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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工作業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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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 109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 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務主任暨輔導主任會議

--學務工作業務報告--

(2)

目 錄

學生事務室………3

國小教育科………50

體育保健科………51

終身教育科………71

(3)

【學生事務室】

一、 品德教育

(一)每學期開學第 2 週訂為「品德教育週」,請各校結合學校品德教育核心價 值辦理服務社區、認養公園、清淨家園等多元活動,以落實品德核心價 值。

(二)「臺中市品德教育推動典範標竿評選計畫」:

本評選分「國小組」、「國中組」及「高級中等學校組」;各組又分「校務 推動類」及「班級經營類」。委由市立石岡國中及梧棲區永寧國小辦理(即 為收件單位),109 年獲獎學校(教師)名單(如下列)已函文各校,並擬於 學制校長會議公開表揚,爰仍請學校鼓勵教師踴躍投件參與班級經營類 評選。

1. 國小組校務推動類:

(1) 金質獎:梧棲區中正國小、霧峰區五福國小、霧峰區桐林國小。

(2) 銀質獎:大安區海墘國小、新社區大林國小、北屯區建功國小。

(3) 銅質獎:大里區大元國小、大肚區大肚國小、豐原區翁子國小。

(4) 優選:太平區中華國小、豐原區南陽國小。

2.國小組班級經營類:金質獎為大安區海墘國小教師陳婕庭。

3.國中組校務推動類:

(1) 金質獎:市立光明國中、市立石岡國中。

(2) 銀質獎:市立光榮國中。

4.國中組班級經營類

(1) 金質獎:僑泰高中教師陳倩玉、漢口國中教師李宜珊。

(2) 銀質獎:中港高中教師楊培亨、潭子國中教師呂淑華、石岡國中教 師連文伶。

(3) 銅質獎:北勢國中教師陳程佑軒、教師李瑋馨。

(三) 「教育部品德教育特色學校觀摩及表揚」:教育部為鼓勵推動品德教育 有成之學校,藉以激勵各校塑造品德校園文化,並分享各校推動經驗,

特訂定此計畫。109 年度本市計有 7 校申請,經本局初審後報送 6 校 報教育部審核中。

(四) 「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計畫」:由學校提出具體執行計畫後,本局將函 請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以達積極提升學校品德教育,並推動品德教

(4)

育 6E 教學方法與 10 大推動策略之各類課程與教學;109 學年度計有 新社區大林國民小學、大安區海墘國民小學、大肚區瑞井國民小學、

太平區光隆國民小學、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

西屯區重慶國民小學、北屯區大坑國民小學、大甲區東陽國民小學、

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市立黎明國民中學、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市立 啟明學校、市立啟聰學校、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市立豐 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等 17 所學校 提出申請,目前由國教署審核中。

(五)教育部為增進各校品德教育資源共享,已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建置品德教 育資源網(網址:http://ce.naer.edu.tw/),請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上 網參閱與應用。

二、 社團活動

(一) 請各校配合 108 課綱規劃辦理多元社團活動,以發展學生多元才能。

(二) 辦理社團參考法規:

1.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100 年 3 月 23 日中市教 小字第 1000016116 號函訂定)。

2. 臺中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外社團作業要點(100 年 6 月 1 日中市教小 字第 1000032285 號函訂定)。

三、 校安通報

(一) 「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公布欄」點閱作業:

1. 各校應指派專人每日查看點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 中心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電子公布欄」之公告。

2. 請各校加強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所發佈之天然災害相關公告,並依時 完成相關天然災害防救整備事項,以維校園安全。

(二) 教育部「校安通報網」通報注意事項:(校安通報已於 109 年 1 月 2 日 修正改版(微調)正式上線)

1. 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1) 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同時以電話、電訊、傳 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 2 小時內於 校安通報網通報。

(2) 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5)

(3)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

2. 學校若遇重大校園意外事件或經媒體報導、可能引發關注之校安事件

(緊急事件),應建立偶突發事件通報處理機制,於事發後 15 分鐘內,

向本局校安中心回報(通報專線:04-25298585)及督學室電話回報。

3. 緊急事件包含:

(1) 各級學校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 2 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 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 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 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協處之事件。

(4)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包含「媒體披露」及「媒體詢問」)。

(三) 為能順遂執行校園安全災害防救工作通報機制,敬請各校隨時更新教育 部校安通報網學校緊急聯絡人資料(單位主管、業務主管、承辦人、代理 人),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四) 各校除依上開事項完成校安通報外,若通報案件涉及相關法令(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仍需依相關規定辦理法定通 報。

(五) 「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漏一未報或相距超過 24 小時:發生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需依事 件內容分別進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惟此 2 類通報各校往年多 分工於不同單位,如橫向聯繫不佳,將造成漏一未報或相距逾時。爰教 育部 106 年 2 月 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014333 號函釋略以,鑑於 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誤通報,

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 7 屆性平會於 105 年 12 月 20 日第 4 次會議 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 能之培訓。

(六) 各級學校戶外活動登錄系統:學校應將學生 2 日(含)以上戶外活動(如:

學校經(承)辦、校屬人員或社團辦理之戶外活動等)情形,至教育部校 安通報網(http://csrc.edu.tw/)「表報作業」項下,填報「各級學校 戶外活動登錄系統」

(6)

四、 落實校園安全防護措施

請各校依國教署「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作為」規定,於每學期應完成 校園環境安全自主檢核調查,並落實執行重大人危災害演練,以完善校 園安全整體機制。

(一) 學校應訂定「人車進出管制作業規定及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規定」,

校外人士(含家長)進出校園應做好管控及人員識別(換證登記),倘接獲 自稱親友者,應先查證身分及詢問到校事由,通知班級導師,避免家屬 直接入班,並於會客室或接待場所由學務人員陪同學生與訪客見面,如 緊急事件需離校,應完成查證與請假程序,以確保學童安全。

(二) 請加強校園定點巡邏次數,並適時提醒學生不要單獨行動,以確保自身 安全。另對於開放教室進行課後照顧服務、輔導班、社團等教學活動時,

應考量減少人員樓層出入動線,並可採集中配置方式,便於加強人員出 入管控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三) 學校可運用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3-11 校園門禁安 全管理章節之流程及要領、檢核表等作為管理依據並於每學期初實施檢 核。另請依「國民中小學學校警勤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第 3 點要求學校 警勤人員強化「人員管制」、「車輛管制」、「一般勤務」、「突發事 件處理」等相關作為,以維校園安全。

(四) 請學校透過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表找出治安盲點,落實監視(錄)器 材及緊急求救鈴設備設置之檢整作業,以綿密各項安全作為,減少治安 死角及危安因素。

(五) 請學校與轄區警政機關保持聯繫,強化落實校園周邊安全巡邏,並依學 校與警察單位簽署之「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已新增寒暑假開放校 園期間),建立預警與社區聯防機制,有效即時應處突發事件,另請務必 提供學校警衛人員與警察單位聯繫方式,以提供師生一個安全的學習環 境。

(六) 請利用每學期開學前實施校園安全自主檢核時,主動邀請轄區警方到校 共同實施檢核,並請警方攜帶近一年學校周邊治安斑點圖,供學校繪製 校內、外危險地圖時參考。

五、 正向管教

(7)

(一) 教育部於 109 年 8 月 3 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請各校務必依據注意事項修訂校內訂 定之規定。

(二) 有關處罰及體罰之定義,依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3、4 款規定說明如下:

1.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 所實施之各種不利 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

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 附表一)。

2.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 處罰 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 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 學生採取特定身體 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 表一)。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

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 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 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 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 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 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 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

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三) 有關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之通報及處理,請依注意事項第 36 點及 42 點規定辦理:

1. 第 36 點: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 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並 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2. 第 42 點:

(1) 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

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8)

(2)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 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四) 如遭檢舉或知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體罰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體罰學生,造成其身 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 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第 4 條: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上開體罰情形,應於 5 日 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校事會議成 員如下:

(1) 校長。

(2) 家長會代表 1 人。

(3) 行政人員代表 1 人。

(4) 學校教師會代表 1 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 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5) 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1 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 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 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

2. 第 5 條:學校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 3 人或 5 人為原則,應包括 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 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 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 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2) 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 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

(3) 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4) 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9)

(5) 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者,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

調查小得依職權或依教師之申請繼續調查。

(6) 依第 2 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 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 到場所生之效果。

(7)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

延長期間不得逾 30 日,並應通知教師。

(8) 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 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五) 請各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並運用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 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 體罰政策。

(六) 本局配合國教署每學期(約 5、6 月及 11、12 月)辦理學生體罰生活 問卷抽測,以其問卷能讓學校從中發現校園內仍否有疑似體罰之情形,

請各校配合辦理。另請各校每學期應至少辦理 1 次「教育人員校園正 向管教知能研習」。

六、 服裝儀容規定

(一) 依據國教署 10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示,請各 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 21 點規定,檢視並修正有關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是否疑違反性別平 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檢視時請參照下述列舉一般性、常見性、指標 性之指標:

項目一:因性別而限制學生的服裝穿著。

項目二:限制學生的頭髮長度,未符合性別印象。

項目三:對男女服裝顏色有性別刻板印象的規定。

項目四:未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1 點: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 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 主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規定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檢送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 容規定之原則」及訂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生 效,摘要說明如下:

(10)

1. 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 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 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2. 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 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 學者擔任委員。

3.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4.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 少檢討一次。

5.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 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 物。

6.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 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 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學校得訂定較寬鬆 之規定。

七、 防制霸凌

(一) 教育部業於 109 年 7 月 21 日已公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增修要點),相 關具體作法如下: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 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1)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 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2)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 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 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3)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 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4)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

(11)

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 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 動之進行。

(5)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 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0 條: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 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 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

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 有學生代表。

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 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 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並應 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 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 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 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7 條: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 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調查學校於接獲申 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5.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9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 17 條第一項之申請調 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6.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5 條: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 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 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防制 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 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 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 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12)

(二) 疑似校園霸凌案件解除列管規定

1. 疑似校園霸凌案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開會確認結果後,請將 歷次開會日期及結果續報於原校安通報序號之「處理情形」中,並正 式函報本局解除列管相關文件,函報文件如下:

(1) 校園霸凌案件校內結案與函報申辦解除列管之相關程序:

甲、 確認霸凌個案:校方應管控個案經有效輔導後,召開個案輔 導會議,並提交至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結案會議。

乙、 非屬霸凌個案:經校方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結案會 議決議確認結案。

丙、 校方結案會議應簽奉校長核定,備妥完整文件後,函報本局 辦理解除列管。

(2) 本局霸凌相關表件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路徑:首頁>組織職 掌>各室業務>學生事務室>校園霸凌專區>處理疑似校園霸凌案 件相關表件),請各校檢具相關表件以密件公文申請解除列管,

文件資料(各項文件應逐級核章並經校長核定)如下:

甲、 確認屬霸凌案件

(甲) 申請解除列管之正式公文乙份。

(乙)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 (請註明書面告知家長時間)。

(丙)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紀錄、結案會議紀錄(均含 簽到表)。

(丁) 霸凌事件調查報告。

(戊) 霸凌個案輔導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己) 如有申復,請檢附申復書及申復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乙、 非屬霸凌案件

(甲) 申請解除列管之正式公文乙份。

(乙)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 (請註明書面告知家長時間)。

(丙)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紀錄、結案會議紀錄(均含 簽到表)。

(丁) 霸凌事件調查報告。

(戊) 如有申復,請檢附申復書及申復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2. 解除列管霸凌案件,應視個案狀況持續觀察與追蹤輔導

(1) 學校校園霸凌案件准予解除列管後,請持續觀察與追蹤輔導相

(13)

關學生表現,加強學生生活教育及各項輔導管教措施。

(2) 霸凌案件之案主如有中輟、身心障礙或特殊疾病等情形,校方 應特別加強通報追蹤、中輟復學輔導、生活適應及學習銜接等 措施,視個案情況轉介專業輔導與醫療機構,且可尋求本局、

警政及社政等單位之介入與協助。

(3) 如案件涉及傷害賠償或司法訴訟等情事,校方應摘要說明家長 間協調、學校與家長間協調情形及司法訴訟審理進度或裁處等 有關資訊。

八、 防災教育及復建工程

(一) 地震避難演練(109 年 7 月 21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90061089 號):

1. 各校每學期應於開學 1 個月內辦理複合式防災演練(至少 1 次),並 納入年度行事曆。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請各校規劃實施無預警避難演 練。

2. 配合行政院國家防災日活動,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 109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21 分進行演練;請各校指導學生依現場環境 落實「趴下、掩護、穩住」就地避難,震後以書包、桌墊、防災頭套

(低年級及幼兒園)…保護頭部,讓學生安全疏散,集結至指定場所。

3. 於正式演練結束後,於本年 9 月 21 日至 10 月 21 日至內政部消防防 災館(https://www.tfdp.com.tw)上傳演練實況照片 (請以校名為檔案 名稱)以利經驗分享,擴大參與成效。

(二) 地震預警系統

1. 各校「中央氣象局」地震速報預警系統應隨時開啟及連線,俾於地震 來時,即時啟動應變作為與措施,確保師生權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於本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21 分,配合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含國震中心系統)辦理強震即時警報軟體之模擬地震訊息測試 作業(不操作實兵演練)。

2. 依據教育部列管資訊(108年9月20日),僅豐原區翁子國小於「108 年國家防災日」時未接收警報,請學校確實檢視接收。

(三) 1991 報平安留言系統

1. 請各校公告於班會、週會時間加以宣導或融入學校課程宣導1991報 平安留言系統。

2. 家庭防災卡教育部已更新版請利用班親會、家長會、教師晨會宣導 親師生共同完成,居家鄰近「避難收容所」請列入戶外教育參觀推

(14)

廣,並推廣學生隨身攜帶家庭防災卡。

(四) 防減災、應變與復原

1. 各校應依據不同災害潛勢分析撰寫防救災計畫,並依據不同災害潛 勢,設計不同的逃生路線、防災地圖。

2. 密切注意中央氣象局或本局所發布防汛警戒特報。指派專人即時掌 握中央氣象局、校安中心公告重要訊息、本局重要公告、本局一呼 百應系統簡訊,並據以加強各項整備與防範工作。

3. 加強平時整備:清理排水溝渠、抽水設備定期檢查、樹木固定或剪 枝、財物設備勿置放低樓層等易淹水地點。

4. 災損填報與勘災、復原:於災害期間應指派專人定期填報災損情形

(校安中心-天然災害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局務調查表),以利掌 握災情。校舍及設施災損具危險性應立即處理或架設安全圍籬。

(五) 建置防災校園

1. 依據教育部辦理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災校園建置計畫」,本 市尚有199所學校未建置,預計110年至113年需全數完成,預定以調 查表由各校選定年度辦理申請,同一年度超過學校數以填表時間序 排。

2. 本項經費可依各校在地需求添購相關防災設備,如:防災塑膠頭 盔、班級防災包、急救設備、對講機、帳棚…等。

九、 童軍教育推展

(一)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教適性揚才理念,及培養五育均衡 發展之優質公民,以童軍教育為主軸,為發展學生品格教育,培養合群、

負責精神,爰推展童軍教育。

(二)配合事項:

1. 為發展學生品格教育,培養合群、負責精神,請各校推展童軍教育。

2. 近年教育部積極推動品德教育,而推展童軍教育是達成品德培養最好 的方法之一。

3. 童軍的三大制度-小隊制度、徽章制度、榮譽制度如能在活動中落實可 培養國家健全的國民,此一目標必能達成。

4. 臺中市童軍運動的推展已建立良好制度,童軍人口亦達約 8,400 人。

但除了中區學校已多數完成童軍團登記外,山海屯區仍有甚多學校未 成立童軍團。

5. 惠請未成立童軍團的學校成立童軍團,並向童軍會完成三項登記(最

(15)

少 12 人、最多 36 人),新成立童軍團由臺中市童軍文教基金會贈送 童軍團 1 萬元基本裝備(分三年給予);復團則贈送 5,000 元裝備(分 二年給予)。

6. 國民中學建請務必成立童軍團,以利推動 12 年國教及綜合領域童軍 教育內容。

7. 請各童軍團切實展開各項活動:每月至少 1~2 次團集會、學校活動參 與服務工作(例:運動會、校慶…等)、參加全市性活動(例:童軍節大 會、全能考驗營…等)。

8. 請各校推派童軍團領導人參加各項訓練、研習:各項童軍服務員木章 基本訓練或木章訓練、本局主辦服務員探涉研習或童軍志工研習、國 教署辦理童軍團務行政研習…等活動。

9. 經年度考核通過,績優童軍團頒授績優童軍團旗,校長及團長予以嘉 獎鼓勵。

10. 建請各校給予童軍團長減課 1~2 節,並鼓勵愛心志工參加童軍團擔 任服務員協助團行政之推動。

11. 重申學校辦理戶外教學活動,如涉及山訓活動,應依「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幼童軍晉級考驗聯團活動輪辦學校一覽表(每學期一次) 1 神岡國小

(已辦) 2 東海國小

(已辦) 3 大肚國小

(已辦) 4 忠孝國小

(已辦) 5 烏日國小 (已辦) 6 中區太平國小

(已辦) 7 大雅國小

(已辦) 8 臺中國小

(已辦) 9 大甲國小 10 西屯國小 11 太平區

太平國小 12 南屯國小 13 豐原國小 14 北屯國小 15 清水國小 16 忠信國小 17 后里國小 18 北區中華國小 19 梧棲國小 20 東區成功國小

國民中學童軍全能(晉級)考驗營活動輪辦學校一覽表(每學期一次) 1 忠明高中

(已辦)

2 神岡國中 (已辦)

3 崇倫國中 (已辦)

4 大雅國中 (已辦)

5 大德國中 (已辦) 6 沙鹿國中

(已辦)

7 北新國中 (已辦)

8 后里國中 (已辦)

9 東峰國中 10 龍井國中

11 光明國中 12 梧棲國中 13 黎明國中 14 潭子國中 15 向上國中 16 烏日國中 17 育英國中 18 太平國中 19 四育國中 20 大里高中 21 西苑高中 22 豐原國中 23 五權國中 24 豐東國中 25 東山高中 26 豐南國中 27 中山國中 28 大道國中 29 崇德國中 30 光榮國中

(16)

十、 性剝削防制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 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課程或教育宣 導內容如下:

1.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2. 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3. 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4. 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5. 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二) 學校如知悉及掌握學生疑似遭受性剝削,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進行通報,通報工作如下說明:請於知悉案件 24 小時內至衛福部 -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點選有遭受身體、性 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被害人未滿 18 歲→兒少性剝削,通報完 成後請進行校安通報(點選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 18 歲) →兒童及少 年遭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事件)。

(三) 請加強提升學校教育人員針對疑似或有性剝削之虞案件之辨識敏感度,

並落實上開通報程序。

(四) 爾近有學校反應性剝削案件併涉性平案,抑或性平案件涉性削剝情形 時,其校安通報之疑義,惟因校安通報尚無法同時進行兩種類型之通 報,爰請學校遇有上開情形時,優先以性平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

俾利案件後續列管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 / 統 計管理系統」,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處理及輔導教育。

十一、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

(一) 通報流程

1. 學生如發生性侵害(含性猥褻)、性騷擾或性霸凌、家庭暴力事件、目 睹家庭暴力、高風險家庭、兒少保護事件等情事時,請務必落實知悉 事件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通報流程應先進行法 定 責 任 通 報 ( 衛 福 部 - 社 會 安 全 網 - 關 懷 e 起 來 https://ecare.mohw.gov.tw/) , 完 成 後 再 進 行 校 安 事 件 通 報 (https://csrc.edu.tw/Main.mvc/IndexNotLogin),通報時間包含假日,請 確時掌握時效性避免延遲通報。

(1) 法定通報:學生姓名、聯絡地址等資料請提供完整且真實資料,

俾利後續社政、警政人員業務之執行。另事件人物如涉及2 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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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以上,法定責任通報應1 人 1 通報。

(2) 校安通報:學生姓名部分請以代號(例如:王○○或王生或王 A 男) 處理,勿呈現學生全名;另事件人物如涉及 2 人(被害人)以上,

在校安事件通報應 1 事件 1 通報,將全案人物全填入同一通報表 內。請學校務必於校安事件通報表確實填寫事件知悉時間及法定 通報時間(含「處理情形」欄位)。

◎註: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 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 1 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 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

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 通報權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 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 決定」。

2.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 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3. 上揭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請知悉人員填寫「校安告知單」(表件 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m/751 中),或請學校 學務人員協助填寫後,由權責人員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並於通 報後聯繫疑似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申請調查,若事件涉及 公益,疑似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提出申請調查時,方依教育部 106 年 7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103361 號函釋由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以下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 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 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採必要之措施維護學 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爰此,請避免學校人員知悉後即填寫「檢舉調 查單」,而後因家長不願配合調查,造成後續處理程序之困擾。

◎註:有關「公益」之定義,教育部 106 年 7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 第 1060103361 號函釋包括: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 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

(18)

安全議題之事件等。

4. 性平法第 36-1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 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 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又教師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 件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記大過。

5. 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未依 規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 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等情形,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二) 調查處理

1. 有關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請學校依據 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辦 理,且依防治準則第 1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申請調查獲 檢舉時,由學務處或教導處收件,次依教育部 97 年 2 月 1 日台訓 (三)字第 0970005171 號函示,收件單位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 相關行政事宜,並應於 3 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

2.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表件資料可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組織職掌–各室業務–學生事務室–校園性別事件專區–相關表 件(網址:http://www.tc.edu.tw/m/750)下載,請各校充分運用。

3.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

(1) 依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項規定略以,於本準則 10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施行前,已持有進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 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自修正 施行之日起 3 年內,仍得擔任調查專業人員;自 108 年 12 月 24 日起,需持有「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提本市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核可後,方得納入本市調查專業人才庫。

(2) 依防治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 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調查工作。另學校指 派人員參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 進階、高階培訓」時,除評估校內需求外,尚應審酌前開法律規 範後為之,以免完訓者成為調查專業人員後,因前開規定無法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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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致使校內調查專業人力不足之情 事發生。

(3) 本市調查專業人才庫請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組織 職掌–各室業務–學生事務室–校園性別事件專區–調查專業人 才庫(網址:http://www.tc.edu.tw/m/994)」查詢;教育部調查專 業人才庫可由「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 防治與處理–調查專業人才庫–通過培訓名單–新版教育部校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 網 址 :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5_01_file s_01?sid=210)」查詢。

4.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後請依以下說明處理,並至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以下稱回報系 統)上傳相關資料:

(1)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或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 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後,由性平會進行處理及 訪談(性平會視案件情況決議組成調查小組或由性平會逕為調查),

需將訪談紀錄整理成調查報告併同會議紀錄(含簽到表)上傳回報 系統,同時調查報告格式應為校級版(非調查小組版本),並符合性 平法施行細則第17 條規定。

◎註: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甲、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乙、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丙、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 辯。

丁、 相關物證之查驗。

戊、 事實認定及理由。

己、 處理建議。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且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 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該事件亦未涉 公益,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防治準則第1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及 研議相關教育宣導措施後,於教育部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 紀錄。

(3)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 227 條事件時,倘當事人雙方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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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且皆願意簽復學校不申請調查通知書 (格式下載:http://www.tc.edu.tw/m/750)者,則學校應將該事 件及通知書送交所設性平會討論,並基於教育之目的,研議相關 之教育宣導措施。

◎註 1:校園師對生性別事件屬涉及公益之事件,學校性平會不得 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無意願申請調查,而逕予結案,應 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 形式啟動調查程序。

◎註 2:校園生對生強制性侵害事件,倘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第一 時間決定不申請調查,請學校明確告知得以檢舉形式協助案件啟 動調查,並與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妥善討論與溝通,倘被害人或 法定代理人仍考量無法在面對司法調查程序時,同時面對性平會 行政調查程序,而堅持不申請調查,亦不願學校檢舉調查,則請 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之 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後,提經性平會討論,並研議當事 人相關輔導教育措施後,於教育部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 錄。

5. 請各校將校園性別案件調查人員所需經費編列入校內預算。

6.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7 月 3 日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30073667A 號函知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地 方政府,為照顧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請學校處理涉及特教生之校園 性別事件調查時,建議至少要有一位理解該生障別及特質的專家進 入調查小組,使當事雙方有機會釐清事實並做出正確之懲處意見。並 請學校於處理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1) 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學校於事件 處理過程,採取必要之措施協助雙方當事人時,應將該措施列入 該等特教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化支持計畫(ISP),

以協助特教學生學習及發展,維護其受教權益(依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及第 30-1 條)。

(2) 依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3 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 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 育專業者。」,爰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時,請依前開規定考量 當事人學生之障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 調查小組,以利協助該等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並研議符合該

(21)

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或輔導協助事項。

7. 事件經通報後,如遇緊急案件需聯絡社政單位人員或員警處理時,

學校聯繫之窗口應掌握時效,與社政單位人員保持聯繫,確認合作或 分工事項,以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8. 教育部於 105 年 5 月 23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61866 號函示參 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發生性別事件之處理:該等實驗教 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 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 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 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 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

(三) 系統回報

1. 為有效檢核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情形並進行相關統計,請各校務於 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逕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https://csrcsahb.moe.edu.tw)填寫及陳報 該等事件調查處理情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透過每季定期 召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安通報校 園性別平等事件督導會議」進行檢核及控管。

2. 請各校相關人員(承辦人、學務主任及校長)妥為保存及交接前開回 報系統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以利後續填報作業。

3. 依據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1 款:「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 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第 5 款:「就行 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請各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注意個資保密 原則,並於回報系統上傳相關檔案資料時隱匿個資(例如:應確實隱 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名字(如:王○○)及手機號碼及身分證字 號後 6 碼,保留姓氏即可)。

4. 性平法第 9 條第 1 項:「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 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請各校性平會之簽到表應加註委員之性別及男 女比例(請呈現性平會「全體」委員及其性別,非只呈現出席委員)。 另請留意學校性平會會議紀錄應逐級核章後,再上傳奉核後版本至 系統。

5.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填報程序

(22)

案件類型 填報路徑 審查重點

被害人 學校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是」

→學校於本案件之角色(勾選疑似被害人為本校人員)

→本案是否跨校(勾選「是」並輸入他校通報序號)

→學校是否有派代表參與調查(1.他校不申請調查亦不 檢舉:勾選「否」並敘明他校不申請調查。2.進入調 查程序:勾選「是」並填寫參與人員之姓名。)

→是否有召開會議或學校是否執行相關處置措施(勾選

「是」)

→上傳性平會討論該事件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進入調 查程序案件尚需上傳行為人學校調查結果通知公文 或調查報告)

1.行為人學校調查結 果通知公文或調查報 告。

2.會議紀錄:內容須 包含指派學校人員至 行 為 人 學 校 進 行 調 查、當事人輔導事宜。

3.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比率。

當 事 人 現 所屬學校,

非 行 為 時 學校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否」

→請選擇未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的原因(勾 選為當事人現所屬學校,而非行為時所屬學校)

→上傳性平會討論該事件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會議紀錄:內容須 包 含 當 事 人 輔 導 事 宜。

2.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比率。

不 申 請 調 查 亦 不 檢 (227 事 )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否」

→請選擇未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的原因(勾 選 227 事件)

→是否跨校(依情形勾選「是」或「否」)

→上傳性平會討論該事件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會議紀錄:內容須 敘述家長意思表示、

當事人輔導事宜。

2.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比率。

3.不申請調查佐證資 料:檢附雙方家長簽 復通知書。

不 申 請 調 查 亦 不 檢 (偶發不 當 碰 觸 事 件)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否」

→請選擇未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的原因(勾 選自行填寫)

→自行填寫原因(請依實際情形填寫,或填寫經確認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提出申請調查,又評估案無涉 及公益,故性平會亦無檢舉)

→上傳性平會討論該事件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會議紀錄:內容須 敘述家長意思表示、

當事人輔導事宜。

2.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比率。

3.不申請調查佐證資 料:檢附被害人家長 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之 暫不申請調查意願之 書面紀錄。

不 受 理 案

須符合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 3 個情形之一 (1.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

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1.會議紀錄:內容須 詳述本案符合性平法 29 條不受理之原因。

(23)

案件類型 填報路徑 審查重點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是」

→學校於本案件之角色(勾選「疑似行為人為本校人員」

或「疑似行為人與疑似被害人均為本校人員」

→申請人/檢舉人身分選擇(1.被害人或被害人法定代 理人:勾選申請調查。2.其他人:勾選檢舉。並上傳 申請調查或檢舉調查書)

→本案是否跨校(依情形勾選「是」或「否」

→是否 3 日內移交性平會(勾選「是」

→本案是否受理(勾選「否」)

→對不受理是否提出申復(依情形勾選「是」或「否」

→上傳性平會討論該事件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比率

逕 由 性 平 會調查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是」

→學校於本案件之角色(勾選「疑似行為人為本校人員」

或「疑似行為人與疑似被害人均為本校人員」

→申請人/檢舉人身分選擇(1.被害人或被害人法定代 理人:勾選申請調查。2.其他人:勾選檢舉。並上傳 申請調查或檢舉調查書)

→本案是否跨校(依情形勾選「是」或「否」

→是否三日內移交性平會(勾選「是」

→本案是否受理(勾選「是」並上傳受理本案之性平會 會議資料)

→本案之調查方式(勾選性平會調查)

→對行為人及當事人之處理措施(依性平會討論結果事 實勾選)

→性平會會議結果(1.勾選屬實:往下填報。2.勾選不 屬實:上傳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

→處理建議(依性平會討論結果勾選)

→上傳調查報告、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申請書或檢舉書。

2.校級版調查報告。

3.各次會議紀錄:會 議紀錄內容包含(1) 受理並由性平會逕為 調查。(2)同意調查報 告結果。(3)雙方當事 人輔導處遇及行為人 處置建議。

4.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比率。

組 成 調 查 小組調查

→是否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勾選「是」

→學校於本案件之角色(勾選「疑似行為人為本校人員」

或「疑似行為人與疑似被害人均為本校人員」

→申請人/檢舉人身分選擇(1.被害人或被害人法定代 理人:勾選申請調查。2.其他人:勾選檢舉。並上傳 申請調查或檢舉調查書)

→本案是否跨校(依情形勾選「是」或「否」

→是否 3 日內移交性平會(勾選「是」

→本案是否受理(勾選「是」並上傳受理本案之性平會 會議資料)

→本案之調查方式(勾選調查小組)

→設定調查小組人員(勾選 3 人或 5 人並依實填調查小

1.申請書或檢舉書。

2.校級版調查報告。

3.人才庫資格佐證文 件。

4.各次會議紀錄:內 容包含(1)受理並由 調查小組調查。(2)同 意調查報告結果。(3) 雙方當事人輔導處遇 及行為人處置建議。

5.簽到表:須註明性 平會委員性別及性別

(24)

案件類型 填報路徑 審查重點 組成員,並上傳人才庫資格佐證文件)

→對行為人及當事人之處理措施(依性平會討論結果事 實勾選)

→性平會會議結果(1.勾選屬實:往下填報。2.勾選不 屬實:上傳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

→處理建議(依性平會討論結果勾選)

→上傳調查報告、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比率。

(四) 提送輔導成效評估表辦理結案

1. 各校校園性別事件除了調查處理線上回報系統經本局線上審核通過 結案外,若案件屬實,且性平會懲處決議包含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 導、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教育輔導措施時,

請學校輔導室在完成相關教育輔導措施後,且行為人持續至少 3 個 月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將輔導成效提交學校性平會評估,經學校 性平會審查通過後,再將輔導成效評估表、輔導紀錄摘要表及該案相 關調查文件影本(如:調查報告書或會議紀錄等)一併免備文送本局 學生事務室辦理結案,本市性平會將確實檢核個案輔導成效,俟通過 後才算正式結案。

2. 依據 107 年度臺中市性平會防治調查組第 1 次會議決議修正輔導成 效評估表及輔導紀錄摘要表,修正後表件業以 107 年 5 月 14 日中市 教學字第 1070040080 號函檢送各校,請各校以該修正表件格式填報 行為人之輔導成效評估表(含輔導紀錄摘要表)。

3. 學校進行行為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教育輔導措施時,若 遇行為人轉學,原屬學校除應依性平法第 27 條規定,將該性別事件 轉銜至轉學學校,並應請轉學學校完成相關後續輔導教育及輔導成 效評估表(含輔導紀錄摘要表),由原屬學校免備文檢送輔導成效評 估表(含輔導紀錄摘要表)至本局學生事務室。

(五)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查閱及不適任教師之查核

1. 為防堵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且經學校報主管 機關解聘或不續聘者再任教職,請依性平法第27-1 條第 5 項之規定,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 7 項所定辦 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 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2. 有關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查閱及不適任教師之查核:

(25)

(1)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4、15 條規 定,請各校於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專兼職人員(包含社團指導老師、

校安人員等)或志願服務人員時,將應徵者名單(載明申請查閱事 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函報本 局核轉本府警察局查閱。

(2) 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系統改版,自 107 年 4 月 1 日起,本局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4、15 及 17 條核轉資料予本府警察局查閱時,改以電子檔作 業,業於107 年 5 月 14 日以中市教學字第 1070040900 號函檢送 申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資料查閱申請書」電子檔格式 範例,請各校配合使用該檔案,並檢附檔案以電子公文函送本局。

(3) 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請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83385B 號令修訂之「不適任 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於教育部不適 任教師資料庫,查核該等人員是否屬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平會調查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 或不續聘者。

(4) 學校設置保全人員、校車司機或其他委外於校園服務之業務時(包 含教育局聘用跨校提供服務者),除辦理上述查閱外,建請於外包 業務或進用人員之契約書中,明訂該等保全人員或服務人員之資 格限制(如需檢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

(5) 有關家長會借用學校場地自辦活動所聘請之指導人員,請各校向 家長會宣導,應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先予 查核該等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以落實保護學童安全。

(六) 請學校加強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於辦理外包業務(如學生健康檢查、

校外教學、交通車、校園清潔業務等)時,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 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且應列明違反之罰則等規範,

以落實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教育部 104 年 1 月 13 日臺教學(三)字 第 1030188561 號函釋)。

(七) 請學校對於社團教師、體育教練加強其性平知能之宣導及提升,並應 訂定聘約,聘約內容應載明性平法等相關規定。

十二、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相關計畫如第 48 頁)

為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各校應落實三級預防輔導策略:一級預防,

以「教育宣導」為本,減少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二級預防,以「清

(26)

查篩檢」為本,進行高關懷群篩檢工作;三級預防,以「春暉輔導」為本,

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一) 落實學校教育宣導:

1. 充實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藥物濫用防制知能

(1) 請學校利用教師進修時間或終身學習機制,辦理或鼓勵教師參 加藥物濫用研習課程,每年至少 1 小時。

(2) 請學校每學年度辦理 1 場次「加強教育人員反毒知能」宣教,

以增進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相關知能,提昇防制成效。

(3) 請學校利用班親會或其他集會時間辦理「加強家長反毒知能」

宣講活動,以增進學生家長藥物濫用防制相關知能,提昇防制 成效。

(4) 新興毒品包裝日益新潮,易造成學子混淆而誤食,請於宣導時 多加利用,加深學生印象。

(5) 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 年 3 月 28 日行政院反毒專案 會議指示,小學(高年級)所有班級每學年需結合民間團體、家 長會或宣導志工(故事媽媽)至少辦理 1 次入班反毒宣導教育。

2. 加強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教育

(1) 學校應於生活領域或綜合活動中適當單元實施反毒認知教學。

(2) 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 1 場次「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講」宣教活 動,教導學生認識藥物濫用的危害及拒絕誘惑的知能與技巧,

培養學生正確思考、自主性拒絕毒品誘惑之能力,國中部分配 合衛生局一校一藥師計畫辦理,國小部分可洽各轄區派出所或 由學校自籌經費辦理。

(3) 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請學校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為主題,

結合民間團體、社區資源等,每月妥適安排適當時機與場合(如 朝會、週會、社團活動、融入課程或結合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等 時機),辦理動、靜態宣教活動,以強化學生相關知能。

(4) 請學校配合每年 6 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反毒宣導月」,規劃 辦理大型學生動、靜態才藝競賽宣導活動,以強化師生相關知 能。

(5) 各校寒、暑假或連續假日前寄發學生家長聯繫函,內容應包含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各項宣導內容,並勤與家長聯繫,落實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教工作。

3. 強化家庭反毒知能

(27)

(1) 透過家長團體及志工力量,擴大第一線師資來源多元性,推動 體驗式反毒教材,強化學校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成效。

(2) 強化家庭反毒知能,提升學童與家庭維持正向連結與關係。

(3) 為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推動「結合學校及家長會反毒宣導」

工作,共同建立溫馨和諧之家庭及無毒友善校園。

(4) 培訓種子家長以擔任國中、國小反毒家長志工為主,以各校家 長會成員及有熱忱的家長為主要召訓的對象,另家長團體協助 推廣,鼓勵家長參與,成為各校防毒守門員。

(二) 落實特定人員清查篩檢作業

1. 尿篩對象: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 月 28 日修正「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 法」第 3 條第 1 款附表,共分為 5 大類:

(1)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 求治療者)。

(2) 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 採驗者。

(3)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 前 3 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

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 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2. 執行方式:依據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執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作業」

具體作法,由各級學校依特定人員名冊每月進行 1 次尿液篩檢,本 局每月以不定期方式派遣人員到校查驗執行情形,並視狀況針對特 定人員採隨機抽選篩檢,以落實本市特定人員尿液篩檢成效。具體作 法如下:

(1) 各級學校:

甲、 辦理時間:

(甲) 每月實施 1 次,採不定期臨機抽驗方式(可配合每學期開 學、連續假期及長假後實施)。

(乙) 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 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乙、 實施作法:

(甲) 由各校學務人員或指派專人負責,依學校特定人員名冊實 施尿液篩檢。

(乙) 尿液篩檢執行情形及結果,請學校向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

(28)

導會之所屬分會學校回報,由各分會學校彙整後填報。

(2) 本局:

甲、 辦理時間:每月不定期到各級學校實施抽選篩檢。

乙、 實施作法:

(甲) 由本局編組人員至各校查驗學校特定人員當月尿液篩檢 執行情形。

(乙) 查驗時依學校特定人員名冊,按比例隨機抽選人員後,由 學校負責人員實施尿液篩檢。

(丙) 編組人員與學校負責人員一同查驗尿篩結果,結果為陽性,

依規定將尿液裝瓶封籤後,由編組人員攜回後送檢驗公司;

結果為陰性,紀錄備查。

(丁) 本局隨機抽驗次數,不累計各校當月檢驗次數。

(3) 指定尿篩:

甲、 時機:每年實施二次,依教育部期程,每年 4、10 月實施。

乙、 篩檢方式:由教育部分配各縣市送驗數,本局辦理指定尿篩 協調會,召集各校藥物濫用承辦人,說明尿篩實施方式,學 校針對特定人員以不通知且直接抽驗方式採集尿液,再由本 局送檢驗公司進行生技檢驗。

3. 特定人員名冊(不論有無特定人員)均須於每月 25 日前上傳至教育部 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

(三) 落實「春暉小組」輔導機制

1. 加強春暉輔導:各級學校成立「春暉小組」輔導藥物濫用學生,並通 報校安中心列管。

2. 強化學生輔導諮商網絡:個案經自我坦承、學校發現或遭警查獲藥物 濫用情形,本局將派遣臨床心理師及春暉志工前往協助輔導,另學校 須於春暉小組成案會議時,告知家長有關衛生局「醫起護少計畫」及 填具資訊轉介單,後續由衛生局承辦人員以電訪方式向家長說明該 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效,以提升個案參加意願及春暉小組輔導成效。

3. 強化寒暑假春暉個案輔導作為

春暉個案輔導三個月期程,適逢寒暑假時,各校應於期間賡續實施 輔導,另本局派遣之心理師與春暉志工假期期間,仍會到校協助輔 導。

(29)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執 行 計 畫

壹、 依據

一、 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21 日院臺法字第 1070212158 號函頒「新世代反 毒策略行動綱領」

二、 教育部 108 年 1 月 7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70222871B 號令修正發 布「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三、 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60187035B 號令訂定發 布「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

四、 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018057 號函頒「教 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修正計畫。

貳、 目的

為有效解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問題,將以學生為中心、以學校為基礎,

藉由共通的處理原則、共用的專業人力資源及共享的輔導介入活動與措施,

由本局召開專案研商會議,透過跨局處相互協調合作,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模 式,以投注更多的資源於高關懷學生的關懷與輔導工作。

參、 架構與體系

一、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行政支援網絡

面對急遽變遷的社會及新興毒品的推陳出新,校園防制毒品入侵議 題面臨強大挑戰,亟待與時俱進,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部學生校外 生活輔導會、各級學校及家長團體建立協力的夥伴關係,跨域管理以發 揮綜效。另鑒於藥物濫用學生輔導作為非單一面向或僅由學校處遇即可 有效,藥物濫用所造成個人身心的影響與社會治安的關聯,必須回到全 人關懷與社會成本的系統思維上去思考,透過有效的行政協調模式來解 決問題。

「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行政支援網絡」以現行教育督導體制為 縱向面,跨單位資源整合與運用為橫向面,本局由學生事務室為業務科 室,協調整合本府所屬各局處,並結合地檢署、地方法院、家長團體與 民間單位等資源橫向聯繫作為(如圖 1)。

相關計畫及表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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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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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務處 實習處 導師 任課老師 四、進路輔導 擬定生涯輔導實施計畫。 輔導室 各處室 五、就業輔導 擬定就業輔導工作計畫及行事曆。

一、學校應力求充實教學設備及教學媒體,教師教學應充分利用教材、教具及其他教學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