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學雜費調整流程與學雜費審議小組之法律定位

第三章 我國大學學雜費管制之相關法律關係

第三節 學雜費調整流程與學雜費審議小組之法律定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 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與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7 條所定之考量因素與調整程序 即不相同,且規費法另有定期檢討(第 11 條)與減免或停徵規費(第 12 至 13 條)之規定,亦為學雜費收取辦法所無之規定,且如有規費繳納義務而不繳納者,

依同法第 17、20 條之規定,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惟目前大學多將學雜費之繳 納列為註冊行為之一環,是若未繳納學雜費,即係未完成註冊行為而有退學或註 銷學籍之效果,但大學並無對之移送強制執行之權力,是若未來將學雜費納入規 費法規範體系中,於此部分似需訂定除外適用規費法之規範,如規費法第 2 條第 2 項:「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所示,使學雜費有 不依規費法之程序而另行規定之空間,方可避免當學雜費收取辦法所定之程序與 規費法衝突時,應適用何規定之規範衝突問題。

第三節 學雜費調整流程與學雜費審議小組之法律定位

第一項 學雜費調整流程

目前學雜費之調整流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下簡稱「學 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主要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教育部核算並公告學雜費調整幅度之上限

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7 條之規定233,教育部每年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 他相關指標,依「基本調幅=前 1 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前 1 年受僱員工 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前 2 年家戶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之

233 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7 條:「I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 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 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II 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 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235 例如國立政治大學:http://financial.nccu.edu.tw/index.html 、國立臺灣大學 http://www.ntu.edu.tw/ntu_info/page1.html 、私立東吳大學

http://www.scu.edu.tw/admin/scu_finance/ 、私立靜宜大學http://web.pu.edu.tw/~info/index.html 。

236 該條文規定:「六、本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經下列決策程序:(一)計畫提案:提案限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政治大學調整學年度學雜費作業流程圖 圖片來源:http://aca.nccu.edu.tw/p2-dean_fees.asp

在政大的實踐經驗,於學雜費審議小組中有 1/3 的委員為學生代表,但在舉 行 103 學年度學雜費調漲案公聽會時,雖然當時該案已經學雜費審議小組決議通 過,公聽會上仍屢發生學生抗議審議小組將原屬「共識決」(按:全體委員同意 才通過)之決議方法改為「多數決」,並未真正聽取學生意見,且一個月內召開 三次審議會議237,決策過於倉促等爭議238,而此類爭議之根源或可歸因於實務上 教育部公布學雜費基本調幅後,至大學向教育部提送申請調整案之截止期限,期 間非常短暫(以 105 學年度為例,教育部於 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告 105 學年度之

237 第一次審議會議在 2014 年 2 月 10 日、第二次在同年 3 月 3 日、第三次在同年 3 月 10 日。

238 「然而針對教務處提出計畫,公聽會現場多位學生反對,認為調漲後增加金額有限,沒有調 漲必要;也反對學雜費審議小組三次會議表決方式改變,沒有真正聽取學生意見。」、「民族二任 君翔認為,學校在一個月內開三次會議過於倉促,導致會中學生代表無法好好內化會中討論的問 題。」蔡懷文,學雜費調整? 學生反對 學校持續溝通,政大校訊 2014 年 5 月 27 日;「...抗議 學生主張,審議小組開會時,將原定的共識決更改為多數決,不尊重學生權益,連同網路連署在 內,約一千人都反對調漲」蔡懷文,學雜費反彈大 教務處:如實陳校務會議,政大校訊,2014 年 5 月 29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調幅,並限各大學需於同年 5 月 30 日前向教育部提送申請案,逾期不受理),而 大學又需在前揭時間內完成前述資訊公開、研議公開之若干要求,導致大學作業 時間相當緊湊,進而不得不選擇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火速完成校內審議程序及 辦完說明會,但此舉亦可能引發學生更多誤解與反彈239,亦可能因此難以通過教 育部學雜費審議小組之審查,蓋自 105 學年度學雜費審議結果以觀,向教育部申 請調漲學雜費的 12 所公私立大學中,除獲准調漲之國立暨南大學、國立臺北護 理健康大學外,其餘 10 所大學中,僅私立大同大學、私立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係 因「助學指標之助學金比率未逾 70%」遭否准調漲學雜費,其他 8 間公私立大學 均是因資訊公開、研議程序不完備而遭到否准,而細觀其否准之理由:「審議小 組的會議紀錄在說明會後才公布不符法定程序」、「學生就支用計畫的迫切性及必 要性,提出不少疑義,學校尚未能完全明確回應,且該校支用計畫中增加學習資 源的部分,有過度著重硬體設備更換。」、「學校公開說明會學生參與程度不高。」、

「六次公開說明會僅有一次有會議紀錄。」、「公開說明會對學生提問未具體回應。」

240可知,教育部對資訊公開、研議公開之程序係採嚴格的實質審查,而非僅是形 式要求而已。

第三階段:教育部審查

大學向教育部遞送調整學雜費申請案後,教育部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14 條:

「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等事宜,得邀集相關機關

(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其審議結果及會 議紀錄,應予公開。」之規定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其組成為相關機構代表 1 人、企業代表 1 人、學者專家 5 人、學生代表 3 人、教師代表 1 人、家長代表

239 除前述政大之例子外,又例如私立義守大學擬調漲 105 學年度學雜費時,即因作業時間太過 緊湊,遭學生質疑根本是「突襲漲價」。「義守大學擬漲學費引發學生反彈,學生不滿校方以「突 襲方式」舉辦說明會,過程倉促無法讓學生充分表達意見;校方表示,學費凍漲 7 年,今年不得 不漲,作業時間非常緊湊。……調漲學費消息這幾天才曝光,引來學生不滿,前天有人透過網路 社群質疑學校瞞著學生偷偷調漲學雜費。許姓學生表示,校方在一天之內接連召開兩會議完備程 序,漲學費是大事,卻不透過公告或電子郵件告知全校說明會日期,僅透過系辦通知班代轉告學 生,多數人根本不知學費要漲。」參見徐白櫻,義大擬漲學費 學生:過程倉促,聯合報 B2 版,

2016 年 5 月 20 日。

240 教育部(註 9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人及教育部代表 3 人(共 15 人)241,惟該小組之委員名單等資訊卻不對外公 開,教育部表示此是為了「避免以後請不到審查委員」242,除此之外,小組委員 人選如何產生、如何決定等程序規範亦均未對外公開,僅能從教育部面對外界質 疑之回應中尋得部分線索243。又於 102 年至 105 年四年間,共有 54 間大專院校 曾向教育部申請調漲學雜費,惟最後只有 19 間獲教育部同意調漲,平均通過率 僅有 35%,顯見教育部除對大學是否符合相關指標及程序要求為實質審查外,

其審查相當嚴格(事實上,教育部於 102 年開始至 105 年,每年關於學雜費審議 之新聞稿均強調係「嚴謹審議」或「審議從嚴」,從上述通過率亦可映證教育部 確實採取審議從嚴的立場)。反面言之,大學於現行制度欲調漲學雜費,不僅每 年受制於第一階段中教育部制定之學雜費調幅上限,而難以依自身辦學狀況決定 調漲上限,亦需在教育部公告調幅後的有限時間內,完成前述第二階段之程序要 求,復須經第三階段中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小組之嚴格審議,所涉關卡重重,此亦 可窺見我國在政策制度面上對大學學雜費之收取多所限制,甚至似有刻意打壓大 學調漲學雜費之情況。

第二項 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小組之法律地位

自上可知,教育部所組成之學雜費審議小組對目前大學學雜費調整事宜,扮 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而教育部亦以此小組之審議結果向外界宣稱學雜費調整結果

241 但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14 條並未就該小組之人數與組成比例有所規範,現行人數及組成比例之 資訊係來自於教育部之新聞稿:

http://depart.moe.edu.tw/ED2200/News_Content.aspx?n=90774906111B0527&sms=F0EAFEB716DE 7FFA&s=81BB8ACD8FB891B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3 月 29 日),但並未明示其依據為何。

242「至於是否公布委員名單,李惠敏(註:教育部高教司科長)表示,不適合對外公布,否則未 來恐怕請不到審查委員。」洪欣慈,14 校學費喊漲 大學生:拒當提款機,聯合報,AA4 版,2016 年 6 月 1 日。

243 例如在 104 學年度學雜費審議結果公布後,外界質疑教育部學雜費審查之公正性,教育部方 發佈新聞稿澄清:「本次審議小組委員並無現任大專校長,更無私校協進會代表;而學生代表由 教育部青年諮詢會委員中選出,無論委員組成或是審議過程,皆依規定辦理。」見教育部,

http://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ms=169B8E91BB75571F&s=E77 A622717EF957C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3 月 28 日),但教育部所謂「規定」卻從未對外公開 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是專業審議決定,而非行政決策244。惟此審議小組之地位,自組織法之角度以觀,

應僅為教育部之內部單位,而非行政機關,蓋行政機關之定義,於中央行政機關 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

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定有明 文,而就所謂「組織法規」如何界定,於同法第 7 條:「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

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定有明 文,而就所謂「組織法規」如何界定,於同法第 7 條:「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