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簡章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貳、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總召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三、承辦學校: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四、分區主辦學校:
(宜蘭區) 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基隆區) 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 (新竹區)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苗栗區)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南投區) 國立南投特殊教育學校 (彰化區)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雲林區)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 (嘉義區) 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 (臺南區) 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 (屏東區)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花蓮區)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臺東區)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澎湖區)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金門區) 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參、報名
一、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齡 21 足歲以下(民國 89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業生不受上 述年齡限制),及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
(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同等學歷(力)依「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二)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 認個案。
(三)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自閉症伴隨智能障礙及其他 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
二、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民國 110 年 2 月17 日(星期三)至2 月 25 日(星期四),學生向原就讀國 中辦理報名,並由國中端完成網路報名。簡章與報名表逕至身心障礙學生 適性輔導安置查詢網站下載。
(二)民國 110 年 2 月26 日(星期五)至 3 月 5日(星期五),國中端彙整集體報 名名冊,並將報名表件送達鑑輔會審查。
(三)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作業區報名,須檢 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跨區資格審查。
(四)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等相關涉外學校之學生,若 符合報名資格者,直接向就讀學校辦理報名,其資料審查由臺北市鑑輔會 辦理。
(五)報名期間截止前,原則上若已完成報名作業後,即不得再行更改報名資料;
惟遇特殊情形者,經一定程序由分區安置委員會同意後更改。
(六)報名期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報名資料。
三、報名學生及國中端應繳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一)學校應繳報名資料
1.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2.每校檢附 A4 回郵信封 3 個(寫明學校詳細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二)學生應繳報名資料
1.學生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2.報名表【附表三】,並上傳報名時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相片檔案。
3.國中學歷(力)證件影印本:應屆畢業生免附,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力)
者正本驗畢後發還。
4.鑑輔會證明文件。
5.轉銜輔導及相關會議紀錄。
6.「能力評估」服務申請表【附表四】(無需者免附)。
肆、能力評估
一、時間:民國 110 年 4 月 10 日(星期六)。
二、地點:依「能力評估」通知單指定之地點。
三、內容:基本學習能力及職業能力評估。
四、結果通知:
(一)民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能力評估」結果通知單由分區主辦學校 寄交學生就讀國中轉發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並提供網路查詢,網址 為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未收到評估結果通知單,得向分區主辦學校申 請補發。
五、結果複查:
(一)民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二)中午 12:00 前,填妥「能力評估」結果複查 申請表【附表五】,並附原評估結果通知單正本,以傳真方式向分區主辦 學校提出申請,逾時或未附原通知單者,概不受理;複查結果另以正式書 面通知。
(二)申請評估結果複查以 1 次為限。
(三)評估結果如有異動,更正學生評估結果,並發予複查結果通知書。
伍、安置作業
一、 學校提供之安置科別及名額將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公告在身心障礙 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二、 離島或特殊地區符合報名資格人數低於該區開缺人數,學生得免參加能力評 估,由安置委員會逕行安置。
三、 學生安置以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
四、 分區安置作業: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 至 5 月 8 日(星期六)。
(一)分區安置作業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採現場依序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 分區主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 委託書【附件一】委請原就讀國中之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 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 道升學。
(二)能力評估結果相同時,依職業能力、實用語文、實用數學及社會適應之成績 高低排序現場唱名分發。
(三)分區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 方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未達標準者,得由分區安置委員 會決議安置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四)未參加能力評估者,不得參加唱名分發,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五)於現場唱名三次仍未到場或不接受分發,視同放棄唱名資格;惟若有特殊原 因,依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辦理。
五、 各分區安置委員會之初步安置結果將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六、 經安置之學生,不得再要求改安置他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即使他校辦理報 到作業後,尚有缺額,亦不予遞補。
七、 經安置委員會安置之學生不願接受者,可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八、 凡循本簡章報名者,不得重複報名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之「國立特殊 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安置,亦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 安置,違者取消本簡章安置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陸、安置結果公告
一、民國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公告安置結果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 詢網站。
二、民國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結果通知單」寄交學 生就讀國中轉發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並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星期三)前,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名冊及學生報名資料 寄至安置學校。
柒、報到
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二)至 6 月 20 日(星期日) (依安置學校所訂時間 為準),學生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辦理報到。
捌、放棄安置結果
一、依本簡章安置並完成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者,須於 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安置結果聲明書」【附件二】, 由學生或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送至安置學校辦理放棄安置,否則不得 至其他學校辦理重複報到。
二、聲明放棄安置結果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且日後不得再參加適 性輔導安置,請學生及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慎重考慮。
玖、注意事項
一、鑑輔會鑑定結果及身心障礙證明兩者不符時,以鑑輔會鑑定證明為準,若鑑 輔會鑑定證明未註明程度,以身心障礙證明為主,或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
魏氏智力測驗結果、其他醫療診斷證明)。
二、「報名資格」與「跨區報名」皆須由學生就讀國中所屬之鑑輔會進行審查。
三、國中之教師或輔導教師應和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充分溝通,先認 識志願就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四、安置學校於學生報到手續完成後,應將未報到學生之報名表件寄還國中端。
國中端應於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各項完成之轉銜服務資料送 至安置學校,並轉銜追蹤輔導至少 6 個月。
五、有關「報名日期及方式」、「安置作業」、「安置結果公告」之相關資訊請參閱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一)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https://adapt.set.edu.tw/)。
(二)國教署特教網路中心(https://www.aide.edu.tw/)。
(三)國立和美實驗學校(http://www.nhes.edu.tw/)。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聯合安置委員會議決議結果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附表一】
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