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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午餐業務

在文檔中 --學務工作業務報告-- -- (頁 60-65)

(一) 本市學校午餐輔導等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 校園營養師每年依規至輔導區學校進行平日輔導及營養教育 工作,自 107 學年度起,如有缺失、建議事項,將請學校至「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校園食農教育暨健康飲食教育網」提具改善報 告。另有關午餐稽查執行情況,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各級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 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 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本局業已結合衛生、農業單位辦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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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食材聯合稽查,截至 109 年 6 月 18 日為止,共計已完成 本市 131 校自設午餐廚房學校及本市 20 家團膳廠商之 108 學 年度午餐稽查工作,並請各校落實學校午餐與校園食品安全自 主管理機制,並針對缺失、建議事項提具改善報告函報本局。

2.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 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使各校午餐 衛生督導人員符合資格,本局於每年暑假辦理「餐飲衛生督導 人員研習」32 小時(初任人員需完成 32 小時課程,續任人員 需完成 16 小時課程),請各校務必指派相關人員。

3. 本府為配合教育部政策,於 103 年度 5 月 1 日起已啟用學校午 餐食材登錄系統,請各校或轉知午餐供餐廠商配合行政院食品 追 溯 雲 政 策 執 行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機 制 , 每 日 至 https://fatraceschool.moe.gov.tw/frontend/網址登打、上 傳相關資料,並確實依照規定時間(每日上午 12 時前)完成 系統填報作業。系統內之資料公開予所有家長、民眾及機關查 閱,請各校務必指派專人每日確認上傳至系統之資料正確性。

另本市業已啟用幼兒園食材登錄系統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員 生消費合作社食品登錄系統,請各校務必配合登錄工作。此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建置「智慧 化校園餐飲服務平臺系統」,於 10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正式 上線,陸續該署會辦理相關線上課程,務請各校積極參與熟悉 本系統。

4. 為配合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強化學校午餐食材安全性,增進 學童環境保護意識,培養地產地消低碳飲食習慣,加深對食材 來源之了解及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由教育部結合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政策 訂有「臺中市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獎勵金實施計 畫」,希望藉以持續鼓勵午餐供應商使用「CAS 有機農產品標 章」、「CAS 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認證標章」及「台 灣農產生產溯源 QR Code」之食材, 符合採買具有標章之食 材及相關條件並達該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補助每人每餐 3.5 元 ,並新增學校午餐額外供應有機或產銷履歷食材則增加核 給每人每周至多 4 元補助經費,藉以賡續提升本市學校午餐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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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前本市共有 64 位駐校營養師分區輔導各校下列業務:

(1) 輔導區內學校午餐訪視及聯合稽查相關業務諮詢。

(2) 輔導區內學校營養教育規劃與推廣。

(3) 即時處理輔導區內學生食物中毒(含疑似)情形。

(4) 辦理輔導區內學校菜單審核。

(5) 辦理輔導區內安心午餐券查核工作。

6. 承上第 1 點,本局業以 108 年 9 月 12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80084696 號函,為加強各校對於午餐供應廠商稽核及輔導 工作,將由本市校園營養師輔導各校午餐衛生督導人員溯源訪 廠之技巧,另為落實食安五環政策,請各校執行午餐供應廠商 溯源衛生訪查工作,每學年至少一次,以實地了解廠房午餐供 應作業情形及衛生環境。訪廠後針對未符合規定之廠商,應依 契約規定落實履約管理,並移請本府衛生局進行複查查處。

7. 承上第 3 點,重申各校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務必依照「臺中 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疑似食品中毒緊急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相 關規定辦理,近來本局發現學校有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未依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疑似食品中毒緊急處理標準作業 流程」即時通報本局,學校內倘有 2 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 生相似症狀,即成立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該校應立即通報本局 及衛生局,並進行校安通報,且馬上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及危機 處理應變計畫,本局將指派輔導區校園營養師立即到校了解現 況及輔導學校後續處理;衛生局另將派員到膳食製作現場,進 行衛生稽查,現場衛生狀況查有缺失事項,立即要求其暫停製 備膳食,直至現場衛生狀況改善且經衛生局派員複查合格後,

始可恢復供餐。

8. 為維護學生健康安全,請貴校依「臺中市各級學校菜單審核流 程」之規定,落實學校午餐菜單審核機制。

(1) 請貴校務必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 合作社衛生管理辦理」、「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等規範辦理,確保學校午餐菜單設計符合學生營養攝取需 求。

(2) 請各校午餐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菜單審核原 則之規定,油炸以每週不超過 1 次為原則,為顧及全校師 生食得健康與安全,學校午餐油炸用油,僅得以油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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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不應使用回鍋用油進行烹調,每次遇油炸物則須更 換新油與每日清洗油炸箱。每週供應加工品及半成品應符 合規定,提供健康、少油及少加工之健康營養午餐,以維 護學生食之安全。

(二) 請各校確實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及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辦理本市立貧困學 生午餐補助及例假日安心午餐券補助,貧困學生午餐補助對象資格 如下:

1. 社會局或區公所列冊低收入戶。

2. 社會局或區公所列冊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突遭變故等相關因素。

4. 經學校查證確屬家庭經濟困難者且由導師認定。

本補助費應確實專款專用,不得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

民間捐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且確實核實原則 辦理,並依規定逐級核章及造冊備查;如所編經費不足支應,可專 案報府辦理,補助標準依核實補助。

(三) 依據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第 7 點之規定,各 校應針對午餐經費成立專戶,並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帳 務處理,請各校確實依規辦理。

(四) 為提升本市學校午餐品質,並加強學校午餐供應與本市農業之聯結,

109 學年度持續推動本市立學校(不含國小附設幼兒園)學生及班 級導師午餐 5 元加碼政策,請各校將該補助經費併入學校午餐標案 內合併發包,本案非用以減收學生餐費。

1. 為達補助經費預期效益,各校每週至少應有 1 道有機蔬果作為 午餐食材,納入「營養午餐 5 元加碼補助」方案必選項目,並 納入午餐契約規範,俾利維護學生食之安全。另各校經午餐供 應推行委員會討論,亦可視實際午餐需求及供應內容,增列下 列合宜方案且納入午餐契約:

(1) 增加午餐菜色變化性及食材精質度:增加午餐食材使用之 多樣化、豐富性,並使用本市在地生鮮食材,以提升午餐 品質及菜單設計多樣性。

(2) 鼓勵採用本市 3 大市場(肉品市場、魚市場及果菜市場)

之魚、肉及蔬果等生鮮食材。

2. 另本市業於校園午餐契約範本增訂「每週採用至少○次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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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蔬果或生鮮農漁產品」條款,請各校納入 109 學年度午餐 契約規範,並要求各校午餐每週至少一次採用臺中市在地食材,

以提升本市學校午餐使用在地食材之頻率,以達減少碳足跡之 低碳飲食。

(五) 為符應導師午餐指導之面向,自 108 學年度起「導師午餐誤餐費」

將更名為「健康飲食教育材料費」,強化經費係補助學校提供健康 飲食教育之相關素材,以利導師於午餐時間透過午餐餐食傳達健康 飲食及食農教育之意涵,並符合目前學校推動之現況。

(六) 為持續落實對於學生之照顧,滿足其半日課用餐需求,本局業於 109 年 5 月 20 日再次函文重申,有關本市國小半日課學生午餐之 供應,仍請各校務必尊重多數家長之意見,以滿足學生用餐需求。

(七) 依 104 年 12 月 30 日「學校衛生法」修正條文第 23 條第 2 項:「學 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 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本局已函知各校自 105 學年度起依該修正條文辦理。循此,學校午 餐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係為中央法規律定,不應列為 5 元 加碼補助方向。

(八) 本市學校午餐招標、評選等相關事宜,茲說明如下:

1. 如未經同意擔任午餐委外經營採購案評委,卻陳報公共工程委 員會擔任該採購案評選委員,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各校辦理午餐採購案應謹慎小心,避免類案再次發生。

2. 本局政風室業以 107 年 3 月 9 日中市教政字第 1070020236 號 函知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營養午餐採購案應確實遵守「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 範」等相關規定。其說明項針對午餐團膳選餐制度,部分學校 未能建立公開透明制度,致生廠商透過送禮或飲宴等方式尋求 教師支持之違法情事,提示相關規定明文,並敘明如有不法情 事經查證屬實,將依規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3. 另依本局 107 年 5 月 10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70038419 號函,有 關學校午餐採購外聘委員,如非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所建立之公開建議名單,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 4 之 1 條規定:「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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