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與孩子同住的關係網絡
在本研究裡,婚變後與孩子同住者包括了阿芷、阿秋、阿雲、景燕與景梧五位女性。
這五位女性的經驗顯示,選擇與孩子同住的婚變女性經常承受著強而有力的尊尊規範。
尤其是四0年代的女性,深受父母保守的婚姻價值影響,往往在父母面前淡化自己的婚 姻衝突。及至父母離世,才願意處理失和已久的婚姻關係。類似的影響在五、六0年代 女性身上亦可察見。儘管離婚開始被視為一種選項,但若無父母的允許,女性不是未敢 告知父母離婚的決定,就是懸在分居狀態底下等待父母的首肯。正因為父母之於阿芷等 仍發揮了顯著的規範力量,阿芷等常不自覺地將這種緊密的縱向連結,複製到她與孩子 的關係。因此,無論是否建立真摯的親子情誼,阿芷等均對孩子展示了強烈的應有之情。
1. 「尊尊法則」發揮強而有力的規範力量,但以父母為主要運作對象
在華人社會裡,婚姻家庭與夫家劃上了等號,而公婆亦堂而皇之地接替了父母的父 權威。不過,此人為建構的父權威缺乏真實的親緣基礎。因此,當婚姻家庭趨於解組之 際,公婆的父權威一併受到解構。以景梅為例,婆媳倆平日互動雖好,甚至建立了狀似 家人一體的情感關係,「五個媳婦裡,(婆婆)她是最疼我的﹍她很好,她來住我家的時 候,會幫我煮飯,會幫我拖地板,會幫我洗衣服﹍我這個人,平常因為你對我好,我就 會對你好,即便你跟我沒有什麼血緣關係﹍我就把她當做自己的家人或自己的媽媽(梅 210,305-6)」。但夫妻失和很快就凸顯了婆媳倆扞格的親緣關係,「說真的,如果不是 她後來不支持我,我對這個婆婆其實很感激﹍就是後來我離婚時,她沒有為這件事情替 我講幾句話,我才不諒解她(梅 210,305)」。在此情況下,公婆的父權威根本無法發揮 任何穩定婚姻家庭的規範作用。阿秋的經驗進一步顯示,即使婚姻關係尚未終止,公婆 的父權威亦早已消失殆盡,「後來我跟他父母告狀以後,他父母有稍微管束他一點點,
但是他父母也不相信這麼一回事(指先生外遇)﹍我就開始不舒服,就開始吵、鬧,鬧 得他們家父母也覺得不安寧﹍我跟他們鬧得很僵。他們硬把我搬回來以後,我就很少回
去,因為他們護短(秋 104,106)」。
形成對比的是,婚姻衝突加遽之際,父母原本趨於低調的影響力轉趨明顯。先就阿 芷、阿秋與阿雲這三位四0年代的女性來看,這些女性均與先生維持了長達三十年以 上、但衝突不斷的婚姻關係。究其源由,父母的調節力量不容小覷。三人之中,僅阿雲 直接否認父母在婚姻解組歷程的規範空間,「我父母親在,我也是這樣走(指分居)﹍
我爸爸、媽媽他也不會給我們意見﹍他們都覺得,你們大了有自己的想法(雲 311)」。 但她同時點出了父母的不言之教,「你畢竟是經營一個家啦,就是父母也會希望我們以 家為重﹍我媽媽他們是份際分得很清楚,這些也不用教,我們就自然而然地承襲下來(雲 211-2)」,以及自己不願聲張婚姻衝突的立場,「我從來沒有跟我娘家的人談過我感情方 面的任何一件事﹍因為我那時候比較傳統,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嘛!(雲 109,214)」。至 於阿芷與阿秋,則明確言及父母的影響力。阿芷強調,「那時候女人哪會跟男人離婚,
就是要被男人糟蹋到你已經忍受不了,你才會死心﹍那時候我爸媽早就不在了,他也是 到後來才那麼不負責任,所以才會有這種想法,不然怎麼會去想離婚這種事(芷 112,
201)」。與之呼應的是,阿秋歷經十六年的分居生活才決定離婚,理由是,「老人家在的 時候,等於給老人家一個面子。如果說要離婚,老人家都會有一點爭鬧、反對或怎樣﹍
不曉得什麼情況下,有在談這件事情,(媽媽)她就說,『離婚,沒有必要』(秋 106)」。
再就景燕與景梅這兩位五、六0年代的女性來看,離婚固然是一種選項,但父母的 規範作用反而更加清晰。或如景燕浸淫在父母守舊的婚姻價值之中,遲遲未能正視婚姻 解組的真實內涵。因此,當先生以工作為由要求辦理「假」離婚時,景燕鑑於母親三從 四德的教誨,秉著「寧願我不負人,人負我(燕 202)」的心態答應了先生。隨後,面對 不定時回家的先生,景燕繼續複製母親的說辭,「先生或許會逢場作戲﹍也許剛開始不 是很好,但是老了以後會很好(燕 212)」。等到先生當真不回家了,父母不改其堅持,「陳 家沒有離婚的女兒。他們會覺得可能是我們做得不夠好,才會走上這條路(燕 102)」。
因此,雪燕選擇隱瞞,即使母親離開人世,亦未得知女兒離婚的既定事實。類似的強制 規範亦出現在景梅的婚變歷程。繼長期的夫妻失和後,景梅決定乘首次受暴之際分居。
然而,當奶奶再三強調「撐久的人就會贏(梅 202)」,加上爸爸「好像有點沒辦法接受 他的小孩離婚﹍(會覺得)這對整個家族來講不是很有面子(梅 203)」時,分居之於景 梅而言,並非離婚的先前階段(洪雅真,2002),而是等待關係修復的開始,「我還是很 傳統的觀念,會覺得說,我應該不至於會走上離婚這條路﹍如果他願意改變,我會再回 去(梅 202)」。結果,等待長達三年之久,而不肯回心轉意的先生終於迫使奶奶以降的 原生家庭成員首肯了景梅的離婚,「說真的,除了我兄弟姊妹之外,要我爸爸、媽媽點 頭,還有我奶奶點頭,我才離婚的(梅 123)」。
綜合前述,發現與孩子同住的婚變女性,均承受了相對明確的尊尊規範。然而,此 經驗現象並非婚變時期特有的居家現象。根據阿芷等的經驗,這群女性均來自 70 年代 以前的台灣社會,並始自原生家庭時期起,不是與祖輩級長者共組家的關係網絡,就是 與祖輩級長者有短暫共住的經驗。因此,經由上一代的親子示範,阿芷等與父母均已建 立尊卑分明的關係規範。及至婚姻家庭時期,父母主動褪去的父權威亦很快由公婆接 替。儘管公婆享有的父權威乃社會規範所致,並在婚變歷程裡缺乏任何規範作用,但公 婆初始的父權威卻有助於確認家的父子軸結構,以及尊尊法則的運作空間。影響所及,
阿芷等即使遭逢婚變,亦無法置身於父子軸的關係結構之外。於是,公婆失靈的父權威 再度移至父母身上,進而讓父母對阿芷等的婚變歷程,發揮了重要的調節力量。唯此調 節力量並未如韓貴香(2000)所指,父母將以保護者自居,並對離婚前後的女兒主動提 供各項生活資源。當親子互動仍呈現明確的尊尊規範時,父母(尤其是四0年代的父母)
鮮少充分掌握女兒的婚變歷程。不僅如此,父母的婚姻價值趨於保守,故所謂的支持行 為,經常反其道地延長了女兒的婚變歷程,進而加深了她對自我情感的疏離狀態。
2. 「親親法則」以孩子為主要的運作對象
當女性遭逢婚變的衝擊時,阿芷等的經驗共同顯示:孩子是她們最主要的情感連結 對象,並在不同的婚變階段,讓阿芷等歷經抗拒、猶豫、愧疚或解脫等不同的情感反應。
婚變初期,阿芷等會呈現抗拒的情感反應。不過,這種抗拒有別於一種否認的防衛機制,
試圖淡化或忽略既定衝突,以維持美滿婚姻的表面形象(Salts,1979)。對阿芷等而言,
抗拒旨在替孩子維持一個完整的家。阿芷直言,「那時候在上班的時候,我本來是要搬 出去住﹍可是那時候想說,因為那時候我女兒還沒嫁,我兒子也都還沒結婚,我們當然 是要一個完整的家。我想說,這個家我一出去,我們家就開花、散掉。想到這裡,我就 會覺得說,算了,忍一忍吧(芷 208)」。因此,在抗拒婚變的同時,阿芷等敏於覺察衝 突,甚至與同在一個屋簷下的先生,提前形成一種「非家人」的情感關係。景梅分享了 她的經驗,「其實我們的觀念差距很大,我很早就發現了﹍我們兩個好像那個鐵軌,平 行線,完全沒有交集﹍婚姻關係不好的時候,就常常會有那種感覺﹍我總是覺得寄人籬 下的感覺,然後也不認為我跟他是一家人(梅 102,106,205)」。
影響所及,抗拒婚變的阿芷等,並未無法回復和睦的夫妻關係,而繼續惡化的婚姻 衝突,亦大幅增進了分居或離婚的潛在空間。此時,阿芷等開始呈現猶豫不決的情感反 應。G. Clapp(1992)強調,女性在婚變歷程會歷經較多的混亂,故需要較多的時間以 進行婚變的相關決策。尤其當阿芷等均肩負強烈的母職義務感時,她們陷入了劉惠琴
(1999)提示的決策困境。亦即,她們被「離婚對孩子不好」的輿論壓得喘不過氣來,
並在處理婚姻問題時,缺乏果斷的立場。景梅的言辭充分展現女性邁向婚變歷程時的內 心掙扎,「我是很在意孩子。我覺得不應該給孩子一個這種破碎的家,溫度這麼冷,然 後氣氛這麼差,那她會有一個非常悲慘的童年﹍(但)孩子還小。一般對單親家庭都有 蠻負面的評價,特別是在孩子身上,對單親的孩子都比較有負面的感覺(梅 106,109)」。 而阿雲的言辭則進一步替這些掙扎引發的混亂,留下深刻的描繪,「我跟你講,當現實
困著你的時候,妳不會去思考這些。可是當妳夜深人靜的時候,妳就會想,我要這樣的 家幹嘛!所以我說矛盾嘛!﹍假如我今天沒有想開,我就還陷在混沌中,那我就一直在 掙扎中,我根本不知道我生命的意義,我只知道我活著是一個痛苦,對不對?我活著是 一個痛苦(昭 118-9)」。
困著你的時候,妳不會去思考這些。可是當妳夜深人靜的時候,妳就會想,我要這樣的 家幹嘛!所以我說矛盾嘛!﹍假如我今天沒有想開,我就還陷在混沌中,那我就一直在 掙扎中,我根本不知道我生命的意義,我只知道我活著是一個痛苦,對不對?我活著是 一個痛苦(昭 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