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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在文檔中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頁 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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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不含智能障礙類證明。

二、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民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三)至 2 月 25 日(星期四),學生向原就讀國中 辦理報名,並由國中端完成網路報名。簡章與報名表逕至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 導安置查詢網站下載。

(二)民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至 3 月 5 日(星期五),國中端彙整集體報 名名冊,並將報名表件送達鑑輔會審查。

(三)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 關證明並通過跨區資格審查;惟跨區報名離島地區者,須有居住或家長工作之 事實,始得報名。

(四)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等相關涉外學校之學生,若符合 報名資格者,直接向就讀學校報名,其資料審查由臺北市鑑輔會辦理。

(五)報名期間截止前,原則上若已完成報名作業,即不得再行更改報名資料;惟遇 特殊情形者,經一定程序由分區安置委員會同意後更改。

(六) 報名期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報名資料。

三、報名學生及國中端應繳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一)學校應繳報名資料

1.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2.每校檢附 A4 回郵信封 2 個(寫明學校詳細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二)學生應繳報名資料

1.學生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2.報名表【附表三】,並上傳報名時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相片檔案。

3.國中學歷(力)證件影印本:應屆畢業生免附,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力)

者正本驗畢後發還。

4.鑑輔會證明文件。

5.生涯規劃意見表【附表四】。

6.生涯轉銜建議表【附表五】。

7.學生相關轉銜資料。

8.轉銜輔導及相關會議紀錄。

9.其他佐證資料(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學生優勢能力、技能檢定、參加 國中技藝教育班等)。

四、志願選填方式:

(一)學生依序至多選填三個志願群,且第 1~3 志願需為同一群,學生若選填國立 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之綜合高中者,得不受前 3 志願須 為同一群之限制。第 4 志願起得由其所選擇之三群中選填校科。

(二)在第 1~3 志願選填時,若學生所選之第一志願群為單科群,則應選填第二志 願群之校科,將前 3 志願填滿。

(三)若學生所選之第一志願群及第二志願群皆為單科群,則應選填第三志願群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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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將前 3 志願填滿。

(四)學生選填之志願數至少需達 10 個校科,至多為 30 個校科。

(五)若學生選填之三志願群其校科總數未達 10 個,得依序將三志願群中所有校科 選填完畢後,加選第四個志願群或不足額選填。

(六)學生選填之志願得包含下列學校:

1.聽覺障礙及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綜合 高中(美工學程、家政學程)為原則,上述學程若尚有餘額,另得安置其他各障 礙類別學生。

2.肢體障礙、腦性麻痺及含前述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立和美實驗學校綜合高 中(美工學程、家政學程、商業經營學程)為原則,上述學程若尚有餘額,另得 安置其他各障礙類別學生。

(七)若因選填志願數不足致無法順利安置者,由分區主辦學校安置委員進行晤談作 業後完成安置。

(八)安置學校一覽表將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公告在身心障礙學生適性 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肆、晤談作業

一、經分區安置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報名資料,審議學生之身心狀況及 其填報之志願,如因選填志願數不足致無法順利安置或不適性者,由分區主辦 學校安置委員進行晤談作業。

(一) 學生經晤談須調整志願者,應當場繳交志願調整表,並以調整後之志願進行 安置。

(二)委員會同意學生維持原志願者,依學生原志願進行安置。

(三)不接受委員會建議調整志願者,逕予安置。

(四)須參加晤談而未出席者,逕予安置。

二、日期及地點:110 年 4 月 24 日(星期六)前分區主辦學校辦理晤談作業,確定 時間及地點由分區主辦學校以晤談通知單【附件一】個別通知原報名國中,並由 該國中之教師轉知學生及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三、參加人員:須晤談之學生與國中之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監護人或法定 代理人應陪同參加晤談。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陪同時,應填寫晤談委 託書【附件二】委請原就讀國中之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參 加晤談。

伍、安置作業

一、學校提供之安置名額將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公告在身心障礙學生適 性輔導安置查詢網站,網站請詳閱第 3-21 頁。

二、各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規劃意見表、生涯轉銜建議表、學生 相關轉銜資料、其他佐證資料及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之書面審查結果或晤談結 果進行適性安置;如安置委員意見無法取得共識時,依適性輔導、多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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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及學習綜合能力等項目共同研議評定之。

三、安置作業按學生選填之所有校科志願依序分發,全部學生自第 1 志願進行分發 作業,如無法順利安置於第 1 志願者,再依序進行第 2 志願分發作業,以此類推。

四、須參加晤談而未出席或不接受晤談建議者,各分區安置委員會得逕予安置,且不 得參加餘額安置。

五、各分區安置委員會之初步安置結果將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六、凡依本簡章報名者,不得重複報名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之「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安置,亦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 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簡章安置資格。

陸、安置結果公告

一、民國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公告安置結果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詢 網站。

二、民國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結果通知單」寄交學生 就讀國中轉發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並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星期三)前,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名冊及學生報名資料寄至 安置學校。

柒、報到

一、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得再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經由其他入學管道同時 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二、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至 7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完成報到,

學生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捌、放棄安置結果

一、依本簡章安置並完成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者,須於 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安置結果聲明書」【附件三】,由學 生或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送至安置學校辦理放棄安置,否則不得至其他學 校辦理重複報到。

二、聲明放棄安置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且日後不得再參加適性輔導安 置,請學生及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慎重考慮。

玖、餘額安置 一、餘額安置

(一)報名餘額安置,應同時符合以下資格者:

1.未曾參加本安置

2.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皆未獲錄取 3.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

(二)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名額,僅限安置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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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餘額安置志願選填,無「限定選填至少 10 志願數以上」之限制。

二、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至 7 月 12 日(星期一)向原就讀國中完成餘額安置 網路報名。國中端於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至 7 月 12 日(星期一)將報名 表件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民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完成資料 初審後,送分區安置委員會審核安置。

四、民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五)公告安置結果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詢 網站。

五、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星期一)前(依安置之學校所訂時間為準),學生攜帶「安置 結果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拾、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格為持有鑑輔會核發之不含智能障礙類證明,並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前在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二、「報名資格」與「跨區報名」皆需由學生就讀國中所屬之鑑輔會進行審查。

三、國中之教師或輔導教師應和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充分溝通,事先認識 志願就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四、國中階段在家教育學生,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者,於安置報到後,若有在家教育 需求,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五、本管道為適性輔導安置,各校得不足額錄取,得另逕予安置或安置至適合學生 能力、性向等綜合研判之志願。

六、安置學校於學生報到手續完成後,應將未報到學生之報名表件寄還國中端。國中 端應於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各項完成之轉銜服務資料送至安 置學校,並轉銜追蹤輔導至少 6 個月。

七、志願選填綜合高中之學生,一年級為普通科課程,二年級後之普通及職業相關 課程,學生必須充分了解各校之學程科別。每年開設之科別視該校實際選讀人數 而定;學生安置之科別亦由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定。

八、本簡章為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不包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 班。

九、有關「報名日期及方式」、「安置作業」、「安置結果公告」、「餘額安置」之相關 資訊請參閱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一) 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https://adapt.set.edu.tw/)。

(二) 國教署特教網路中心(https://www.aide.edu.tw/)。

(三)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http://www.nhes.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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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自辦區跨區原則,如下:

(一)臺北市:

1.臺北市以市國民中學畢業學生為主要安置對象(不限戶籍所在地)。

1.臺北市以市國民中學畢業學生為主要安置對象(不限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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