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音果公會與音果運銷合作社 的競爭為 中心 1U1
1.日方在三年 內要購買台灣所能出售給 日本的香蕉 。 2.價格每簍至少每斤七元以。 。
3.在四月 日本正式公布 自由化後 ,日方即開發一千萬美元的信用狀 來台 ,以購 買台蕉 。
4.日方允對台灣 的香蕉增產給予幫助
,這
種幫助 ,由台方提 出計畫,獲
得 日本 政府的許可後即可實施 古5.其他任何 問題 ,可由雙方協議解決 。
由此契約 內容看來
,確
可強化台蕉的銷售與增產,在
價格上亦有保 障 。而 日方的訂約業者除全芭連外 ,尚有東印東京青果株式會社 (經營東印東京果菜 市場 )、大果大一青果株式會社 (經營大阪果菜市場 )、東京 中央青果株式會 社 (經營東京 中央市場)〔金港貿易株 式會社 (經營橫濱果菜市場 )、橫濱丸 中青果株 式會社 (經營橫濱果菜市場)、京都青果合 同株式會社 (經營京都果 菜市場 )、神果神戶青果株式會社 (經營神戶果菜市場 )、北九州青果株式會 社 (經營北九州果菜市場)、九州台果貿易株 式會社 (經營九 州果菜市場 )、石川青果市場株 式會社 (經營石川果菜市場 )、名古屋 中央青果株式會社 (經 營名古屋果菜市場
)等
,m可說是將 日本全國各地的加工商和市場業者連結在一 起 。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七日
,聯合社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檢討該社的業務方針 及與全芭連 、市場業者訂約的經過 。聽取謝敏初的報告後 ,全體理監事均認為 該社的業務方針正確無訛
,應可強化台蕉在 日之銷售基礎 ,並有利於將來與中 南美蕉之競爭
,因此一致通過與日商所定的契約 。 刊 二月八日
,高雄社全體理監 事亦舉行緊急會議 ,通過決議案 ,上電行政院 、財政部 、外貿會等有關機關
,一致支持聯合社與日商所定的契約 。 ’
2不但如此
,高雄社也發動所屬的旗山 、里 港 、南州 、林邊 、屏東 、鳳山 、竹田 、佳冬 、潮州各區舉行社員座談會
;η表達
〈「商人利益 」 日,版∫。
《台泗新聞報 》
《台淹新聞報 》
《台潛新聞報 》
「蕉良利益 」與 日本進 口香蕉 「自由化 」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2月ll
,民國 兒 年 2月8日,版5。
,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1U2 史耘 第五 期
支持聯合社與 日商所定之長期契約的立場 。π
而 中國合作事 業協會也舉 行會 議
,對
聯合社 與 日商簽約 自辦外 銷表示 支 持 。會議的結論主要有二 :第一 、聯合社與 日訂約 ,是蕉農直接出 口香蕉,既
可保 障蕉農利益 ,且可擴大外銷數量 ,降低銷售成本,增
加外匯收入,符
合憲 法之基本國策 ,應轉請政府採擇實施 。第二 、政府應對青果合作社加強督導 , 必要時 由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規劃辦理 ,尤應切實按社員交易額分配盈餘 。石由於合作社先與 日商訂 了合約
,在
政府未核准前 .「陳杏村派 」與 「陳查 某派 」更積極爭取與 日商訂約 ,並設法阻止合作社的對 日貿易,要
求政府不予 批准合作社的契約 。而﹉
陳杏村在 呈給 美援會 秘書長 李 國鼎 的報告書 中也 指責聯合社未經 依 法 申 請
,即
擅 與 日方業者簽定長期合約 ,「是 企 圖造 成事實,迫
使 政府承 認 」,「係 我 方業者 自造事端
,似
此 罔顧 大局之爭奪,實
為 台蕉輸 日前途 之一大 不 幸 」 ,「且該輸入協會 (指日本香蕉輸入協會)申
請簽定長期合約一案 ,係日 方代表直接與我主管當局洽商之定案 ,我方如未能依約與其實行簽訂手繽,勢
將 引起 中 日友好外交上之物議 」 。π陳杏村並指出 ,若我方欲與 日商簽定長期契 約
,亦
應以台灣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為代表簽約 ,如此產銷團體均參與其事 ,既可協助增產 ,改良品質 ,亦可互無怨言 ,極為公允圓滿 。了啢 此提案在之前聯 營委員會 開會時 ,已由省農會代表提出 ,獲得支持 。η
面對出 口商與合作社的紛爭
,青
果公會的理事長陳查某則呼籲政府,應
保 障在 日經 營台蕉進 口的華商與 日商 ,因此二者過去對台蕉輸 日頗有貢獻,若
不 保 障其業績,一
旦實施 自由化 後,不
論過去有 無實續的業者均 可 開信 用狀 來π (台灣新F工●報 》 ,民國 兒 年 2月 11日,版2、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仍陳風慶
,<臺
潛青果運銷合作組織改進革新及其間題之研究>,頁
9。%
《台泗新聞報 》,民國 兒 年 2月9日,版5。” 〈陳杏村呈美援會秘書長報告書 〉 (原檔案並無檔案名,此為作者另加
)(民
國 兒 年 2月9 日),《
李國鼎檔案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B3U2-lU。砪 〈陳杏村呈美援會秘書長報告書 〉 (原檔案並無檔案名 ,此為作者另加
)(民
國 犯 年 2月9 日),《
李國鼎檔案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B3魄-lU。” 〈陳杏村呈美援會秘書長報告書 〉 (原檔案並無檔案名 ,此為作者另加
)(民
國 犯 年 2月9 日),<李
國鼎檔案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B3U2_IU。我 後 台灣與 日本 的香蕉 貿易網絡(民國 田.銘年
一
以青果公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競爭為 中心 1U3
一
台 ,勢必引起其不滿 ,轉而 向中南美洲購蕉 ,形成對台蕉的不利局面 。∞ 在出 口商與合作社兩強激烈競爭的夾縫 中
,尚
有省農會 與台北市進出 口公 會等其他團體加入戰局 ,Bl使台灣社會一時瀰漫著 「香蕉
!多
少人因汝之利以行 之 」的氣氛 。但 因非本文的主題,故
此處缺而不論 。民國五十 二年二 月十一 日 ,台灣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香蕉 自由化小組 召開 會議
,產
銷雙方一致贊成 ,為適應 日本實施香蕉進 口自由化政策,及
謀 台蕉未 來有利的發展,我
方確有與 日方簽定長期契約的必要 ,且屬當務 之急 。至於我 方應 由何 單位出面代表簽訂契約 ,青果公會主張應 由具有整個產銷代表性的台 灣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 出面 ,合作社則主張為實現產銷一元化,應
由聯合社 出 面簽訂 ,田雙 方的意見仍無交集 。同 日
,面
對台蕉輸 日長期契約所造成的 日本及台灣香蕉業者的紛爭 ,台灣 當局終於 宣布,將
至產銷雙方能夠合作.紛
爭之局澄清後,再
考慮長期契約 的 簽訂 問題 。至於少數人未經政府核准所簽的合約 ,一律無效 。騚 在台的 日商 , 則紛紛賦歸 ,以等待台灣當局決定新辦法 。肛在 日商分別尋求與台灣出 口單位的連結之時 ;在日華商的行動更為積極 。 由在 日經 營香蕉進 口的華僑組成的 日華青果物貿易協會便透過駐 日大使館的參 事處 向經濟部表達其意願 ,希望經濟部保 障該協會能承銷輸 日台蕉數量的三成 以上 ,以利台蕉與其他地區的香蕉競爭 。蹲
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廿八 日,全國商聯會理事長陳啟清就 台蕉輸 日供銷長 期 契約的訂約對象與出 口底價 問題 ,向政府提出兩項建議 。第一是訂約對象應包 括 日方的全部業者 。理 由是現已向我政府 申請訂約的 日商 Γ均有其販銷背景 , 故我政府宜藉此機會將 日本青果業者全部羅致 ,以便 自由化後能控制 日本市場 以銷售台蕉為主
,進
口中南美蕉為輔 。否則,若
一部份業者獲准訂約,一
部份田 《台泗新聞報 》,民國 犯 年 2月lU日,版5。
田 (聯合報
9,民
國 犯 年 2月11日,版5、民國 兒 年 3月2日,版5。親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 3月2日,版5。
的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 2月12日,版5.
田 《台泔新聞報 》,民國 兒 年 2月” 日,版5。
“ 《台灣新聞報 》,民國 兒 年 2月” 日,版5.
史耘 第五期
不獲准
,難
免遺厚薄之議 。且未獲訂約者 ,為其本身營業考量,勢
必轉 向中南 美或其他地區進 口香蕉 ,如此對台蕉的前途頗為不利 。第二,政
府對出 口底價 不可硬性規定 ,以便政府能根據市場情形機動調整 ,如此不但有利於政府的外 匯收入 ,亦可機動增加蕉價 ,提高蕉農增產的興趣 。∞三 、 「長期契約 」的延宕
民國五十二年三 月初 ,外貿會兼主委徐柏園通知 中信局準備代表外貿會與 日本的青果團體簽訂三年的長期契約 ,契約的輪廓大致為 :釘
1.契約 由中信局代表簽字 ,日本青果商開來信用狀仍 可 自由指定開給青果商 、 合作社或農會 ,中信局僅負責轉手而已 。
2.青果公會 、合作社 、農會等經營香蕉輸 日的配額 比率不予規定
,仍
以三單位 接到 日本信用狀的先後順序安排船期裝運 。3.香蕉輸 日底價仍維持每簍七美元 .目前 ,外貿會曾接到 日本某 團體以每簍七
﹉點五美元包銷台蕉的建議 ,不予考慮 。
4.三年契約 中
,對
於 台蕉供應數量,除
本年定為一五○萬簍外,其
餘 二年視實 際情形再予決定 。由此契約 的輪廓可看出
,外
貿會並未接受台北市進出 口公會 開放所有進出 口商經營台蕉輸出的陳情 ,而與陳啟清對於訂約對象的主張雷 同,外
貿會似乎 亦傾 向擴大訂約的對象 ,因此對於某團體所開出的較高的價格不予接受 。隨著外貿會與 中信局準備工作的展開 ,包括全芭連的會長吉村孝三郎 、台 灣青果物輸入協會的會長槌 口顯嗣等 日本各蕉業團體與公 司行號代表又紛紛再 度來台 。而台灣方面 ,青果公會與合作社因感於若紛爭持續
,政
府頗有可能將 此項原本 由民營出 口的業務改由公營的貿易機構接辦,亦
開始接頭洽商彼此是 否有妥協與合作的可能性 。田民國五十二年三月九 日
,外
貿會正式公布有關中 日香蕉貿易長期契約的九跖 (聯
合報》 ,民國 兒 年3月1日,版5.
田 《聯合報》 ,民國 犯 年3月2日,版6.
銘 《聯合報》 ,民國 兒 年3月6日,版5。
我後台灣與 日本的香蕉貿易網絡(民國銋-φ年 一
以青果公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競爭為 中心 1U5
點原則
,並
以兼 主委徐柏 園的名義將 「有關中 日香蕉貿 易訂立長期供給合約一 節核定事項 」的公面發給核定的 日商團體 。九點原則為 :田1.長期供銷合約 白方簽約 團體核定如次 :
☉日本香蕉輸入協會 (代表人根本博 、中山信一 、砂 田勝次郎 )。
。
全 國芭蕉卸賣加工協 同組合連合會 (代表人吉村孝三郎
;包
括 東印東京青 果株式會社 ,代表人深見濱助)。Θ台灣青果物輸入協會 (代表人熥 口顯嗣 、並川義隆 )、中央市場卸賣加工 組合連合會 (代表人江澤仁三郎
;包
括其他 四加工 團體)、日本三菱 、東 食 、丸紅 、兼松 、三井 、竹腰六商社 (代表人 岡野 園一 )。∞◎日華青果物輸入協會 (代表人黃木邑)。
。
台灣香蕉輸入協會 (代表人岡田恆太郎 、橫 矢三郎
;包
括柴 田產業株 式會 社,代
表人浦瀨寬一)。◎長崎縣貿易公社 (代表人左藤勝也
),應
加入九州加工組合 內 。 2.以往未經本會核准之單獨簽訂有關香蕉貿易合約一律無效 。3.以上核定簽約各 團體 之輸入台蕉比率 ,限於本 (三
)月
十二 日以前 ,自行集 會商定告知本會 。4.僑日華商之 日華青果物貿易協會核定保 留台蕉輸 日總額百分 之廿 五 (即全部 四分 之一 )。
5.前列各簽 約 團體於按得本面後
,於
三 日內應 由其代表人員負責詳 開所代表 之 團體會社 員或商社 名冊送本會備查,並
限於本 月十五 日以前分別取 具委託 書 送核 .5.前列各簽 約 團體於按得本面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