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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9-4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探討

自民國八十二年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後,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引起社會大眾 的關切,內政部乃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著手研究國內推動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可行性,接續在各婦女團體、女性立法委員及多位專家學者努力研 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使相關 機關有充份時間準備,明令一年後全面施行。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係由 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推動立法在先,行政部門在政策措施及組織運作上,並 未做好準備及倉促上路,又該法本質上採用美國的模範法法典體制,立法過 程又經多方妥協,實施後窒礙難行是可以預見的現象,該法最重要之內涵為 引進美國保護令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然而欲建置完善之保護令制度。從中央 到地方政府均須從水平面向去結合司法、檢察、教育、警察、醫療衛生、社 政等單位之執行人員培養共識,以建構縝密之防治網絡,如此才能真正落實 被害人保護工作【11】。

一、防治網絡之形成與功能

國內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論政府、學界或民間,慣以網絡概念 稱之,所謂網絡在垂直面而言,係指行政體系之中央與地方政府,為執 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成立之組織,由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整合司法、

檢察、警察、衛生醫療及社工等不同領域之專業,中央至地方政府之主 管單位尚需分別整合同層級之相關單位,建構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家庭暴 力防治工作制度,因而就構成橫向體系,透過垂直的縱向督導與水平的 的橫向聯繫結合,交織成有如網狀的立體結構,網絡型態於焉成型,家 庭暴力防治網絡 係以社會福利體系為主,負責整合橫向之各相關領 域,以下僅就整合防治網絡相關司法、法務、衛生、警察等系統說明。

(一) 司法系統:司法在家庭防治網絡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法官可否 為網絡之一環?仍有許多不同意見,持反對者以法官係站在公正立

場對待暴力兩造,不宜為被害人網絡之一份子,惟站在防治巨視觀 點,法官所核發之保護令,其目的在於終止暴力再發生,或是命加 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等,均為防治工作之一部份,法官自然成 為防治網絡一員。

(二) 法務系統: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除對被害人提供保護為重點外,另 如何有效預防家庭暴力之發生亦極為重要,特別是對於觸犯家庭暴 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者,檢察官主動對加害人加以約制,將畢其功 於一役,另矯正系統或觀護系統,對於家害人之保護管束、假釋、

出獄或越獄時,如能加強網絡聯繫,對被害人保護及預防家庭暴力 犯罪有其實質助益。

(三) 衛生醫療系統:以家庭暴力發生後,有關被害人之醫療驗傷診斷,

係由醫療體系提供服務,且被害人後續進入社會福利系統或是警政 系統,其通報起點均起於衛生醫療系統,另對於被害人創傷後心理 復原及加害人處遇計劃之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工作,均涉及精神 衛生領域,因此,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不論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 衛生局,均擔負重責大任。

(四) 警政系統: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警察相當權責,為「法入家門」的 積極表現,為有效防治家庭暴力,並落實保護之執行,每一警察局 均設置有「家庭暴力防治官」專責人力推動該項防治業務,扮演保 護被害人及溝通聯繫之工作,且警察工作全年二十四小時無休,確 實達到保護被害人及防止暴力在發生之功能。

(五) 社政系統: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透過警政、醫療系統之通報後,

防治中心之社工人員將主動聯絡被害人,瞭解評估其服務計劃,包 含緊急危機處理、安置、陪同驗傷、製作筆錄、出庭、法律諮詢、

經濟扶助及後續服務等事宜,均由社政系統社工人員提供保護被害 人完整之服務。

(六) 其他相關體系:如教育體系在三級預防工作上扮演最關鍵角色,對 於預防性工作必須透過正規教育或加強學校宣導工作,防治家庭暴 力於事前。另媒體在防治工作上亦有畫龍點睛功效,新聞媒體對於 家庭暴力案件報導,其報導角度與方向,對社會大眾有教育及宣導 功能。此外,職訓及就業輔導體系,提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輔 導,有助於受暴婦女走出受暴傷害。

二、防治網絡運作及成效

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絕非僅靠單一部分或單一專業就能竟其功,也無 法在短短幾年中就能宣稱防治工作成功達成,在此僅能就家庭暴力防治 法實施三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均積極建構以被害人為中心之保護 網絡,個專業部門間更是努力捐棄成見,並盡量減少組織間本位主義之 衝擊,為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以促進家庭和諧之立法目的

,而努力不懈。以下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通過以來,政府各部門努力 作為之具體措施臚列於後:

(一) 在法制面:

1. 司法部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發布實施「法院辦理家庭暴力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使法官於辦理家庭暴力相關案件時,有共 通標準可資遵循或參考。

2. 檢察部門:法務部為其檢察官於執行家庭暴力案件時能落實立 法之意旨,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布「檢察機關辦理 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及相關例稿,強調在辦案流程中,應 主動關切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障;另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發布

「觸犯家庭暴力犯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受刑人處遇計畫,」並 函通法務部所屬各監獄配合實施。

3. 社政部門: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訂頒「內政部家庭暴力防 治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以明確列出中央主管部門之權責 及人員配置;又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家庭暴力防治 施行細則」,以明確界定母法之意旨,俾供各部門執行遵循;另 訂定之並函發「(全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 所設置辦法(範例)」、「(全銜)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範例)」等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訂定頒布

,以因應保護令裁定內容之需,至今全國二十五縣市政府均以 頒布該程序且已完成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工作,開始接受法院 裁定會面交往個案之執行工作。另目前為建置家庭暴力資料庫 及研擬家庭暴力資料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草案,已成立專案 小組積極推動,未來第一線執行業務之法官、檢察官、警察及 社工,均能從電腦上直接連線隨時查詢相關資料。

4. 衛生部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 計畫規範」,並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理流程」,甫於九十年 二月一日修正公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5. 警政部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警察機關保執行保護 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又警政署甫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 日頒布「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知 後聯繫作業規定」,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分局刑事組及發生轄 區之派出(分駐)所,立即加強被害人住居所之巡護工作,告 知被害人加強防範及注意自身安全,並約制或告誡加害人【12

】。 (二) 在組織面:

1. 司法部門:為統籌擬定兒童、少年及婦女權益保障之政策方針

,促進全國法院有關婦幼安全事件之處理效能,並落實對婦幼 之司法保護,司法院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成立跨廳處「保障 婦幼權益專責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召急人,相關廳處人員兼 任小組有關工作,以居中協調或處理跨廳處有關婦幼保障之業 務。另為積極落實婦幼之司法保護,並統一事權,司法院自九 十一年正式成立「少年及家事廳」以專責處理少年、婦幼及家 事相關事宜【13】。

2. 社政部門:在中央部份以任務編組方式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 日於內政部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同年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則陸續在六月底前紛紛前往採任務編組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 併,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中台北縣政府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更於八十九年獲縣議會通過,首 創成為全國防治網絡中的第一個獨立機關。

3. 警政部門:自家庭暴力防治法公佈後施行後,警政署隨即配合 派員支援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暴力防治組」之工作,

讓委員會在建構網絡服務共識時,尤以警政系統高度之配合發 揮最佳之功效;又為落實婦幼安全工作及因應業務需要,警政 署在刑事警察局下增設「婦幼安全組」,專責辦理婦幼安全工作

,並於台灣省九個縣市警察局成立女子警察隊,(未設立女子警 察隊之縣市,係於少年隊下設「女警組」),專責處理婦幼安全 工作相關事務;另為落實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各警察分局

設置一名「家庭暴力防治官」專責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相關業務 及負責督導各派出所之執勤員警。

(三) 在措施面 1. 司法部門:

(1) 研擬有關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之聲請狀及裁 定書、刑事免於羈押、停止羈押、假釋付保護管束、諭知 緩刑保護管束裁判所附應遵守條件或事項之例稿,以供當 事人提出保護令及各法院於撰寫裁判書時之參考,並便於 當事人了解保護令及刑事裁判所附條件及事項之內容,俾 易遵守。

(2) 研議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保密代碼之定期頒布,並於各地方 法院設置電話專線,以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法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之用。

(3) 改善法庭設施,以設置雙向電視系統或可供隔離訊問之適 當設備,以保護證人或被害人免於恐懼或免受二度傷害。

(4) 運用網際網絡開闢民間民事保護令專欄,供法官於辦理是 類案件時,相互討論之用;並於製作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 狀,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壯例稿張貼於司法院公開網站,

以供民眾下載參考使用。

2. 檢察部門:

(1) 法務部為落實對婦幼之司法保護,防治家庭暴力等嚴重危 害婦幼安全之犯罪,訂定「法務部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案」

,方案內容包括在指定地檢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於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在相關單位 間建立「聯絡人制度」、於地檢署設置氣氛較溫馨之「談話 室」(相當於偵查庭)及規劃被害人及證人候訊處所等多項 措施,迄八十八年底為止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均以設置 完成。該方案之施行,目標有三:一是加強各機關間之聯 繫,以提升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等婦幼安全案件辦案效 能,二是改善被害人的保護與協助,三是藉檢察機關執行 保護管束之強制力,督促加害人依規定接受治療以強化對 加害人的矯治以防再犯,落實對婦幼之司法保護。

(2) 為灌輸家庭暴力案件之正確觀念,法務部特舉辦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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