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與公婆同住的關係網絡
在本研究裡,曾與公婆同住者並不多見,僅景梧、小蘭、小慈與小蘋四位女性而已。
細究尊尊與親親兩大關係規範的運作情形,發現已婚女性一旦與公婆共組家的關係網 絡,自然以公婆為尊尊法則的主要運作對象。不過,公婆在媳婦面前未能享有絕對的權 威地位。舉凡公婆的資源分配能力、媳婦的原生家庭經驗、以及現代化暨婦運歷程的大 歷史作用均會形塑出尊尊法則不同的運作內涵。至於親親法則,孩子是主要的情感連結 對象,先生次之,公婆與父母的情感連結則以生長年代為調節因素。
1. 「尊尊法則」以公婆為主要運作對象,但公婆並未享有絕對的權威地位
對華人個體而言,婚姻是一種以「兩姓」之好覆蓋「兩性」之好的社會制度。這是 因為華人社會不只捍衛父系 父居為主的關係結構,還崇尚著「父子同一」的文化理想。
因此,個體結婚,無論是否兼顧個人情感,均必須將延續祖先的姓氏及其血脈視為首要 目的。不僅如此,合兩姓之好的婚姻雖講究門當戶對,但奠基於兩性的失衡連結。此失 衡的連結在於:男性「娶」女性入門,而女性則「嫁」離娘家(陳其南,2004;顧鑒堂
& 顧鳴塘,2003;Hsu,1971)。循此邏輯,女性的婚姻家庭同時與「夫家」和「婆家」
劃上了等號。儘管數千年歷史裡,華人社會的婚姻制度與個體認同的婚姻價值更迭頻仍
(完顏紹元,2004;孫紫華,2005;許雅惠,2005;戴碧萱,2006;顧鑒堂 & 顧鳴塘,
2003),但一個與公婆同住的居家網絡仍見「兩姓之好」的基本運作。小慈表示,「結婚 是兩個家庭結合在一起﹍不是因為你跟我結婚,就只有兩個人的事﹍今天你的言行舉止 會影響到我們家裡的人,我的言行舉止也會影響到你的家人(慈 111)」。此外,兩姓之 好再度複製了兩性的失衡連結。一種從住所到關係網絡均被迫「移居」的女性經驗即如 小蘭所指,「媽媽是一個很傳統的家庭主婦﹍怕我在婆家讓我婆婆產生遐想,為了不要 打擾我的婚後生活,媽媽基本上她不太打電話去跟我連絡,我也因為基於嫁為人妻,不 敢常常跟娘家互動,怕有閒話產生,所以婚後我很少跟娘家的人互動(蘭 311)」。
可想而知的是,經由原生家庭與婚姻家庭的嫁接,家的關係規範將歷經變動。尤其 是在一個與公婆同住的居家網絡裡,昔以親緣秩序為底的關係規範又頓失合理性基礎 時,尊尊法則的運作早已潛入不同的調節力量。小蘋的經驗顯示,公婆的資源分配能力 有助於確認長者為尊的關係內涵。婚後,當小蘋賦閒在家,先生的工作依附在公公的事 業底下,並依賴公婆分擔夫妻一家三口的生活花費時,公婆在小蘋面前享有尊卑分明的 絕對權威。小蘋直言,「婆婆他們講什麼我都不會頂嘴﹍到現在,我跟先生從認識到結 婚之後有五、六年了嘛,我還是很害怕公公,都不敢跟他講話(蘋 109,110)」。因此,
小蘋向公婆實踐的亦是一種子女「不問父母是非、不問個人意願」的絕對順從。例如,
想回娘家的時候,「如果(公婆)他們不允許的話,我還不敢回去,我還是以他們為主
(蘋 102)」;婆婆要求買酒的時候,「覺得有千百個不願意,還是會去幫她買(蘋 209)」。 此外,公婆任意進入夫妻倆的房間時,尷尬是唯一的反應,「早上五、六點,他們就開 門進來偷偷看,我知道,我也不敢睜開眼睛,因為我覺得很尷尬(蘋 210)」。
除卻公婆的資源分配能力,小蘭與小慈的經驗顯示,公婆的權威地位會受已婚女性 的原生家庭經驗影響。先就小蘭來看,當小蘭有個「外表很嚴酷,跟我們比較不會那麼 親(蘭 211)」的父親時,她習於井然有序的居家規範,並相信,「家的經營哲學就是,
努力去適應別人﹍再怎麼樣還是一家人啊,你自己要去改變自己,不能改變別人(蘭 112)」。這樣的信念讓她婚後願意賦予公婆長者為尊的地位,「公婆的觀念為什麼比較重 要?因為他們是長輩,有牽涉到輩份的關係﹍你會考慮到你的角色問題,所以可能在公 婆的態度上你會比較注重(蘭 208)」。再就小慈來看,父母的教養態度自由開放,甚至 允許小慈採取柔性的離家行動,理由是,「小孩子長大了就是自己要出去工作﹍出去,
不要在身邊,這樣感情才會好(慈 207)」。因此,婚後的小慈缺乏長者為尊的關係認知。
面對婆婆,小慈勇於捍衛自我主張,「嫁入那個家,我覺得我就我可以做的,我做得到 的我就去做,但是妳不能對我有一些不應該的要求(慈 108)」。此外,小慈只想與婆婆
維持不衝突的平行關係,「你明明知道,那種人不可能真正去對待你,那我就覺得不要 發生衝突,不要任何大的意見不合就好了(慈 107)」。
若進一步援引景梧的經驗,發現生長年代對女性的原生家庭經驗,發揮重要的調節 作用。儘管婚前景梧不惜以離家出走,挑戰父親與奶奶的權威及其不當決策,但早熟的 自主意識並無法超越生長年代的禁錮。細看五、六0年代的台灣,經濟根植於農業社會 的運作型態,政治籠罩威權的陰影,女性不是以「小人物」的姿態,現身於亦真亦假的 鄉土文學裡,就是化身為國家反共抗俄、復興中華文化的動員對象(李妙虹,2003;梅 家玲,2000,2004)。值此之際,提前離家的景梧,不僅將婚姻家庭視為女性的最終歸宿,
「在我二十幾歲的時候,一個女孩子如果二十五歲還沒有嫁,就變成老處女,會擔心嫁 不出去﹍即使在個人成就上你覺得 OK 了,你還是會放棄你單身的生活,你還是會選擇 一個婚姻﹍我的同學之間,大家的目標就是去找一個人,我們去結婚吧(梧 204)」,還 把公婆同住視為婚姻家庭的合理情境,「中國的文化是女生嫁到男生家去,更何況我們 的台灣文化,大部分都是跟婆婆住。如果先生不跟婆婆住的話,那個媳婦會背負很大的 罪名(梧 103)」。因此,景梧定位的婆媳互動是,「很多事都是婆婆在掌握﹍妳就是聽嘛,
然後聽從她的指示去做。那那個時候,妳會覺得你的存在是一個殼而已啊(梧 106)」。 總之,在一個與公婆同住的關係網絡裡,尊尊法則的運作可以歸結出兩大論點:(1)
當父子軸家庭不只維繫父系 父居結構,還標榜父子同一、相繼是尚的文化理想,婚姻 是一項以失衡的兩性連結,成就兩姓之好的社會制度。因此,已婚女性的婚姻家庭與夫 家、婆家同時劃上等號。而公婆亦取代了父母,成為尊尊法則主要的運作對象。(2)儘 管與公婆同住是父子軸家庭典型的關係型態,但以公婆為主要運作對象的尊尊法則,卻 背離了以親緣秩序為底的合理性基礎,並因此失去明確的規範力量。此時,公婆是否享 有長者為尊的權威地位,端賴生長年代、媳婦的原生家庭經驗及公婆的資源分配能力等 年齡與輩份以外的因素影響。這些因素首重生長年代的調節作用。當女性來自威權、父
權且農耕經濟為主的年代時,她謹守尊尊法則的關係規範。然而,當女性來自現代 工 業 都市經濟竄升、威權由傾而塌、婦權勢力漸起的年代時,她的公婆 媳關係未能維 持不變的尊尊現象。其間的差異呈顯於:原生家庭時期歷經威權管教且未擅自離家者,
保有長者為尊的互動信念;反之,則堅持個人化的互動原則。此外,婚後經濟無法獨立,
並依賴公婆提供資源者,落入尊卑分明的互動位置;反之,則謹守不起衝突的消極義務。
2. 「親親法則」以孩子為主要運作對象,先生次之,父母與公婆則受生長年代影響 在一個與公婆同住的關係網絡裡,孩子無疑是已婚女性最重要的情感連結對象。此 關係現象或循著 de Beauvoir 等女性主義者的詮釋,理解女性個體之所以樂於當個母親,
乃父權社會致力於規範女性的母職實踐所致(Beauvoir 著,陶鐵柱譯,2004;Chodorow,
1999;Coward,1993;Hunt,1993;Lisle,1999;Rich,1986)。除此之外,緊密的親子 連結還意味著什麼?透過景梧等四位女性的經驗,孩子可以是孝敬公婆的角色義務,「婆 婆有兩個寶貝,一個大寶就是我先生,小寶就是我的小孩子。我覺得他們真的重視這個 小孩子(蘋 210)」,可以是女性增權的途徑,「生了一個小孩,那個家妳才會有個地位,
你講話才會有人聽﹍第一個兒子出生的時候,我婆婆對我完全不一樣﹍她會知道我這個 人的存在了﹍話題中還是以我的兒子為主,但至少她會來叫我(梧 104,106)」,還可以 是淡化衝突關係的調節力量,「你看到小孩子的臉,這麼可愛、這麼無辜的臉,你根本 不會去跟他們有什麼任何的變化,覺得只要在家平平凡凡的過就好了(蘭 214)」。
影響所及,孩子成為已婚女性優先連結的情感對象,而先生則因此退居第二順位。
這種情感排序即如小蘭所指,「婚後我馬上生了兩個小孩子﹍小孩子還小,我們初為媽 媽,有很多要學習的地方﹍所以你會把重點都放在小孩子身上﹍整天的精力都放在小孩 身上,你根本沒機會跟先生去做任何的溝通互動(蘭 208)」。結果,夫妻倆的情感關係 轉趨疏離。小蘋分享了她的經驗,「結婚之後,小孩子還沒生我覺得還好,就我們每天 還是會在一起,不論是到那裡他都帶著我出去。到小孩子生出來﹍如果能夠帶小孩一起
出去,我覺得蠻好的。要是不可以,我寧願留在家裡帶小孩子﹍(所以)他跟他的伴就 自己出去,就不會帶我們出去。小孩一、兩歲就開始比較少帶我們出去了,就會帶我回
出去,我覺得蠻好的。要是不可以,我寧願留在家裡帶小孩子﹍(所以)他跟他的伴就 自己出去,就不會帶我們出去。小孩一、兩歲就開始比較少帶我們出去了,就會帶我回