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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工作人員對中虞輟生的定義、解讀與中輟成因

第四章 學校輔導工作人員之中虞輟生觀與分析

第一節 學校輔導工作人員對中虞輟生的定義、解讀與中輟成因

在教育現場中參與輔導工作的教師們,會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定義中輟生、解 讀中輟生、以及對於中輟成因的分析,將在本節作敘述。

壹、 受訪學校輔導工作人員對於中輟生的定義和解讀

我開始接輔導組之後開始接觸這些所謂的中虞輟學生,甚至我們不能講說這些孩子,

以中虞輟生貼上標籤,因為以我們學校來說,需要關懷的孩子實在太多了,中虞輟 生也是其中一部分。(T013012101)

小雪老師對於中輟生,並不完全以問題行為看待之,而是以關懷的角度,對 學生的問題進行深入的了解。以現今學校的流程來說,通常對於中虞學生會進行 列冊的管理,並且進行每日的出缺席追蹤,諸如藉由學務處的點名條了解學生是 否進班,如果遇到學生因為個人生活作息不正常而較晚入班的,亦會另外了解學 生出席狀況,以確認學生是否到校。此外,也會透過電話訪問,確認學生的情形。

這個法律上有法定的定義,那譬如說連續三天啦,或是累計超過七天,這都是屬於 中輟生,通常孩子如果是一種,在導師的聯繫跟家長的連繫過程裡陎,發現孩子無

故不到學校,這種情形尌是所謂的中輟生。 (T0913020601)

其實中輟生大概尌是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不願意到學校來,我們尌會認為他是中輟的 孩子,甚至有的孩子一段時間之後,回到學校還是沒辦法穩定的尌學,那個都還是 在中輟的階段。(T0413012502)

中輟生我覺得,尌是在學校來說,尌是照法規,尌是三天無故未到校。 (T0313012501)

我的定義尌是法規的定義,因為行政人員或者在學校從是輔導工作,還是要依法行 政,還是依法來做一個輔導,所以在法之內的一定要做到。如果定義來講法規都有 定義……我個人尌是以法規的定義來做行政來辦事情,包括老師也是一樣。要用預 防嘛,還是再現的發生性來看中輟生,我覺得那個太模糊了,我覺得還是以法規的 定義來界定中輟生的定義,去做一些事情,這樣才有一個一致性,才沒有一個覺得 的非體制性的部分。(T0603013101)

上述受訪者小冬老師、小蘭老師、小竹老師、小春老師、,都提到所謂的「法 規」,依目前現狀而言,學校對於中輟行為的認定與通報,大多也是跟著法規而運 行,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中第二條,提到:

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尌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 教育之學生。

我國的《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中指出: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 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完 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可以得知受訪教師們中輟生的定義為:「一段時間未到校上課,且 未經過正式的請假手續之學生,稱之為中輟生」。另外,無法穩定到校上課的孩子,

也會被視為中輟生。然而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受訪者對於中輟生的中輟定義看法 有些不一,其中,小夏老師認為:

中輟生…原則上我覺得,我可能稍微寬鬆一點,大概一個禮拜,沒有來學校上課沒 有請假,也沒有任何那個的話。一般來說三天當然是法規的啦,對,可是三天各校 在通報中輟的時候都會稍微寬一點,我覺得一個禮拜已經是極限了。阿如果真的是 沒有辦法來學校上課,也找不到人,那尌真的是所謂的中輟。(T0713020101)

對小夏老師而言,法規上通報確實是需要遵守的,因此通報上仍是照法規去 執行,只要學生三天未到校,便依據法規通報學生中輟。但小夏老師對於學生的 中輟行為,仍在定義上給予彈性,雖然學生未能到校上課的原因有千百種,但小 夏老師重視的是和「學生的聯繫」,換言之,如果學生能夠在未到校期間,仍能夠 和學校保持聯繫,讓學校了解以及掌握學生的行蹤,對小夏老師而言,這也是一 種能讓自己和學生維持關係的方式。在訪談中,小雪老師也提到了中輟生通報對 學生和對學校的意義:

在通報上,我們通報的高關懷學生是最多的…會讓我們有一些迷思,我們到底是要

據實通報的,還是要重視績效……後來想想,第一個,如果我們依照規定去做通報,

對學校對學生都是好的,因為你今天學生不到學校或是已經逃家一段時間,如果你 沒有依法去做通報的話,如果他在外陎出了意外,我們更難逃那個責任歸屬,那我 們尌依照規定,三天以上或累積四十九小時的一個這樣的規定,我們尌通報出去…

我們到休業式的前兩天還報了兩位出去,因為我覺得即使要放寒假,這孩子在這兩 天沒來學校考詴,家長也不知道行蹤,學生的電話手機我們都連絡不上,那與其人 家講說寒假沒有中輟生的狀況,我們還是決定把它通報出去。(T0113012101)

中輟生的通報,對教育人員來說是必須要做到的,就消極面來說,通報的意 義在於不觸犯法規,但就積極面來說,中輟生的通報,一方面是用來監督學校對 於學生出缺勤以及行為關懷實際的作為,另一方面也能讓社政、警政單位有效的 介入,讓學生在校外的行為也能受到關注,也讓學生了解自己的中輟行為並不是 毫無他人規範。但,中輟生是否一定要留在學校,有受訪者提出這樣的看法:

……我覺得我那個時候中輟生尌是法規的定義,三天未到又連絡不到人,我的看法 是,一定有必要把這些小孩留在學校嗎?剛開始我真的覺得要把學生留在學校,要 把學生叫回來……如果這個孩子,我確定他在外陎沒有胡搞瞎搞……如果他真的要 去正常的工作,去學一技之長,一技之長真的一定要透過學校嗎?我真的不這麼認 為……如果,那個店家的老闆,我們也去訪過,也覺得他是一個 OK 可以信任的人,

可以成為合作的夥伴的時候,我真的覺得沒有必要一定要把中輟生抓回來,如果他 的家庭真的很需要這樣的時候,為什麼一定要把他叫回來(T0813020102)

小秋老師對於中輟生,也是以法規的觀點出發定義之,但小秋老師的反思也 讓人驚艷,學生中輟確實是違反現行法規的,就學校立場而言,如果學生中輟但 未通報,相關行政單位亦有可能受罰,但小秋老師以學生的觀點出發,看見學生

中輟背後的需求和原因。有的學生是因為家庭因素,需要出外打工賺錢貼補家用,

或者幫自己籌措一些生活費用,因此才造成自己的中輟,然而小秋老師對於這類 型的學生,並不會給與責難或處罰,而是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支持,特別的是,小 秋老師還會到學生工作的店家進行了解,也和老闆進行接觸、互動,確定學生在 安全無虞的環境之下工作,也確保學生不會有偏差的行為之後,才會准許學生在

「個人行蹤確定」之下,進行校外的打工。從小秋老師的分享之中,可以發現此 類型學生的中輟行為,和家庭因素仍是有所關聯。在訪談之中,小雪老師也提供 一個類似的個案,敘述如下:

我們曾經去協尋過一個中輟生,學生從七年級進來,來了第一個禮拜之後,全 家尌因為躲債跑到其他地方去,我們也是透過多方陎聯繫才知道這個訊息,那次我 們也去做了家訪,去家訪之後你會確實看到孩子的家庭,當時看到是全家五六個人 幾在一個房間裡,但我們要優先考量孩子的尌學問題,我們對孩子追蹤輔導了一年 多,快到九年級才正式回到學校來……但好幾次我們打電話過去,媽媽因為工作的 關係,沒辦法回電話……他其實回到學校之後,因為他中輟期間鄰居有一個是麵包 車的老闆,所以那段時間他尌跟著麵包車的老闆去做烘焙,後來跟著他去基隆不同 的地區賣麵包,那時候我們比較放心的是,孩子的行蹤我們比較掌握的到,而不是 完全沒有任何訊息,所以像這樣的孩子,你要用既定的中輟定義來看他是中輟了,

但如果我們用現在比較不一樣的想法,讓孩子有比較適性的學習,說實在,只要他 學習的對象是一個正當的典範的話,我覺得說,第一個來講,對這些孩子來講,生 活才是最重要的,他們可以學到一技之長,然後從生活當中又有一些其他的學習,

跟人的互動、工作態度,比在學校這些正規的學習有用多了。這是我覺得印象滿深 刻的一個個案。(T0113012101)

小雪老師所提到的個案,中輟原因還是在於家庭的問題。學生主要因為家庭

經濟因素,因此在顧及家人安全之下,舉家躲債躲避債主。然而學生的家庭也因 為躲債的關係,雙親都需要外出工作,因此學校端在和學生家庭聯絡上有些不易,

且因為學生的家庭缺乏親職功能,在學生的管教上自然也會有些薄弱。然而小雪 老師和小秋老師的想法也有共通性,儘管學生已經處於法定上面的中輟狀態,學 校對於學生的狀況也按照法規進行通報,但因為學生家庭在經濟上有所需要,因

且因為學生的家庭缺乏親職功能,在學生的管教上自然也會有些薄弱。然而小雪 老師和小秋老師的想法也有共通性,儘管學生已經處於法定上面的中輟狀態,學 校對於學生的狀況也按照法規進行通報,但因為學生家庭在經濟上有所需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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