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學習成效分析
為了瞭解參與課程學生的學習成效,本研究以資訊科技相關法律認知測驗進行 學習成效檢驗,在蒐集實驗組1,實驗組2與控制組在前後測的成績數據之後,將針 對各項類別的平均分數、標準差,透過成對樣本t檢定、及以前測作為共變量進行 獨立樣本單因子共變數分析、卡方分析進行細部的比較:
其中,在資訊科技相關法律認知測驗部分,前測的部分實驗組1的測驗分數 (M=80.16, SD=11.38);實驗組2的測驗分數(M=80.51, SD=8.92);控制組的測驗分數 (M=76.56, SD=12.47);在後測的部分,實驗組1的測驗分數(M=86.68, SD=10.68);
實驗組2的測驗分數(M=91.28, SD=6.05);控制組的測驗分數(M=81.65, SD=9.71)。
詳細結果如表5-1所示:
表5-1 資訊科技法律認知測驗前後測平均數與標準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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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為保證評估單因子共變量的精確性,先進行了組內迴歸係數之同質性檢定
(Levene’s test),分析結果發現,同質性考驗之 F 值=9.18,p=.23>.05,表示兩 組數據呈現的斜率可視為相同,符合基本同質性的假定,因此能夠繼續進行共變 數的分析,詳細內容如表 5-3 所示。
表5-3前後測項目:資訊科技法律認知測驗之組內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表 依變數: 後測
來源 SS DF MS F p
校正後的模式 8604.16a 5 1720.83 25.37 .000 截距 17608.80 1 17608.80 259.65 .000 前測設計 1215.66 2 607.83 8.96 .000 組別 2536.31 1 2536.31 37.40 .000 組別 * 前測設計 1244.80 2 622.40 9.18 .230 誤差 17700.52 261 67.82
總數 2012750.00 267 校正後的總數 26304.68 266 a. R 平方 = .33 (調過後的 R 平方 = .31)
在滿足同質性假定後,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結果發現,組間的學習效果達顯著 差異(F=19.88,p=.000<.05),表示學生在後測資訊科技相關法律素養測驗成果有顯 著差異,詳細內容如表5-4所示:
表5-4前後測項目:資訊科技法律認知測驗之單因子共變數分析 依變數:後測
來源 SS DF MS F p
校正後的模式 7359.36a 3 2453.12 34.05 .000 截距 19264.06 1 19264.06 267.43 .000 前測設計 3376.42 1 3376.42 46.87 .000 組別 2864.59 2 1432.30 19.88*** .000 誤差 18945.32 263 72.04
總數 2012750.00 267 校正後的總數 26304682 266
a. R 平方 = .28 (調過後的 R 平方 = .27)
此外根據共變數分析的程序,在符合同質性檢定假定後,將後測的分數透過 前測的分數進行調整,過濾掉共變項對於依變項的影響,得到一個參數估計值,
為共變數分析真正要進行比較的值,調整後控制組的平均分數為82.48a、實驗組1 的平均分數為86.29a,實驗組2的平均分數為90.77a。
由共變數分析可得知,本研究對資訊科技相關法律認知測驗結果進行共變數 分析後,得知不同課程進行方式對於受試者的學習成效有顯著影響,三組(控制 組、實驗組 1 及實驗組 2)之間達到顯著差異水準(F=19.88,p=.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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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成對的事後比較(LSD),如表 5-5 所示,結果發現,基礎心智工具組的 後測成績明顯優於一般部落格組(p=.002<.05),而進階心智工具組的後測成績明顯 優於一般討論部落格組(p=.000<.05),進階心智工具組亦顯著優於基礎心智工具組 (p=.002<.05),表示進階心智工具組的參與者在學習成效的學習比較佳。
表5-5資訊相關法律測驗之事後多重比較
依變數 (I) 組別 平均數 (J) 組別 平均差異 (I-J) 標準誤 顯著性
後測成績
一般部落格組 82.48a 基礎心智工具組 -3.83* 1.22 .002 進階心智工具組 -8.93 1.29 .000 基礎心智工具組 86.29a 一般部落格組 3.83* 1.22 .002 進階心智工具組 -5.10 1.27 .000 進階心智工具組 90.77a 一般部落格組 8.93* 1.29 .000 基礎心智工具組 5.10* 1.27 .000
*p < .05; **p < .01; ***p <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