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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業務

在文檔中 --學務工作業務報告-- -- (頁 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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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6 月 7 日「研商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 項目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為縣市政府應 辦之指定項目。本市 109 學年度委請大同、豐原、烏日、竹林、萬 豐國民小學 5 校承辦,預計於 109 年 12 月辦理完竣。請各校應依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規定執行學生 健康檢查工作,並應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生健康資料上傳作 業。

(二) 配合教育部推動本市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109 學年度國小學校 必選議題為健康體位、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全民健保(暨正確用 藥),自選議題為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菸檳害防制;國中學校 必選議題為健康體位、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菸檳害防制,自選 議題為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全民健保(暨正確用藥),請成立健康 促進團隊,落實健康教學,凝聚共識,發展願景。

(三) 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 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請各校規劃週三下 午進修課程時,應多辦理相關課程內容,並督導校內教師符合法規 規定,以精進校內教學品質。

(四)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0、11 條之規定略以,「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 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且對罹患...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 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請各校針對體位過輕、

過重及肥胖學生於學期中及寒、暑假期間妥適規劃體重控制管理方 案,以維護學生身體健康。

(五)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 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本 府衛生局將陸續公告擴大校園禁菸範圍至校園周邊人行道,業規劃 於校園門口懸掛禁菸範圍告示牌並於人行道上劃設禁菸圖示,以提 醒民眾校園禁菸範圍。請學校運用跑馬燈、廣播等多元管道加強宣 導周邊人行道禁菸規定,並加強校園教職員工生菸害防制法相關規 定之教育宣導,及加強校園巡查工作,倘發現違法吸菸之教職員工 生或民眾,請先予以勸導,經勸導無效者,通報本府衛生局依菸害 防制法規定進行裁罰。

(六) 「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業於 109 年 6 月 8 日公布,並 於 109 年 12 月 8 日正式施行。另本局業於 109 年 7 月 22 日中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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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字第 1090063379 號函發布「本市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請各 校依計畫辦理菸害防制相關宣導事項,且業於 108 年 6 月 11 日中 市教體字第 1080052299 號函重申各校應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工作:

1. 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 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 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 31 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 為持續落實無菸校園,請各校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 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運用多元媒體加強宣導。協助追查校園菸 (含新興菸品)來源,獲知來源的資料,應函送本府衛生局追查其 成分及來源。

3. 另有關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請加強宣導:

(1) 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 定辦理。

(2) 含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3) 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 法第 14 條規定,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最高處 5 萬元罰鍰。

4. 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各校將電子煙納入 校規規範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應於「健康與體育」

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菸(含新興 菸品)害防制危害認知教學。

5. 推動「學校健康促進計畫」,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持續列為必 選議題,並請各校配合辦理「校園菸害防制及檳榔危害防制教育 介入輔導計畫」,將電子煙防制課程納入增能重點,強調電子煙 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

強化校園預防電子煙之危害。

(七)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經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 月 8 日衛授國字第 1080701575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戒菸教育內容、方式及時數(修正 條文第五條)。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含認識菸害、反菸、拒菸技巧、激發戒菸 意圖或其他相關戒菸事項。

實施前項戒菸教育之方式,除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方式進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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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得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但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一年 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八) 本局業於 105 年 7 月 25 日以中市教體字第 1050055411號函重申為 落實學校衛生法規定,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學校護理 人員應為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並避免專兼任其他職務。

為免影響中央對本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之成績,請各校確依前述規 定辦理。另重申請各校依本局 107 年 5 月 9 日中市教人字第 107040720 號函釋,落實及完備所屬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制度,妥善 訂立職務代理順位,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及建立友善職 場環境。

(九) 傳染病防治:

1. 流感防治

請各校完備校內防疫工作小組之運作,以因應 11 月起流感 流行季節。平日隨時留意學生請假狀況及落實環境清消、衛教 等防治工作。倘有疑似班級群聚現象,應儘速通報轄區衛生所 進行疫情調查及監控。如因群聚案件擴大而考量辦理停課等應 變作為,應依規通報校安中心及本局,俾掌握疫情發展。另請加 強宣導生病師生落實在家休息不上課,並衛教家長勿將生病或 自主管理之學童送至安親班(補習班),避免疫情在上開機構傳 播。

2. 登革熱防治

清除積水容器為消除登革熱病媒蚊的最根本方式,請各校 持續依「巡、倒、清、刷」原則落實校園環境巡檢。校園如有施 工,應加強督導廠商隨時清除工地積水。本府衛生局已於 109 年 4 月 24 日公告「臺中市登革熱防疫措施」,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 人、管理人及使用人,經通知或公告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並 接受防疫人員執行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如未主 動妥善管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孑 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請各校平日應加強環境管理,各式桶、甕、缸、

盆栽等如非必要請移至室內,避免降雨積水致病媒蚊密度升高,

產生登革熱疫情。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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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措施及本 府因應 COVID-19 疫情防疫規範辦理校園防疫工作,除校門設置 出入口體溫檢疫站(如額溫≧37.5∘C 需以耳溫再複檢)、請持續 提醒師生勤洗手、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保持教室環境 通風使空氣流通、提高環境清潔消毒頻率(師生經常接觸之門 把、電燈開關、按鍵等),並請老師高度留意學生健康狀況,倘 發現學生發燒、呼吸道症狀應立即請其戴口罩,安置於單獨空 間或與他人間隔 1 公尺以上的地方直至離校就醫。另配合中央 防疫新生活運動,請各校辦理活動時需落實體溫量測、實名登 記、手部消毒並宣導交談時儘量維持防疫所需社交距離(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倘無法維持社交距離,則請人員配戴 口罩,維護彼此安全健康。

(十) 請各校務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4 條之規定,

妥適訂定校內緊急傷病處理流程,並要求教職員熟悉緊急救護之程 序及職責。倘遇緊急意外傷害事件發生時,能確實依該流程執行各 項急救任務,確保校園師生獲得即時之救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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