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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業務 (一) 體育教學發展

在文檔中 --學務工作業務報告-- -- (頁 53-60)

1. 有關 109 學年度體育課授課教師排課事宜,國小體育課應安排體 育專長教師授課,且體育專長授課比率應達 75%以上,本局持續 辦理相關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認證研習,為落實體育教學正常化,

請鼓勵尚未參加過該研習教師,務必報名參加。

2. 體育專長教師定義如下:

(1) 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體育教師。

(2)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8 學分以上之體育教師。

(3)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4)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裁判證之體育教師。

(5) 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適能 指導 員、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證)之體育教師。

(6) 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 生員證、山域嚮導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之學生體適能 指導員之體育教師。

(7) 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育署審 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證明書之 體育教師。

3. 學校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前應加強宣導,並落實防範中暑事件和預 防學生運動傷害措施,活動期間務必注意天氣變化,並隨時留意 學生身體狀況。

(二) 游泳教學與水域安全宣導

1. 為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並強化水域安全知能,進而鍛鍊健全體格 與促進身心均衡發展,請各校依「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 計畫」,積極推動游泳教學。

2. 為避免溺水事件發生,請各校持續配合本局進行水域安全宣導活 動,宣導學生勿前往危險水域戲水,避免溺水事件發生。

3. 經檢視歷年學生溺水原因多為同儕於假期期間結伴前往溪河流,

於未有救生員之水域戲水,其中以單親及弱勢家庭學童居多,發 生地點亦多為人煙稀少的山區溪流,如太平區及東勢區的山區水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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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量偏遠地區較為缺乏有救生員的安全戲水設施,請偏遠地區學 校踴躍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親水體驗池暨水域安全巡迴教學

5. 請各校於每學年度辦理之班親會或親職教育活動納入水域安全宣 導,加強學生家長水域安全觀念,避免假日期間自行孩童前往危 險水域。

6. 請各校於暑假期間辦理課後照顧班時,將水域安全宣導納入課程 內容,提醒學生暑假期間提高警覺性,切勿於課後結伴前往危險 水域戲水。

7. 請各校針對畢業生加強向畢業生及其家長辦理水域安全宣導,提 醒學生及家長於畢業後、開學前如欲戲水應至有救生員的安全水 域。

(三) 體適能與普及化運動推動

1. 108 學年度本市國小體適能檢測上傳率 95.84%,四項均達常模百 分等級 25 以上之通過比率為 59.5%,請各校持續加強體適能之推 動。為鼓勵各校落實推動體適能提升,本局業已訂定「臺中市體 適能提升計畫」,期望各校確實落實推動體適能計畫,並使本市體 適能通過比率每年均能達到 60%。

108 學年度本市國民中小學體適能未上傳名單

區 學校名稱 未上傳

西區 大同國小

大雅區 文雅國小

大里區 永隆國小

東勢區 中科國小

新社區 東興國小

沙鹿區 沙鹿國小

太平區 宜欣國小

梧棲區 善水國中小

和平區 和平國小

和平區 博愛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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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本市國民中小學體適能檢測通過率未達 40%名單

區 學校名稱 通過率

東區 進德國小 23.7%

西區 忠明國小 26.4%

南屯區 南屯國小 27.1%

南屯區 春安國小 30.5%

豐原區 福陽國小 33.6%

豐原區 合作國小 34.5%

太平區 宜欣國小 37.1%

大雅區 陽明國小 12.7%

新社區 大林國小 37.1%

后里區 育英國小 38.8%

大甲區 東陽國小 34.1%

和平區 中坑國小 32.1%

2. 本局委請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於 109 學年度辦理大跑步、籃球、

躲避球、健身操及跳繩;委請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辦理籃球、排 球及大隊接力等各項普及化競賽,請各校踴躍報名參加,並辦理 校內班際初賽,提供學生多元發展機會並提升校園運動風氣。

3.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6 條規定,教育部體育署業已訂定「SH150 方案」推動每週在校運動 150 分鐘,主要目標包括:

(1) 高中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學生達到每週運動 150 分 鐘比率每年提升 15%。

(2) 民國 110 年各級學生體適能中等比率達 60%。

(3) 民國 110 年各級學生規律運動習慣比率逐年提升至 90%。

(4) 請各校務必依法令規定規劃校級實施計畫和自我評核標 準,並依計畫規定落實推動。

4. 為鼓勵各校結合社區和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 生正當休閒習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 生身心健全發展,本局訂定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 及考核要點,並於暑假進行考評。

(四) 學校運動團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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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提升校園運動風氣,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建請各校廣設 運動社團及運動團隊。

2. 本局在年度預算中編列參賽經費補助,例如各級學校重點單 項發展專案補助、基層訓練站經費和體育獎金等經費之外,針 對各校參加外縣市、全國性和國際賽事等另可申請本局補助。

3. 學校安排參與各項校外體育活動和移地訓練時,應妥善運用 年度預算及補助款,事前做好交通規劃,並提醒學生注意交通 安全。

4. 為完善校園運動傷害防護醫療體系,建立運動傷害預防觀念,

本局積極與本市 12 所區域醫療院所洽簽「運動傷害特約醫療 院所」合作契約,並輔導本市轄內 14 所公私立高中職申辦教 育部體育署補助各級學校約用運動防護員巡迴服務計畫,以 落實照護本市運動員健康。

(五) 體育班相關規定

1.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5 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體育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 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 因教育資源分配及選手銜接培訓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

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之百 分之一點五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2. 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

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 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學校體育 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

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

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 用。

(2) 訂定學生對外出賽限制:內容包括訂定課業成績出賽基準 及審議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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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督導運動訓練。

(4) 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 學習扶助模式。

(5) 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 班需轉班或轉學。

(6) 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7) 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3. 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以上,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 定之普通班人數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4.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 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請尚未依法 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最遲於 109 學年度前完成聘任。

5.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18 條規定,體育班 學生之培訓及出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 3 小時為原則。

(2) 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 30 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訓 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 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4) 課業成績未達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訂定之課業成績出 賽基準者,應予課業輔導或學習扶助後始得出賽。

6. 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應辦理校內自我 評鑑,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結果報本局備查後,就自我評 鑑相關資料,登錄於體育班資料庫資訊系統。

7. 體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辦;原體育班學生未能依第十 九條規定轉班或轉校者,得繼續於體育班就讀至畢業止:

(1) 學校違反體育班設立目標。

(2) 學校未依核准之體育班設立、增班或調整運動種類計畫執 行或未核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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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運動教練、教師、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生違反運 動禁藥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或影響校譽。

(4) 學生全年未參加核定招生運動種類之比賽。

(5)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加比賽,三年內未獲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比賽前三名,或全國綜合 性運動會、全國性體育團體主辦之正式錦標賽前八名。

(6) 未落實辦理運動防護工作,致學生持續發生運動傷害。

(7) 違反第十條置專任運動教練或師資員額編制之規定。

(8)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體育班課程實施之規定。

(9) 未落實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課業輔導或實施學習扶助。

8. 有鑑於邇來媒體時有對學校運動教練,嚴重違反教練職責情 事之報導,為健全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選手)參與運動賽 事權益,請依下列方式積極並落實辦理所屬運動教練管考機 制:

(1) 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臺教 授體部字第 1090021263B 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督導管理。

(2) 體育署支薪分派於學校服務之舊制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21254B 號令修正 發布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 自行聘任之外聘或兼任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 99 年 6 月 14 日台體(一)字第 0990099465 號函辦理,建議於聘約中 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

A. 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

B. 積極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並保障選手(學 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C. 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 練活動。

D. 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 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 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E.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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