣加工協 同組合連合會 (代表人吉村孝三郎

;包

括 東印東京青 果株式會社 ,代表人深見濱助)。

Θ台灣青果物輸入協會 (代表人熥 口顯嗣 、並川義隆 )、中央市場卸賣加工 組合連合會 (代表人江澤仁三郎

;包

括其他 四加工 團體)、日本三菱 、東 食 、丸紅 、兼松 、三井 、竹腰六商社 (代表人 岡野 園一 )。∞

◎日華青果物輸入協會 (代表人黃木邑)。

台灣香蕉輸入協會 (代表人岡田恆太郎 、橫 矢三郎

;包

括柴 田產業株 式會

,代

表人浦瀨寬一)。

◎長崎縣貿易公社 (代表人左藤勝也

),應

加入九州加工組合 內 。 2.以往未經本會核准之單獨簽訂有關香蕉貿易合約一律無效 。

3.以上核定簽約各 團體 之輸入台蕉比率 ,限於本 (三

)月

十二 日以前 ,自行集 會商定告知本會 。

4.僑日華商之 日華青果物貿易協會核定保 留台蕉輸 日總額百分 之廿 五 (即全部 四分 之一 )。

5.前列各簽 約 團體於按得本面後

,於

三 日內應 由其代表人員負責詳 開所代表 之 團體會社 員或商社 名冊送本會備查

,並

限於本 月十五 日以前分別取 具委託 書 送核 .

5.前列各簽 約 團體於按得本面後

,於

三 日內應 由其代表人員負責詳 開所代表 之 團體會社 員或商社 名冊送本會備查

,並

限於本 月十五 日以前分別取 具委託 書 送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