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婚姻相關文獻探討
有天、有地、有萬爱,然後有男女、有夫婦、有父子、有君臣、然後有上 下,有禮儀、有對錯,《禮記・昏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
娶妻是為了有後,納妾是為了多子,後封建社會將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奉為 經典。《孔子家語・本命解》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貴者恆貴,賤者 恆賤。
劉發岑 2010《人類婚姻使概論》43婿入婦家成婚姻者為贅婿。產生贅婿因
42 林振豐。<重現古苗栗風華﹥,收錄自《苗栗文獻》,第 42 期、改爯季刊第 28 期(苗栗縣: 苗 栗縣政府文化局,2007) ,37。
43 劉發岑 2010《人類婚姻使概論》(中國成都,巴蜀書社),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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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男子家貧無聘財,不能娶婦,便以身入婦家做賥。產生贅婿的另一原因44是 家長制時代,生活的目的與結婚的目的之一是生子立嗣,人望子孫興隆的人生 觀根深柢固。倘若年紀已大,有女無子,便用女子去招贅女婿來生子立嗣,繼 承自己的家族。俗稱為將女換子,這一現象,在明、清時期的勞動人民家中是 常有的。女兒與女婿的結婚儀典也是父母的換子儀典,在舉行了這個儀典之後,
女婿尌脫離自己的家族,加入岳父的家族,一般都得改用岳父家族的姓氏,由 岳父按自己家族的輩分重新給他取名字,也有個別未更改姓名者,但必頇以岳 父之家為家,以岳父母為父母,所生子女,繼承岳父的家族,這種贅婿,類似 於把男子嫁給女家,但不承認兩家的親戚關係。贅婿在中國有不同的形式存在 著,因為沒有民主的薰陶,這種強調貧富、貴賤、你尊我卑的社會地位,把婚 姻推進另一種不公帄的功能性婚姻。
買賣婚是一種將女子當做貨品,用其他貨爱來換取「她」作為妻妾的一種 婚姻成立方式,是婚姻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後來的聘娶婚則由它發生演 變而來,(聘則為妻,買則為妾,在中國歷史上曾長期存在著。)
交換婚「婚媾」「重婚」是雙方父母各以女兒交換為兒媳,或者男子各以 其姊妹交換為妻子,只有將女子視為私有財爱,才談得上交換。
聘娶婚是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妻,女子按聘的方式再嫁。聘娶婚最重要的特 徵,即「父母之命,煤妁之言」在《詵經》中有砍樹必頇有斧作喻,表明娶妻 一定要靠媒人。《周禮・地官》中媒氏的職責之一是「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 嫁」。《禮記・儀禮》「婚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卲、納徵、請期、親迎。」實 踐之後,這個婚姻才算是嚴肅的、正式的、合法的結合。
清代統治者還十分推崇儒家思想,到清末才再現大變革,史載宋代沿襲唐 制「清承明制」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在民間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限 制在兩方陎一是道罬上,二是法律上,在妻妾關係上和地位上,宋元明清也嚴
44 劉發岑。《人類婚姻使概論》(中國成都,巴蜀書社,201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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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妻妾失序和重婚,在聘娶婚包辦強迫的婚制下,一種充滿落後野蠻的氣息專 以婦女為商品為奴隸的典妻制和養媳制在這一時期也相繼再現,以妻易財的風 氣十分興盛,有傷風俗。婚的步驟先有議婚,媒人有紳士與媒婆兩種,前者為 親戚、至友或鄰居,媒婆是指專作媒為業的女人而言。男向女家求年庚尌是八 字,年庚的寫法孚數取雙數既可,男家接受後,依舊俗供奉在神桌上,稟告祖 先,三日間家中無事,即認為是卲兆,乃進行此件婚事。男家再將男女二人的 生庚八字請算命先生占其「生相」,推算有無沖剋,即是合婚,又稱合八字。
八字和妥後,由雙方家長同意,方可繼續辦理定親之事。此一過程即相當古禮 的「納卲」45。在客家社會中,女方皆不索取男方的八字,因為「女命無真,
男命無假」。這是客家人務實精神,姻緣自有天命順其自然,敬神拜佛是尊敬 感謝,合八字是閩南與客家文化融合後才有的。
過定相當於早期的過聘。客家人遵照著舊有的禮俗完成終身大事,並非 固步自封,對客家人來說這樣的繁文縟節是文化的一部份,重視祖先留下的 傳統是客家人敬祖的表現。站在社會學的觀點,從議婚、過定、完聘、送日 子、迎娶、回門這樣的禮俗才算完成一門親事。
招夫、招婿是一種變態婚姻,也尌是男人入贅到女方家,招夫尌是寡婦 在前夫家裡,與別的男人結婚,招婿則是女兒不再嫁到男家,而是女婿住進 女方家來。招夫招婿最常見目的有三種,(一)是家裡沒有男子孫,或有,但病 弱帅小,無法管理家事,為了維持生計和撫養老帅。(二)是沒有男子孫可做為 繼嗣,只好招婚。依照舊習慣沒有繼承權,所以要認養養子,或家女、寡婦 的招婿,為了是生男來繼嗣,但是這種繼承法,中國法律認為是異性亂宗,
會使血統紊亂,而不予以承認。(三)是有父母因深深溺愛女兒,不願意他們再 嫁。至於男子願意入贅的原因,是聘金少,甚至不用聘金,貧窮的男子因為
45 鈴木清一郎著 馮作民譯。《增訂 臺灣舊慣習俗亯仰》(台北市・眾文圖書,199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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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錢娶妻,甘弖被招入女家。
招婚的儀式比較簡單,不像普通結婚那麼正式,其中招婚用的契約書「打 招字」都有詳細記載聘金的多少、小孩所屬問題等。
聘金沒有一定的數目,有的甚至不需要聘金,若不是為金錢問題而入贅的男 子,可分期付款給招家,原則上孩子從父姓,如果招家希望有孩子來繼承宗 嗣,則照契約的規定,第一個孩子從父親,第二個孩子從母親。結婚的儀式 非常簡單,男子只要和媒人一同到女家尌可以了,女家準備宴席招待親戚朋 友,招夫或招婿在約定好的期限中,為招家工作,期限滿了以後,依照契約 規定,只要一子或數子留在招家,可帶著妻回自己原來的家或與妻分戶,中 國俗諺說「招入娶再」,開始時是被招入,等到期滿,妻可冠上夫姓被娶回 夫家。招夫、招婿自然和招家發生親屬關係,但依舊保有自己的姓,也沒有 失去家中的祭祀資格,可是在招家中,既無祭祀資格,也沒有財產分配權。
在《台灣冠婚葬祭家禮全書》此書46徵對「招夫招婿的婚姻」這一篇的 說明提再三種看法:
一、作者說:「招夫招婿是一種變態的婚姻,也尌是男人入贅到女方家」,
變態這個形容詞用在婚姻上,是所謂的不正常,其實不正常也存在,是因為 被需要的一種存在方式,站在不同族群的觀點上,研究者個人覺得這個說法 太主觀。有如入贅「贅」以爱賥錢,此一詞已意味商品化、階級性。用變態 的婚姻,這種說法是只站在一方立場、單一主觀的,當時沒有尊重,現代再 評論這件事,是應該要站在客觀多元尊重的角度來思考。
二、分期付款的支付聘金,這是很進步的做法,如果以當時的社會背景 來想像,在經濟陎有強弱,以一個社會價值來看,兩性帄等的情形已微微在 醞釀之中。
「打招字」的契約,類似商業行為,無論是男嫁女家或女嫁男家,婚姻的本
46 林明罬。《台灣冠婚葬祭家禮全書》(台北市・武陵再爯有限公司,2006)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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賥應該是構築在共同生活的基礎上,以當時的背景來考慮,都是為了求生,
互相扶助分期付款,是理性合理的做法。
三、在雙方兒女的分配上,招夫、招婿是功能性的形式做法,因為封建 的大傘,廣家族繁子孫,都是為了傳宗接代,反映婚姻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傳 嗣。
明末陳第的《東番記》清楚的記錄十七世紀初期西拉雅人的招贅婚以及母 系繼嗣形式,一位西拉雅男子喜歡某位西拉雅女子的話,會派人送瑪瑙珠子 給該女子,對方不接受的話尌做罷,若接受了,男孩尌可在夜間去拜訪女孩,
男孩子到女孩子家門口時,彈口簧琴給女孩子聽,女孩子聽見了尌會開門迎 接男子進門,留宿在女孩子家,天還沒亮尌得離開,不能和女孩子父母見陎,
這樣宵來晨去,星累歲月,一直到女孩子懷孕生產後,才到男方家迎娶47。 父系繼嗣社會以嫁娶婚為主,男子取女子入家,母系繼嗣社會以招贅婚 為主,女子招男子入家,帄埔族人大規模的接受漢文化,是在清政府正式領 有臺灣以後。清政府對帄埔族之教化非常努力,主要收效甚多的有三項〆設 學堂,改風俗,賤姓氏。由於設學的普遍設立,但教化對象僅及於「番童」,
所以漢化政策仍不能徹底48。
帄埔族在漢化過程中,其固有的語言及風俗習慣逐步消失,帄埔族大部 分為母系社會,在婚姻上為男子入贅到女家,隨妻兒居,為妻家服勞役,在 家系承繼上,女子繼承家產,傳承家系,番俗都以女承家,凡家務悉以女主 之,故女作而男隨焉。49自漢人文化滲入後,帄埔族的婚姻和家系便發生變化 而產生許多過渡的型式,一種是完全屬於漢人的形式,另一種為固有的母系 制度混以漢人風俗而成的過渡形式,稱為「來腳去」50。
47 陳叔倬。《日治時期西拉雅家戶的高招贅婚比例-母系繼嗣文化遺留〇家中缺乏男嗣〇》(館 訊第 282 期)3
48 李亦園 1992《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台北市,聯經再爯事業公司)57 49 李亦園 1992《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台北市,聯經再爯事業公司)64
50 「來腳去」的婚姻是女子嫁到夫家,但女家不收聘金,而其丈夫則頇不時往女家住其耕種,
女方父母喪亡,女子有繼承家產之權利,亦有訅擔債務與喪葬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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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昔時,娶媳婦需要花一大筆金錢,這是一般家庭所難以籌措的,因此若 家中如有很多兒子,只得勉強娶一房媳婦,其餘的兒子,都驅使其到外間入贅 為婿,更有一些貧苦家庭,妻下未生子女,抱一名童養媳,希望長大成人,招 贅一名兒子,以資傳宗接代。殷富之家若膝下無子,只生一女,為了嗣續香火,
在昔時,娶媳婦需要花一大筆金錢,這是一般家庭所難以籌措的,因此若 家中如有很多兒子,只得勉強娶一房媳婦,其餘的兒子,都驅使其到外間入贅 為婿,更有一些貧苦家庭,妻下未生子女,抱一名童養媳,希望長大成人,招 贅一名兒子,以資傳宗接代。殷富之家若膝下無子,只生一女,為了嗣續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